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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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3.03.29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 | 113.03.29 08:00 | 113.03.30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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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左營高鐵科技之心第三種商業區A、B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
實施方式 | 採「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權利變換」方式開發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高雄市左營區左東段18-3地號等42筆公有土地,面積總計23,95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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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首頁>訊息公告>最新消息 |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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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是 |
評選日期 | 113.03.20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13.03.27 |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 113.03.29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 113.03.30 17:00 |
評選委員總額 | 15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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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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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陳勇勝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
男 | 是 |
2 | 否 | 吳文彥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
男 | 是 |
3 | 否 | 張淑娟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局長 |
女 | 否 |
4 | 否 | 陳冠福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
男 | 否 |
5 | 否 | 楊欽富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 |
男 | 是 |
6 | 否 | 王世芳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
女 | 是 |
7 | 否 | 廖泰翔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局長 |
男 | 是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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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林佑璘 |
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簡任技正 |
女 | 是 |
2 | 否 | 于俊明 |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
男 | 是 |
3 | 否 | 蘇志勳 |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
男 | 是 |
4 | 否 | 張桂鳳 |
國立屏東大學不動產經營學系 教授兼系主任 |
女 | 是 |
5 | 否 | 何芳子 |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顧問 |
女 | 是 |
6 | 否 | 張鈺光 |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
男 | 是 |
7 | 否 | 周良惠 |
交通部鐵道局 副組長 |
女 | 是 |
8 | 否 | 郭月雲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科長 |
女 | 是 |
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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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宏匯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2 |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3 | 環球大聯盟(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 | 是 |
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 評選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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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宏匯股份有限公司 (16273580) | 是 | |
2 |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603817) (最優申請人) | 是 | 最優申請人 |
3 | 環球大聯盟(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 (30900892) (次優申請人) | 是 | 次優申請人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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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3.03.23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4次) | 112.10.05 08:00 | 113.02.21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本案原包含第三種商業區A、B土地及第四種商業區土地2案,本次變更案名為「左營高鐵科技之心第三種商業區A、B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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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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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左營高鐵科技之心第三種商業區A、B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
實施方式 | 採「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權利變換」方式開發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高雄市左營區左東段18-3地號等42筆公有土地,面積總計23,95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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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申請人資格摘要(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案公開評選文件): 一、一般資格: (一)符合法令規定之本國公司及外國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 (二)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或由2家以上至多不得超過5家公司共同組成合作聯盟參與申請作業。。 (三)實收資本額:商三A+B標10億元以上、商三A標7億元以上、商三B標3億元以上、商四2億元以上。 二、其他財務條件(最近一年度〈111年〉或本案申請截止之日當月〈不計〉之前最近12個月之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 (一)淨值(權益)>實收資本額總額。 (二)總負債金額<資產總額80%。 (三)近3年無退票記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四)保險業須符合資本適足率及保險法相關規定。 三、開發能力:最近10年完成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辦公大樓、旅館、百貨商場、餐飲設施等)或符合本案都市計畫允許項目之建築開發實績: (一)商三A+B標單一實績3萬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6萬平方公尺以上。 (二)商三A標單一實績2萬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4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商三B標單一實績1萬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2萬平方公尺以上。 (四)商四標單一實績4千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8千平方公尺以上。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二、評選作業程序 本評選作業準用「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並分為資格審查、綜合評選2 階段辦理。 2.1 開標順序及文件齊備清查 2.1.1 本案開標順序 如同時有第一標、第二(A)標、第二(B)標之多數申請人,將優先開封第一標申請人之申請文件,並進行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如第一標全數或部分申請人資格審查通過,則不開封及保留第二(A)標、第二(B)標之申請文件及申請保證金;如未有第一標申請人或第一標申請人全數資格審查不符,則續就第二(A)標、第二(B)標之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 2.1.2 由主辦機關於資格審查當日開啟申請人所檢送申請文件,依申請文件查核表清查,各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之項目及份數是否備齊。 2.2 資格審查階段 2.2.1 本案有1 家(含)以上申請人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時,主辦機關於截止收件日次一個辦公日(民國○○年○○月○○日)上午10 時進行資格審查。 2.2.2 資格審查時,由主辦機關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本須知規定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疑義時,除申請書、合作聯盟協議書(無則免附)、申請人承諾事項函、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無則免附)、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惟如份數不足或光碟無法讀取時,得予補件)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本階段不拆封)等7 項不得補正外,由主 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說明,或經補正、說明後仍有疑義,列為不合格申請人。 2.2.3 主辦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審查合格者,應記載評選會日期及相關評選事宜,審查不合格者,應敘明其理由。不合格之申請人或主辦機關不繼續進行本案評選作業時,由主辦機關另行函知洽辦領回無息退還之申請保證金作業。 2.2.4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其項目、件數、形式須完整真實,內容須符合申請須知規定。若申報不實,無論是否已完成評選作業或是否已簽約,主辦機關得取消其資格或解約。 2.2.5 申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無論審查結果如何,概不退還。 2.2.6 除申請須知另有規定外,不合格之申請人或主辦機關不繼續進行本案評選作業時,由主辦機關另行函知申請人洽辦領回無息退還之申請保證金作業。 2.3 綜合評選階段 經資格審查評定之合格申請人得繼續參與綜合評選,由評選會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遞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程序如下: 2.3.1 本案合格申請人達1 家(含)以上時,方擇期進行綜合評選作業,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2 主辦機關依據合格申請人名單,函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綜合評選之評選會議時間、地點。合格申請人應就其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容並依規定時間列席評選會議進行簡報,以及接受評選會委員詢答。 2.3.3 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由工作小組先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是否符合本案之要求進行檢查,再由合格申請人進行簡報。簡報後由評選會評選,決定評選結果及名次。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簡報之辦理原則如下: 2.3.3.1 簡報時間與地點、細節由主辦機關另行發函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2.3.3.2 簡報順序依各合格申請人遞送投標文件時間為順序,後遞送者先簡報。 2.3.3.3 各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及答詢之總人數不得超過10 人(包含即席同步翻譯人員(若有),須為合格申請人(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領銜公司)經理級以上之人員或協力廠商、專業技術顧問之人員,且出席人員應備妥身分證及申請人出具之委託書(如公司負責人出席則無須檢附委託書)。超過出席人數上限之人員、未檢附身分證、委託書者,不得參與簡報。不依規定進行簡報者,「簡報與答詢」項目之評分以0 分計。 2.3.3.4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應依指定時間,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到,逾時10 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簡報與答詢」項目之配分以0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由評選委員逕依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進行書面評選並予評分,其中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則由工作小組依本評選作業須知規定計算分數後,提交評選委員確認後納入評分表。 2.3.3.5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2.3.3.6 每家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20 分鐘(第15 分鐘按鈴1 次,第20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並應於簡報時間內完成簡報,不得要求增加時間,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合格申請人如達3 家以上,主辦機關得另行調整簡報時間。