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二總隊東側辦公廳舍區建物現況老舊、土地低度利用,為協助解決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機關現有廳舍問題,將透過都市更新方式興建合署辦公廳舍,提供保二、保三、保七、民防指揮管制所及警察通訊所等五大警察機關進駐,落實活化國有土地政策。
本案目標為更新辦公廳舍提升員警值勤環境,並貫徹政府住宅政策提供社會住宅,串聯景平路沿街商業空間引入商業性服務設施複合使用,期待藉由都市更新打破封閉空間印象,建造「安全、安心、安穩、安樂、安居」的生活環境,加速帶動景平站周邊更新開發的契機。【詳情請洽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02-2100-6300#283】https://www.hurc.org.tw/hurc/docDetail?uid=112&pid=12&doc_id=417
縣市 | 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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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 中和區 |
案名 | 新北市中和區景新段63地號等6筆土地都市更新案 |
主辦機關 (構)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面積(㎡) | 10,099.53 |
政府主導方式 | 同意自行實施(徵求出資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處理方式 | 重建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82.00 |
最優申請人 |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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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結果 | 本案業於109年12月3日公告公開評選出資人,110年3月3日下午5時整截止收件,並於110年3月25日召開綜合評選會議,經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招商日期 | 109.12.03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10.03.31 |
簽約日期 | 110.06.01 |
評選結果說明 | 決標共同負擔比例:39.50% |
政府主導更新案件 | 新北市中和區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基地都市更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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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日期 | 本專案資料最後更新於111.10.25 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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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位置:本基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鄰近捷運環狀線景平站,範圍北至景平路,東至景平路123巷、南至景德街,西臨保二警消社會住宅專案範圍,交通便利且生活機能佳。
地上物現況說明:本基地地上建物皆為合法建築物,包含1362建號等3筆建物,均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保二總隊)所有,現況為辦公廳舍使用,建物總面積為4,589.72㎡,
土地使用分區 | 面積(㎡) | 比例(%) | 建蔽率(%) | 容積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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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 | 10,099.53 | 100.00 | 50.00 | 300.00 |
合計 | 10,099.53 | 100.00% |
土地建物使用產權一覽表 | 土地面積(㎡) | 土地比例(%) | 建物面積(㎡) | 建物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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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 | 10,099.53 | 100.00% | 4,589.72 | 100.00% |
私有 | 0.00 | 0.00% | 0.00 | 0.00% |
合計 | 10,099.53 | 100.00% | 4,589.72 | 100.00% |
政府應辦事項 |
4.1 協助出資人依出資契約(草案)第6.1條之約定點交取得土地。 4.2 除出資契約(草案)另有約定外,若出資人因本案執行需要,依法令規定應以本中心名義辦理各項必要之許可、登記、核准、執照、土地鑑界,或須取得本中心同意時,出資人得以書面敘明必要性後,通知本中心協助之,但相關費用由出資人負擔。 4.3 本案之所有協助事項本中心必將竭力辦理,但協助事項無法順利成就時,本中心與出資人應本於互信互助之精神共同研擬解決方式;惟該等協助事項尚非本中心之義務,出資人不得因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對本中心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減輕或免除出資契約責任以及其他主張及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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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投資人應辦事項 |
