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6.25 08:00
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3.06.25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3次) 112.12.05 08:00 113.04.23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公告評選委員名單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2011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644地號等8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實施方式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本基地位於中華路二段、中華路二段303巷、中華路二段307巷及中華路二段315巷5弄所圍成之街廓,屬於完整街廓,鄰近南機場夜市及預定捷運萬大線LG03站。
基地範圍包含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644、644-1、644-2、645-6、652、652-1、652-2、652-3地號等8筆土地,計畫範圍總面積共計3,898平方公尺,其中645-6地號為國有土地(中華民國所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管理機關),644、644-1、644-2地號則為公私共有(臺北市與私人共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市有持分之管理機關)。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暨協助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 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二)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各成員,須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公司須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出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單一公司及合作聯盟申請人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五)合作聯盟成員於提出申請及後續評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 財務能力
(一)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整以上。
(二)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應達新臺幣2億元整以上。上開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三)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且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且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 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3%。
4. 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轉投資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簡稱AMC),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以上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三、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者證明文件,及具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H類建築始予計列),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 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告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資格審查階段選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合計100分):
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依據評選項目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另得增選次優申請人,作為最優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簽約時遞補簽約之備位。評選項目如下:
1. 出資計畫書:(1)整體開發構想、(2)建築計畫、(3)營建計畫、(4)管理維護計畫((1)至(4)項計40分)、(5)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分)、(6)創意回饋(5分)、(7)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15分)。
2. 簡報與答詢(10分)。
3. 共同負擔比率(15分)。

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113/04/23 下午5時
原 公告日 112.12.05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3.06.25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3.04.23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4巷50號1樓 (2023年12月5日開始現場販售),詳細內容請參閱本中心招商公告。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份新臺幣6,000元,現金支付
保證金 一、申請保證金:2,000萬元 ;二、履約保證金:6,400萬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thurc.taipei/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301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2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結束後公告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簡瑟芳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2 劉筱蕾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綜合事業部副主任
3 詹育齊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總工程司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劉明滄 劉明滄建築師事務所
負責人
2 廖慧燕 廖慧燕建築師事務所
負責人
3 蕭麗敏 政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負責人
4 何芳子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基金會
董事長
5 許阿雪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董事
6 孫振義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
教授
7 于俊明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8 謝慧鶯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資深副總經理
9 鐘少佑 中泰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負責人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李宜珊、李昆翰
聯絡人單位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聯絡人電話 (02)2516-1855 分機222
聯絡人傳真
聯絡人電子郵件 liyishan@thurc.org.tw;lee1017@t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3.06.21 08:00 評選結果公告 113.06.21 08:00 113.06.22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2011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644地號等8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實施方式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本基地位於中華路二段、中華路二段303巷、中華路二段307巷及中華路二段315巷5弄所圍成之街廓,屬於完整街廓,鄰近南機場夜市及預定捷運萬大線LG03站。
基地範圍包含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644、644-1、644-2、645-6、652、652-1、652-2、652-3地號等8筆土地,計畫範圍總面積共計3,898平方公尺,其中645-6地號為國有土地(中華民國所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管理機關),644、644-1、644-2地號則為公私共有(臺北市與私人共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市有持分之管理機關)。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暨協助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thurc.taipei/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360

評選程序說明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評選日期 113.06.19 14:00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3.06.19 18:00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113.06.21 08:00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113.06.22 17:00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評選結束後公告

資格審查結果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1 將捷股份有限公司
2 都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結果

有最優申請人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評選結果
1 將捷股份有限公司 (86691968) (最優申請人) 最優申請人
2 都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7986776) (次優申請人) 次優申請人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李宜珊、李昆翰
聯絡人單位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聯絡人電話 (02)2516-1855 分機222
聯絡人傳真
聯絡人電子郵件 liyishan@thurc.org.tw;lee1017@t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3.06.21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112.12.05 08:00 113.04.23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變更委員名單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2011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644地號等8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實施方式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本基地位於中華路二段、中華路二段303巷、中華路二段307巷及中華路二段315巷5弄所圍成之街廓,屬於完整街廓,鄰近南機場夜市及預定捷運萬大線LG03站。
基地範圍包含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644、644-1、644-2、645-6、652、652-1、652-2、652-3地號等8筆土地,計畫範圍總面積共計3,898平方公尺,其中645-6地號為國有土地(中華民國所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管理機關),644、644-1、644-2地號則為公私共有(臺北市與私人共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市有持分之管理機關)。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暨協助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 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二)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各成員,須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公司須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出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單一公司及合作聯盟申請人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五)合作聯盟成員於提出申請及後續評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 財務能力
(一)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整以上。
(二)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應達新臺幣2億元整以上。上開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三)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且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且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 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3%。
4. 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轉投資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簡稱AMC),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以上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三、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者證明文件,及具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H類建築始予計列),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 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告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資格審查階段選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合計100分):
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依據評選項目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另得增選次優申請人,作為最優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簽約時遞補簽約之備位。評選項目如下:
1. 出資計畫書:(1)整體開發構想、(2)建築計畫、(3)營建計畫、(4)管理維護計畫((1)至(4)項計40分)、(5)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分)、(6)創意回饋(5分)、(7)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15分)。
2. 簡報與答詢(10分)。
3. 共同負擔比率(15分)。