合格申請人如達3 家(含)以上,每家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15 分鐘(第12 分鐘按鈴1 次,第15 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 2.3.3.7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申請人得於答詢前進行討論,時間以5 分鐘為限。答詢時間(不含評選委員提問及討論時間)合計以20 分鐘為限(第15 分鐘按鈴1 次,第20 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各合格申請人應於答詢時間內完成答詢,不得要求增加時間,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合格申請人如達3 家(含)以上,每家合格申請人答詢時間不得超過15 分鐘(第12 分鐘按鈴1 次,第15 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 2.3.3.8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評選會委員之答詢,除作為評選會會議紀錄外,得作為評選評決或簽約之依據。 2.3.3.9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如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2.3.3.10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所述之範圍。合格申請人得於現場發送簡報紙本、展示模型、播放電腦動畫,但若超出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所述範圍,不得納入評決。 2.3.4 綜合評選之項目及評選標準 2.3.4.1 評選會委員評分時,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由評選委員對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進行評選,其中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則由工作小組依本評選作業須知規定計算分數後,提交評選委員確認後納入評分表,經綜合評選會議給予評分及排序並於評選通過後,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4.2 本案為連結S 軸線科技廊帶產業發展、北城計畫及活化國有土地,落實高雄智慧城市政策及TOD 多元複合商業產業發展核心機能,並提升整體環境品質等公益目的,其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其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 壹、申請人團隊組織及實績:10% 貳、整體開發構想:25% 叁、管理維護計畫:10% 肆、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15% 伍、承諾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0% 陸、共同負擔比率承諾:25% 柒、簡報與答詢:5% 2.3.5 評分方式 評選會依各評選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依下列評選方式完成之綜合評選,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5.1 各出席評選委員應針對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一覽表規定辦理評選,不得變更或補充(例如:不得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各合格申請人變更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之回饋內容或要求增加回饋內容),並依評選項目配分,分別對各合格申請人進行評分。各項目分數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評選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相同之總評分及序位。 2.3.5.2 合格申請人之評分結果應符合申請須知規定,且其獲得出席評選委員平均評分達75 分以上者(計算至小數點第2 位,小數點第3 位採四捨五入),始得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5.3 若評選委員給予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未達70 分或超過90 分時,該評選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2.3.5.4 各出席評選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應按高低分排列序位,最高者排序為「1」,次高為「2」,其餘合格申請人之排序皆以「3」計。 2.3.5.5 確認取得序位總和排序資格之合格申請人後,由現場工作人員依各評選委員所評定之序位,加總合計為序位總和,以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次低者為次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分數最高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優先,如又再相同者,由主席抽籤決定之。 2.3.5.6 評選會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經評選會確認後作成下列決議之一,並列入會議紀錄: 2.3.5.6.1 除去與其他委員有明顯差異之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2.3.5.6.2 辦理複評。 2.3.5.6.3 不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2.3.5.6.4 維持原評選結果。 2.3.5.7 依第2.3.5.6.2.條規定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第2.3.5.6.1條或第2.3.5.6.3 條規定辦理。 2.3.6 評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2.3.6.1 案件名稱。 2.3.6.2 會議次別。 2.3.6.3 會議時間。 2.3.6.4 會議地點。 2.3.6.5 主席姓名。 2.3.6.6 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2.3.6.7 列席人員姓名。 2.3.6.8 紀錄人員姓名。 2.3.6.9 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2.3.6.10 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2.3.6.11 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2.3.6.12 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2.3.7 評選會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評選會不得拒絕。 2.3.8 評選會評選結果應簽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專門網頁,並以書面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2.3.9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簽約;簽約後發現者,應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如有損害並追償損失: 2.3.9.1 申請文件不符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規定。 2.3.9.2 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選結果。 2.3.9.3 依本須知第2.3.9.1 條及第2.3.9.2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如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得不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得追償損失。 2.3.10 評選結果若合格申請人經綜合評選均未達評選基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評選委員得不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主辦機關得另行辦理公告招商。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文件提送時間:自本案公告日(112年10月5日)起至截止收件日(113年2月21日)止上班期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暫停收件),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程序:以掛號郵寄、快遞或專人送達至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逾期不予受理,送達時間以主辦機關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認定。申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
原 公告日 | 112.10.05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3.03.23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3.02.21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5.7.2 公開評選文件光碟洽購 5.7.2.1 公開評選文件現場購買時間自公告日(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民國113年2月21日)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 時至12 時;下午1 時30 分至5 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開發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 號8 樓,連絡電話:07-3368333 轉2079)繳交工本費用新臺幣500 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5.7.2.2 公開評選文件函購時間自公告日次日(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1日止,檢附工本費用新臺幣600 元(含郵資)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本案案名、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訖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請申請人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保管金專戶 帳戶帳號:102103060068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5.7.2 公開評選文件光碟洽購 5.7.2.1 公開評選文件現場購買時間自公告日(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民國113年2月21日)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 時至12 時;下午1 時30 分至5 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開發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 號8 樓,連絡電話:07-3368333 轉2079)繳交工本費用新臺幣500 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5.7.2.2 公開評選文件函購時間自公告日次日(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1日止,檢附工本費用新臺幣600 元(含郵資)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本案案名、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訖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請申請人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保管金專戶 帳戶帳號:102103060068 |
保證金 | 商三基地(第一標):新臺幣(下同)1億元;商三(A)基地(1-1標):7,000萬元;商三(B)基地(1-2標):3,000萬元;商四基地:1,700萬元。元 |
評選委員總額 | 15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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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
1 | 是 | 陳勇勝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
男 |
2 | 否 | 吳文彥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
男 |
3 | 否 | 張淑娟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局長 |
女 |
4 | 否 | 陳冠福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
男 |
5 | 否 | 楊欽富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 |
男 |
6 | 否 | 王世芳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
女 |
7 | 否 |
|
男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
1 | 否 | 林佑璘 |
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簡任技正 |
女 |
2 | 否 | 于俊民 |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
男 |
3 | 否 | 蘇志勳 |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
男 |
4 | 否 | 張桂鳳 |
國立屏東大學不動產經營學系 教授兼系主任 |
女 |
5 | 否 | 何芳子 |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顧問 |
女 |
6 | 否 | 張鈺光 |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
男 |
7 | 否 | 周良惠 |
交通部鐵道局 副組長 |
女 |
8 | 否 | 郭月雲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科長 |
女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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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3.03.20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3次) | 112.10.05 08:00 | 113.02.21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補選評選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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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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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左營高鐵科技之心公辦都市更新案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
