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372地號等11筆土地(兒童福利中心B2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評選委員會名單公告

113.04.30 08:00
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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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113.04.30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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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113.04.30 08:00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113.04.30 08:00 113.08.26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3002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372地號等11筆土地(兒童福利中心B2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約新臺幣65億元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兒福B2基地西側為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15巷、東側為忠孝東路五段275巷、北側為虎林街120巷及南側為忠孝東路五段275巷7弄之範圍內。
二、基地面積:B2基地土地面積合計8,100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
四、開發內容:B2基地為住宅、辦公室、店舖、托嬰中心及庇護工場。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概述如下:
1.單一申請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申請資格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4.申請人之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5.申請人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6.協力廠商之限制:
(1)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且所有協力廠商均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情事。
(2)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4)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變更之。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列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雖非列為協力廠商,亦同。

三、財務能力資格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上開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0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3%。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除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投)資人外,亦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G類辦公、服務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合計不低於6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4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2.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G類辦公、服務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合計不低於新臺幣40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30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及基準:
1.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4.1及5.2條規定。
2.綜合評選評分占比:
(1)出資計畫書80%,分項如下:
◼整體開發構想與建築設計30%。
◼營建計畫及管理維護計畫 15%。
◼財務及權利變換計畫15%。
◼創意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0%。
◼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10%。
(2)簡報與答詢5%。
(3)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15%。
三、評定方式:
1.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5.2條規定辦理。
2.綜合評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成立評選會評選之。評定方式原則由評選會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5.3條規定。
有無協商事項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3年8月26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發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收件截止日期及時間如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時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公告日 113.04.30
申請截止日 113.08.26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
二、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投標截止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8,000元整。
二、領標截止期限:113年8月21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截止。
三、付款方式:
1.線上付款領標
(1)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https://www.hurc.org.tw/),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2)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2.臨櫃匯款領標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purchase@hurc.org.tw,再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3)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張小姐(02-2100-6300#149)或資訊組鄭先生(02-2100-6300#130)。
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
保證金 新臺幣6000萬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依「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7條規定,本中心考量評選公正性,評選會委員名單擬暫不公開,於評選後再行公開。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朱先生、鄧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 #207、#216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jefferychu@hurc.org.tw、mecass@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3.03.18 08:00 公開閱覽(第1次) 113.03.18 08:00 113.03.29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3002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372地號等11筆土地(兒童福利中心B2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約新臺幣63.5億元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兒福B2基地西側為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15巷、東側為忠孝東路五段275巷、北側為虎林街120巷及南側為忠孝東路五段275巷7弄之範圍內。
二、基地面積:B2基地土地面積合計8,100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
四、開發內容:B2基地為住宅、辦公室、店舖及庇護工場。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概述如下:
1.單一申請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申請資格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4.申請人之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5.申請人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6.協力廠商之限制:
(1)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且所有協力廠商均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情事。
(2)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4)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變更之。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列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雖非列為協力廠商,亦同。
三、財務能力資格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上開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0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除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投)資人外,亦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G類辦公、服務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合計不低於6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4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2.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H類住宿類、G類辦公、服務類及其下組別之定義始予列計)合計不低於新臺幣40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30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有無協商事項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113.03.29 17:00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uid=97&pid=14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依「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7條規定,本中心考量評選公正性,評選會委員名單擬暫不公開,於評選後再行公開。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朱先生、鄧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 #207、#216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jefferychu@hurc.org.tw、mecass@hur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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