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重建專區

申請流程

 申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程序申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程序圖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第三條規定,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1.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3. 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如符合以上資格並取得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即可向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重建計畫,計畫核准後即可申請建築執照,建造完成後領得使用執照,最後可向主管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

以上為危老重建程序,如有個案問題,請聯絡內政部營建署承辦窗口。

 申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窗口

縣市 申請窗口
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建設處
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桃園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新竹縣政府 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
苗栗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
臺中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彰化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建設處
南投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
雲林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建設處
嘉義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
嘉義市政府 嘉義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臺南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屏東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
臺東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建設處
澎湖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金門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
連江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工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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