實施方式 | 採「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權利變換」方式開發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高雄市左營區左東段18-3地號等43筆公有土地,面積總計25,956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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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申請人資格摘要(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案公開評選文件): 一、一般資格: (一)符合法令規定之本國公司及外國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 (二)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或由2家以上至多不得超過5家公司共同組成合作聯盟參與申請作業。。 (三)實收資本額:商三A+B標10億元以上、商三A標7億元以上、商三B標3億元以上、商四2億元以上。 二、其他財務條件(最近一年度〈111年〉或本案申請截止之日當月〈不計〉之前最近12個月之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 (一)淨值(權益)>實收資本額總額。 (二)總負債金額<資產總額80%。 (三)近3年無退票記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四)保險業須符合資本適足率及保險法相關規定。 三、開發能力:最近10年完成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辦公大樓、旅館、百貨商場、餐飲設施等)或符合本案都市計畫允許項目之建築開發實績: (一)商三A+B標單一實績3萬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6萬平方公尺以上。 (二)商三A標單一實績2萬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4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商三B標單一實績1萬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2萬平方公尺以上。 (四)商四標單一實績4千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8千平方公尺以上。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二、評選作業程序 本評選作業準用「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並分為資格審查、綜合評選2 階段辦理。 2.1 開標順序及文件齊備清查 2.1.1 本案開標順序 如同時有第一標、第二(A)標、第二(B)標之多數申請人,將優先開封第一標申請人之申請文件,並進行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如第一標全數或部分申請人資格審查通過,則不開封及保留第二(A)標、第二(B)標之申請文件及申請保證金;如未有第一標申請人或第一標申請人全數資格審查不符,則續就第二(A)標、第二(B)標之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 2.1.2 由主辦機關於資格審查當日開啟申請人所檢送申請文件,依申請文件查核表清查,各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之項目及份數是否備齊。 2.2 資格審查階段 2.2.1 本案有1 家(含)以上申請人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時,主辦機關於截止收件日次一個辦公日(民國○○年○○月○○日)上午10 時進行資格審查。 2.2.2 資格審查時,由主辦機關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本須知規定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疑義時,除申請書、合作聯盟協議書(無則免附)、申請人承諾事項函、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無則免附)、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惟如份數不足或光碟無法讀取時,得予補件)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本階段不拆封)等7 項不得補正外,由主 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說明,或經補正、說明後仍有疑義,列為不合格申請人。 2.2.3 主辦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審查合格者,應記載評選會日期及相關評選事宜,審查不合格者,應敘明其理由。不合格之申請人或主辦機關不繼續進行本案評選作業時,由主辦機關另行函知洽辦領回無息退還之申請保證金作業。 2.2.4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其項目、件數、形式須完整真實,內容須符合申請須知規定。若申報不實,無論是否已完成評選作業或是否已簽約,主辦機關得取消其資格或解約。 2.2.5 申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無論審查結果如何,概不退還。 2.2.6 除申請須知另有規定外,不合格之申請人或主辦機關不繼續進行本案評選作業時,由主辦機關另行函知申請人洽辦領回無息退還之申請保證金作業。 2.3 綜合評選階段 經資格審查評定之合格申請人得繼續參與綜合評選,由評選會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遞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程序如下: 2.3.1 本案合格申請人達1 家(含)以上時,方擇期進行綜合評選作業,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2 主辦機關依據合格申請人名單,函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綜合評選之評選會議時間、地點。合格申請人應就其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容並依規定時間列席評選會議進行簡報,以及接受評選會委員詢答。 2.3.3 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由工作小組先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是否符合本案之要求進行檢查,再由合格申請人進行簡報。簡報後由評選會評選,決定評選結果及名次。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簡報之辦理原則如下: 2.3.3.1 簡報時間與地點、細節由主辦機關另行發函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2.3.3.2 簡報順序依各合格申請人遞送投標文件時間為順序,後遞送者先簡報。 2.3.3.3 各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及答詢之總人數不得超過10 人(包含即席同步翻譯人員(若有),須為合格申請人(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領銜公司)經理級以上之人員或協力廠商、專業技術顧問之人員,且出席人員應備妥身分證及申請人出具之委託書(如公司負責人出席則無須檢附委託書)。超過出席人數上限之人員、未檢附身分證、委託書者,不得參與簡報。不依規定進行簡報者,「簡報與答詢」項目之評分以0 分計。 2.3.3.4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應依指定時間,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到,逾時10 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簡報與答詢」項目之配分以0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由評選委員逕依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進行書面評選並予評分,其中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則由工作小組依本評選作業須知規定計算分數後,提交評選委員確認後納入評分表。 2.3.3.5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2.3.3.6 每家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20 分鐘(第15 分鐘按鈴1 次,第20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並應於簡報時間內完成簡報,不得要求增加時間,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合格申請人如達3 家以上,主辦機關得另行調整簡報時間。合格申請人如達3 家(含)以上,每家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15 分鐘(第12 分鐘按鈴1 次,第15 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 2.3.3.7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申請人得於答詢前進行討論,時間以5 分鐘為限。答詢時間(不含評選委員提問及討論時間)合計以20 分鐘為限(第15 分鐘按鈴1 次,第20 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各合格申請人應於答詢時間內完成答詢,不得要求增加時間,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合格申請人如達3 家(含)以上,每家合格申請人答詢時間不得超過15 分鐘(第12 分鐘按鈴1 次,第15 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 2.3.3.8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評選會委員之答詢,除作為評選會會議紀錄外,得作為評選評決或簽約之依據。 2.3.3.9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如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2.3.3.10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所述之範圍。合格申請人得於現場發送簡報紙本、展示模型、播放電腦動畫,但若超出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所述範圍,不得納入評決。 2.3.4 綜合評選之項目及評選標準 2.3.4.1 評選會委員評分時,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由評選委員對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進行評選,其中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則由工作小組依本評選作業須知規定計算分數後,提交評選委員確認後納入評分表,經綜合評選會議給予評分及排序並於評選通過後,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4.2 本案為連結S 軸線科技廊帶產業發展、北城計畫及活化國有土地,落實高雄智慧城市政策及TOD 多元複合商業產業發展核心機能,並提升整體環境品質等公益目的,其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其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 壹、申請人團隊組織及實績:10% 貳、整體開發構想:25% 叁、管理維護計畫:10% 肆、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15% 伍、承諾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0% 陸、共同負擔比率承諾:25% 柒、簡報與答詢:5% 2.3.5 評分方式 評選會依各評選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依下列評選方式完成之綜合評選,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5.1 各出席評選委員應針對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一覽表規定辦理評選,不得變更或補充(例如:不得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各合格申請人變更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之回饋內容或要求增加回饋內容),並依評選項目配分,分別對各合格申請人進行評分。各項目分數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評選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相同之總評分及序位。 2.3.5.2 合格申請人之評分結果應符合申請須知規定,且其獲得出席評選委員平均評分達75 分以上者(計算至小數點第2 位,小數點第3 位採四捨五入),始得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5.3 若評選委員給予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未達70 分或超過90 分時,該評選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2.3.5.4 各出席評選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應按高低分排列序位,最高者排序為「1」,次高為「2」,其餘合格申請人之排序皆以「3」計。 2.3.5.5 確認取得序位總和排序資格之合格申請人後,由現場工作人員依各評選委員所評定之序位,加總合計為序位總和,以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次低者為次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分數最高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優先,如又再相同者,由主席抽籤決定之。 2.3.5.6 評選會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經評選會確認後作成下列決議之一,並列入會議紀錄: 2.3.5.6.1 除去與其他委員有明顯差異之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2.3.5.6.2 辦理複評。 2.3.5.6.3 不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2.3.5.6.4 維持原評選結果。 2.3.5.7 依第2.3.5.6.2.條規定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第2.3.5.6.1條或第2.3.5.6.3 條規定辦理。 2.3.6 評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2.3.6.1 案件名稱。 2.3.6.2 會議次別。 2.3.6.3 會議時間。 2.3.6.4 會議地點。 2.3.6.5 主席姓名。 2.3.6.6 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2.3.6.7 列席人員姓名。 2.3.6.8 紀錄人員姓名。 2.3.6.9 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2.3.6.10 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2.3.6.11 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2.3.6.12 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2.3.7 評選會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評選會不得拒絕。 2.3.8 評選會評選結果應簽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專門網頁,並以書面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2.3.9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簽約;簽約後發現者,應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如有損害並追償損失: 2.3.9.1 申請文件不符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規定。 2.3.9.2 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選結果。 2.3.9.3 依本須知第2.3.9.1 條及第2.3.9.2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如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得不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得追償損失。 2.3.10 評選結果若合格申請人經綜合評選均未達評選基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評選委員得不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主辦機關得另行辦理公告招商。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文件提送時間:自本案公告日(112年10月5日)起至截止收件日(113年2月21日)止上班期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暫停收件),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程序:以掛號郵寄、快遞或專人送達至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逾期不予受理,送達時間以主辦機關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認定。申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
