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司北部儲運中心南港舊址(AR-1-2)特定商業區(十)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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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都市之活化及再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經臺北市政府同意辦理「公開評選『台電公司北部儲運中心南港舊址(AR-1-2)特定商業區(十)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公告招商。
本更新案位於於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39號,鄰近公共設施有松山車站、捷運後山埤站、南港運動中心、成德國小、成德市場及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等。
未來規劃興建2棟複合式商業及住宅大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將分回獨棟商用辦公大樓及部分住宅產品。

基本資料

縣市 臺北市
行政區 南港區
案名 台電公司北部儲運中心南港舊址(AR-1-2)特定商業區(十)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主辦機關 (構)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面積(㎡) 15,667.59
政府主導方式 同意委託實施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90.23

評選結果

最優申請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結果 本案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公開評選實施者,於110年5月3日、110年5月21日辦理資格審查,並於110年9月11日辦理綜合評選作業,由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優申請人。
公告招商日期 109.12.31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0.09.11
簽約日期 110.11.25
評選結果說明 決標共同負擔比例:26.2%
資料更新日期 本專案資料最後更新於111.04.22 12:50

基本資料

  • 基地位置:本更新案位於於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39號,鄰近公共設施有松山車站、捷運後山埤站、南港運動中心、成德國小、成德市場及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等,交通便捷,生活機能完善,極具開發住宅、商務辦公及多元商業設施之優勢。

    地上物現況說明:本基地內有一臨時性建築物,為土地563地號土地承租人所申請搭建,將於110年5月租期屆滿後拆除,並不影響本都市更新案進行。

土地使用

  • 土地使用分區 面積(㎡) 比例(%) 建蔽率(%) 容積率(%)
    特定商業區(十) 15,667.59 100.00 55.00 353.00
    合計 15,667.59 100.00%
    第3/9筆
  • 土地建物使用產權一覽表 土地面積(㎡) 土地比例(%) 建物面積(㎡) 建物比例(%)
    公有 43.20 0.28%
    私有 15,624.39 99.72%
    合計 15,667.59 100.00%

發展構想

  • 滿足生活機能打造一日生活圈,提升生活品質、賦予場域幸福價值,打造台電數位轉型基地,提供世代新型態生活模式。

初步規劃

  • 結合住宅、辦公、商場之複合開發。

都市計畫變更

  • 本案配合南港地區發展需求及鐵路沿線地下化後新生廊帶之整體規劃,將「變更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沿線土地主要計畫案」內變更編號AR-1及CR-1商業區,擬定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商業區(九)、(十)及(十一)以及公共設施為廣場用地、綠地及公園用地。
    本次計畫範圍為AR-1-2特定商業區(十),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5,600.02㎡,佔本區總面積99.72%)、中華民國(2.38㎡,佔本區總面積0.02%)、臺北市(26.18㎡,佔本區總面積0.17%)所有土地,及捐贈予本府土地(14.64㎡,佔本區總面積0.09%),面積計15,643.22㎡(占AR-1基地總面積之42.34%)。
    本區以辦公、商務、住宅、休閒及購物等複合型功能開發定位為原則,提升南港居民生活品質及設施服務水準。

