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於101年7月20日公告實施「高雄市三民區臺鐵站東宿舍更新地區劃定案」,經高雄市政府於103年12月16日函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暨「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規定(108年1月30日修正為「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暨「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同意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本案基地位於高雄火車站東側的臺鐵站東舊宿舍地區,範圍東至長明街38巷,西至建國二路190巷,南接長明街,北接大港街及長明街38巷5弄,面積約2.77公頃,北側緊鄰地下化綠道及71期重劃區,土地權屬 100% 為公有土地,地主為交通部鐵路管理局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屬第二種特定商業區,建蔽率50%、容積率300%,全區採「權利變換」實施方式。
依實施者目前規劃內容,本案都市更新完成後,除協助開闢周邊計畫道路外,另擬捐贈市民活動中心供當地居民使用,並預留CITYBIKE站位,提升當地生活機能,規劃為複合式的多功能社區,其中包含1棟商場及不同坪數之住宅單位,打造「全齡健康社區」。
未來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將透過都市更新分回之建物總產權登記面積(含主建物、車位、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面積)達50,000平方公尺以上。
縣市 | 高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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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 三民區 |
案名 | 「高雄火車站站東舊宿舍區都市更新事業」都市更新實施者案 |
主辦機關 (構)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面積(㎡) | 27,744.52 |
政府主導方式 | 同意委託實施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及第13條 |
處理方式 | 重建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81.00 |
最優申請人 |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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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結果 | 本案於民國108年09月05日公開評選實施者,分別於108年11月5日及108年11月21日辦理兩場資格審查,及108年12月9日辦理規格評選及價格評決,並於108年12月12日公告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案最優申請人。 |
公告招商日期 | 108.09.05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08.12.12 |
簽約日期 | 109.02.06 |
評選結果說明 | 預估總銷價值:100億元 |
政府主導更新案件 | 高雄火車站站東舊宿舍區都市更新事業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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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日期 | 本專案資料最後更新於111.03.24 1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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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位置:東至長明街38巷,西至建國二路190巷,南接長明街,北接大港街及長明街38巷5弄。基地位於高雄市中心精華地帶,北側緊鄰地下化綠道及71期重劃區,除鄰近臺鐵高雄車站之外,高雄鐵路地下化107年通車後,距離民族車站僅500公尺,北側緊鄰地下化綠道及71期重劃區,周邊亦有後驛、建國、長明、高醫大等商圈,交通便利、區位條件優越。
地上物現況說明:本基地內之3 筆合法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均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該3筆建物原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宿舍及餐廳,目前其地上物部分拆除做地下化工程假設設施、工務所及停車場使用,其餘尚有零星餐飲業及部分現住戶居住,但多數宿舍居民已配合搬遷,剩餘約26棟(29戶)建築物仍有住戶居住。
土地使用分區 | 面積(㎡) | 比例(%) | 建蔽率(%) | 容積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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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特定商業區 | 22,916.17 | 82.60 | 50.00 | 300.00 |
道路用地 | 4,828.35 | 17.40 | ||
合計 | 27,744.52 | 100.00% |
土地建物使用產權一覽表 | 土地面積(㎡) | 土地比例(%) | 建物面積(㎡) | 建物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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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 | 27,744.52 | 100.00% | 3,204.35 | 100.00% |
私有 | 0.00 | 0.00% | 0.00 | 0.00% |
合計 | 27,744.52 | 100.00% | 3,204.35 | 100.00% |
政府應辦事項 |
1.本案更新基地範圍內,甲方經管國有土地應於本契約簽訂日起60日內,通知乙方土地點交日期,將本案更新基地之國有土地全部一次或逐筆依現狀點交予乙方,並自點交日起由乙方負管理維護之責任。其他非甲方經管之公有土地,甲方最遲於建築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開工日前10日協助完成土地點交作業。 2.為辦理本案更新基地土地鑑界、分割及其他相關必要事項,甲方同意提供乙方必要之協助與文件,相關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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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投資人應辦事項 |
1.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日之次日起90日內依申請須知及相關法令規定,參酌評選會意見,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併送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及創意方案之都市計畫變更等草案書圖(如有)等,送甲方審核;並於本契約生效日之次日起150日內提出權利變換計畫等草案書圖。期間若有必要時,應於到期日前15日,以書面取得甲方同意後得展延30日。 2.乙方應於甲方核覆同意前款所列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創意方案之都市計畫變更等草案書圖之發文同意日之次日起60日內,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報核,期間應完成申請分配及辦理公聽會,且申請分配結果應先經由甲方同意。如涉及變更都市計畫者,經甲方同意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5條等相關規定辦理。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審議期間,應配合研擬及修正相關申請文件,並應出席各項會議及進行簡報和說明。乙方應配合申請審議事項不限於上述事項,凡與申請報核及審議要求有關之事項,均應負責。 3.乙方於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後,應依委員及相關單位之意見進行回覆及修改,並依甲方書面通知之期限內或會議紀錄發文日之次日起50日內完成補正並經甲方同意後提交修正計畫書予主管機關續行審議,以加速計畫之核定作業;過程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負擔事宜,應先取得甲方同意後,續辦修正計畫書及提交審議作業。甲方核定確認之行政作業時間不計入時程。 4.乙方應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日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建造執照申請,且應於建造執照領得日之次日起180日內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開工,並將建築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申報開工文件提送甲方備查;乙方應於建築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開工日之次日起4年內完工並取得本案全部建物使用執照。 5.乙方應於完成囑託登記日(完成本案都市更新事業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經甲方同意後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高雄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備查。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8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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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民間投資項目 | 集合住宅、商場 |
預估更新後總價值(億元) | 100.00 |
留設公共設施項目 | 計畫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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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設公共設施面積(㎡) | 4,828.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