原 公告日 | 112.10.05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3.03.20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3.02.21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5.7.2 公開評選文件光碟洽購 5.7.2.1 公開評選文件現場購買時間自公告日(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民國113年2月21日)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 時至12 時;下午1 時30 分至5 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開發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 號8 樓,連絡電話:07-3368333 轉2079)繳交工本費用新臺幣500 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5.7.2.2 公開評選文件函購時間自公告日次日(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1日止,檢附工本費用新臺幣600 元(含郵資)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本案案名、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訖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請申請人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保管金專戶 帳戶帳號:102103060068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5.7.2 公開評選文件光碟洽購 5.7.2.1 公開評選文件現場購買時間自公告日(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民國113年2月21日)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 時至12 時;下午1 時30 分至5 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開發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 號8 樓,連絡電話:07-3368333 轉2079)繳交工本費用新臺幣500 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5.7.2.2 公開評選文件函購時間自公告日次日(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1日止,檢附工本費用新臺幣600 元(含郵資)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本案案名、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訖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請申請人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保管金專戶 帳戶帳號:102103060068 |
保證金 | 商三基地(第一標):新臺幣(下同)1億元;商三(A)基地(1-1標):7,000萬元;商三(B)基地(1-2標):3,000萬元;商四基地:1,700萬元。元 |
評選委員總額 | 15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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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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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陳勇勝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
男 |
2 | 否 | 吳文彥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
男 |
3 | 否 | 張淑娟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局長 |
女 |
4 | 否 | 陳冠福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
男 |
5 | 否 | 楊欽富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 |
男 |
6 | 否 | 王世芳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
女 |
7 | 否 | 廖泰翔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局長 |
男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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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林佑璘 |
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簡任技正 |
女 |
2 | 否 | 于俊明 |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
男 |
3 | 否 | 蘇志勳 |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
男 |
4 | 否 | 張桂鳳 |
國立屏東大學不動產經營學系 教授兼系主任 |
女 |
5 | 否 | 何芳子 |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顧問 |
女 |
6 | 否 | 張鈺光 |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
男 |
7 | 否 | 周良惠 |
交通部鐵道局 副組長 |
女 |
8 | 否 | 郭月雲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科長 |
女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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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3.03.19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 112.10.05 08:00 | 113.02.21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蕭委員麗敏辭任評選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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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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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左營高鐵科技之心公辦都市更新案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
實施方式 | 採「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權利變換」方式開發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高雄市左營區左東段18-3地號等43筆公有土地,面積總計25,956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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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申請人資格摘要(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案公開評選文件): 一、一般資格: (一)符合法令規定之本國公司及外國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 (二)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或由2家以上至多不得超過5家公司共同組成合作聯盟參與申請作業。。 (三)實收資本額:商三A+B標10億元以上、商三A標7億元以上、商三B標3億元以上、商四2億元以上。 二、其他財務條件(最近一年度〈111年〉或本案申請截止之日當月〈不計〉之前最近12個月之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 (一)淨值(權益)>實收資本額總額。 (二)總負債金額<資產總額80%。 (三)近3年無退票記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四)保險業須符合資本適足率及保險法相關規定。 三、開發能力:最近10年完成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辦公大樓、旅館、百貨商場、餐飲設施等)或符合本案都市計畫允許項目之建築開發實績: (一)商三A+B標單一實績3萬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6萬平方公尺以上。 (二)商三A標單一實績2萬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4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商三B標單一實績1萬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2萬平方公尺以上。 (四)商四標單一實績4千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8千平方公尺以上。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二、評選作業程序 本評選作業準用「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並分為資格審查、綜合評選2 階段辦理。 2.1 開標順序及文件齊備清查 2.1.1 本案開標順序 如同時有第一標、第二(A)標、第二(B)標之多數申請人,將優先開封第一標申請人之申請文件,並進行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如第一標全數或部分申請人資格審查通過,則不開封及保留第二(A)標、第二(B)標之申請文件及申請保證金;如未有第一標申請人或第一標申請人全數資格審查不符,則續就第二(A)標、第二(B)標之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 2.1.2 由主辦機關於資格審查當日開啟申請人所檢送申請文件,依申請文件查核表清查,各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之項目及份數是否備齊。 2.2 資格審查階段 2.2.1 本案有1 家(含)以上申請人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時,主辦機關於截止收件日次一個辦公日(民國○○年○○月○○日)上午10 時進行資格審查。 2.2.2 資格審查時,由主辦機關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本須知規定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疑義時,除申請書、合作聯盟協議書(無則免附)、申請人承諾事項函、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無則免附)、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惟如份數不足或光碟無法讀取時,得予補件)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本階段不拆封)等7 項不得補正外,由主 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說明,或經補正、說明後仍有疑義,列為不合格申請人。 2.2.3 主辦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審查合格者,應記載評選會日期及相關評選事宜,審查不合格者,應敘明其理由。不合格之申請人或主辦機關不繼續進行本案評選作業時,由主辦機關另行函知洽辦領回無息退還之申請保證金作業。 2.2.4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其項目、件數、形式須完整真實,內容須符合申請須知規定。若申報不實,無論是否已完成評選作業或是否已簽約,主辦機關得取消其資格或解約。 2.2.5 申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無論審查結果如何,概不退還。 2.2.6 除申請須知另有規定外,不合格之申請人或主辦機關不繼續進行本案評選作業時,由主辦機關另行函知申請人洽辦領回無息退還之申請保證金作業。 2.3 綜合評選階段 經資格審查評定之合格申請人得繼續參與綜合評選,由評選會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遞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程序如下: 2.3.1 本案合格申請人達1 家(含)以上時,方擇期進行綜合評選作業,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2 主辦機關依據合格申請人名單,函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綜合評選之評選會議時間、地點。合格申請人應就其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容並依規定時間列席評選會議進行簡報,以及接受評選會委員詢答。 2.3.3 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由工作小組先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是否符合本案之要求進行檢查,再由合格申請人進行簡報。簡報後由評選會評選,決定評選結果及名次。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簡報之辦理原則如下: 2.3.3.1 簡報時間與地點、細節由主辦機關另行發函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2.3.3.2 簡報順序依各合格申請人遞送投標文件時間為順序,後遞送者先簡報。 2.3.3.3 各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及答詢之總人數不得超過10 人(包含即席同步翻譯人員(若有),須為合格申請人(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領銜公司)經理級以上之人員或協力廠商、專業技術顧問之人員,且出席人員應備妥身分證及申請人出具之委託書(如公司負責人出席則無須檢附委託書)。超過出席人數上限之人員、未檢附身分證、委託書者,不得參與簡報。不依規定進行簡報者,「簡報與答詢」項目之評分以0 分計。 2.3.3.4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應依指定時間,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到,逾時10 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簡報與答詢」項目之配分以0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由評選委員逕依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進行書面評選並予評分,其中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則由工作小組依本評選作業須知規定計算分數後,提交評選委員確認後納入評分表。 