內政部:5大監督機制 公開遴選董事長、董監事 確保住都中心專業、透明

發布單位:本署都市更新組發布日期:107.01.30最後更新時間:109.12.25 17:07

 立法院於今(30)日三讀通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內政部並預計於今(107)年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負責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內政部強調,為確保住都中心以專業化、透明化方式營運,將透過行政、立法、預算、審計及民眾5大監督機制,讓相關業務之推動符合公共性、公益性的政策目標。

內政部表示,住都中心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所成立的行政法人專責機構,為確保該中心可獨立、自主、穩定營運,已於上述的設置條例中,建置行政、立法、預算、審計及民眾5大監督機制。

首先,在行政監督方面,住都中心成立後將受內政部監督,該中心年度業務、營運計畫與預算、財務狀況、投資個案及額度、績效等,都是內政部監督的範圍。另住都中心將設董事會及監事會,採董事長專任制,並將由內政部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董事及監事,再提請行政院長聘任。相關遴選作業原則將於審慎研議後,適時對外發布,期以公開透明的方式,遴選出具備住宅、都市更新等專業能力,負有熱忱且清廉之人才投入,以利住都中心業務之順利推動。

此外,董、監事成員中會包含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且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確保後續業務執行方向與政府施政政策一致。同時為確保董事會、監事會之獨立運作,條例中也定有董、監事或關係人之利益迴避原則,其關係人範圍涵蓋配偶或其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內之親屬以及本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以有效遏阻不當利益輸送。另規定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該中心職務,以及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該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避免濫用私人現象。

接著,在立法、預算及審計監督部分,條例中規定政府核撥該中心的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同時也受審計機關監督,又政府核撥經費如超過該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的百分之五十,其年度預算書必須送立法院審議。此外,立法院得要求內政部首長率同住都中心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最後,在民眾監督方面,住都中心年度財務報表、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都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讓民眾可以瞭解該中心實際營運情形。另因住都中心定位為行政法人,且有低度公權力之行使,故有行政程序法及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民眾如對該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訴願法規定,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以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內政部最後提到,住都中心將透過前述的5大監督機制,建立完善防弊措施,以專業化、制度化及透明化方式,配合政府住宅政策辦理社會住宅管理、協助都市更新推動,以利公私有資產之活化,並提高政府政策執行之公共性及公益性,同時可創造民間投資機會,進而有助整體社會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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