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五年內政部辦理大專院校開設都市更新學分學程補(捐)助要點(詳細補助資訊請參閱附件)
二、補助性質: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三、補助之項目:大專院校辦理都市更新相關專業學程。
四、申請期間:114年度起於每年4月底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每校以申請一案為限。
五、資格條件:教育部立案之大專院校。
六、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七、補助金額上限:每學程以新臺幣150萬元為上限。
八、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預算以立法院通過金額為準。
九、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團體)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本部(署、所、處、中心…)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附件),併同申請文件提出。
(二)若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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