2.3.3.5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2.3.3.6 每家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20 分鐘(第15 分鐘按鈴1 次,第20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並應於簡報時間內完成簡報,不得要求增加時間,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合格申請人如達3 家以上,主辦機關得另行調整簡報時間。合格申請人如達3 家(含)以上,每家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15 分鐘(第12 分鐘按鈴1 次,第15 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 2.3.3.7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申請人得於答詢前進行討論,時間以5 分鐘為限。答詢時間(不含評選委員提問及討論時間)合計以20 分鐘為限(第15 分鐘按鈴1 次,第20 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各合格申請人應於答詢時間內完成答詢,不得要求增加時間,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合格申請人如達3 家(含)以上,每家合格申請人答詢時間不得超過15 分鐘(第12 分鐘按鈴1 次,第15 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 2.3.3.8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評選會委員之答詢,除作為評選會會議紀錄外,得作為評選評決或簽約之依據。 2.3.3.9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如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2.3.3.10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所述之範圍。合格申請人得於現場發送簡報紙本、展示模型、播放電腦動畫,但若超出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所述範圍,不得納入評決。 2.3.4 綜合評選之項目及評選標準 2.3.4.1 評選會委員評分時,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由評選委員對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進行評選,其中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則由工作小組依本評選作業須知規定計算分數後,提交評選委員確認後納入評分表,經綜合評選會議給予評分及排序並於評選通過後,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4.2 本案為連結S 軸線科技廊帶產業發展、北城計畫及活化國有土地,落實高雄智慧城市政策及TOD 多元複合商業產業發展核心機能,並提升整體環境品質等公益目的,其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其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 壹、申請人團隊組織及實績:10% 貳、整體開發構想:25% 叁、管理維護計畫:10% 肆、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15% 伍、承諾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0% 陸、共同負擔比率承諾:25% 柒、簡報與答詢:5% 2.3.5 評分方式 評選會依各評選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依下列評選方式完成之綜合評選,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5.1 各出席評選委員應針對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一覽表規定辦理評選,不得變更或補充(例如:不得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各合格申請人變更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之回饋內容或要求增加回饋內容),並依評選項目配分,分別對各合格申請人進行評分。各項目分數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評選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相同之總評分及序位。 2.3.5.2 合格申請人之評分結果應符合申請須知規定,且其獲得出席評選委員平均評分達75 分以上者(計算至小數點第2 位,小數點第3 位採四捨五入),始得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5.3 若評選委員給予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未達70 分或超過90 分時,該評選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2.3.5.4 各出席評選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應按高低分排列序位,最高者排序為「1」,次高為「2」,其餘合格申請人之排序皆以「3」計。 2.3.5.5 確認取得序位總和排序資格之合格申請人後,由現場工作人員依各評選委員所評定之序位,加總合計為序位總和,以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次低者為次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分數最高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優先,如又再相同者,由主席抽籤決定之。 2.3.5.6 評選會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經評選會確認後作成下列決議之一,並列入會議紀錄: 2.3.5.6.1 除去與其他委員有明顯差異之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2.3.5.6.2 辦理複評。 2.3.5.6.3 不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2.3.5.6.4 維持原評選結果。 2.3.5.7 依第2.3.5.6.2.條規定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第2.3.5.6.1條或第2.3.5.6.3 條規定辦理。 2.3.6 評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2.3.6.1 案件名稱。 2.3.6.2 會議次別。 2.3.6.3 會議時間。 2.3.6.4 會議地點。 2.3.6.5 主席姓名。 2.3.6.6 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2.3.6.7 列席人員姓名。 2.3.6.8 紀錄人員姓名。 2.3.6.9 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2.3.6.10 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2.3.6.11 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2.3.6.12 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2.3.7 評選會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評選會不得拒絕。 2.3.8 評選會評選結果應簽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專門網頁,並以書面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2.3.9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簽約;簽約後發現者,應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如有損害並追償損失: 2.3.9.1 申請文件不符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規定。 2.3.9.2 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選結果。 2.3.9.3 依本須知第2.3.9.1 條及第2.3.9.2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如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得不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得追償損失。 2.3.10 評選結果若合格申請人經綜合評選均未達評選基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評選委員得不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主辦機關得另行辦理公告招商。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文件提送時間:自本案公告日(112年10月5日)起至截止收件日(113年2月21日)止上班期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暫停收件),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程序:以掛號郵寄、快遞或專人送達至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逾期不予受理,送達時間以主辦機關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認定。申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
原 公告日 | 112.10.05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3.03.19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3.02.21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5.7.2 公開評選文件光碟洽購 5.7.2.1 公開評選文件現場購買時間自公告日(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民國113年2月21日)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 時至12 時;下午1 時30 分至5 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開發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 號8 樓,連絡電話:07-3368333 轉2079)繳交工本費用新臺幣500 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5.7.2.2 公開評選文件函購時間自公告日次日(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1日止,檢附工本費用新臺幣600 元(含郵資)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本案案名、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訖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請申請人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保管金專戶 帳戶帳號:102103060068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5.7.2 公開評選文件光碟洽購 5.7.2.1 公開評選文件現場購買時間自公告日(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民國113年2月21日)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 時至12 時;下午1 時30 分至5 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開發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 號8 樓,連絡電話:07-3368333 轉2079)繳交工本費用新臺幣500 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5.7.2.2 公開評選文件函購時間自公告日次日(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1日止,檢附工本費用新臺幣600 元(含郵資)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本案案名、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訖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請申請人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保管金專戶 帳戶帳號:102103060068 |
保證金 | 商三基地(第一標):新臺幣(下同)1億元;商三(A)基地(1-1標):7,000萬元;商三(B)基地(1-2標):3,000萬元;商四基地:1,700萬元。元 |
評選委員總額 | 14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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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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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陳勇勝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
男 |
2 | 否 | 吳文彥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
男 |
3 | 否 | 張淑娟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局長 |
女 |
4 | 否 | 陳冠福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
男 |
5 | 否 | 楊欽富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 |
男 |
6 | 否 | 王世芳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
女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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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林佑璘 |
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簡任技正 |
女 |
2 | 否 | 于俊民 |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
男 |
3 | 否 | 蘇志勳 |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
男 |
4 | 否 | 張桂鳳 |
國立屏東大學不動產經營學系 教授兼系主任 |
女 |
5 | 否 | 何芳子 |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顧問 |
女 |
6 | 否 | 張鈺光 |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
男 |
7 | 否 | 周良惠 |
交通部鐵道局 副組長 |
女 |
8 | 否 | 郭月雲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科長 |
