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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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3.05.20 08:00 | 公開閱覽(第1次) | 113.05.20 08:00 | 113.06.03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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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高雄市前鎮區亞灣智慧公宅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
主辦機關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主辦機關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主管機關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委託本局辦理公開評選都市更新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本案基地位於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二小段586地號,位於復興三路與啟聖街口,為第四種住宅區。 二、基地面積:14,267.26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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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建築主管機關核定本案之開工日之次日起5年內取得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本案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一般資格」、「財務能力資格」以及「開發能力資格」。 一、通則 (一)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得指定至多一家協力廠商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或由2家以上至多不得超過3家公司共同組成合作聯盟參與申請作業。 (二)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 (三)合作聯盟於本案申請階段及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非經主辦機關同意,所有成員及領銜公司皆不得變更。 (四)本案協力廠商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且每一協力廠商僅得作為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如有違反,該協力廠商之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於各申請人均不予審酌,視為各申請人均無該協力廠商。 (五)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包括建築師及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廠商)於委託實施契約期間不得變更;如於委託實施契約期間欲更換該協力廠商時,更換後之建築師或協力廠商之能力資格應不低於原建築師或協力廠商,並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一般資格 申請人以符合申請須知第4.4.1條規定 (一)單一公司申請人: 本案申請人及其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不得超過一家)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 (1)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規定,及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本案允許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金控公司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AMC)結合專業第三人(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協力廠商業績合併計算申請人之開發能力),並由保險公司或AMC為單一申請人方式申請。 2.外國公司:依外國法律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者。惟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個人於其他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之外國公司及其在台設立之分公司,均不得參與本案之投標。 3.上述之本國公司或外國公司應成立達3年以上。 (二)合作聯盟 1.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其組成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並分別指明之。 2.各組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皆需符合本須知第4.4.1條之資格規定。 3.合作聯盟組成成員須提出合作聯盟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權利義務及各成員於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並應經中華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三、財務資格 (一)實收資本額: 1.單一公司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總額應達新臺幣5億元(含)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含)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 (二)申請人最近1年度(112年)或本案申請截止日前最近1季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公司申請人、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淨值(權益總額)皆不低於實收資本額總額。 2.單一公司申請人、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總負債金額皆不超過淨值(權益總額)4倍。 3.單一公司申請人、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流動資產皆不得低於流動負債。 (三)單一公司申請人、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最近3年應無退票記錄及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四)申請人如為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應符合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不受本申請須知第4.5.2條規定之限制。其所提送之證明文件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辦法」第5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合格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資本適足率分析表、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查核表等。 (五)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單一公司申請人、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最近3年已完成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最近一期已完成繳納營業稅。 (六)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依本申請須知規定由申請人所提出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四、開發能力資格 (一)於本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單一公司申請人及其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或合作聯盟申請人合併計算開發能力實績,曾完成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之建築開發實績,其單一個案實績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30,000平方公尺且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60,000平方公尺。 (二)前述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占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申請人已提供之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所占實績比例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公司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 (三)符合前述第4.6.1條所載資格者如為協力廠商,並應檢附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並經中華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 113.06.03 17:00 |
附加說明 | 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N020100.jsp?PKPAGE=KDA050700&PK01=KDA050700001202308001 |
評選會成立日期 | 112.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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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總額 | 13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依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公開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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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王啓川 |
高雄市政府 副秘書長 |
男 |
2 | 否 | 吳文彥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
男 |
3 | 否 | 黃榮慶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副局長 |
男 |
4 | 否 | 陸奇峯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專門委員 |
男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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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蘇瑛敏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教授 |
女 |
2 | 否 | 蕭麗敏 |
政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所長 |
女 |
3 | 否 | 林佑璘 |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簡任技正 |
女 |
4 | 否 | 簡瑟芳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
女 |
5 | 否 | 袁如瑩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聯合開發處 處長 |
女 |
6 | 否 | 劉曜華 |
逢甲大學都市計畫及空間資訊學系 副教授 |
男 |
7 | 否 | 柯茂榮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 |
男 |
8 | 否 | 于俊明 |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
男 |
9 | 否 | 張鈺光 |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 助理教授 |
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