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北區東興段926-1、925-3、911-1及911-5地號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地圖連結 公告連結

臺南市政府近年積極配合中央推動土地資產活化,辦理臺南市北區中興新城(東興段926-1、925-3、911-1及911-5地號)土地都市更新案公開評選實施者。
基地位於北區東豐路、前鋒路、小東路及鐵路所圍地區,土地面積約為6,158平方公尺,因本案區位優勢,東鄰成功大學,西靠臺南公園,配合鐵路地下化工程,基地西側緊鄰公園道用地,且鄰近臺南車站,未來透過串連開放空間系統,創造優質的生活環境,可望有效吸引青壯人口入住,激發都市活力、促動產業發展。。本次公辦都更案市府將透過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的方式取得約百戶公營住宅,

基本資料

縣市 臺南市
行政區 北區
案名 臺南市北區東興段926-1、925-3、911-1及911-5地號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
主辦機關 (構)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面積(㎡) 6,158.00
政府主導方式 委託實施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99年發布版本)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評選結果

最優申請人 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結果 本案於民國111年01月27日公開評選實施者,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優申請人。
公告招商日期 110.10.22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1.01.27
簽約日期 111.05.03
評選結果說明 決標共同負擔比例:55.40%
預估總銷價值:56億元
市府分回權利價值:10億元
資料更新日期 本專案資料最後更新於111.06.10 10:38

基本資料

  • 基地位置:基地位於北區東豐路、前鋒路、小東路及鐵路所圍地區,土地面積約為6,158平方公尺,緊鄰「成功大學」及「台南公園」,未來透過西側公園道串連周邊休憩購物環境,商業、文化與休閒生活設施,將成為文化綠意的生活區。

    地上物現況說明:本基地內之無地上物

土地使用

  • 土地使用分區 面積(㎡) 比例(%) 建蔽率(%) 容積率(%)
    第七種住宅區 6,158.00 100.00 60.00 270.00
    合計 6,158.00 100.00%
    第3/9筆
  • 土地建物使用產權一覽表 土地面積(㎡) 土地比例(%) 建物面積(㎡) 建物比例(%)
    公有 6,158.00 100.00%
    私有
    合計 6,158.00 100.00%

發展構想

  • 臺南市歷史悠久,擁有豐富的文化底蘊,生氣蓬勃的街景特色及在地人的活力,成就台南獨特魅力,實施者將以「城市縫合.活化再生、建構未來.注入新生.點亮生命之火」五大開發理念作為本案規劃構想,期望創造臺南新體驗,並透過對基地周邊的瞭解及環境的尊重,提供本案最適宜的規劃方案。

初步規劃

  • (一)縫合都市紋理
    本案基地位置緊鄰鐵道,周邊具備豐富的自然、人文與交通資源;惟西側台南公園與東側成功大學間的綠帶與步行串連,因縱向鐵道軸線切割,造成都市空間橫向延伸發展阻礙。未來,透過鐵路地下化騰空鐵道空間,將新生永續廊帶,以基地內路徑、開放空間留設,達成都市空間縫合;目前鐵道西側小東公宅基地已逐步將路徑延伸至台南公園,本案將扮演東西向縫合的重要角色,匯聚人流同時將綠意蔓延,擴大都市通行路網。
    (二)豐富都市空間-照亮未來
    1.人潮匯聚
    基地東側鄰近成功大學,具備一定人潮流量;同時,台南火車站亦位處同一軸線上,未來鐵路地下化後,勢必能匯集人潮聚集,因此於基地東側規劃沿街商業設施。
    2.擴大綠意
    現況鐵道空間進行鐵路地下化,新生綠廊將形成南北向的重要步行軸線;因此將綠帶集中於基地西側,盼擴大整體綠廊範圍,讓綠意蔓延。
    3.照亮未來
    未來基地空間將配置2棟住宅與1棟公益設施(公營住宅),同時留設多元通行路徑與開放空間,大大增加各空間節點的可及性,釋放通行可能,建構更加宜居、舒適的都市環境。

都市設計構想

  • 1.人文環境
    (1)人行動線
    本案周邊留設人行通道,讓居民及行人安全的行走在前鋒路上。
    (2)車行動線
    本案基地車道出入口在前鋒路上,經由前鋒路可至車站店前商圈、成大校園、開元路商區等,交通便捷性高。
    (3)教育
    本區鄰近成大校園,設置轉角廣場並由人行道串聯,創造行為場所,將人的行為及空間做連結。
    (4)綠帶
    本案四周人行道皆有景觀設計及複層綠化,創造良好景觀視野,有效增加基地固碳量。
    (5)台南火車站
    本區鄰近台南火車站,大眾運輸便利並鄰近站前商圈,日常生活機能佳。

