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第三條規定,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如符合以上資格並取得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即可向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重建計畫,計畫核准後即可申請建築執照,建造完成後領得使用執照,最後可向主管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
以上為危老重建程序,如有個案問題,請聯絡內政部營建署承辦窗口。
縣市 | 申請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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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 | 宜蘭縣政府建設處 |
基隆市政府 | 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
臺北市政府 | 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
新北市政府 |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
桃園市政府 |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
新竹市政府 |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
新竹縣政府 | 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 |
苗栗縣政府 |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 |
臺中市政府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彰化縣政府 | 彰化縣政府建設處 |
南投縣政府 |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 |
雲林縣政府 | 雲林縣政府建設處 |
嘉義縣政府 | 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 |
嘉義市政府 | 嘉義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
臺南市政府 |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高雄市政府 | 高雄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
屏東縣政府 | 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
花蓮縣政府 |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 |
臺東縣政府 | 臺東縣政府建設處 |
澎湖縣政府 |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
金門縣政府 |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 |
連江縣政府 | 連江縣政府工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