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 | 臺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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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 東區 |
案名 | 臺南市東區平實段8、9、15、16、18地號營改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
主辦機關 (構) | 臺南市政府 |
面積(㎡) | 24,155.50 |
政府主導方式 | 委託實施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處理方式 | 重建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76.86 |
最優申請人 |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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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結果 | 本案於民國110年7月26日公開評選實施者,於同年10月12日起辦理開標作業、資格審查、評選及,由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優申請人。 |
公告招商日期 | 110.07.26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10.12.03 |
簽約日期 | 111.03.10 |
評選結果說明 | 決標共同負擔比例:50.88% 預估總銷價值:151億元 地主分回權利價值:74.19億元 |
政府主導更新案件 | 臺南市平實營區更新規劃招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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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日期 | 本專案資料最後更新於111.03.18 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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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位置:本案基地位於後甲二路、後甲三街、平實二街與平實六街所圍之住宅區,土地面積約為2.4公頃,左鄰中央百米景觀公園(平實公園),周邊有南紡夢時代及國賓商圈,距離大灣交流道僅十分鐘車程距離,未來尚有平實轉運站設立於中華東路、小東路口。
地上物現況說明:本更新範圍屬臺南市第二期平實營區市地重劃範圍,其計畫書、圖業經內政部100年 9月9日內受中辦地字第1000048574號函核定在案,重劃完成之後現況均為可建築之素地。
土地使用分區 | 面積(㎡) | 比例(%) | 建蔽率(%) | 容積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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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種住宅區(附) | 24,155.50 | 100.00 | 60.00 | 210.00 |
合計 | 24,155.50 | 100.00% |
土地建物使用產權一覽表 | 土地面積(㎡) | 土地比例(%) | 建物面積(㎡) | 建物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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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 | 24,155.50 | 100.00% | ||
私有 | ||||
合計 | 24,155.50 | 100.00% |
政府應辦事項 |
1.1.1 督導實施者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申請,並於實施者履行委託契約時,給予必要之行政協助。 1.1.2 應協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提出其權利變換分回權利金之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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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投資人應辦事項 |
1.1.1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1.研擬、報核及取得核定 實施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與相關法令擬具本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以申請報核,並完成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取得核定作業。 2.計畫變更 倘因政策更迭或建築執照審查需求,在不違反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計畫及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原意下,得經主辦機關同意後,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變更。 1.1.2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1.地上物興建 實施者應自行負責本更新案整體規劃設計監造、籌募所需資金、申辦都市更新審議、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申辦各項許可與登記、辦理建築施工等依法應辦事項。 2.費用負擔 實施者應負責自行籌集與負擔本更新案範圍內所有開發內容及所需之一切規劃設計監造費用、結構工程、機電工程、基本裝修工程、景觀工程等各項工程費用與工程管理費、開發管理費用、地上物拆遷費用、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用、利息、稅捐(依法令應以主辦機關、土地所有權人為繳納義務者,應由實施者負擔,並依法定稅徵收率計算)及其他一切相關衍生之費用與負擔。於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研擬、報核及遭遇困難或估計成本發生錯誤,均由實施者自行控管負擔。上述之相關與衍生費用,其符合「臺南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審議原則」(詳附件八),得提列共同負擔。 3.現存地上植栽維護管理 實施者須於開發前調查並清點列冊植栽現況,提出整體景觀與植栽保存移植計畫。本案基地內現存植栽,如經列管或屬本市珍貴樹木,應依「臺南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1.1.3回饋公益設施 考量地區發展需求以及社會公益性,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階段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7條申請獎勵額度上限之獎勵回饋公營住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用部分面積及車位),供臺南市政府作使用。 1.本公益設施係為提供公營住宅而設置,故應區分公共、私營兩者不同之進出動線,及設置獨立出入口與相關樓電梯設施。倘出入樓電梯設施有共用之部分,實施者應無條件同意供臺南市政府使用。其建築空間需求及詳細規格請參照本申請須知附件六、附件七(實際以簽訂委託契約後,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列空間需求為準)。 2.本公營住宅配置之區位須經臺南市政府同意。 3.本公營住宅得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7條申請獎勵容積,並適用其產權登記及計算公式之相關規定;其計算公式之獎勵係數以臺南市政府公告為準。 4.本公營住宅所座落土地之所有權持分或單獨產權應讓與臺南市政府;其地上物須以分戶方式申請建造執照,並以獨立建號及獨立門牌號碼方式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償移轉為臺南市政府所有。 5.本公營住宅建築配置規劃應以獨棟為原則,並於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案委託契約第9.4.6條規定完成產權登記予臺南市政府,不得申請展延。(不包含行政機關作業時間) 6.基地若採分期分區開發方式,回饋公益設施應列為首期開發完工項目。 1.1.4地上物、違占排除 除本申請須知或委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本案範圍內土地之地下管線、設施、其他改良物或遺留物品均視同廢棄物,實施者應於點交後負責清除並將廢棄物合法棄運。如本案基地點交後土地有被無權占用情形,實施者應負責排除之。 1.1.5 工作計畫書 實施者應自簽訂委託契約之日起14日內提送工作計畫書予主辦機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本案各階段工作內容、基地現況初步分析、更新事業計畫構想、預期成果與進度管制、人力組織與配置說明等項目,並依據各階段時程訂定進度提送期限。 1.1.6信託 實施者應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算30日內,與信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成立信託專戶,將辦理本更新案資金信託予受託機構(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專款專用、未完工程之協助處理等事項),信託契約內容應事先取得主辦機關書面同意,並於簽訂後提供信託契約副本予主辦機關備查,於權利變換完竣後,依權利變換計畫及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信託塗銷登記、信託財產返還或歸屬登記。有關本更新案之信託內容並應載明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 1.1.7其他 1.負責取得更新後建物之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並負擔相關費用、研擬相關申請文件及協助說明。 2.本更新案若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實施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負擔相關費用。 3.配合政府環保政策,由本府環保局無償提供500噸焚化再生粒料予實施者使用。 4.其他依委託契約約定應由實施者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7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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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民間投資項目 | 集合住宅、社會住宅 |
預估更新後總價值(億元) | 151.00 |
預估實施者/投資人分配比例(%) | 50.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