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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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04.06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 110.04.06 08:00 | 110.04.07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公開委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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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09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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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63地號等6筆土地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新臺幣78億元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位置: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與景平路123巷西南側街廓內,西側與保二警消社會住宅毗鄰。 二、基地面積:10,099.53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申請增額容積或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使用內容:住商大樓、社會住宅及辦公廳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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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兩家以上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申請,但合作聯盟成員數(含領銜公司)以3家為限。 1. 單一申請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 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二、申請資格 1. 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 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中華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 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條第 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1. 實收資本額 (1) 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6億元整以上。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 2. 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8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 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 80%。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2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8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 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 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銀行,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倍之限制。 3.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1) 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累計。 2.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工程承攬契約金額 (1) 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累計。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 本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2階段辦理。 二、 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8.1、9.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1. 整體開發構想及營建計畫(40%)、2. 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3. 經營管理維護計畫(25%)、4. 公司簡介與實績能力(10%)、5. 簡報與答詢(10%)。 三、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9.2條規定辦理。 (二)綜合評選:分為程序一「規格審查」及程序二「價格評決」,各出席評選委員針對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評選項目及審查標準一覽表規定之各項目分別評定各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該項目分數後計算總分,並依總分高低排定序位。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合格之申請人,始得進入綜合評選程序二價格評決;經綜合評選程序二價格評決最優者,為最優申請人。詳細綜合評選程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9.3條及第9.4條規定。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0年3月3日下午5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 21 號,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收件截止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點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
原 公告日 | 110.04.06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0.04.06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0.04.07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請至本中心網站下載招商文件。 二、臨櫃匯款之申請人,經本中心確認匯款完成後,由本中心寄送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三、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線上領標截止期限及截止收件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信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 8,000 元整。 二、付款方式: (一)線上付款領標 1. 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日期為110 年 3 月 1 日下午5點 2. 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https://www.hurc.org.tw)都更招商專區項下招商公告頁面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 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官網都更招商專區項下招商公告頁面下載招商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以電郵方式於 2 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地址。 (二)臨櫃匯款領標 1. 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 申請人匯款後應以電子郵件(purchase@hurc.org.tw)方式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再致電本中心行政部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3. 匯款完成經本中心會計單位確認後,將以電郵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招商文件。 (一)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會計/資訊單位確認(02-21006300#136、130)。 (二)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部紀先生確認(02-21006300#124)。 |
保證金 | 新臺幣6,0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
評選委員總額 | 11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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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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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柯茂榮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 |
男 |
2 | 否 | 王玉芬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董事 |
女 |
3 | 否 | 劉世偉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董事 |
男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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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王靚琇 |
內政部 參事 |
女 |
2 | 否 | 蘇瑛敏 |
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 教授 |
女 |
3 | 否 | 游適銘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
男 |
4 | 否 | 彭建文 |
國立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教授 |
男 |
5 | 否 | 盛筱蓉 |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 處長 |
女 |
6 | 否 | 劉明滄 |
劉明滄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
男 |
7 | 否 | 張雨新 |
昱昌律師事務所 律師 |
男 |
8 | 否 | 陳麗玲 |
寬信聯合律師事務所 律師 |
女 |
聯絡人 | 林宜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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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83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jamie0515@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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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04.01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 | 110.04.01 08:00 | 110.04.02 17:00 |
標案案號 | UR109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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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63地號等6筆土地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新臺幣78億元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位置: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與景平路123巷西南側街廓內,西側與保二警消社會住宅毗鄰。 二、基地面積:10,099.53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申請增額容積或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使用內容:住商大樓、社會住宅及辦公廳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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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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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申請人請求釋疑 | 有 |
有無申請人提出異議 | 無 |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 否 |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 | 無 |
評選委員評選審核結果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是否有異 | 無 |
個別評選委員對會議決議是否有不同意見 | 無 |
有無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 | 無 |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是 |
有無政府承諾或協助事項 | 有,甲方協助事項詳本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第6章。 |
其他 | 一階段申請,二階段評選 |
評選日期 | 110.03.25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10.03.31 |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 110.04.01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 110.04.02 17:00 |
