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 內政部呼籲地方政府儘速研修自治法規並加速審議

發布單位:營建署發布日期:107.12.28最後更新時間:109.12.25 17:07

立法院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已責成營建署加速辦理6項子法修正、廢止及6項子法新訂作業,並將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涉及地方權限部分,儘速訂定其自治法規。

都市更新條例之配套措施,地方亦應同步進行

本次修法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事項計有7項,內政部將於近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儘速辦理,務必於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公布施行日後6個月內完成。包括如下:

  • 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應符合要件及應檢附之文件(第10條)。
  •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劃定基準(第23條)。
  • 更新地區內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應由政府主導實施,其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得予排除之條件(第45條)。
  • 權利變換估價者選任之建議名單(第49條)。
  • 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放寬事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都市發展性需要,以自治法規訂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額度(第64條)。
  • 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及增列協議合建土地增值稅減徵之評估(第66條)。
  • 對於更新單元內弱勢身分得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其身分之認定(第82條)。

修法後期待申請案件、審查速度均倍增

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表示,有關都更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等,於本次都更條例修正後將由中央及地方分別訂定,為建立明確的獎勵標準,將比照危老條例相關規定明定之,未來只要符合規定者,容積獎勵將不打折扣,使實施者與住戶能及早確認權益分配,解決目前因都更審議過程中委員考量「公益」、「回饋」致刪減容積獎勵,導致拖慢審查進度,引發爭議與不信任之情形。

花敬群進一步指出,徒法不足以自行,加速審議進度才能使都市更新有效推動落實。未來各地方政府都更審議會應將功能轉型,不再審議獎勵容積額度,強調其爭議處理能力,讓不同意戶之爭議處理有更多空間、時間協調,於瞭解、確認正反雙方意見後做出明確裁決,以確保都更所有參與者、實施者之各方權益維護。在容積獎勵明確化、解決爭議能力增強化之情況下,期待都更案件能倍增、審議效率亦倍增。

公私協力讓都更動起來

「都市更新條例」第9次修正草案歷經立法院兩屆委員的努力,終於順利三讀通過,後續各級政府將儘速完成配套子法研(修)訂作業,亦期待在新法的施行下,各都更相關專業團體、國人民眾等共同參與,以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並加速城市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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