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1.21 08:00
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第1次 114.01.21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114.01.04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3.11.11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4.01.21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113.11.11 08:00 114.02.10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檢附第二次補充公告及修正對照表,請於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網站招標專區下載附件參閱。(網址連結:https://reurl.cc/Nbx5Y9)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3009
區位 高雄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高雄市左營區廍後段3地號等10筆土地(單元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高雄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主管機關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實施者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3條及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本案基地位於高雄市左營區廍後段3、3-5、582、582-6、79-3、79-4、80-4、88、92-3及93地號等10筆土地,面積共計15,283平方公尺(實際地號與面積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公告時之土地登記簿所登記內容為準)。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皆為公有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五種住宅區 (建蔽率60%、容積率420%)。
完成期限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
(一) 申請人需以單一公司申請,或由二家以上之公司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申請,合作聯盟成員數(含領銜公司)以三家為限。
(二) 申請人如為單一公司,以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三) 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方式申請,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皆需符合申請須知第5.1.3.條之資格規定。
(四)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
(五) 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六) 申請人(包含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如於申請截止前不及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提出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證明文件,並於簽訂實施契約前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
(七) 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格式參見附件2,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須個別簽立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八) 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投資或擔任協力廠商。
(九) 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十) 單一申請人及合作聯盟之所有團隊成員及所有申請人之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二、財務能力資格
(一) 實收資本額:
1.單一公司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總額應達新臺幣7億元(含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4億元(含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7億元(含以上)。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 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會計年度(即112年度或113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或本案公告日當月(不計)前一年度起至申請截止之日當月(不計)期間( 即 112年 10月至 114年 1月 )內經我國會計師簽證之連續12個月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權益總額)不低於實收資本額,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例不得超過80%。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各成員淨值(權益總額)不低於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例不得超過 80%。
3. 申請人如為保險業,不受第5.2.2條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其所提送之證明文件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辦法」第5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合格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資本適足率分析表、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查核表等。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 年應無退票紀錄及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但設立未滿3 年者,應提供設立至本案公告時之無退票紀錄及重大喪失債信資料(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 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已完成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一期已完成繳納營業稅。
(五) 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依本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由申請人所提出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三、開發能力資格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公司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一) 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90,000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4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4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二) 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0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30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30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三) 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開發能力要求,依本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由申請人所提出之開發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四) 協力廠商不論是否得替代或累計實際開發實績資格,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五) 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於委託實施契約有效期間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同意後變更之。另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亦同。
詳細請參閱本案申請須知。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機關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申請須知所訂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1.申請人與團隊簡介(10%)、2.整體開發構想(35%)、3.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4.承諾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5%)、5. 申請人共同負擔承諾(20%)、6.簡報與答詢(5%)。
由評選會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案申請須知。
有無協商事項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文件資料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密封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案名稱(「高雄市左營區廍後段3地號等10筆土地(單元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下午5時前,以掛號郵寄、快遞或專人送達至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逾期不予受理,送達時間以主辦機關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認定。申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原 公告日 113.11.11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4.01.21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4.02.10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現場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聯絡電話:07-2225136轉8934或8324)繳交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
二、函購:請於114年1月20日前,將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迄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5,000元整,得現場繳費領取或匯款郵寄。
保證金 新臺幣7,000萬元
其他/補充事項 相關資訊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網站招標專區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reurl.cc/Nbx5Y9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3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依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郭添貴 高雄市政府
秘書長
2 王啟川 高雄市政府
副秘書長
3 王文翠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局長
4 王世芳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夏翠蒂 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任
2 林佑璘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簡任正工程司
3 張桂鳳 國立屏東大學不動產經營學系
教授兼系主任
4 張鈺光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5 鄭明安 崑山科技大學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系(所)
兼任退休副教授
6 于俊明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7 蕭麗敏 政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所長
