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 | 桃園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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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 中壢區 |
案名 | 桃園市中壢區中興巷公有土地都市更新規劃招商作業 |
主辦機關 (構) | 桃園市政府 |
面積(㎡) | 3,059.00 |
政府主導方式 | 委託實施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 |
處理方式 | 重建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0.13 |
最優申請人 |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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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商日期 | 106.06.23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06.08.31 |
簽約日期 | 107.01.05 |
政府主導更新案件 | 公開評選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中壢老小段100地號等1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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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事業 | 擬訂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中壢老小段100地號等1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
資料更新日期 | 本專案資料最後更新於109.06.04 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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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位置:本案基地座落於桃園市中壢區興南段中壢老小段100地號等10筆土地。
地上物現況說明:原作為桃園中壢警局宿舍使用,目前部分房舍已拆除作臨時停車場使用,另地上戶已全數搬遷。
土地使用分區 | 面積(㎡) | 比例(%) | 建蔽率(%) | 容積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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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 | 3,059.00 | 100.00 | 80.00 | 380.00 |
土地建物使用產權一覽表 | 土地面積(㎡) | 土地比例(%) | 建物面積(㎡) | 建物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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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 | 3,059.00 | 100.00% | ||
私有 | 0.00 | 0.00% | ||
合計 | 3,059.00 | 100.00% |
政府應辦事項 | 1.主辦機關將協助實施者於本案取得建築執照前完成本基地範圍內地上現住戶、違占戶及越界戶等拆遷安置作業。若因拆遷安置問題遲延取得建照時間達90日以上,導致延誤實施者應依本契約執行期限完成之工作,且無可歸責於實施者之事由者,主辦機關同意實施者相對延長其執行期限。2.本更新案範圍內桃園市所有之土地,於預定開工日前10日按現狀點交予實施者。如地上有非法占用、越界等情況,主辦機關得視實施者需求協調相關單位,依本案委託契約內容提供必要之協助。3.主辦機關應提出擬接受捐贈之公益性設施內容及權利變換分回更新後房地之需求。4.為辦理本基地土地鑑界及其他相關必要事項,主辦機關同意提供實施者必要之協助與文件。惟相關費用應由實施者負擔。前列各點協助事項,主辦機關將於法令權限範圍內盡力協助,但不保證、亦無義務及責任達成實施者預期之目標與效益,實施者不得因主辦機關之協助未達預期效益,而向主辦機關要求減少或免除應為之給付或為其他主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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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投資人應辦事項 | 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之研擬、變更及報核、本案監督管理及更新事業成果申報完成備查作業。2.依本案委託契約及相關法令等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及地上物興建等相關事項:(1)負責本更新案整體規劃設計、興建與監造相關事項。(2)籌募所需資金。(3)申辦都市設計審議及交通影響評估。(4)其他應取得之各項執照、許可、同意、登記及相關依法應辦事項。3.本更新案之建築規劃設計內容,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外,應配合主辦機關就其權利變換分回更新後房地需求,並依照「中壢區興南段中壢老小段100地號等10筆土地都市更新案社會住宅規劃設計基準需求」(詳附件17)辦理規劃設計及興建,並應符合相關之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另基地範圍內北側中興巷既有巷道應維持通行機能。4.本更新案應捐贈公益性設施予桃園市政府,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2,404平方公尺,公益性設施項目包含中壢派出所、集會所及樂齡學習中心。(1)中壢派出所應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基本需求計畫書」(詳附件18)辦理規劃設計及興建。(2)集會所、樂齡學習中心應依「集會所、樂齡學習中心公益性設施規劃設計基準需求」(詳附件19)辦理規劃設計及興建。5.除本須知或委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本計畫範圍內土地之地下管線、設施、其他改良物或遺留物品均視同廢棄物,實施者應於點交後負責清除及將廢棄物合法棄運,並於本基地架設圍籬。6.實施者若自行擴大本基地範圍並整合相鄰公、私有土地者,應取得擴大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全部之同意並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以擴大之更新單元範圍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原則上本基地更新單元範圍不得縮小,惟如因核定計畫、占用訴訟結果或其他法令限制因素確有縮小或變更的必要,並經雙方確認同意縮小或變更本基地更新單元範圍時,實施者應依本案契約承諾之本案共同負擔比例維持不變。7.本案若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實施者應依相關法定規定辦理。8.為使本更新案順利進行,自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之日起算30 日內,實施者應與金融機構簽訂信託契約,成立信託專戶,將辦理本更新事業資金信託予受託機構(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專款專用、續建完工等事項),並應報請主辦機關同意備查,於權利變換工程完竣後,依權利變換計畫及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信託塗銷登記、信託財產返還或歸屬登記,有關本更新案之信託內容並應載明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9.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權利變換計畫共同負擔比例,與本案契約書約定不同時,實施者同意無條件適用較低之共同負擔比例計算權利分配。10.其他依委託契約約定應由實施者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1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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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民間投資項目 | 一般住宅、商辦及店鋪等 |
預估政府投資金額(億元) | 0.01 |
預估更新後總價值(億元) | 24.75 |
預估實施者/投資人分配比例(%) | 52.99 |
鼓勵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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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設公共設施面積(㎡) | 0.00 |
類別 | 文件名稱 | 日期 |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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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 | 專案簡介 | 109.06.04 | 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