女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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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2.12.01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 112.10.05 08:00 | 113.02.21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釋疑暨補充公告(請至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網頁:首頁>訊息公告>最新消息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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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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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左營高鐵科技之心公辦都市更新案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
實施方式 | 採「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權利變換」方式開發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高雄市左營區左東段18-3地號等43筆公有土地,面積總計25,956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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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申請人資格摘要(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案公開評選文件): 一、一般資格: (一)符合法令規定之本國公司及外國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 (二)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或由2家以上至多不得超過5家公司共同組成合作聯盟參與申請作業。。 (三)實收資本額:商三A+B標10億元以上、商三A標7億元以上、商三B標3億元以上、商四2億元以上。 二、其他財務條件(最近一年度〈111年〉或本案申請截止之日當月〈不計〉之前最近12個月之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 (一)淨值(權益)>實收資本額總額。 (二)總負債金額<資產總額80%。 (三)近3年無退票記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四)保險業須符合資本適足率及保險法相關規定。 三、開發能力:最近10年完成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辦公大樓、旅館、百貨商場、餐飲設施等)或符合本案都市計畫允許項目之建築開發實績: (一)商三A+B標單一實績3萬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6萬平方公尺以上。 (二)商三A標單一實績2萬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4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商三B標單一實績1萬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2萬平方公尺以上。 (四)商四標單一實績4千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8千平方公尺以上。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二、評選作業程序 本評選作業準用「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並分為資格審查、綜合評選2 階段辦理。 2.1 開標順序及文件齊備清查 2.1.1 本案開標順序 如同時有第一標、第二(A)標、第二(B)標之多數申請人,將優先開封第一標申請人之申請文件,並進行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如第一標全數或部分申請人資格審查通過,則不開封及保留第二(A)標、第二(B)標之申請文件及申請保證金;如未有第一標申請人或第一標申請人全數資格審查不符,則續就第二(A)標、第二(B)標之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 2.1.2 由主辦機關於資格審查當日開啟申請人所檢送申請文件,依申請文件查核表清查,各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之項目及份數是否備齊。 2.2 資格審查階段 2.2.1 本案有1 家(含)以上申請人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時,主辦機關於截止收件日次一個辦公日(民國○○年○○月○○日)上午10 時進行資格審查。 2.2.2 資格審查時,由主辦機關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本須知規定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疑義時,除申請書、合作聯盟協議書(無則免附)、申請人承諾事項函、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無則免附)、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惟如份數不足或光碟無法讀取時,得予補件)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本階段不拆封)等7 項不得補正外,由主 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說明,或經補正、說明後仍有疑義,列為不合格申請人。 2.2.3 主辦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審查合格者,應記載評選會日期及相關評選事宜,審查不合格者,應敘明其理由。不合格之申請人或主辦機關不繼續進行本案評選作業時,由主辦機關另行函知洽辦領回無息退還之申請保證金作業。 2.2.4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其項目、件數、形式須完整真實,內容須符合申請須知規定。若申報不實,無論是否已完成評選作業或是否已簽約,主辦機關得取消其資格或解約。 2.2.5 申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無論審查結果如何,概不退還。 2.2.6 除申請須知另有規定外,不合格之申請人或主辦機關不繼續進行本案評選作業時,由主辦機關另行函知申請人洽辦領回無息退還之申請保證金作業。 2.3 綜合評選階段 經資格審查評定之合格申請人得繼續參與綜合評選,由評選會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遞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程序如下: 2.3.1 本案合格申請人達1 家(含)以上時,方擇期進行綜合評選作業,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2 主辦機關依據合格申請人名單,函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綜合評選之評選會議時間、地點。合格申請人應就其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容並依規定時間列席評選會議進行簡報,以及接受評選會委員詢答。 2.3.3 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由工作小組先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是否符合本案之要求進行檢查,再由合格申請人進行簡報。簡報後由評選會評選,決定評選結果及名次。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簡報之辦理原則如下: 2.3.3.1 簡報時間與地點、細節由主辦機關另行發函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2.3.3.2 簡報順序依各合格申請人遞送投標文件時間為順序,後遞送者先簡報。 2.3.3.3 各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及答詢之總人數不得超過10 人(包含即席同步翻譯人員(若有),須為合格申請人(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領銜公司)經理級以上之人員或協力廠商、專業技術顧問之人員,且出席人員應備妥身分證及申請人出具之委託書(如公司負責人出席則無須檢附委託書)。超過出席人數上限之人員、未檢附身分證、委託書者,不得參與簡報。不依規定進行簡報者,「簡報與答詢」項目之評分以0 分計。 2.3.3.4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應依指定時間,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到,逾時10 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簡報與答詢」項目之配分以0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由評選委員逕依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進行書面評選並予評分,其中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則由工作小組依本評選作業須知規定計算分數後,提交評選委員確認後納入評分表。 2.3.3.5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2.3.3.6 每家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20 分鐘(第15 分鐘按鈴1 次,第20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並應於簡報時間內完成簡報,不得要求增加時間,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合格申請人如達3 家以上,主辦機關得另行調整簡報時間。合格申請人如達3 家(含)以上,每家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15 分鐘(第12 分鐘按鈴1 次,第15 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 2.3.3.7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申請人得於答詢前進行討論,時間以5 分鐘為限。答詢時間(不含評選委員提問及討論時間)合計以20 分鐘為限(第15 分鐘按鈴1 次,第20 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各合格申請人應於答詢時間內完成答詢,不得要求增加時間,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合格申請人如達3 家(含)以上,每家合格申請人答詢時間不得超過15 分鐘(第12 分鐘按鈴1 次,第15 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 2.3.3.8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評選會委員之答詢,除作為評選會會議紀錄外,得作為評選評決或簽約之依據。 2.3.3.9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如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2.3.3.10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所述之範圍。合格申請人得於現場發送簡報紙本、展示模型、播放電腦動畫,但若超出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所述範圍,不得納入評決。 2.3.4 綜合評選之項目及評選標準 2.3.4.1 評選會委員評分時,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由評選委員對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進行評選,其中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則由工作小組依本評選作業須知規定計算分數後,提交評選委員確認後納入評分表,經綜合評選會議給予評分及排序並於評選通過後,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4.2 本案為連結S 軸線科技廊帶產業發展、北城計畫及活化國有土地,落實高雄智慧城市政策及TOD 多元複合商業產業發展核心機能,並提升整體環境品質等公益目的,其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其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 壹、申請人團隊組織及實績:10% 貳、整體開發構想:25% 叁、管理維護計畫:10% 肆、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15% 伍、承諾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0% 陸、共同負擔比率承諾:25% 柒、簡報與答詢:5% 2.3.5 評分方式 評選會依各評選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依下列評選方式完成之綜合評選,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5.1 各出席評選委員應針對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一覽表規定辦理評選,不得變更或補充(例如:不得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各合格申請人變更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之回饋內容或要求增加回饋內容),並依評選項目配分,分別對各合格申請人進行評分。各項目分數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評選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相同之總評分及序位。 2.3.5.2 合格申請人之評分結果應符合申請須知規定,且其獲得出席評選委員平均評分達75 分以上者(計算至小數點第2 位,小數點第3 位採四捨五入),始得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5.3 若評選委員給予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未達70 分或超過90 分時,該評選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2.3.5.4 各出席評選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應按高低分排列序位,最高者排序為「1」,次高為「2」,其餘合格申請人之排序皆以「3」計。 2.3.5.5 確認取得序位總和排序資格之合格申請人後,由現場工作人員依各評選委員所評定之序位,加總合計為序位總和,以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次低者為次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分數最高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優先,如又再相同者,由主席抽籤決定之。 2.3.5.6 評選會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經評選會確認後作成下列決議之一,並列入會議紀錄: 2.3.5.6.1 除去與其他委員有明顯差異之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2.3.5.6.2 辦理複評。 2.3.5.6.3 不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2.3.5.6.4 維持原評選結果。 2.3.5.7 依第2.3.5.6.2.條規定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第2.3.5.6.1條或第2.3.5.6.3 條規定辦理。 2.3.6 評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2.3.6.1 案件名稱。 2.3.6.2 會議次別。 2.3.6.3 會議時間。 2.3.6.4 會議地點。 2.3.6.5 主席姓名。 2.3.6.6 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2.3.6.7 列席人員姓名。 2.3.6.8 紀錄人員姓名。 2.3.6.9 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2.3.6.10 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2.3.6.11 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2.3.6.12 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2.3.7 評選會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評選會不得拒絕。 2.3.8 評選會評選結果應簽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專門網頁,並以書面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2.3.9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簽約;簽約後發現者,應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如有損害並追償損失: 2.3.9.1 申請文件不符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規定。 2.3.9.2 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選結果。 2.3.9.3 依本須知第2.3.9.1 條及第2.3.9.2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如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得不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得追償損失。 2.3.10 評選結果若合格申請人經綜合評選均未達評選基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評選委員得不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主辦機關得另行辦理公告招商。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文件提送時間:自本案公告日(112年10月5日)起至截止收件日(113年2月21日)止上班期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暫停收件),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程序:以掛號郵寄、快遞或專人送達至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逾期不予受理,送達時間以主辦機關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認定。申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