8 陳啟仁 國立高雄大學
校長
9 楊欣潔 國立高雄大學建築學系
副教授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金小姐、謝先生
聯絡人單位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聯絡人電話 (07)222-5136 分機8324或8934
聯絡人傳真 (07)2288988
聯絡人電子郵件 c2wsx@kcg.gov.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4.01.04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3.11.11 08:00 114.02.10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檢附第一次補充公告及修正對照表,請於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網站招標專區下載附件參閱。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3009
區位 高雄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高雄市左營區廍後段3地號等10筆土地(單元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高雄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主管機關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實施者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3條及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本案基地位於高雄市左營區廍後段3、3-5、582、582-6、79-3、79-4、80-4、88、92-3及93地號等10筆土地,面積共計15,283平方公尺(實際地號與面積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公告時之土地登記簿所登記內容為準)。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皆為公有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五種住宅區 (建蔽率60%、容積率420%)。
完成期限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
(一) 申請人需以單一公司申請,或由二家以上之公司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申請,合作聯盟成員數(含領銜公司)以三家為限。
(二) 申請人如為單一公司,以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三) 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方式申請,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皆需符合申請須知第5.1.3.條之資格規定。
(四)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
(五) 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六) 申請人(包含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如於申請截止前不及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提出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證明文件,並於簽訂實施契約前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
(七) 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格式參見附件2,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須個別簽立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八) 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投資或擔任協力廠商。
(九) 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十) 單一申請人及合作聯盟之所有團隊成員及所有申請人之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二、財務能力資格
(一) 實收資本額:
1.單一公司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總額應達新臺幣7億元(含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4億元(含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7億元(含以上)。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 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會計年度(即112年度或113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或本案公告日當月(不計)前一年度起至申請截止之日當月(不計)期間( 即 112年 10月至 114年 1月 )內經我國會計師簽證之連續12個月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權益總額)不低於實收資本額,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例不得超過80%。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各成員淨值(權益總額)不低於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例不得超過 80%。
3. 申請人如為保險業,不受第5.2.2條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其所提送之證明文件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辦法」第5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合格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資本適足率分析表、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查核表等。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 年應無退票紀錄及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但設立未滿3 年者,應提供設立至本案公告時之無退票紀錄及重大喪失債信資料(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 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已完成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一期已完成繳納營業稅。
(五) 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依本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由申請人所提出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三、開發能力資格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公司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一) 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90,000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4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4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二) 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0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30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30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三) 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開發能力要求,依本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由申請人所提出之開發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四) 協力廠商不論是否得替代或累計實際開發實績資格,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五) 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於委託實施契約有效期間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同意後變更之。另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亦同。
詳細請參閱本案申請須知。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機關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申請須知所訂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1.申請人與團隊簡介(10%)、2.整體開發構想(35%)、3.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4.承諾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5%)、5. 申請人共同負擔承諾(20%)、6.簡報與答詢(5%)。
由評選會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案申請須知。
有無協商事項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文件資料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密封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案名稱(「高雄市左營區廍後段3地號等10筆土地(單元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下午5時前,以掛號郵寄、快遞或專人送達至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逾期不予受理,送達時間以主辦機關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認定。申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原 公告日 113.11.11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4.01.04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4.02.10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現場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聯絡電話:07-2225136轉8934或8324)繳交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
二、函購:請於114年1月20日前,將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迄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5,000元整,得現場繳費領取或匯款郵寄。
保證金 新臺幣7,000萬元
其他/補充事項 相關資訊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網站招標專區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reurl.cc/Nbx5Y9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3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依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郭添貴 高雄市政府
秘書長
2 王啟川 高雄市政府
副秘書長
3 王文翠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局長
4 王世芳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夏翠蒂 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任
2 林佑璘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簡任正工程司
3 張桂鳳 國立屏東大學不動產經營學系
教授兼系主任
4 張鈺光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5 鄭明安 崑山科技大學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系(所)
兼任退休副教授
6 于俊明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7 蕭麗敏 政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所長
8 陳啟仁 國立高雄大學
校長
9 楊欣潔 國立高雄大學建築學系
