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桃園區桃園段武陵小段183地號等10筆土地都市更新案

地圖連結 公告連結

為促進都市之活化及再生,桃園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辦理「桃園市桃園區桃園段武陵小段183地號等10筆土地都市更新案」公開評選實施者。
本案位於桃園區復興路與民生路交口一帶之商業區,基地交通便捷步行2分鐘可達桃園火車站,為桃園市第三個公辦都更案。未來將配合都市機能及延續既有巷弄紋理發展,規劃優質住宅、商業與公共服務機能設施。

基本資料

縣市 桃園市
行政區 桃園區
案名 桃園市桃園區桃園段武陵小段183地號等10筆土地都市更新案
主辦機關 (構)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
面積(㎡) 2,328.00
政府主導方式 委託實施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11.00

評選結果

最優申請人 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結果 本案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公開評選實施者,於109年7月31日辦理評選會議,由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優申請人。
公告招商日期 109.05.11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09.09.01
簽約日期 109.12.07
評選結果說明 決標共同負擔比例:52.50%
資料更新日期 本專案資料最後更新於110.05.24 10:40

基本資料

  • 基地位置:本案復興路基地位於桃園區復興路、民生路交叉口,北側臨接朝陽街二段。基地東側以3~4公尺南北向既有巷道與12層住商混合大樓相望,另北側、西側則鄰接9~10層住商大樓,範圍包含桃園區桃園段武陵小段183地號等10筆土地

    地上物現況說明:更新單元範圍內有2筆建號建物,建物所有權皆為私人,建築面積合計約119.36平方公尺。

土地使用

  • 土地使用分區 面積(㎡) 比例(%) 建蔽率(%) 容積率(%)
    商業區 2,328.00 100.00 80.00 380.00
    第3/9筆
  • 土地建物使用產權一覽表 土地面積(㎡) 土地比例(%) 建物面積(㎡) 建物比例(%)
    公有 1,667.00 71.61%
    私有 661.00 28.39% 119.36 100.00%
    合計 2,328.00 100.00% 119.36 100.00%

發展構想

  • 1.改善都市生活環境共創雙贏:(1)改善周邊居住環境,活絡周邊當地產業。(2)採公辦更新多元興建方式,活化公有土地。
    2.公辦都更示範案例:配合都市機能及延續既有巷弄紋理發展 ,規劃優質住宅、 商業與公共服務機能設施。
    3.規劃社會住宅,健全公益設施:(1)多元興建實踐社會住宅政策。(2)規劃相關公益設施,健全使用需求。

初步規劃

  • 依基地條件與市場特性分析,將住宅產品為主,留設合宜之開放空間及公益性設施,提供多元使用機能,豐富基地特色,產品包含公益性設施(青年創業、展演空間)及社會住宅。

都市設計構想

  • 本更新案之建築規劃設計內容,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外,應配合主辦機關就其權利變換分回更新後房地需求,並應符合相關之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應辦事項

