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東區中央段1141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暨權利變換計畫案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評選委員會名單公告

113.05.22 08:00
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第1次 113.05.22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3.05.07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113.02.23 公開閱覽(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3.05.22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3.05.06 08:00 113.07.29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更正資訊網公告資訊評選文件領取地點及保證金刪除餘字元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3001
區位 新竹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竹市東區中央段1141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暨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辦機關 新竹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主管機關地址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新竹市政府『新竹市東區中央段1141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並鼓勵民間參與政府主導推動之都市更新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公開評選乙方為本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完成期限 自開工日起算四年內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
1. 申請人以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規定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單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日前成立之公司)為限,不得由2家(含)以上之公司共同申請。
2. 財務一般資格:
(1) 申請人在申請截止日前3年內須無退票紀錄(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以後(含公告日))。
(2) 申請人當期(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以後(含公告日))無金融機構揭露期限內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
(3) 申請人已完成繳納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3. 申請人所組之團隊成員(含協力廠商)須具備開業建築師及執業都市計畫技師之資格。
二、開發能力資格
於申請截止日前6年內,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完成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 25,000 平方公尺(含)以上。上述開發實績之認定以使用執照內容記載為準,至於單一使用執照至少須含一棟地面十六層(含)以上建築始得計算累計於建築開發實績。
三、財務能力資格:申請人最近二年全部年度財務報表及其所附報表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以上財務能力資格各年度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最低應為新臺幣1.6億元(含)以上。
2. 申請人之公司淨值應高於實收資本額。
3. 申請人之流動資產應高於流動負債。
四、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一般資格、開發能力資格及財務能力資格要求,應依本申請須知第3.6.1條規定以申請人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認定之。
五、申請人及其協力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評選方式
4.1.1本案有一家(含)以上申請人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時,則進行後續評選。
4.1.2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辦理,先由主辦機關就申請人所提申請文件於資格審查階段選出合格申請人,再於綜合評選階段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依評選項目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並由其與主辦機關辦理簽約,簽約後擔任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另得增選次優申請人,作為最優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簽約時遞補簽約之備位。
4.1.3若評選委員給予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未達 70 分或超過 90 分時,該評選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4.1.4若合格申請人之評分結果符合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且其「出席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分達 70 分以上者」,始進行序位總和排序。未符本點規定者,不得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4.1.5確認取得序位總和排序資格之合格申請人後,由現場工作人員依各評選委員所評定之序位,加總合計為序位總和,以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次低者為次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權利變換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之比例最低且低於公告比例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為優先,又相同時,以整體規劃項目分數較高者優先,再相同時,抽籤決定之,抽籤順序由召集人抽籤決定之。
二、評選項目及基準、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4.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詳申請須知第4.3條規定。
有無協商事項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一、申請文件應於規定期間內(113年5月6日至113年7月29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止),以郵遞寄達或專人送達至主辦機關承辦單位(300017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46號3樓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以主辦機關承辦單位之收件時間為憑,如有逾期即不予受理,並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申請文件一經寄(送)達主辦機關,申請人除依本申請須知第3.5.8條申請文件補正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撤回(銷)、解除、補正、補件或為其他變更行為。
三、申請截止日或資格審查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申請截止日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代之;資格審查日則以其次一辦公日或由主辦機關另行公告資格審查時間。
原 公告日 113.05.06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3.05.22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3.07.29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自行前往購領方式:自公告日起至申請截止日(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3時30分,遇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截止當日僅限上午購領),請逕向新竹市政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地址: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2樓)繳交工本費每份新臺幣3,000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3,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詳申請須知第3.3條規定。
保證金 新臺幣1,500萬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urban.hccg.gov.tw/ch/index.jsp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梁小姐
聯絡人單位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聯絡人電話 03-5285160
聯絡人傳真 03-5256120
聯絡人電子郵件 010525@ems.hccg.gov.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3.05.07 08:00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113.05.06 08:00 113.07.29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3001
區位 新竹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竹市東區中央段1141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暨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辦機關 新竹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主管機關地址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新竹市政府『新竹市東區中央段1141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並鼓勵民間參與政府主導推動之都市更新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公開評選乙方為本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完成期限 自開工日起算四年內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