原 公告日 | 112.10.05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2.12.01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3.02.21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5.7.2 公開評選文件光碟洽購 5.7.2.1 公開評選文件現場購買時間自公告日(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民國113年2月21日)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 時至12 時;下午1 時30 分至5 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開發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 號8 樓,連絡電話:07-3368333 轉2079)繳交工本費用新臺幣500 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5.7.2.2 公開評選文件函購時間自公告日次日(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1日止,檢附工本費用新臺幣600 元(含郵資)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本案案名、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訖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請申請人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保管金專戶 帳戶帳號:102103060068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5.7.2 公開評選文件光碟洽購 5.7.2.1 公開評選文件現場購買時間自公告日(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民國113年2月21日)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 時至12 時;下午1 時30 分至5 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開發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 號8 樓,連絡電話:07-3368333 轉2079)繳交工本費用新臺幣500 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5.7.2.2 公開評選文件函購時間自公告日次日(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1日止,檢附工本費用新臺幣600 元(含郵資)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本案案名、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訖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請申請人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保管金專戶 帳戶帳號:102103060068 |
保證金 | 商三基地(第一標):新臺幣(下同)1億元;商三(A)基地(1-1標):7,000萬元;商三(B)基地(1-2標):3,000萬元;商四基地:1,700萬元。元 |
評選委員總額 | 14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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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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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陳勇勝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
男 |
2 | 否 | 吳文彥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
男 |
3 | 否 | 張淑娟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局長 |
女 |
4 | 否 | 陳冠福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
男 |
5 | 否 | 楊欽富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 |
男 |
6 | 否 | 王世芳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
女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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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林佑璘 |
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簡任技正 |
女 |
2 | 否 | 于俊民 |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
男 |
3 | 否 | 蘇志勳 |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
男 |
4 | 否 | 張桂鳳 |
國立屏東大學不動產經營學系 教授兼系主任 |
女 |
5 | 否 | 何芳子 |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顧問 |
女 |
6 | 否 | 張鈺光 |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
男 |
7 | 否 | 周良惠 |
交通部鐵道局 副組長 |
女 |
8 | 否 | 郭月雲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科長 |
女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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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2.10.05 08:00 |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 112.10.05 08:00 | 113.02.21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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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左營高鐵科技之心公辦都市更新案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
實施方式 | 採「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權利變換」方式開發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高雄市左營區左東段18-3地號等43筆公有土地,面積總計25,956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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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申請人資格摘要(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案公開評選文件): 一、一般資格: (一)符合法令規定之本國公司及外國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 (二)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或由2家以上至多不得超過5家公司共同組成合作聯盟參與申請作業。。 (三)實收資本額:商三A+B標10億元以上、商三A標7億元以上、商三B標3億元以上、商四2億元以上。 二、其他財務條件(最近一年度〈111年〉或本案申請截止之日當月〈不計〉之前最近12個月之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 (一)淨值(權益)>實收資本額總額。 (二)總負債金額<資產總額80%。 (三)近3年無退票記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四)保險業須符合資本適足率及保險法相關規定。 三、開發能力:最近10年完成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辦公大樓、旅館、百貨商場、餐飲設施等)或符合本案都市計畫允許項目之建築開發實績: (一)商三A+B標單一實績3萬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6萬平方公尺以上。 (二)商三A標單一實績2萬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4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商三B標單一實績1萬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2萬平方公尺以上。 (四)商四標單一實績4千平方公尺以上、累計實績8千平方公尺以上。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二、評選作業程序 本評選作業準用「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並分為資格審查、綜合評選2 階段辦理。 2.1 開標順序及文件齊備清查 2.1.1 本案開標順序 如同時有第一標、第二(A)標、第二(B)標之多數申請人,將優先開封第一標申請人之申請文件,並進行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如第一標全數或部分申請人資格審查通過,則不開封及保留第二(A)標、第二(B)標之申請文件及申請保證金;如未有第一標申請人或第一標申請人全數資格審查不符,則續就第二(A)標、第二(B)標之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 2.1.2 由主辦機關於資格審查當日開啟申請人所檢送申請文件,依申請文件查核表清查,各申請人所送申請文件之項目及份數是否備齊。 2.2 資格審查階段 2.2.1 本案有1 家(含)以上申請人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時,主辦機關於截止收件日次一個辦公日(民國○○年○○月○○日)上午10 時進行資格審查。 2.2.2 資格審查時,由主辦機關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本須知規定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疑義時,除申請書、合作聯盟協議書(無則免附)、申請人承諾事項函、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無則免附)、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惟如份數不足或光碟無法讀取時,得予補件)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本階段不拆封)等7 項不得補正外,由主 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說明,或經補正、說明後仍有疑義,列為不合格申請人。 2.2.3 主辦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審查合格者,應記載評選會日期及相關評選事宜,審查不合格者,應敘明其理由。不合格之申請人或主辦機關不繼續進行本案評選作業時,由主辦機關另行函知洽辦領回無息退還之申請保證金作業。 2.2.4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其項目、件數、形式須完整真實,內容須符合申請須知規定。若申報不實,無論是否已完成評選作業或是否已簽約,主辦機關得取消其資格或解約。 2.2.5 申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無論審查結果如何,概不退還。 2.2.6 除申請須知另有規定外,不合格之申請人或主辦機關不繼續進行本案評選作業時,由主辦機關另行函知申請人洽辦領回無息退還之申請保證金作業。 2.3 綜合評選階段 經資格審查評定之合格申請人得繼續參與綜合評選,由評選會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遞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程序如下: 2.3.1 本案合格申請人達1 家(含)以上時,方擇期進行綜合評選作業,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2 主辦機關依據合格申請人名單,函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綜合評選之評選會議時間、地點。合格申請人應就其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容並依規定時間列席評選會議進行簡報,以及接受評選會委員詢答。 2.3.3 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由工作小組先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是否符合本案之要求進行檢查,再由合格申請人進行簡報。簡報後由評選會評選,決定評選結果及名次。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簡報之辦理原則如下: 2.3.3.1 簡報時間與地點、細節由主辦機關另行發函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2.3.3.2 簡報順序依各合格申請人遞送投標文件時間為順序,後遞送者先簡報。 2.3.3.3 各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及答詢之總人數不得超過10 人(包含即席同步翻譯人員(若有),須為合格申請人(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領銜公司)經理級以上之人員或協力廠商、專業技術顧問之人員,且出席人員應備妥身分證及申請人出具之委託書(如公司負責人出席則無須檢附委託書)。超過出席人數上限之人員、未檢附身分證、委託書者,不得參與簡報。不依規定進行簡報者,「簡報與答詢」項目之評分以0 分計。 