政府應辦事項 4.1. 本更新案若因拆遷安置問題遲延取得建照時間達90日以上,導致延誤實施者應依本契約執行期限完成之工作,且無可歸責於實施者之事由者,主辦機關同意實施者相對延長其執行期限。惟實施者不得再向主辦機關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4.2. 本更新案範圍內市有土地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之國有土地,於預定開工日前10日由管理機關按現狀點交予實施者。如地上有非法占用、越界等情況,主辦機關得視實施者需求協調相關單位,依本案實施契約內容提供必要之協助。
4.3. 主辦機關應提出擬接受捐贈之公益設施及權利變換分回更新後房地之需求項目及內容。
4.4. 為辦理本基地土地鑑界及其他相關必要事項,主辦機關同意提供實施者必要之協助與文件,惟相關費用應由實施者負擔。
4.5. 前列各點協助事項,主辦機關將於法令權限範圍內盡力協助,但不保證、亦無義務及責任達成實施者預期之目標與效益,實施者不得因主辦機關之協助未達預期效益,而向主辦機關要求減少或免除應為之給付或為其他主張等。
實施者/投資人應辦事項 3.1. 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製作及都市更新執行業務
3.1.1.申請人應於主辦機關通知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取得遞補資格後30日內,依評選會決議修改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完成為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草案提送主辦機關,經主辦機關同意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修正意見,申請人於收到主辦機關之書面通知後15日內,應依主辦機關意見修正後提出修正後之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包括但不限於本案規劃設計、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等)提送主辦機關,經主辦機關同意後,申請人應於主辦機關通知期限內簽訂實施契約,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並納為實施契約之一部分。
3.1.2.申請人應依實施契約(含相關附件)、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執行,並在前揭範圍內接受主辦機關指示。申請人相關義務詳實施契約。
3.2.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審議及執行作業
3.2.1.申請人應協助主辦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申請本案都市更新及參加相關審議(包括但不限於申請都市更新所需之一切都市計畫審議、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結構委外審查、文化影響評估、公共藝術設置、樹木保護等文件書表圖說及附屬文件等)及辦理(或協助主辦機關辦理)其他必要之各項許可、登記、核准、執照及一切必要作業事項。
3.2.2.申請人於實施契約簽訂後240日內就主辦機關同意之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內容,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含電子檔,且電子檔格式須符合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要求)予主辦機關,於主辦機關同意後90日內以實施者名義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報核,報核前應完成申請分配及辦理公聽會,且申請分配結果應先經主辦機關同意。申請人於都市更新審議期間應配合主辦機關研擬及修正相關報核文件,並應依主辦機關指示出席各項會議及進行簡報與說明。相關研擬及修正報核文件應於自機關通知日起算15日內提送予主辦機關。
3.2.3.前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予主辦機關期限,申請人若因取得參與同意書或擴大更新單元範圍需要,得向主辦機關申請展延,惟以展延2次合計不得超過120日為限。
3.2.4.申請人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建議內容,雖經主辦機關同意納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若日後因法令規定、法令變更、本基地範圍內未來建物興建完成後各該建物管理機關必要需求或建築執照審查需求,主辦機關得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自行辦理或請申請人以主辦機關名義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修正或變更,並納為實施契約之一部分,惟由申請人辦理修正或變更時,內容須經主辦機關事前同意,申請人不得拒絕或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權利金或請求任何補償,且不得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上開修正或變更程序所衍生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3.2.5.申請人應於本案之都市更新事業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90日內,提出建造執照申請。
3.2.6.申請人應於開工日起36個月內完成興建本案之建築物與自來水、電力、電信及天然瓦斯等,並取得本案全部使用執照。
3.2.7.申請人應於取得更新單元使用執照後90日內備竣工圖、設備清冊、管理章程或管理規約等點移交清冊完成接管。
3.2.8.申請人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30日內通知主辦機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辦理驗收,並得依據新建房屋及停車位驗收、點交作業標準驗收。驗收內容與方式得視現況調整,申請人應配合辦理且不得藉故推諉隱匿。
3.2.9.經主辦機關會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驗收合格且完成產權登記後,申請人應於甲方指定時間內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3條規定,備妥竣工書圖、不動產登記謄本、設備清冊、管理章程、管理規約等移交清冊完成接管。
3.2.10.實施者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執行完成日起6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含電子檔)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備查。
3.3. 權利變換估價事項
3.3.1.本更新案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等之權利價值,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規定,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3.3.2.無法依前項共同指定時,由申請人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公開、隨機選任之方式及時間另由主辦機關公告辦理之。
3.3.3.本案委託3家專業估價者,應以其評估值對相關權利人(含主辦機關、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等)最有利者(即更新前土地價值最高且更新後權利價值最高),作為本案之領銜估價者。
3.3.4.三家專業估價者承作本更新案之估價費用,由申請人應以實際簽訂契約金額提列共同負擔。
3.4. 開發執行方式
3.4.1.申請人依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辦理本案都市更新,負責本基地規劃設計及興建,並負擔相關成本。
