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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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3.11.04 08:00 | 公開閱覽(第1次) | 113.11.04 08:00 | 113.11.08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3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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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北市新店區安德段38地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
主管機關 | 新北市政府 |
主管機關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 |
政府主導方式 | 公辦都更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
實施方式 |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綠地用地以東、安德街以西、安德街148巷以南、安康路二段以北所圍部分街廓。 二、基地面積:2,592.37平方公尺。 三、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280%)。 四、土地權屬:私有土地:100%、公有土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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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三家以下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本案申請,其規定如下︰ 1.單一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2.合作聯盟 (1)以2家以上3家以下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領銜公司以本國公司為限。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事前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如須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須個別簽立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二、一般資格 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成立達3年以上,且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能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允許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AMC)結合專業第三人(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協力廠商業績補充申請人資格審查內容),並由保險公司或AMC為單一申請人方式單獨申請。 2.外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辨理外國公司登記及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1.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000萬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得低於新臺幣1億元整,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得低於新臺幣5,000萬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億元整,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3)申請人如為保險公司,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規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之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3%。 3.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且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1年無違章欠稅紀錄。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應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者,並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 1.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0,000平方公尺;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0,000平方公尺,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0,000平方公尺。申請人如符合前開第二項第1款本國公司之保險公司或AMC者,其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至少單一協力廠商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總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0,000平方公尺。 2.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元整;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元整。申請人如符合前開第二項第1款本國公司之保險公司或AMC者,其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總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元整。 |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 113.11.11 17:00 |
公開閱覽地點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官網 |
收受民眾意見之地點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nthurc.org.tw/renewal/public/announcements |
評選委員總額 | 7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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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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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錢奕綱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代理執行長 |
男 |
2 | 否 | 陳沛蕎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代理經理 |
女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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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李擇仁 |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副處長 |
男 |
2 | 否 | 江明宜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企劃處 處長 |
男 |
3 | 否 | 連琳育 |
連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所長 |
女 |
4 | 否 | 汪俊男 |
容正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
男 |
5 | 否 | 許阿雪 |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
女 |
聯絡人 | 劉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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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綜合業務二部 |
聯絡人電話 | 02-2957-1999轉分機712 |
聯絡人傳真 | 02-2958-1068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ar6342@nthurc.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