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二小段732地號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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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本局土地活化及再生,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規定同意本局委託辦理「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二小段732地號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公開評選實施者。
本基地位於臺北市東區門戶計畫範圍內,位處南港路三段47巷、市民大道七段及昆陽街60巷所圍中心區域,交通便捷且近鐵路、捷運等車站節點,可連結南港音樂、轉運、軟體、會展及生技等八大中心;係經市地重劃後之土地,基地形狀方整。

基本資料

縣市 臺北市
行政區 南港區
案名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二小段732地號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主辦機關 (構)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面積(㎡) 3,392.19
政府主導方式 同意委託實施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38.41

評選結果

最優申請人 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結果 本案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公開評選實施者,於109月12日28日、110年1月6日辦理資格審查,並於110年2月3日辦理規綜合評選作業,並由慧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優申請人。
公告招商日期 109.11.26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0.02.18
簽約日期 110.05.14
評選結果說明 預估更新後價值:94億元
臺鐵局分回權利價值:63億元
資料更新日期 本專案資料最後更新於110.07.01 09:39

基本資料

  • 基地位置:位於南港區玉成段二小段732地號土地,面積3,392.19平方公尺,地點位處南港路三段47巷、市民大道七段及昆陽街60巷所圍中心區域,交通便捷且近台鐵松山及南港車站、捷運昆陽站節點。

    地上物現況說明:

土地使用

  • 土地使用分區 面積(㎡) 比例(%)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一種特定商業區 3,392.19 100.00 55.00 382.00
    合計 3,392.19 100.00%
    第3/9筆
  • 土地建物使用產權一覽表 土地面積(㎡) 土地比例(%) 建物面積(㎡) 建物比例(%)
    公有 3,392.19 100.00%
    私有
    合計 3,392.19 100.00%

發展構想

  • 考量國家經濟政策發展及對臺北市都市空間發展願景,依「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期透過提供良好的辦公空間服務,設立企業營運中心,並配合區域創新系統、企業投入資金、人才及研發能量,對於提升國家競爭力極具指標性效益。

初步規劃

  • 本案位於臺北市政府布局之重點開發區域核心,交通便利且兼具高科技新創產業紐帶的角色。是以,本於根留台灣的精神,期望由本投資案抛磚引玉,配合政府政策,促進台灣發展。
    運用大眾運輸鄰近台鐵南港車站、高鐵南港車站及捷運藍線昆陽站等交通運輸優勢,促進公有土地效利用、永續經營,提升土地利用效能及因應產業發展需求,以及配合周邊策略性工業區轉型,本案以都市更新方式活化地區發展,同時提供公益設施予臺北市立大學使用,結合產、官、學之整合特性之科技產業辦公大樓,引領公辦都市更新商用建築之新典範。

市場分析

  • 南港因鐵路地下化後所形成之新生地,及原有大型工業地塊變更再利用,未來10 年將陸續完工啟用,預期屆時南港將成為台北最大的新興辦公商圈。分析現況如下:
    臺北市核心區A 級辦公大樓存量約74萬坪,未來新供給集中於外商企業及金融服務產業密集的信義區,非核心區以內湖及南港為主,主要租戶來自科技、生技、電信、媒體及金融後勤;內湖科技園區廠辦發展成熟。西湖段空置率低僅1.4%,且土地幾乎開發殆盡,新供給有限,已趨飽和狀態。然而,南港(包含松山車站辦公商圈)空置率約5%以下亦幾近滿租,未來新供給集中於南港。
    本案將與鄰近國泰人壽之台鐵BR1 南港調車場都更案、國產建材實業BR2 都更
    案、潤泰BRJ-729 地號商辦大樓都更案,共同形塑東區門戶計畫之重要鏈結節點,並引進創新之科技生活相關產業,並以整體留設串連之戶外開放空間,提供市民優質綠化休憩空間。

產品定位

  • 結合8M 行人與自行車道路及低樓層設置臺北市立大學之公益設施使用空間,並透過彈性格間,規劃一棟為A級商務辦公大樓。

都市計畫變更

都市設計構想

  • 本案都市設計概念如下:
    1. 地面層連貫完整的沿街帶狀式開放空間。
    2. 標準層辦公空間彈性隔間,提供多樣性使用空間。
    3. 各層適度的陽台配置,供休憩與綠化使用。
    4. 建築物低樓層配置公益回饋設施空間,並設置專屬獨立動線通達。
    5. 頂層與屋頂之戶外平台提供良好的觀景視野。

應辦事項

政府應辦事項 1.本案更新基地範圍內,甲方經管國有土地應於本契約簽訂日起60日內,通知乙方土地點交日期,將本案更新基地之國有土地全部一次依現狀點交予乙方,並自點交日起由乙方負管理維護之責任。
2.協助與融資銀行說明政策推動的必要性與合約簽訂之正當性,以加速更新事業計畫推動。
3.實施者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及第48條規定,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申請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並辦理相關事務之一切必要作業事項,如相關法令規定須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始得申請辦理之程序,甲方應出具之,但相關責任與費用均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實施者/投資人應辦事項 1.實施者應於本契約生效之日次日起90日內依申請須知及相關法令規定,參酌評選會意見,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得併送權利變換計畫書草案)送甲方審核;並於本契約生效日之次日起150日內提出權利變換計畫等草案書圖。
2.實施者應於甲方核覆同意前款所列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等草案書圖之發文同意日之次日起60日內,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報核,期間應完成申請分配及辦理公聽會,且申請分配結果應先經由甲方同意。
3.實施者應負責出資並依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及本契約約定,興建施作本案更新基地範圍內之建物與所有工程。
4.實施者應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日起算90日內提出建造執照申請,且應於建造執照領得日之次日起算180日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開工,並將建築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申報開工文件提送甲方備查;乙方應於建築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開工日之次日起3年內完工並取得本案全部建物使用執照。
5.實施者應於完成囑託登記日(完成本案都市更新事業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經甲方同意後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備查。
6.實施者應於完成本案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次日起30日內,與甲方簽訂本案回租辦公室租賃契約,並繼續完成本契約約定之事項
7.實施者應於簽訂本契約同時簽訂「承諾簽訂回租辦公室租賃契約切結書」,並做為本契約之附件。

開發效益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38.41
預估民間投資項目 辦公室
預估更新後總價值(億元) 94.91
預估實施者/投資人分配比例(%) 33.00

公共效益

創造就業機會(個) 1500
類別 文件名稱 日期 下載
簡報 專案簡介 111.11.23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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