3.4.2.申請人應捐贈新臺幣1,000萬元予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並據以申請容積獎勵。捐贈金額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核定日起30日內交付,並匯入桃園市政府指定之帳戶(戶名:桃園市庫存款戶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帳號:026038000011),如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金融機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付者,則應為即期並以「桃園市政府」為受款人。
3.4.3.申請人應於本案契約簽訂日起算120日內辦理鄰地協調會,通知更新單元範圍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徵詢參與更新意願。若相鄰土地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全數同意參與本更新案,經主辦機關同意後,申請人應將該筆鄰地納入本案更新單元範圍。而本案擴大或變更更新單元範圍時,申請人依本案契約承諾之共同負擔比例應維持不變。
3.4.4.申請人如自行整合相鄰私有土地者擴大本案更新單元範圍,應取得擴大範圍內全部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並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以擴大之更新單元範圍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而本案變更或擴大更新單元範圍時,申請人依本案契約承諾之共同負擔比例應維持不變。
3.4.5.本更新案更新單元範圍原則上不得縮小,惟如因核定計畫、佔用訴訟結果或其他法令限制因素確有縮小或變更的必要,並經雙方確認同意縮小或變更本案更新單元範圍時,申請人依本案契約承諾之共同負擔比例應維持不變。
3.4.6.本更新案若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申請人應依相關法定規定辦理。
3.5. 建物產權登記及驗收點交期程
3.5.1.申請人應承諾主辦機關、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及舊違章建築現地安置戶就所受分配建築物得享有不低於本案房屋買受人相同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所使用之建材設備及提供予本案房屋買受人之保固服務等),且各該受分配人不因此而須增加任何負擔或費用。
3.5.2.建物產權登記及驗收點交依實施契約約定辦理。
3.6. 興建成本、費用負擔
3.6.1.申請人應負擔本基地範圍內之興建成本與全部稅捐、規費及費用。其費用經核定可列為共同負擔費用者,依核定內容分擔。
3.6.2.若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共同負擔比例與申請人申請時承諾之共同負擔比例不同時,申請人同意無條件以較低之共同負擔比例計算之。
3.6.3.建築工程建材設備水準:申請人提列之建材設備水準不得低於本須知所列之建材設備表(附件5)水準。申請人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應對預計使用之建材設備羅列詳細廠牌、材質及規格,並承諾按照所提供之廠牌、材質與規格內容施作。如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因故無法採用原承諾之廠牌、材質及規格,須提出同等級或優於原承諾廠牌、材質及規格,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3.6.4.除公開評選文件及實施契約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負責出資辦理完成本都市更新案相關及衍生之事項,並依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規定提列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之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等相關費用,納入共同負擔,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時所載之共同負擔比例,不得高於申請人申請時承諾之共同負擔比例。若經桃園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共同負擔比例,較申請人申請時承諾之共同負擔比例為低時,則應以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
3.6.5.除公開評選文件及實施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申請人就其負責興建範圍內,應負擔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需相關稅捐、規費、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或其它費用等,並依規定繳納。建築結構外審、建築線指示書圖、都市設計審議、環境影響評估及文化影響評估審查、樹木保護審查、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五大管線設計圖說送業管單位審查、各類管線裝錶(含申請)、資訊光纖佈設(含申請)、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清運、公共安全檢查、路權及相關資料申請、消防檢查申請等費用(含規費)均應由申請人支付。
3.6.6.除公開評選文件及實施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建物完成點交後之維護管理費用由建物所有權人負擔。
3.6.7.申請人依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所載共同負擔費用數額,折價抵付更新後之房地。
3.6.8.申請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協助本基地區分所有權人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3.6.9.其他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申請人應負擔之費用。
3.7. 信託要求:為確保申請人之資金及融資能依預訂時程到位,申請人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之翌日起30日內,依核定實施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與信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成立信託專戶,將辦理本案更新事業資金信託予受託機構。信託契約內容應事先取得主辦機關書面同意,並於簽訂後提供信託契約副本予主辦機關備查。
3.8. 拆除義務:本基地範圍內若於主辦機關現況點交土地後仍有建物、地上物及其他土地改良物,應由申請人負責拆除;遺留物品視同廢棄物,申請人亦應於點交後負責清除,並將廢棄物合法清運。如點交後有被占用情形,申請人應負責排除,相關衍生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3.9. 基地綠美化或臨時使用:主辦機關如要求基地辦理開工前綠美化、架設圍籬或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等,申請人應依要求內容辦理相關作業,並負擔相關衍生費用及負責後續維護管理。
3.10.本基地範圍內如有需遷移之地下管線、設施,申請人應自行負責調查及依法遷移,相關衍生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3.11.工程施工:申請人應負責本基地範圍內建物與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與興建,依桃園市政府公告本基地所屬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準則及劃定更新地區計畫書、建築管理、安全、衛生、環保、樹保及文資保存等相關法規及實施契約約定辦理,並應符合本案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規定。
3.12.評選會決議事項應納入申請人工作範圍。

開發效益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11.00
預估民間投資項目 集合住宅
預估政府投資金額(億元) 19.77
預估實施者/投資人分配比例(%) 52.50

公共效益

留設公共設施項目 其用途規劃、項目以本市都市更新暨爭議處理審議會審定為主
留設公共設施面積(㎡) 1,350.00
類別 文件名稱 日期 下載
簡報 專案簡介 111.02.14 下載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