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28 08:00
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第1次 112.11.28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112.11.24 評選結果公告
112.09.25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2.07.26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112.06.21 公開閱覽(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11.28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112.11.28 08:00 112.11.29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綜合評選後公開評選會委員名單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2003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96地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擔任實施者
實施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
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市民大道三段、八德路二段210巷、安東街16巷及安東街16巷18弄所圍街廓左側。

二、基地面積
4,504平方公尺;全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特)土地。

三、使用分區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特)(建蔽率45%/容積率225%)

四、土地權屬
國有土地:1.88%
私有土地:98.12%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僅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1.以單一公司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 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以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 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 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 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一家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應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提出。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申請資格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財務能力資格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5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3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8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8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
(4)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除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外,亦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新臺幣9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前條實績如為多張使照或工程承攬契約,申請人應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明列。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
詳本招商文件申請須知第4.1條、第5.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
詳本招商文件申請須知第4.2條、第5.3條至5.4條規定。
1.出資計畫書
(1)整體開發構想與建築設計(30%)
(2)營建計畫及管理維護計畫(15%)
(3)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20%)
(4)創意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0%)
(5)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15%)

2.簡報與答詢(10%)

二、評定方式:
(一)本招商案招商評選方式採2階段方式辦理,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階段。

(二)評選作業第1階段為「資格審查」,先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告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選出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

(三)評選作業第2階段為「綜合評選」,分為程序一「規格審查」及程序二「價格評決」。

1.「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提送之出資計畫書進行評選,依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評分總表總序位名次之排序,由低至高至多評選出2名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為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合格申請人。

2.「綜合評選程序二價格評決」由本中心開啟「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檢視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是否不高於本須知要求比例上限後,以價格最優(即共同負擔比率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並由其與本中心辦理議(簽)約,簽約後擔任本招商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出資人。另得增選次優申請人,作為最優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簽約時遞補簽約之備位。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2年10月24日(星期二)下午5點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發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三、收件截止日期及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點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原 公告日 112.11.28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2.11.28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2.11.29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現場繳費之申請人,於繳費完成及交回【領標單】後,現場領取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二、 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

三、 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四、 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投標截止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8,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
1.線上付款領標
(1)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期限:112年10月23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截止。
(2)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https://www.hurc.org.tw/),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2.臨櫃匯款領標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purchase@hurc.org.tw,再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3)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3.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線上領標截止期限及截止收件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信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1)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闕小姐(02-2100-6300#137)或資訊組鄭先生(02-2100-6300#130)。
(2)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
保證金 新臺幣3,000萬元整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uid=97&pid=14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9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柯茂榮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
2 林啟賢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主任
3 文嬿翔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組長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劉玉山 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委員
2 江穎慧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秘書長
3 林秋綿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及城鄉環境學系
副教授
4 劉世偉 劉世偉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5 許阿雪 臺北市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退休)
6 邱世仁 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
教授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邱先生、謝小姐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362、363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dino@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11.24 08:00 評選結果公告 112.11.24 08:00 112.11.25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2003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96地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擔任實施者
實施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
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市民大道三段、八德路二段210巷、安東街16巷及安東街16巷18弄所圍街廓左側。

二、基地面積
4,504平方公尺;全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特)土地。

三、使用分區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特)(建蔽率45%/容積率225%)

四、土地權屬
國有土地:1.88%
私有土地:98.12%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uid=97&pid=14

評選程序說明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評選日期 112.11.14 14:00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2.11.14 17:30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112.11.21 08:00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112.11.22 17:00

資格審查結果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1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結果

有最優申請人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評選結果
1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2139612) (最優申請人) 最優申請人
2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379024) 不合格申請人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邱先生、謝小姐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362、363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dino@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09.25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2.07.26 08:00 112.10.24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一、旨案公開評選文件業於112年7月26日辦理公告招商,為進行文字調整修正,辦理第1次變更公告,因無涉重大變更,公告受理截止日期不變。 二、變更公告詳情請洽本中心公告欄、本中心網站(https://www.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及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入口網(https://twur.cpami.gov.tw)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2003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96地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擔任實施者
實施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
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市民大道三段、八德路二段210巷、安東街16巷及安東街16巷18弄所圍街廓左側。

二、基地面積
4,504平方公尺;全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特)土地。

三、使用分區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特)(建蔽率45%/容積率225%)

四、土地權屬
國有土地:1.88%
私有土地:98.12%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僅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1.以單一公司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 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以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 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 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 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一家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應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提出。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申請資格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財務能力資格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5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3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8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8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
(4)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除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外,亦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新臺幣9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前條實績如為多張使照或工程承攬契約,申請人應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明列。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
詳本招商文件申請須知第4.1條、第5.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
詳本招商文件申請須知第4.2條、第5.3條至5.4條規定。
1.出資計畫書
(1)整體開發構想與建築設計(30%)
(2)營建計畫及管理維護計畫(15%)
(3)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20%)
(4)創意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0%)
(5)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15%)

