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莊區文德段508地號等48筆公私有土地(新莊派出所周邊)都市更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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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基地鄰近捷運新莊站,往北可抵新莊副都心、往南通往板橋火車站、往東通往輔大生活園區,地理位置優越。2.區域環境生活機能完備,公共設施水準尚佳,區內居住人口逐年增加趨勢,對於住宅產品有穩定需求。

基本資料

縣市 新北市
行政區 新莊區
案名 新莊區文德段508地號等48筆公私有土地(新莊派出所周邊)都市更新案
主辦機關 (構) 新北市政府
面積(㎡) 7,530.80
政府主導方式 委託實施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36.37

評選結果

最優申請人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招商日期 101.10.31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02.01.16
簽約日期 102.04.08
資料更新日期 本專案資料最後更新於110.09.13 10:29

基本資料

  • 基地位置:本案位處於新莊區景德路、大觀街、新莊路與新莊路214 巷所圍街廓。

    地上物現況說明:建物多為磚造建築,少部分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屋齡多逾30年以上。

土地使用

  • 土地使用分區 面積(㎡) 比例(%) 建蔽率(%) 容積率(%)
    住宅區 5,874.41 78.01 50.00 300.00
    商業區 1,624.40 21.57 70.00 440.00
    人行步道 29.39 0.39
    學校用地 2.60 0.03
    合計 7,530.80 100.00%
    第3/9筆
  • 土地建物使用產權一覽表 土地面積(㎡) 土地比例(%) 建物面積(㎡) 建物比例(%)
    公有 5,629.73 74.76%
    私有 1,901.07 25.24%
    合計 7,530.80 100.00%

發展構想

  • 1.更新老舊建物,營造優質環境及地區特色。
    2.改善交通問題,營造街道特色。
    3.增加外界對新莊廟街認識。
    4.文化資產保存及活化。

初步規劃

  • 1.量體退縮設置,道路退縮留設六米以上人行步道。
    2.延續地區廟街牌樓風貌,並融合地區建物特色與歷史元素。
    3.利用建築本體之虛實及建築材料差異表達出建築美學,並重新呈現新都市風貌。

市場分析

  • 1.交通機能佳,往北可抵新莊副都心、往南通往板橋火車站、往東通往輔大生活園區,距離捷運新莊站約100公尺,位置優越。
    2.鄰近新莊廟街商圈,生活機能佳。
    3.區域環境生活機能完備,公共設施水準尚佳,區內居住人口逐年增加趨勢,對於住宅產品有穩定需求。
    4.屬歷史人文風貌、生活機能良好之區域,市場潛力佳。

