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縣有不動產之活化及改善都市景觀,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函請新竹市政府同意公開評選並委託實施者辦理「新竹市北區成德段25地號等7筆土地都市更新案」。
本更新案基地位於新竹市中山路以東、警光路23巷以西、警光路以北、客雅溪以南所圍部分街廓,為新竹市中心區之外圍,緊鄰台溪親子公園、天公壇公園與台溪里集會所,計畫面積4611.07平方公尺。
本案計畫範圍內地上建物為警察職務及眷屬宿舍,巷弄狹小,房屋現況老舊,多數房舍閒置,有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虞。
未來基地將結合周邊藍綠帶景觀,透過都更事業回饋公益性設施空間,打造優質、鄰里商業及休憩之住宅空間。
縣市 | 新竹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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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 北區 |
案名 | 新竹市北區成德段25地號等7筆土地都市更新案 |
主辦機關 (構) | 新竹縣政府財政處 |
面積(㎡) | 4,611.07 |
政府主導方式 | 同意委託實施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處理方式 | 重建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17.16 |
最優申請人 | 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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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結果 | 本案於民國110年9月9日辦理資格審查並於110年9月30日辦理公開評選會議,評選「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優申請人。 |
公告招商日期 | 110.07.16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10.10.06 |
簽約日期 | 110.12.24 |
評選結果說明 | 決標共同負擔比例:58.70% 預估總銷價值:29.23億元 縣府分回權利價值:11.59億元 |
資料更新日期 | 本專案資料最後更新於111.01.13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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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位置:本更新案基地位於新竹市中山路以東、警光路23巷以西、警光路以北、客雅溪以南所圍部分街廓,為新竹市中心區之外圍,緊鄰台溪親子公園、天公壇公園與台溪里集會所,計畫面積4611.07平方公尺。
地上物現況說明:本案基地內之地上建物為新竹縣所有,於民國58年建造,供警察職務及眷屬宿舍使用,現況房屋窳陋老舊、巷弄狹小,多數房舍廢棄閒置,有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虞。目前已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管理,終止配住關係。
土地使用分區 | 面積(㎡) | 比例(%) | 建蔽率(%) | 容積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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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住宅區 | 4,611.07 | 100.00 | 60.00 | 240.00 |
合計 | 4,611.07 | 100.00% |
土地建物使用產權一覽表 | 土地面積(㎡) | 土地比例(%) | 建物面積(㎡) | 建物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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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 | 4,456.36 | 96.64% | ||
私有 | 154.71 | 3.36% | ||
合計 | 4,611.07 | 100.00% |
政府應辦事項 | 詳本案招商文件委託契約第3條甲方應辦及協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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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投資人應辦事項 |
1. 實施者應辦事項 (詳本案招商文件委託契約第4條約定) 1.1 辦理規劃設計作業 1.1.1 本案之建築規劃設計內容,除依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外,並應配合甲方就權利變換分配更新後之房地需求作適度之規劃。 1.1.2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同時,依評選會意見及實際情況或執行需要,修訂製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企劃書」,納入本契約執行。惟其內容如有增加甲方義務或影響甲方權益者,非經甲方另為書面確認修訂本契約者,不得拘束甲方。 1.2 本案應優先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評估以協助取得及開闢周邊公共設施用地。 1.3 本案應依據內政部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於使用執照核發之前,原則需取得銀級以上之候選綠建築證書;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原則需取得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實際等級仍應依主管機關審定為準)。 1.4 乙方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七十八條及其相關規定,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6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應複製2份(含電子檔,且電子檔格式須符合甲方要求)予甲方。 1.5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之研擬、報核及執行作業。 1.5.1 乙方應完成本案都市更新審議、都市設計審議、環境影響評估、交通影響評估等法定程序及其他必要之各項許可、登記、核准、執照。 1.5.2 乙方應於簽約日180日內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予甲方,並經甲方確認同意後依指定期限辦理選配、公聽會以及向主管機關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等事宜。 1.5.3 實施者應依本案屬性及區位等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屬「開發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範疇及依相關規定辦理。 