2.簡報與答詢(10%)

二、評定方式:
(一)本招商案招商評選方式採2階段方式辦理,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階段。

(二)評選作業第1階段為「資格審查」,先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告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選出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

(三)評選作業第2階段為「綜合評選」,分為程序一「規格審查」及程序二「價格評決」。

1.「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提送之出資計畫書進行評選,依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評分總表總序位名次之排序,由低至高至多評選出2名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為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合格申請人。

2.「綜合評選程序二價格評決」由本中心開啟「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檢視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是否不高於本須知要求比例上限後,以價格最優(即共同負擔比率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並由其與本中心辦理議(簽)約,簽約後擔任本招商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出資人。另得增選次優申請人,作為最優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簽約時遞補簽約之備位。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2年10月24日(星期二)下午5點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發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三、收件截止日期及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點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原 公告日 112.07.26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2.09.25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2.10.24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現場繳費之申請人,於繳費完成及交回【領標單】後,現場領取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二、 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

三、 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四、 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投標截止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8,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
1.線上付款領標
(1)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期限:112年10月23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截止。
(2)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https://www.hurc.org.tw/),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2.臨櫃匯款領標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purchase@hurc.org.tw,再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3)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3.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線上領標截止期限及截止收件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信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1)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闕小姐(02-2100-6300#137)或資訊組鄭先生(02-2100-6300#130)。
(2)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
保證金 新臺幣3,000萬元整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uid=97&pid=14
附加說明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邱先生、謝小姐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362、363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dino@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07.26 08:00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112.07.26 08:00 112.10.24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2003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96地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擔任實施者
實施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
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市民大道三段、八德路二段210巷、安東街16巷及安東街16巷18弄所圍街廓左側。

二、基地面積
4,504平方公尺;全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特)土地。

三、使用分區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特)(建蔽率45%/容積率225%)

四、土地權屬
國有土地:1.88%
私有土地:98.12%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僅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1.以單一公司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 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以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 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 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 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一家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應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提出。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申請資格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財務能力資格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5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3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8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8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
(4)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除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外,亦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新臺幣9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前條實績如為多張使照或工程承攬契約,申請人應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明列。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
詳本招商文件申請須知第4.1條、第5.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
詳本招商文件申請須知第4.2條、第5.3條至5.4條規定。
1.出資計畫書
(1)整體開發構想與建築設計(30%)
(2)營建計畫及管理維護計畫(15%)
(3)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20%)
(4)創意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0%)
(5)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15%)

2.簡報與答詢(10%)

二、評定方式:
(一)本招商案招商評選方式採2階段方式辦理,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階段。

(二)評選作業第1階段為「資格審查」,先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告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選出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

(三)評選作業第2階段為「綜合評選」,分為程序一「規格審查」及程序二「價格評決」。

1.「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提送之出資計畫書進行評選,依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評分總表總序位名次之排序,由低至高至多評選出2名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為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合格申請人。

2.「綜合評選程序二價格評決」由本中心開啟「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檢視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之共同負擔比率是否不高於本須知要求比例上限後,以價格最優(即共同負擔比率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並由其與本中心辦理議(簽)約,簽約後擔任本招商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出資人。另得增選次優申請人,作為最優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簽約時遞補簽約之備位。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2年10月24日(星期二)下午5點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發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三、收件截止日期及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點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公告日 112.07.26
申請截止日 112.10.24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現場繳費之申請人,於繳費完成及交回【領標單】後,現場領取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二、 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

三、 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四、 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投標截止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8,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
1.線上付款領標
(1)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期限:112年10月23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截止。
(2)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https://www.hurc.org.tw/),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2.臨櫃匯款領標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purchase@hurc.org.tw,再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3)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3.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線上領標截止期限及截止收件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信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1)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闕小姐(02-2100-6300#137)或資訊組鄭先生(02-2100-6300#130)。
(2)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
保證金 新臺幣3,000萬元整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uid=97&pid=14
附加說明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邱先生、謝小姐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362、363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dino@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06.21 08:00 公開閱覽(第1次) 112.06.21 08:00 112.07.07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2003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96地號等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擔任實施者
實施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
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市民大道三段、八德路二段210巷、安東街16巷及安東街16巷18弄所圍街廓左側。

二、基地面積
4,504平方公尺;全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特)土地。

三、使用分區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特)(建蔽率45%/容積率225%)

四、土地權屬
國有土地:1.88%
私有土地:98.12%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僅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1.以單一公司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 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以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 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 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 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一家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應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提出。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申請資格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財務能力資格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5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3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8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8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
(4)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除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外,亦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不低於新臺幣9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前條實績如為多張使照或工程承攬契約,申請人應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明列。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uid=97&pid=14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邱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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