應辦事項

政府應辦事項 4.1.1. 本基地範圍內主辦機關所有之各筆土地,主辦機關應於本契約簽訂後通知實施者土地點交日期,並將該土地全部一次或逐筆點交予實施者。
4.1.2. 前條所定土地點交作業最遲應於本案開工日之前10 日完成。
實施者/投資人應辦事項 2.5.1 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1. 研擬、報核及取得核定 實施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與相關法令擬 具本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 畫以申請報核,並完成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 取得核定作業。 2. 計畫變更 倘因政策更迭或建築執照審查需求,在不違 反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計畫及原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之原意下,得經主辦機關同意後,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變更。
2.5.2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1. 地上物興建 實施者應自行負責本更新案整體規劃設計監 造、籌募所需資金、申辦都市更新審議、都 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 12 申辦各項許可與登記、辦理建築施工等依法 應辦事項。 2. 費用負擔 實施者應負責自行籌集與負擔本更新案範圍 內所有開發內容及所需之一切規劃設計監造 費用、結構工程、機電工程、基本裝修工程、 景觀工程等各項工程費用與工程管理費、開 發管理費用、地上物拆遷費用、地上物拆遷 補償費用、利息、稅捐(依法令應以主辦機 關、土地所有權人為繳納義務者,應由實施 者負擔,並依法定稅徵收率計算)及其他一 切相關衍生之費用與負擔。於本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研擬、報核及遭遇 困難或估計成本發生錯誤,均由實施者自行 控管負擔。上述之相關與衍生費用,其符合 「臺南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提列 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審議原則」(詳附件六), 得提列共同負擔。
2.5.3 回饋公益設施 考量地區發展需求以及社會公益性,實施者應於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階段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 勵辦法」第 7 條申請獎勵額度上限之獎勵回饋公 營住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用部分面積及 車位),供主辦機關作使用。 1. 本公益設施係為提供公營住宅而設置,故應 區分公共、私營兩者不同之進出動線,及設 置獨立出入口與相關樓電梯設施。倘出入樓 電梯設施有共用之部分,實施者應無條件同 意供臺南市政府使用。其建築空間需求及詳 細規格請參照本申請須知附件四、附件五(實 際以簽訂委託契約後,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列 空間需求為準)。 13 2. 本公營住宅配置之區位須經臺南市政府同 意。 3. 本公營住宅得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 法」第 7 條申請獎勵容積,並適用其產權登 記及計算公式之相關規定;其計算公式之獎 勵係數以臺南市政府公告為準。 4. 本公營住宅所座落土地之所有權持分或單獨 產權應讓與臺南市政府;其地上物須以分戶 方式申請建造執照,並以獨立建號及獨立門 牌號碼方式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 償移轉為臺南市政府所有。 5. 本公營住宅建築配置規劃應以獨棟為原則, 並於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案委託 契約第 9.5.6 條規定完成產權登記予臺南市 政府,不得申請展延(不包含行政機關作業時 間)。 6. 基地若採分期分區開發方式,回饋公益設施 應列為首期開發完工項目。
2.5.4 捐贈現金予本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 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階段依「臺南市都 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3 條捐贈一定金額 予臺南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作為後續開闢本更 新地區週邊必要公共設施使用,並得依法申請容 積獎勵,其申請獎勵容積與「臺南市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 條合計不得小於基準容 積百分之十。
2.5.5 開闢指定公共設施用地 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階段依「臺南市都 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4 條開闢本更新 單元週邊指定之公共設施,並得依法申請容積獎 勵,其申請獎勵容積與「臺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 14 積獎勵辦法」第 3 條合計不得小於基準容積百 分之十。
2.5.6 地上物、違占排除 除本申請須知或委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本案範圍 內土地之地下管線、設施、其他改良物或遺留物 品均視同廢棄物,實施者應於點交後負責清除並 將廢棄物合法棄運。如本案基地點交後土地有被 無權占用情形,實施者應負責排除之。
2.5.7 工作計畫書 實施者應自簽訂委託契約之日起 14 日內提送工 作計畫書予主辦機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本案各 階段工作內容、基地現況初步分析、更新事業計 畫構想、預期成果與進度管制、人力組織與配置 說明等項目,並依據各階段時程訂定進度提送期 限。 2.5.8 信託 實施者應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算 30 日內,與信託銀行簽 訂信託契約,成立信託專戶,將辦理本更新案資 金信託予受託機構(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專款專用、 未完工程之協助處理等事項),信託契約內容應 事先取得主辦機關書面同意,並於簽訂後提供信 託契約副本予主辦機關備查,於權利變換完竣後, 依權利變換計畫及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建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信託塗銷登記、信託財產返還 或歸屬登記。有關本更新案之信託內容並應載明 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
2.5.9 其他 1. 本更新案若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實施者應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負擔相關費用。 2. 配合政府環保政策,由本府環保局無償提供 500 噸焚化再生粒料予實施者使用。 3. 其他依委託契約約定應由實施者辦理或協助 之事項。

開發效益

預估更新後總價值(億元) 56.00
預估實施者/投資人分配比例(%) 55.40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