3.1 出資執行計畫書製作及都市更新執行業務 3.2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審議及執行作業 出資人應協助本中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及第48條規定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申請本案都市更新及參加相關審議(包括但不限於申請都市更新所需之一切都市計畫審議、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公共藝術審議、樹木保護等文件書表圖說及附屬文件等)及辦理(或協助本中心辦理)其他必要之各項許可、登記、核准、執照及一切必要作業事項。 3.3 出資人應依下列方式,進行本案之開發 3.3.1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本案建築執照申請以本中心與出資人名義共同為之。 3.3.2 本案由出資人提供資金並協助本中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興建完成後由出資人、土地所有權人依據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分配房地或權利金。 3.3.3 出資人應負責本案建物之規劃設計及興建(含施工及監造),且符合本須知第1.2.5條、第1.7條及第1.8條之規定為最大化設計利用,但不得申請增額容積或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外觀與外部空間應注重整體性,建物應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並至少取得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銅級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及耐震設計標章。 3.3.4 本案須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出資人始得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3.4 出資人所應負擔之興建成本及費用如下 3.4.1 出資人應自行籌集與負擔辦理本案各項工作及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需一切相關與衍生之費用。 3.4.2 管理服務費用:出資人應自核定發布實施之權利變換計畫中,分別提撥「人事行政管理費」之40%與「風險管理費用」之15%之合計金額予實施者,不得重複計入共同負擔。如該合計金額低於新臺幣2.14億元整,則以新臺幣2.14億元整(含稅)為本案之管理服務費用。出資人應依據出資契約(草案)第4.4.6條約定分期給付本中心。 3.4.3 委託技術服務費用:新臺幣2,100萬元整(含稅)。出資人應依據出資契約(草案)第4.4.6條約定,分期給付本中心。 3.4.4 除出資契約(草案)另有約定者外,出資人應負擔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需相關稅捐、規費、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或其他費用等,並依規定繳納。包含但不限於建築結構外審、建築線指示書圖、都市設計審議、環境影響評估條件審查、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五大管線設計圖說送業管單位審查、各類管線裝錶(含申請)、資訊光纖佈設、土石方與營建廢棄物清運、公共安全檢查、消防檢查申請等費用(含規費)、路權及相關資料申請均應由出資人負擔。 3.4.5 若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共同負擔比率與出資人申請時承諾之共同負擔比率不同時,則應以較低之共同負擔比率計算之。 3.4.6 出資人應負擔申請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銅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及耐震設計標章之保證金、維護管理基金及其他一切應負擔之管理維護費用。 3.4.7 除出資契約另有約定外,建物完成點交並完成產權登記後之維護管理費用由建物所有權人負擔。 3.4.8 出資人應達成以下四項要求:(1)辦公廳舍(含其坐落基地)之產權應與其他建物(含其坐落基地)之產權分別登記、(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共基金依法分配予辦公廳舍及其他建物、(3)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管理範圍及相關費用負擔,另就社會住宅及出資人分回建物,出資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 條協助成立二個獨立之管理委員會,就各該建築物使用性質分別擬定公寓大廈規約(且應將出資人分回建物之規約,納入出資人房屋銷售契約),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及(4)出資人分回建物之管理委員會應負責供公眾使用空間之管理、維護,相關費用得由相關區分所有權人依其持分比例負擔。以上四項要求如無法達成,出資人應事前敘明理由及提出替代方案,並經本中心同意後辦理。 3.4.9 出資人負責興建之建物中,內政部回分之辦公廳舍與社會住宅,及捐贈予新北市政府之社會住宅(或其他公益設施),依法需設置公共藝術。出資人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等相關規定協助辦理並負擔公共藝術設置費用,經公共藝術設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施作。公共藝術價值之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即直接工程成本)百分之一。 3.4.10 除本中心另有需求,出資人應依本須知及出資契約(草案)配合辦理,本基地範圍內若於土地點交後仍有建物、地上物或遺留物品,應由出資人負責拆除;遺留物品視同廢棄物,出資人亦應於點交後負責清除,並將廢棄物合法清運,相關衍生費用由出資人自行負擔。如點交後有被占用情形,出資人應負責排除,相關衍生費用由出資人負擔。 3.4.11 本基地於出資人負責興建範圍內如有需遷移之地下管線、設施,出資人應自行負責調查及依法遷移,相關衍生費用由出資人負擔。 3.4.12 出資人應負擔五大警察機關更新後辦公廳舍裝修設置費用新臺幣1,250萬元整(各機關新臺幣250萬元整)。 3.4.13 出資人應負擔保二總隊拆遷安置費用新臺幣8,357萬5,769元整(含租金、管理費、搬遷費、廳舍整理費)。 3.4.14 出資人應負擔警察通訊所光纖網路系統設置費用新臺幣2,500萬元整。 3.4.15 出資人應負擔警察通訊所9公尺鐵塔建置費用,初估新臺幣170萬元(以實際發包金額為準)。 3.4.16 其他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出資人應負擔之費用。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8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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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民間投資項目 | 集合住宅、辦公室、社會住宅 |
類別 | 文件名稱 | 日期 |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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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 | 專案簡介 | 111.10.25 | 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