1.5.4 乙方應自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日起算90日內提出建造執照申請,並應於自建造執照核發之日起算90日內;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將開工日期(以下稱「開工日」,乙方應將開工日通知甲方)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乙方應自開工日起算4年內取得本案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 1.5.5 乙方辦理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申請報核、審議及執行等事務之進度,由乙方自行控管。乙方如需甲方提供必要之協助,應事前以書面告知甲方,並應視請求協助事項之性質與內容,預留合理作業時程俾甲方得循正常行政作業流程簽核後配合辦理。 1.6 負擔費用 1.6.1 乙方應自行籌集與負擔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需一切相關與衍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其依法令應以甲方為繳納義務人者,亦應由乙方負擔並出資: 1.6.1.1 工程費用。 1.6.1.2 權利變換費用。 1.6.1.3 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之貸款利息。 1.6.1.4 稅捐。 1.6.1.5 管理費用。 1.6.1.6 其他。 1.6.2 乙方應負擔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發放之差額價金及補償金。 1.6.3 乙方應負擔本案之建物水電瓦斯接管後至完成點交予甲方前所生之費用。 1.7 除本申請須知或本契約另有規(約)定外,本案範圍內土地之地上及地下管線、設施、其他改良物或遺留物品,乙方應於點交後負責清除並將其合法棄運。本案基地內如有需遷移之地下管線、設施,乙方應自行負責調查及依法遷移。不論占用事實發生於點交前或點交後,有關土地占用或違建部分實施者應負責排除之,其衍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1.8 本案須依「新竹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劃定本案更新單元,或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提出包含本基地所在範圍之都市更新計畫,協助主管機關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後,接續申辦本案都市更新事宜。如有需要,乙方應整合周邊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就本案街廓內相鄰土地辦理鄰地協調程序;並視協調結果取得鄰地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1.9 本案計畫範圍內縣有土地及地上建物現況為警察職務宿舍及眷屬宿舍,現況巷弄狹小、房屋窳陋老舊,多數房舍已閒置,有公共衛生及安全之虞,亟需改善整體環境品質。範圍內現住戶未來由管理機關終止配住,但涉及社經弱勢對象,乙方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敘明安置計畫連同處理方案一併報核。 1.10 因本案基地臨接6米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為考量地區發展需求以及社會公益性,除依本契約第4.8條規定辦理鄰地協調程序外,應優先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評估以協助取得及開闢周邊公共設施用地。 1.11 乙方應負責本案工程(包含所需之公共設施等)施工,並依本契約第13條約定辦理。 1.12 乙方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之日起30日內,與金融機構簽訂信託契約,成立信託專戶,將辦理本案更新事業資金信託予受託機構(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專款專用、續建完工等事項),於權利變換工程完竣後,依權利變換計畫及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信託塗銷登記、信託財產返還或歸屬登記,有關本案之信託內容並應載明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 2. 乙方聲明、擔保及承諾事項 (詳本案招商文件委託契約第5條約定) 2.1 乙方承諾本案共同負擔比例不得超過○○.○○%(詳附件五、共同負擔標單),並依該比例保障甲方應分回權利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捌億捌仟萬元。 2.2 若經新竹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共同負擔比例與本契約第5.1條約定不同,乙方同意適用較低之共同負擔比例計算權利分配。 2.3 因故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2.4 乙方承諾就甲方交付本契約第1.1條所約定之縣有土地予乙方之日起自負一切管理及安全責任,如有因工程本身或土地相關事由使甲方、甲方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遭受損害(包括導致甲方對第三人負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時,其民事及刑事責任完全由乙方負責。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求償時,乙方並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失。 2.5 乙方承諾於本案地上物清除並取得建造執照後,始可就分配予乙方之土地及建物進行預售,並自負預售土地及建物之法律責任,第三人對甲方無任何請求權。如因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求償時,乙方並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失。 2.6 乙方已自行了解本基地實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及事項,乙方不得以本案之性質及本基地位置與當地一般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履行本契約、實施本案或與有關成本費用等一切任何已知或可預料或不可預料之任何情事或其他任何事故、風險或錯誤等為藉口,向甲方為索賠請求,或其他任何主張。 2.7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若涉及房地分配,乙方承諾甲方具有優先選配權。 2.8 乙方為簽訂本契約所提供給甲方之一切資料均屬正確無誤,絕未省略或隱匿任何足以引起誤解之一切重要事實。 2.9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時需支付甲方開發權利金新臺幣1,050萬元。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1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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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民間投資項目 | 集合住宅 |
預估更新後總價值(億元) | 29.23 |
預估實施者/投資人分配比例(%) | 58.70 |
預估標售價金(億元) | 12.20 |
留設公共設施項目 | 計畫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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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設公共設施面積(㎡) | 99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