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113/04/23 下午5時
原 公告日 112.12.05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3.06.21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3.04.23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4巷50號1樓 (2023年12月5日開始現場販售),詳細內容請參閱本中心招商公告。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份新臺幣6,000元,現金支付
保證金 一、申請保證金:2,000萬元 ;二、履約保證金:6,400萬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thurc.taipei/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301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評選結束後公告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李宜珊、李昆翰
聯絡人單位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聯絡人電話 (02)2516-1855 分機222
聯絡人傳真
聯絡人電子郵件 liyishan@thurc.org.tw;lee1017@t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3.01.25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2.12.05 08:00 113.04.23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本次補充公告內容涉及廠商都更實績應附文件修正,將延長公告招商截止日期至113年4月23日。檢附公開評選文件補充公告,供各位潛在出資者參閱。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2011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644地號等8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實施方式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本基地位於中華路二段、中華路二段303巷、中華路二段307巷及中華路二段315巷5弄所圍成之街廓,屬於完整街廓,鄰近南機場夜市及預定捷運萬大線LG03站。
基地範圍包含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644、644-1、644-2、645-6、652、652-1、652-2、652-3地號等8筆土地,計畫範圍總面積共計3,898平方公尺,其中645-6地號為國有土地(中華民國所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管理機關),644、644-1、644-2地號則為公私共有(臺北市與私人共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市有持分之管理機關)。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暨協助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 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二)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各成員,須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公司須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出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單一公司及合作聯盟申請人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五)合作聯盟成員於提出申請及後續評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 財務能力
(一)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整以上。
(二)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應達新臺幣2億元整以上。上開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三)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且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且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 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3%。
4. 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轉投資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簡稱AMC),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以上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三、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者證明文件,及具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H類建築始予計列),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 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告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資格審查階段選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合計100分):
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依據評選項目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另得增選次優申請人,作為最優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簽約時遞補簽約之備位。評選項目如下:
1. 出資計畫書:(1)整體開發構想、(2)建築計畫、(3)營建計畫、(4)管理維護計畫((1)至(4)項計40分)、(5)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分)、(6)創意回饋(5分)、(7)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15分)。
2. 簡報與答詢(10分)。
3. 共同負擔比率(15分)。

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113/04/23 下午5時
原 公告日 112.12.05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3.01.25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3.04.23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4巷50號1樓 (2023年12月5日開始現場販售),詳細內容請參閱本中心招商公告。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份新臺幣6,000元,現金支付
保證金 一、申請保證金:2,000萬元 ;二、履約保證金:6,400萬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thurc.taipei/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301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李宜珊、李昆翰
聯絡人單位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聯絡人電話 (02)2516-1855 分機222
聯絡人傳真
聯絡人電子郵件 liyishan@thurc.org.tw;lee1017@t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12.06 08:00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112.12.05 08:00 113.03.26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2011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644地號等8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實施方式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本基地位於中華路二段、中華路二段303巷、中華路二段307巷及中華路二段315巷5弄所圍成之街廓,屬於完整街廓,鄰近南機場夜市及預定捷運萬大線LG03站。
基地範圍包含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644、644-1、644-2、645-6、652、652-1、652-2、652-3地號等8筆土地,計畫範圍總面積共計3,898平方公尺,其中645-6地號為國有土地(中華民國所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管理機關),644、644-1、644-2地號則為公私共有(臺北市與私人共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市有持分之管理機關)。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暨協助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 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二)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各成員,須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公司須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出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單一公司及合作聯盟申請人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五)合作聯盟成員於提出申請及後續評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 財務能力
(一)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整以上。
(二)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應達新臺幣2億元整以上。上開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三)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且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且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 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3%。
4. 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轉投資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簡稱AMC),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以上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三、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除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者,並出具曾申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相關函文影本,並具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H類建築始予計列),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 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告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資格審查階段選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合計100分):
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依據評選項目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另得增選次優申請人,作為最優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簽約時遞補簽約之備位。評選項目如下:
1. 出資計畫書:(1)整體開發構想、(2)建築計畫、(3)營建計畫、(4)管理維護計畫((1)至(4)項計40分)、(5)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分)、(6)創意回饋(5分)、(7)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15分)。
2. 簡報與答詢(10分)。
3. 共同負擔比率(15分)。

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113/03/26 下午5時
公告日 112.12.05
申請截止日 113.03.26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4巷50號1樓 (2023年12月5日開始現場販售),詳細內容請參閱本中心招商公告。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份新臺幣6,000元,現金支付
保證金 一、申請保證金:2,000萬元 ;二、履約保證金:6,400萬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thurc.taipei/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268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李宜珊、李昆翰
聯絡人單位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聯絡人電話 (02)2516-1855 分機222
聯絡人傳真
聯絡人電子郵件 liyishan@thurc.org.tw;lee1017@t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09.14 08:00 公開閱覽(第1次) 112.09.13 08:00 112.09.26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2011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644地號等8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出資者招商案
實施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本基地位於中華路二段、中華路二段303巷、中華路二段307巷及中華路二段315巷5弄所圍成之街廓,屬於完整街廓,鄰近南機場夜市及預定捷運萬大線LG03站。
基地範圍包含臺北市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644、644-1、644-2、645-6、652、652-1、652-2、652-3地號等8筆土地,計畫範圍總面積共計3,898平方公尺,其中645-6地號為國有土地(中華民國所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管理機關),644、644-1、644-2地號則為公私共有(臺北市與私人共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市有持分之管理機關)。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暨協助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本案目前為公開閱覽階段,詳細資訊請參閱本中心官網公告資訊。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thurc.taipei/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226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李宜珊專案規劃師、李昆翰專案規劃師
聯絡人單位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聯絡人電話 (02)2516-1855 分機674
聯絡人傳真
聯絡人電子郵件 liyishan@thurc.org.tw;lee1017@thurc.org.tw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