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都更加碼減稅 減輕地主負擔
內政部在108年11月18日作出函釋,就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前已申請事業計畫之都更案,只要依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並依建築期限完工,亦得適用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10年及協議合建之稅賦減免優惠,讓已提出申請或程序中的都更案件亦能享有其優惠,減輕地主負擔。
優惠期限屆滿前未完成更新者,仍享有房屋稅及協議合建的稅捐減免優惠
營建署指出,為鼓勵民眾參與都市更新,今年1月30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條例,除提供明確化的容積獎勵外,並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延長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限,以及增訂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得減徵40%之規定。惟因上開二項稅捐減免有5年實施期限之限制(至113年1月30日截止),以致產生實施期限屆滿前,若尚未完成更新者,得否適用之疑慮。
為保障修法前已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案範圍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能享有新修法後之減免優惠,內政部108年11月18日作出明確解釋,針對已在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施行前提出申請或已核定尚未完成更新之都更案,亦有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3項房屋稅及協議合建賦稅減免之適用。
鼓勵審理中的都更事業案,朝向100%整合
營建署表示,都市更新整合難度高,本次函釋結果,能協助已申請審理中的都市更新案,在審理過程中朝向100%同意方向進行整合,除了能加速審議進程外,亦可減少後續強制執行爭議,對於加速都市更新,有一定的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