應辦事項

政府應辦事項 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4.1 協助實施者辦理本案範圍內土地之現況點交作業。
4.2 為辦理本基地土地鑑界及其他相關必要事項,主辦機關應協助提供實施者必要文件,相關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4.3 除委託實施契約另有約定外,若實施者因本案執行需要,依法令規定須以主辦機關之名義辦理各項必要之許可、登記、核准、執照或須取得主辦機關同意時,實施者得以書面敘明必要性後,通知主辦機關協助。相關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4.4 主辦機關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
實施者充分了解本案之所有協助事項均非主辦機關之義務,主辦機關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實施者不得因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對主辦機關主張減免責任或其他任何主張。
實施者/投資人應辦事項 3.1 更新事業之執行
3.1.1 實施者應於委託實施契約簽訂之次日起120日內,就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容,依委託實施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參考評選會以及主辦機關意見後,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予主辦機關。實施者得於前開期限到期前15日,以書面向主辦機關請求同意展延。
3.1.2 實施者應於取得主辦機關同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之次日起90日內,完成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及48條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相關規定程序,並送由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核。
3.1.3 實施者應負責出資並依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及委託實施契約約定,興建施作本基地範圍內之建物與所有工程。
3.1.4 除主辦機關另有通知外,實施者應依承諾租金單價回租主辦機關參與權利變換分配之全部商用設施(含停車位),並於委託實施契約第3.2.1條期限屆滿前1年簽訂商業設施房地租賃契約(詳參本公開評選文件「三、商業設施房地租賃契約草案」)。「商業設施房地租賃契約草案」除第二十一條之特約事項外,其餘草案內容於簽約時不另議定。回租年期為10年,實施者得於租期屆滿前1年依商業設施房地租賃契約約定申請續約,續租期間以10年為限。
3.2 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之義務
3.2.1 實施者應自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5年內取得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如遇有非可歸責於實施者且具有正當理由致延誤完工期限時,實施者應於事件發生後15日內通知主辦機關,並於事件消失後30日內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辦機關請求工程延期,主辦機關得視情節核准展延並決定展延日數,惟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3.2.2 與委託實施契約有關之建築、結構、設備及景觀等整體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營建,以及辦理申請都市更新相關審議(包括但不限於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及本基地因鄰近古蹟可能涉及文化資產審議等)及其他必要之各項許可、登記、核准及執照,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均為實施者工作範圍,並負擔契約期間本基地開發之各項費用。
3.2.3 本案建物之規劃設計與興建,須符合建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工安及環保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建造執照內容變更時,亦同。本案以不申請容積移轉方式為原則,惟經實施者承諾不影響共同負擔比率及主辦機關最少應分回權利價值者,不在此限。
3.2.4 實施者應委託建築師依法負責本案建物之建築、結構、設備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3.2.4.1 工程材料品質鑑定及各項檢驗、試驗報告之審查。
3.2.4.2 工程進度之監督控制。
3.2.4.3 更新後建物設計工作開始後至施工完成前,有關各項工程承包商之協調配合及定期舉行之工地協調會。
3.2.5 實施者為執行本基地建物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應指定受託建築師負監造之完全責任,並應指派經驗豐富之人員組成監造小組,報經主辦機關備查後進駐工地。主辦機關得自行或委由專案管理機構,執行本案及委託實施契約之監督事宜。
3.2.6 實施者應於本基地範圍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核定與發布實施後,取得「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備函,並取得建造執照後申報開工。
3.2.7 實施者應取得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以及銀級以上之智慧建築標章。
3.2.8 實施者應承諾依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及本案經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列建材設備等級表之廠牌、材質及規格採用建築工程建材設備,不得低於臺北市政府頒布之「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建材設備等級表之鋼骨鋼筋混凝土造第二級建材設備之規格。
3.3 負擔費用
3.3.1 除委託實施契約另有約定外,符合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規定之「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者,得提列共同負擔,並應以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惟實施者所出具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低於前開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比率者,則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所載比率為準。
3.3.2 實施者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且不得納入共同負擔計算:
3.3.2.1 本案前期規劃費用新臺幣1,403萬6,392元整,應於委託實施契約簽約前依主辦機關通知期限一次繳交。
3.3.2.2 實施者應於本案細部計畫用地編號AR-1-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領得AR-1-2範圍內特定商業區(十)使用執照前完成本基地東側都市計畫綠地之興闢後移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並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提供之當年度單位管理維護費用所核算之25年應納金額,一次繳納維護管理費用予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3.3.2.3 除委託實施契約另有約定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所衍生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3.4 權益分配方式
本案實施方式為權利變換,主辦機關及公有土地所有權人包括臺北市(管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本案經核定發布之權利變換計畫書所載之更新後權益價值,約定分配原則如下:
3.4.1 主辦機關權利:取得更新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以分回整幢商業設施且具有獨立出入口之地下停車場為原則,並以面臨忠孝東路之辦公室用途產品為優先。
3.4.2 公有土地所有權人臺北市(管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權利: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參與更新。
3.4.3 公有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參與更新。
3.5 第三人權利保障程序
本案基地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相關權利,將依本須知第3.4.2、3.4.3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及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等相關法規辦理。
3.6 其他
3.6.1 實施者應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函後,併同107年9月20日臺北市第735次都市計會委員會議修正後通過之「擬定臺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編號AR-1台電中心倉庫及編號CR-1台電電力修護處)案內編號AR-1-2細部計畫案(草案)」書圖提送主管機關發布實施。

開發效益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90.23
預估民間投資項目 住宅、商場、辦公
預估更新後總價值(億元) 344.38

公共效益

留設公共設施項目 基地外綠地
留設公共設施面積(㎡) 1,944.80
類別 文件名稱 日期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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