1. 申請人以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規定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單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日前成立之公司)為限,不得由2家(含)以上之公司共同申請。
2. 財務一般資格:
(1) 申請人在申請截止日前3年內須無退票紀錄(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以後(含公告日))。
(2) 申請人當期(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以後(含公告日))無金融機構揭露期限內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
(3) 申請人已完成繳納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3. 申請人所組之團隊成員(含協力廠商)須具備開業建築師及執業都市計畫技師之資格。
二、開發能力資格
於申請截止日前6年內,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完成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 25,000 平方公尺(含)以上。上述開發實績之認定以使用執照內容記載為準,至於單一使用執照至少須含一棟地面十六層(含)以上建築始得計算累計於建築開發實績。
三、財務能力資格:申請人最近二年全部年度財務報表及其所附報表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以上財務能力資格各年度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最低應為新臺幣1.6億元(含)以上。
2. 申請人之公司淨值應高於實收資本額。
3. 申請人之流動資產應高於流動負債。
四、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一般資格、開發能力資格及財務能力資格要求,應依本申請須知第3.6.1條規定以申請人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認定之。
五、申請人及其協力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評選方式
4.1.1本案有一家(含)以上申請人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時,則進行後續評選。
4.1.2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辦理,先由主辦機關就申請人所提申請文件於資格審查階段選出合格申請人,再於綜合評選階段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依評選項目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並由其與主辦機關辦理簽約,簽約後擔任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另得增選次優申請人,作為最優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簽約時遞補簽約之備位。
4.1.3若評選委員給予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未達 70 分或超過 90 分時,該評選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4.1.4若合格申請人之評分結果符合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且其「出席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分達 70 分以上者」,始進行序位總和排序。未符本點規定者,不得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4.1.5確認取得序位總和排序資格之合格申請人後,由現場工作人員依各評選委員所評定之序位,加總合計為序位總和,以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次低者為次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權利變換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之比例最低且低於公告比例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為優先,又相同時,以整體規劃項目分數較高者優先,再相同時,抽籤決定之,抽籤順序由召集人抽籤決定之。
二、評選項目及基準、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4.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詳申請須知第4.3條規定。
有無協商事項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一、申請文件應於規定期間內(113年5月6日至113年7月29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止),以郵遞寄達或專人送達至主辦機關承辦單位(300017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46號3樓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以主辦機關承辦單位之收件時間為憑,如有逾期即不予受理,並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申請文件一經寄(送)達主辦機關,申請人除依本申請須知第3.5.8條申請文件補正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撤回(銷)、解除、補正、補件或為其他變更行為。
三、申請截止日或資格審查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申請截止日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代之;資格審查日則以其次一辦公日或由主辦機關另行公告資格審查時間。
公告日 113.05.06
申請截止日 113.07.29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自行前往購領方式:自公告日起至申請截止日(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1:30;下午 14:00~16:30,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向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地址:300017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46號3樓)購買,當場繳清費用每份新臺幣3,000元以購領招標文件。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3,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詳申請須知第3.3條規定。
保證金 新臺幣1,500萬元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urban.hccg.gov.tw/ch/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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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梁小姐
聯絡人單位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聯絡人電話 03-5285160
聯絡人傳真 03-5256120
聯絡人電子郵件 010525@ems.hccg.gov.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3.02.23 08:00 公開閱覽(第1次) 113.02.23 08:00 113.03.08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3001
區位 新竹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竹市東區中央段1141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暨權利變換計畫案
主辦機關 新竹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主管機關地址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新竹市政府『新竹市東區中央段1141地號等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並鼓勵民間參與政府主導推動之都市更新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公開評選乙方為本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完成期限 自開工日起算四年內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
1. 申請人以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規定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單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日前成立之公司)為限,不得由2家(含)以上之公司共同申請。
2. 財務一般資格:
(1) 申請人在申請截止日前3年內須無退票紀錄(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以後(含公告日))。
(2) 申請人當期(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以後(含公告日))無金融機構揭露期限內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
(3) 申請人已完成繳納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3. 申請人所組之團隊成員(含協力廠商)須具備開業建築師及執業都市計畫技師之資格。
二、開發能力資格
於申請截止日前6年內,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完成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 25,000 平方公尺(含)以上。上述開發實績之認定以使用執照內容記載為準,至於單一使用執照至少須含一棟地面十六層(含)以上建築始得計算累計於建築開發實績。
三、財務能力資格:申請人最近二年全部年度財務報表及其所附報表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以上財務能力資格各年度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最低應為新臺幣1.6億元(含)以上。
2. 申請人之公司淨值應高於實收資本額。
3. 申請人之流動資產應高於流動負債。
四、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一般資格、開發能力資格及財務能力資格要求,應依本申請須知第3.6.1條規定以申請人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認定之。
五、申請人及其協力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
有無協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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