評選委員總額 | 0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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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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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匯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 評選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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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匯股份有限公司 (16273580) | 是 | 本案於109年12月3日公告招商,於110年3月3日下午5時整截止收件,並於110年3月4日上午9時整由本中心行政部辦理開標作業,申請人計3家,經資格審查結果均符合申請須知規定。 依據本案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第9.3條及第9.4條規定,本次綜合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次優申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379024) (最優申請人) | 是 | 本案於109年12月3日公告招商,於110年3月3日下午5時整截止收件,並於110年3月4日上午9時整由本中心行政部辦理開標作業,申請人計3家,經資格審查結果均符合申請須知規定。 依據本案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第9.3條及第9.4條規定,本次綜合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次優申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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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3374306) (次優申請人) | 是 | 本案於109年12月3日公告招商,於110年3月3日下午5時整截止收件,並於110年3月4日上午9時整由本中心行政部辦理開標作業,申請人計3家,經資格審查結果均符合申請須知規定。 依據本案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第9.3條及第9.4條規定,本次綜合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次優申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聯絡人 | 林宜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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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83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jamie0515@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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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09.12.03 08:00 |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 109.12.03 08:00 | 110.03.03 17:00 |
標案案號 | UR109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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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63地號等6筆土地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新臺幣78億元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位置: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與景平路123巷西南側街廓內,西側與保二警消社會住宅毗鄰。 二、基地面積:10,099.53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申請增額容積或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使用內容:住商大樓、社會住宅及辦公廳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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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兩家以上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申請,但合作聯盟成員數(含領銜公司)以3家為限。 1. 單一申請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 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二、申請資格 1. 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 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中華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 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條第 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1. 實收資本額 (1) 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6億元整以上。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 2. 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8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 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 80%。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2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8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 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 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銀行,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倍之限制。 3.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1) 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累計。 2.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工程承攬契約金額 (1) 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累計。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 本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2階段辦理。 二、 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8.1、9.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1. 整體開發構想及營建計畫(40%)、2. 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3. 經營管理維護計畫(25%)、4. 公司簡介與實績能力(10%)、5. 簡報與答詢(10%)。 三、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9.2條規定辦理。 (二)綜合評選:分為程序一「規格審查」及程序二「價格評決」,各出席評選委員針對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評選項目及審查標準一覽表規定之各項目分別評定各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該項目分數後計算總分,並依總分高低排定序位。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合格之申請人,始得進入綜合評選程序二價格評決;經綜合評選程序二價格評決最優者,為最優申請人。詳細綜合評選程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9.3條及第9.4條規定。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0年3月3日下午5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 21 號,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收件截止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點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
公告日 | 109.12.03 |
申請截止日 | 110.03.03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請至本中心網站下載招商文件。 二、臨櫃匯款之申請人,經本中心確認匯款完成後,由本中心寄送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三、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線上領標截止期限及截止收件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信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 8,000 元整。 二、付款方式: (一)線上付款領標 1. 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日期為110 年 3 月 1 日下午5點 2. 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https://www.hurc.org.tw)都更招商專區項下招商公告頁面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 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官網都更招商專區項下招商公告頁面下載招商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以電郵方式於 2 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地址。 (二)臨櫃匯款領標 1. 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 申請人匯款後應以電子郵件(purchase@hurc.org.tw)方式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再致電本中心行政部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3. 匯款完成經本中心會計單位確認後,將以電郵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招商文件。 (一)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會計/資訊單位確認(02-21006300#136、130)。 (二)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部紀先生確認(02-21006300#124)。 |
保證金 | 新臺幣6,0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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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林宜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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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83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jamie0515@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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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09.11.04 08:00 | 公開閱覽(第1次) | 109.11.04 08:00 | 109.11.10 17:00 |
標案案號 | UR109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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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63地號等6筆土地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新臺幣78億元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位置: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與景平路123巷西南側街廓內,西側與保二警消社會住宅毗鄰。 二、基地面積:10,099.53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使用內容:住商大樓、社會住宅及辦公廳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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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兩家以上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申請,但合作聯盟成員數(含領銜公司)以3家為限。 1.單一申請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二、申請資格 1.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中華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條第 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1.實收資本額 (1) 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6億元整以上。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8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 80%。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2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8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 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銀行,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前10年內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1) 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累計。 2.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工程承攬契約金額 (1) 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累計。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 109.11.10 17:00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uid=97&pid=14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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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林規劃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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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83 |
聯絡人傳真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jamie0515@hurc.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