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條文修正案訂於2月25日發布施行,將增加都市更新實施誘因並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
營建署表示,都市更新單元內未開闢之公共設施,本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5條辦理容積移轉,或依同條例第53條,實施者得要求該公共設施之管理者負擔該公共設施興修所需費用之ㄧ部或全部。為增加協助實施者開闢更新單元內公共設施之誘因,爰修正第1項,明定更新單元內未開闢之公共設施透過都市更新程序完成公共設施之土地取得、開闢者,得予以容積獎勵。其公式計算如下: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協助開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土地取得費用+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護經費)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之獎勵容積=捐贈金額X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長久以來是地方政府及地主迫切需解決的問題,實施者透過都市更新程序協助政府完成公共設施土地取得、開闢,可部分紓解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壓力,對於改善都市公共環境,亦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