產品定位

  • 辦公室、店鋪、住宅

應辦事項

政府應辦事項 1.應於本案建造執照核准後,於預定開工前10日,完成本契約新北市新莊區文德段447等36筆地號之土地上合法建物住戶搬遷,並將該土地按現狀點交予實施者。2.為辦理本更新案基地土地鑑界、逕為分割及其他相關必要事項,同意提供實施者必要之協助與文件,惟相關費用應由實施者負擔。3.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其辦理相關事務之一切必要作業事項,如未另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則新北市政府不負辦理或協助之義務。相關責任與費用均應由實施者自行負擔。
實施者/投資人應辦事項 (一)辦理規劃設計作業1.實施者應就新北市政府需求,依計畫進度及掌握時效負責為新北市政府進行本案(含本單元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結構、設備及景觀等規劃、設計及監造。2.本案之建築規劃設計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本案公開評選文件。(2)都市計畫及建築等相關法令規定。3.實施者承諾本案有關建築設計及開發應符合下列規定:(1)本單元內現有水路須保持暢通。(2)產品規劃內容應納入本單元內私地主之更新後分回意見及使用計畫,並透過都市更新法定程序進行溝通與協調。(3)針對本單元內地質土壤進行鑽探等相關調查作業。(4)捐贈合理數量(至少100個)之機車停車位予新北市政府或新北市政府指定之政府機關,需開放供公眾使用並具有獨立樓(電)梯間出入口,以供社區外不特定公眾停車,並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提出管理營運計畫。(5)設置機車獨立出入口及相關配套措施。(6)歷史建築新莊武德殿需保存於本單元範圍內,並以「舊屋再利用」構想結合派出所之使用性質為規劃設計原則(含實施者應擬定「歷史建築新莊武德殿於施工期間保護措施計畫」),以保存新莊武德殿與警察局結合使用的歷史意涵,且得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申請保存維護歷史建物相關獎勵。(7)針對本單元內現有樹木提出保護計畫,並以原地保留或移植於本單元範圍內為原則。
(8)須捐贈主建物面積至少300平方公尺,並應具備獨立之出入動線,且符合無障礙環境需求之文化性服務設施,產權並應另編建號,單獨登記予新北市政府或新北市政府指定之政府機關。
4.實施者應於本契約簽訂前,依甄審委員會意見及實際情況或執行需要,修訂製作「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報經新北市政府同意備查後,納入本契約執行。惟其內容如有增加新北市政府義務或影響新北市政府權益者,非經新北市政府另為書面確認修訂本契約者,不得拘束新北市政府。
(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審議、執行及時程
1.實施者應視需要及法規規定申請都市更新審議、都市設計、文化資產保存審議(前述審議採聯席審議方式進行)、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及其他必要之各項許可、登記、核准、執照。
2.實施者應於簽訂本契約之日起算420日內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草案(涉及都市設計審議時,則應一併提出都市設計書圖及草案等文件)予新北市政府審核,並自新北市政府同意之日起算120日內完成下列事項:
(1)辦理申請分配及至少一次地主說明會等各類公聽會。
(2)自申請分配完成之日起算10日內應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送件書圖(涉及都市設計審議時,則應一併提出都市設計書圖等文件)送新北市政府審核。
(3)「申請分配完成之日」為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分配位置之申請期限截止日或公開抽籤程序完成日,以日期較後者為準
(4)經新北市政府同意後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涉及都市設計審議時,則應一併提出都市設計書圖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3.審議期間實施者應配合辦理申請審議事項,包括但不限於:研擬及修正相關申請文件、出席各項會議並進行簡報及協助說明,並應依新北市政府要求舉辦至少一次地主說明會。
4.實施者依規定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前,應至少召開一次地主說明會,並應取得本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60%,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67%之同意參與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同意書,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80%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5.實施者因整合本單元內私地主,致未能依規定期限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審議者,如取得本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50%,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60%之同意以上時,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新北市政府提出書面展期申請,以1次為限,最長不超過180日。展延期間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草案、都市設計書圖草案、都市計畫變更書圖等草案之期限,由新北市政府另訂之。
6.實施者應提出處理本單元內占有他人土地(包含占有公有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如本單元上之舊違章建築戶有一部或全部無法排除之情事時,實施者於提出足資證明非可歸責實施者而仍無法排除之相關事證並經新北市政府同意後,得比照前款規定向新北市政府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實施者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新北市政府同意後,未能於新北市政府同意之展延期限內排除本單元上之舊違章建築戶或開工時,為違約,新北市政府並得依本契約規定,逕行沒收履約保證金之一半,實施者不得異議。
7.實施者遇有前款所述本單元上之舊違章建築戶有一部或全部無法排除之情事,不擬提出展延申請者,得提出足資證明非可歸責實施者而仍無法排除之相關事證並經新北市政府同意後,與新北市政府協商處理方式,必要時實施者得終止本契約,並依契約變更相關規定處理。
8.實施者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日起算30日內,與信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成立信託專戶,將辦理本案資金信託予受託機構(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專款專用、續建完工等事項),於權利變換工程完竣後,依權利變換計畫及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信託塗銷登記、信託財產返還或歸屬,有關本案之信託內容並應載明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
