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3.0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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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114.03.06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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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114.03.06 08:00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114.03.05 08:00 114.07.02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4003
區位 高雄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高雄市苓雅區五權段886地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實施方式 採「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權利變換」方式開發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高雄市苓雅區五權段 886 、886-1、886-2地號等 3 筆土地,面積3,452平方公尺。
完成期限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申請人資格摘要(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案公開評選文件):
一、一般資格:
(一)單一公司申請人
本案申請人及其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且不得超過一家)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本國公司
(1) 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6 條規定,及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本案允許保險公司或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AMC)結合專業第三人(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協力廠商業績合併計算申請人之開發能力),並由保險公司或 AMC 為單一申請人方式申請。
2.外國公司
依外國法律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者。惟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個人於其他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之外國公司及其在台設立之分公司,均不得參與本案之投標。
3.上述之本國公司或外國公司應成立達 3 年以上。
(二)合作聯盟
1. 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其組成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並分別指明之。
2. 各組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皆需符合本須知第 4.4.1 條之資格規定。
3. 合作聯盟組成成員須提出合作聯盟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權利義務及各成員於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詳附件 3-5),有效期間應持續至本合作聯盟組成之專案公司與主辦機關簽訂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止,並應經中華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二、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能力要求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
應提出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本案公告截止日前一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上所登載之實收資本額為準。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單一公司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總額應達新臺幣 2.5 億元(含)以上。
2. 合作聯盟申請人: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 1.5 億元(含)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 2.5 億元(含)以上。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113 年)或截標日當月前最近 12 個月連續財務報表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申請人應提出個體財務報表,不得以合併財務報表替代之):
1. 單一公司申請人、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淨值(權益總額)皆不低於實收資本額總額。
2. 單一公司申請人、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總負債金額皆不超過淨值(權益總額)4 倍。
3. 單一公司申請人、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流動比大於 1。
(三)單一公司申請人、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專業第三人(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最近 3 年(111、112、113 年)應無退票記錄及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四)申請人如為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應符合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不受本申請須知第4.5.2 條規定之限制。其所提送之證明文件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合格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資本適足率分析表、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查核表等。
(五)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單一公司申請人、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最近 3 年已完成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最近一期已完成繳納營業稅。
(六)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依本申請須知規定由申請人所提出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三、開發能力資格:
(一)於本案申請截止投標日之前十年內,單一公司申請人及其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或合作聯盟申請人合併計算開發能力實績,曾完成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之建築開發實績,其單一個案實績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 8,000 平方公尺且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 15,000 平方公尺。
(二)前述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占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申請人已提供之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所占實績比例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公司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
(三)符合前述所載資格者如為協力廠商,並應檢附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並經中華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案公開評選文件):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主辦機關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本須知規定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
(二)綜合評選:綜合評選:1.申請人團隊組織及實績(10%)、2.整體開發構想(20%)、3.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15%)、4.管理維護計畫(5%)、5.承諾,回饋事項或都市發展貢獻(25%)、6. 共同負擔比率承諾(20%)、7.簡報與答詢(5%)。
由評選會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一、申請文件提送時間:自本案公告日(114年3月5日)起至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114年7月2日)止之上班時間內(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暫停收件)。
二、申請程序:申請文件應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至高雄市政府捷運局政風室(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以機關收文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公告日 114.03.05
申請截止日 114.07.02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案公告張貼本府公告欄,甄選文件及相關資料刊載於本府捷運工程局網站(https://mtbu.kcg.gov.tw/)/聯開專辦/土地開發案件資料/高雄市苓雅區五權段886地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免費開放下載。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本案公告張貼本府公告欄,甄選文件及相關資料刊載於本府捷運工程局網站(https://mtbu.kcg.gov.tw/)/聯開專辦/土地開發案件資料/高雄市苓雅區五權段886地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免費開放下載。
保證金 新臺幣2,700萬元元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3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吳嘉昌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局長
2 曾純倩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3 黃榮輝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副局長
4 張文欽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副局長
5 劉中昂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總工程司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賴碧瑩 國立屏東大學不動產經營學系
教授
2 林佑璘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簡任技正
3 蔡厚男 國立金門大學都市計畫與景觀學系
專任副教授(退休)
4 陳彥仲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劃系
教授
5 夏翠蒂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綜合事業部
主任
6 張慈佳 長榮大學土地管理與開發學系
副教授
7 劉美秀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8 簡伃貞 朝陽科技大學景觀及都市設計系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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