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規定,施行後3年內申請重建給予基準容積10%時程獎勵,營建署提醒民眾,該獎勵額度適用至今(109)年5月11日止。
因應時程獎勵屆期,營建署已協調地方政府因應與簡化
營建署表示,有關10%時程獎勵屆期之日期,因該條例於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即106年5月12日起生效,因此施行後3年內期間自106年5月12日起至今(109)年5月11日止。
為因應時程獎勵10%申請屆期及維護民眾申請重建權益,營建署已協調並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眾於今(109)年5月11日當日申請危老重建計畫,只要在各地方政府下班前掛件,或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以當日之郵戳為憑),如該申請案未經駁回,即可適用10%時程獎勵。
此外,對於民眾申請案件如有文件未齊備者,營建署也請各地方政府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給予民眾一次限期補正的機會,補正期限得由地方主管機關彈性訂定。
立法院三讀通過危老條例修正案,以基地規模逐步替代時程獎勵
營建署指出,立法院已於今(109)年4月17日三讀通過危老條例修正案,其中有關時程獎勵,將採施行後第4年(即自109年5月12日起)降為基準容積8%獎勵,並逐年調降,至第9年歸零。但為鼓勵民眾申請重建,增列危老重建面積達200平方公尺者,即給予規模之獎勵,但最高與時程獎勵合計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10%。
營建署提醒民眾,如擬於今年5月11日前申請危老重建計畫,請洽各地方政府詢問申請簡便措施。另有想進一步瞭解危老重建內容及申辦方法,建議撥打1999詢問或上都市更新入口網瀏覽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