9.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之日起算90日內提出建造執照申請;實施者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之開工日期(以下稱「開工日」,實施者應將開工日通知新北市政府),應於自建造執照核發之日起算180日內;實施者應自開工之日起算3年內取得本案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
10.實施者應依計畫進度及掌握時效負責取得本案建物之銀級綠建築標章(建築設計比照公共建設之設計採用綠色內涵,以達永續公共工程建設之目標),並研擬相關申請文件及協助說明。
11.實施者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完成之日起算180日內,檢具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備查,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須同時副知新北市政府審閱。
(三)負擔費用
1.除本契約已明文規定應由新北市政府負擔者外,實施者應自行籌集與負擔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需一切相關與衍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其依法令應以新北市政府為繳納義務人者,實施者亦同意出資:
(1)工程費用。
(2)權利變換費用。
(3)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之貸款利息。
(4)稅捐。
(5)管理費用
(6)其他。
2.前款之相關與衍生之費用,其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表」者,得提列共同負擔,其中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及貸款利息,應以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
3.實施者應負擔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發放之拆遷補償金,並執行拆除作業。
4.實施者應負擔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規定發放之差額價金。
5.實施者應提出處理本單元內占有他人土地(包含占有公有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若為現金補償方式處理,由實施者負擔並執行拆除作業。
6.實施者應負擔本案申請綠建築容積獎勵之保證金。
7.實施者就本案全部建物(以下簡稱「本建物」)中新北市政府應分回之部分,應負擔其水電瓦斯接管後至完成點交予新北市政府前所生之費用。
(四)辦理地上物拆除
1.除另有規定外,本單元土地上之地上物、地下管線、設施、其他改良物或遺留物品均視同廢棄物,實施者應配合土地點交並於點交後負責清除並將廢棄物合法運棄。如點交後有占用情形,實施者應負責排除之。
(五)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
1.實施者應負責協調本案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包括新北市政府以外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地上物使用人及其他權利人。
2.實施者依規定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前,應針對位於更新地區內但計畫範圍以外之土地召開三次鄰地說明會,依下列規定調查鄰地參與本案意願:
(1)調查範圍應包括本單元西側鄰地-A區及東側鄰地-B區,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面積同意比例應分別計算,同意書格式比照新北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
(2)說明會開會通知應載明適當之開會時間、地點、議程等事項,並以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以雙掛號附回執方式送達。採自行送達應檢附送達簽收證明文件,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者應檢附郵寄執據及回執聯正本。
(3)鄰地說明會中表明事項除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外,應特別敘明參與都市更新之分配條件、選配原則等,提供地主考量是否參與本案之依據。
(4)若調查範圍內之私有土地、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比例符合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提送主管機關審議之比例,得經新北市政府同意後,納入本案一併更新。
(5)因為辦理本款所定事宜及嗣後本單元擴大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均應由實施者負擔。
(6)若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核定之共同負擔比例與本案契約約定不同時,應適用較低之共同負擔比例計算權利分配。(六)工程施工1.實施者應負責本案工程(含公共設施)施工,並依本案施工相關規定辦理。(七)實施者聲明、擔保及承諾事項1.實施者承諾本案共同負擔比例不得超過28.88%,且本案所提供更新後建物總產權登記面積(含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同使用部分依其應有部分計算之面積,不含車位)應達62,123平方公尺以上,更新後房地總價值(含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同使用部分依其應有部分計算之面積)應達新臺幣12,697,650,000元以上。2.若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核定之共同負擔比例與本契約約定不同時,應適用較低之共同負擔比例計算權利分配。
3.因故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所衍生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4.實施者承諾就新北市政府交付本契約約定之土地予實施者之日起自負一切管理及安全責任,如致工程本身或使新北市政府或第三人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遭受損害(包括新北市政府應對第三人負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時,其民事及刑事責任完全由實施者負責。如因可歸責於實施者之行為致第三人向新北市政府求償時,實施者並應負責賠償新北市政府因此所遭受之損失。5.實施者承諾於本單元地上物全部清除並取得建造執照後,始可就分配予實施者之本單元土地及建物進行預售,並自負預售本單元土地及建物之法律責任,第三人對新北市政府無任何請求權。如因實施者之行為致第三人向新北市政府求償時,實施者並應負責賠償新北市政府因此所遭受之損失。6.本案如有相關權利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提出異議,經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應予找補之部分皆由實施者負擔。

開發效益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36.37
預估民間投資項目 辦公室、店鋪、住宅等
預估更新後總價值(億元) 128.96
預估實施者/投資人分配比例(%) 28.88

公共效益

鼓勵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0.00
留設公共設施項目 文化性服務設施
留設公共設施面積(㎡)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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