副教授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金小姐、謝先生
聯絡人單位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聯絡人電話 (07)222-5136 分機8324或8934
聯絡人傳真 (07)2288988
聯絡人電子郵件 c2wsx@kcg.gov.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3.11.11 08:00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113.11.11 08:00 114.02.10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3009
區位 高雄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高雄市左營區廍後段3地號等10筆土地(單元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高雄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主管機關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實施者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3條及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本案基地位於高雄市左營區廍後段3、3-5、582、582-6、79-3、79-4、80-4、88、92-3及93地號等10筆土地,面積共計15,283平方公尺(實際地號與面積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公告時之土地登記簿所登記內容為準)。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皆為公有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五種住宅區 (建蔽率60%、容積率420%)。
完成期限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
(一) 申請人需以單一公司申請,或由二家以上之公司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申請,合作聯盟成員數(含領銜公司)以三家為限。
(二) 申請人如為單一公司,以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三) 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方式申請,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皆需符合申請須知第5.1.3.條之資格規定。
(四)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
(五) 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六) 申請人(包含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如於申請截止前不及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提出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證明文件,並於簽訂實施契約前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
(七) 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格式參見附件2,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須個別簽立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八) 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投資或擔任協力廠商。
(九) 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十) 單一申請人及合作聯盟之所有團隊成員及所有申請人之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二、財務能力資格
(一) 實收資本額:
1.單一公司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總額應達新臺幣7億元(含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4億元(含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7億元(含以上)。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 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會計年度(即112年度或113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或本案公告日當月(不計)前一年度起至申請截止之日當月(不計)期間( 即 112年 10月至 114年 1月 )內經我國會計師簽證之連續12個月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權益總額)不低於實收資本額,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例不得超過80%。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各成員淨值(權益總額)不低於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例不得超過 80%。
3. 申請人如為保險業,不受第5.2.2條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其所提送之證明文件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辦法」第5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合格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資本適足率分析表、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查核表等。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 年應無退票紀錄及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但設立未滿3 年者,應提供設立至本案公告時之無退票紀錄及重大喪失債信資料(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 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已完成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一期已完成繳納營業稅。
(五) 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依本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由申請人所提出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三、開發能力資格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公司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一) 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90,000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4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4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二) 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0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30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30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三) 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開發能力要求,依本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由申請人所提出之開發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四) 協力廠商不論是否得替代或累計實際開發實績資格,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五) 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於委託實施契約有效期間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同意後變更之。另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亦同。
詳細請參閱本案申請須知。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機關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申請須知所訂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1.申請人與團隊簡介(10%)、2.整體開發構想(35%)、3.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4.承諾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5%)、5. 申請人共同負擔承諾(20%)、6.簡報與答詢(5%)。
由評選會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案申請須知。
有無協商事項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文件資料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密封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案名稱(「高雄市左營區廍後段3地號等10筆土地(單元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下午5時前,以掛號郵寄、快遞或專人送達至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逾期不予受理,送達時間以主辦機關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認定。申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公告日 113.11.11
申請截止日 114.02.10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現場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聯絡電話:07-2225136轉8934或8324)繳交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
二、函購:請於114年1月20日前,將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迄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5,000元整,得現場繳費領取或匯款郵寄。
保證金 新臺幣7,000萬元
其他/補充事項 相關資訊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網站招標專區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khcc.kcg.gov.tw/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3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依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郭添貴 高雄市政府
秘書長
2 王啟川 高雄市政府
副秘書長
3 王文翠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局長
4 王世芳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夏翠蒂 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任
2 林佑璘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簡任正工程司
3 張桂鳳 國立屏東大學不動產經營學系
教授兼系主任
4 張鈺光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5 鄭明安 崑山科技大學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系(所)
兼任退休副教授
6 于俊明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7 蕭麗敏 政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所長
8 陳啟仁 國立高雄大學
校長
9 楊欣潔 國立高雄大學建築學系
副教授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金小姐、謝先生
聯絡人單位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聯絡人電話 (07)222-5136 分機8324或8934
聯絡人傳真 (07)2288988
聯絡人電子郵件 c2wsx@k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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