2.3.3.4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應依指定時間,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到,逾時10 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簡報與答詢」項目之配分以0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由評選委員逕依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進行書面評選並予評分,其中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則由工作小組依本評選作業須知規定計算分數後,提交評選委員確認後納入評分表。 2.3.3.5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2.3.3.6 每家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20 分鐘(第15 分鐘按鈴1 次,第20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並應於簡報時間內完成簡報,不得要求增加時間,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合格申請人如達3 家以上,主辦機關得另行調整簡報時間。合格申請人如達3 家(含)以上,每家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15 分鐘(第12 分鐘按鈴1 次,第15 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 2.3.3.7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申請人得於答詢前進行討論,時間以5 分鐘為限。答詢時間(不含評選委員提問及討論時間)合計以20 分鐘為限(第15 分鐘按鈴1 次,第20 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各合格申請人應於答詢時間內完成答詢,不得要求增加時間,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合格申請人如達3 家(含)以上,每家合格申請人答詢時間不得超過15 分鐘(第12 分鐘按鈴1 次,第15 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 2.3.3.8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評選會委員之答詢,除作為評選會會議紀錄外,得作為評選評決或簽約之依據。 2.3.3.9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如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2.3.3.10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所述之範圍。合格申請人得於現場發送簡報紙本、展示模型、播放電腦動畫,但若超出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所述範圍,不得納入評決。 2.3.4 綜合評選之項目及評選標準 2.3.4.1 評選會委員評分時,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由評選委員對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進行評選,其中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則由工作小組依本評選作業須知規定計算分數後,提交評選委員確認後納入評分表,經綜合評選會議給予評分及排序並於評選通過後,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4.2 本案為連結S 軸線科技廊帶產業發展、北城計畫及活化國有土地,落實高雄智慧城市政策及TOD 多元複合商業產業發展核心機能,並提升整體環境品質等公益目的,其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其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 壹、申請人團隊組織及實績:10% 貳、整體開發構想:25% 叁、管理維護計畫:10% 肆、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15% 伍、承諾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0% 陸、共同負擔比率承諾:25% 柒、簡報與答詢:5% 2.3.5 評分方式 評選會依各評選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依下列評選方式完成之綜合評選,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5.1 各出席評選委員應針對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一覽表規定辦理評選,不得變更或補充(例如:不得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各合格申請人變更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之回饋內容或要求增加回饋內容),並依評選項目配分,分別對各合格申請人進行評分。各項目分數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評選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相同之總評分及序位。 2.3.5.2 合格申請人之評分結果應符合申請須知規定,且其獲得出席評選委員平均評分達75 分以上者(計算至小數點第2 位,小數點第3 位採四捨五入),始得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3.5.3 若評選委員給予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未達70 分或超過90 分時,該評選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2.3.5.4 各出席評選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應按高低分排列序位,最高者排序為「1」,次高為「2」,其餘合格申請人之排序皆以「3」計。 2.3.5.5 確認取得序位總和排序資格之合格申請人後,由現場工作人員依各評選委員所評定之序位,加總合計為序位總和,以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次低者為次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分數最高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優先,如又再相同者,由主席抽籤決定之。 2.3.5.6 評選會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經評選會確認後作成下列決議之一,並列入會議紀錄: 2.3.5.6.1 除去與其他委員有明顯差異之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2.3.5.6.2 辦理複評。 2.3.5.6.3 不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2.3.5.6.4 維持原評選結果。 2.3.5.7 依第2.3.5.6.2.條規定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第2.3.5.6.1條或第2.3.5.6.3 條規定辦理。 2.3.6 評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2.3.6.1 案件名稱。 2.3.6.2 會議次別。 2.3.6.3 會議時間。 2.3.6.4 會議地點。 2.3.6.5 主席姓名。 2.3.6.6 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2.3.6.7 列席人員姓名。 2.3.6.8 紀錄人員姓名。 2.3.6.9 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2.3.6.10 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2.3.6.11 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2.3.6.12 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2.3.7 評選會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評選會不得拒絕。 2.3.8 評選會評選結果應簽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專門網頁,並以書面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2.3.9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簽約;簽約後發現者,應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如有損害並追償損失: 2.3.9.1 申請文件不符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規定。 2.3.9.2 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選結果。 2.3.9.3 依本須知第2.3.9.1 條及第2.3.9.2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如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得不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得追償損失。 2.3.10 評選結果若合格申請人經綜合評選均未達評選基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評選委員得不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主辦機關得另行辦理公告招商。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文件提送時間:自本案公告日(112年10月5日)起至截止收件日(113年2月21日)止上班期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暫停收件),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程序:以掛號郵寄、快遞或專人送達至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逾期不予受理,送達時間以主辦機關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認定。申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
公告日 | 112.10.05 |
申請截止日 | 113.02.21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5.7.2 公開評選文件光碟洽購 5.7.2.1 公開評選文件現場購買時間自公告日(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民國113年2月21日)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 時至12 時;下午1 時30 分至5 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開發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 號8 樓,連絡電話:07-3368333 轉2079)繳交工本費用新臺幣500 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5.7.2.2 公開評選文件函購時間自公告日次日(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1日止,檢附工本費用新臺幣600 元(含郵資)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本案案名、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訖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請申請人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保管金專戶 帳戶帳號:102103060068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5.7.2 公開評選文件光碟洽購 5.7.2.1 公開評選文件現場購買時間自公告日(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民國113年2月21日)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 時至12 時;下午1 時30 分至5 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開發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 號8 樓,連絡電話:07-3368333 轉2079)繳交工本費用新臺幣500 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5.7.2.2 公開評選文件函購時間自公告日次日(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1日止,檢附工本費用新臺幣600 元(含郵資)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本案案名、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訖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請申請人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保管金專戶 帳戶帳號:102103060068 |
保證金 | 商三基地(第一標):新臺幣(下同)1億元;商三(A)基地(1-1標):7,000萬元;商三(B)基地(1-2標):3,000萬元;商四基地:1,700萬元。元 |
評選委員總額 | 15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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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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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陳勇勝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
男 |
2 | 否 | 吳文彥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
男 |
3 | 否 | 張淑娟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局長 |
女 |
4 | 否 | 陳冠福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
男 |
5 | 否 | 楊欽富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 |
男 |
6 | 否 | 王世芳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
女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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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林佑璘 |
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簡任技正 |
女 |
2 | 否 | 于俊民 |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
男 |
3 | 否 | 蕭麗敏 |
政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所長 |
女 |
4 | 否 | 蘇志勳 |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
男 |
5 | 否 | 張桂鳳 |
國立屏東大學不動產經營學系 教授兼系主任 |
女 |
6 | 否 | 何芳子 |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顧問 |
女 |
7 | 否 | 張鈺光 |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
男 |
8 | 否 | 周良惠 |
交通部鐵道局 副組長 |
女 |
9 | 否 | 郭月雲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科長 |
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