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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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09.06.20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 | 109.06.20 08:00 | 109.06.21 17:00 |
標案案號 | UR109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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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臺大紹興南街基地再生計畫公辦都市更新案 |
主辦機關 |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區:權利變換;地上權區:設定地上權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本計畫位於台北市中正區,鄰近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及醫院,基地面積約1.4公頃,計畫範圍內規劃為產業合作區域、產業合作實驗村區域、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區域、臺大教學研究區域、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區域、公園用地區域及範圍內道路用地。 本次招商將計畫範圍分為「權利變換區」及「地上權區」兩案進行開發並分別徵求出資人,權利變換區包含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區域、臺大教學研究區域、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區域及部分道路用地;地上權區包含產業合作區域、產業合作實驗村區域、公園用地區域及部分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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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www.taipei-urc.org.tw/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826 |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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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否 |
評選日期 | 109.06.18 17:00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09.06.18 17:05 |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 109.06.20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 109.06.21 17:00 |
評選委員總額 | 12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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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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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倪衍玄 |
臺大醫學院 院長 |
男 | 否 |
2 | 否 | 葛宇甯 |
國立臺灣大學總務處 總務長 |
男 | 否 |
3 | 是 | 洪志生 |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副執行長 |
男 | 否 |
4 | 否 | 邵琇珮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總工程司 |
女 | 否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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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李永展 |
中華經濟研究院 研究員 |
男 | 否 |
2 | 否 | 姜樂靜 |
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 |
女 | 否 |
3 | 否 | 彭建文 |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教授兼系主任 |
男 | 否 |
4 | 否 | 黃明聖 |
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 教授 |
男 | 否 |
5 | 否 | 廖慧燕 |
廖慧燕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 |
女 | 否 |
6 | 否 | 潘一如 |
環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主持人 |
女 | 否 |
7 | 否 | 簡裕榮 |
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副處長 |
男 | 否 |
8 | 否 | 顏炳立 |
戴德梁行 總經理 |
男 | 否 |
聯絡人 | 侯予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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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
聯絡人電話 | (02)2516-1855分機667 |
聯絡人傳真 | (02)2516-6855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yuchinghou@t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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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09.05.09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 109.03.05 08:00 | 109.06.04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檢附地上權區公開評選文件修正對照表,請於主辦機關公告網址連結下載附件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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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09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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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臺大紹興南街基地再生計畫公辦都市更新案 |
主辦機關 |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區:權利變換;地上權區:設定地上權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本計畫位於台北市中正區,鄰近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及醫院,基地面積約1.4公頃,計畫範圍內規劃為產業合作區域、產業合作實驗村區域、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區域、臺大教學研究區域、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區域、公園用地區域及範圍內道路用地。 本次招商將計畫範圍分為「權利變換區」及「地上權區」兩案進行開發並分別徵求出資人,權利變換區包含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區域、臺大教學研究區域、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區域及部分道路用地;地上權區包含產業合作區域、產業合作實驗村區域、公園用地區域及部分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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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權利變換區】 一、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2家以上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申請,但合作聯盟成員數(含領銜公司)以3家為限。 (二)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須為依本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 (五)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二、財務能力: (一)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 (二)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000萬元。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三)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000萬元整;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3,000萬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000萬元整。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年度之公司自有資本率(股東權益淨額/資產總額)不得低於20%,惟銀行、保險機構及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除外。 三、出資開發相關計畫之經驗:於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公司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一)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其中一家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其中一家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其中一家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其中一家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地上權區】 一、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2家以上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申請,但合作聯盟成員數(含領銜公司)以3家為限。 (二)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須為依本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 (五)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二、財務能力: (一)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 (二)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0億元。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三)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2億元整;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2億元整。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年度之公司自有資本率(股東權益淨額/資產總額)不得低於20%,惟銀行、保險機構及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除外。 三、投資開發經營相關計畫之經驗:於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公司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一)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其中一家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其中一家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其中一家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其中一家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權利變換區】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招商須知所訂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1. 公司簡介與實績能力(10%)、2.整體開發構想、營建計畫及管理維護計畫(35%)、3. 權利變換/財務計畫(15%)、4. 共同負擔(30%)、5.服務回饋(5%)、6. 簡報與答詢(5%)。由評選會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招商須知。 【地上權區】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招商須知所訂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1. 公司簡介與實績能力(10%)、2.整體開發構想、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及財務計畫(30%)、3. 權利金報價單(50%)、4.服務回饋(5%)、5. 簡報與答詢(5%)。由評選會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招商須知。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權利變換區】 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文件資料及投資計畫書(含附件),密封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案名稱(「臺大紹興南街基地再生計畫公辦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投資人招商案(權利變換區)),並應於民國109年6月18日下午5時前,以掛號郵寄、快遞或專人送達至本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時間以本中心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認定。 【地上權區】 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文件資料及投資計畫書(含附件),密封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案名稱(「臺大紹興南街基地再生計畫公辦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投資人招商案(地上權區)),並應於民國109年6月4日下午5時前,以掛號郵寄、快遞或專人送達至本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時間以本中心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認定。 |
原 公告日 | 109.03.05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09.05.09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09.06.04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權利變換區案】公開評選文件自民國109年3月5日開始販售至109年6月18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販售),販售地點為: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 【地上權區案】公開評選文件自民國109年3月5日開始販售至109年6月4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販售),販售地點為: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權利變換區公開評選文件新臺幣5,000元整、地上權區公開評選文件新臺幣8,000元整,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及先期規劃報告書。 |
保證金 | 權利變換區1200萬;地上權區95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www.taipei-urc.org.tw/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826 |
評選委員總額 | 12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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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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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倪衍玄 |
臺大醫學院 院長 |
男 |
2 | 否 | 葛宇甯 |
國立臺灣大學總務處 總務長 |
男 |
3 | 是 | 洪志生 |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副執行長 |
男 |
4 | 否 | 邵琇珮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總工程司 |
女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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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李永展 |
中華經濟研究院 研究員 |
男 |
2 | 否 | 姜樂靜 |
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 |
女 |
3 | 否 | 彭建文 |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教授兼系主任 |
男 |
4 | 否 | 黃明聖 |
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 教授 |
男 |
5 | 否 | 廖慧燕 |
廖慧燕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 |
女 |
6 | 否 | 潘一如 |
環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主持人 |
女 |
7 | 否 | 簡裕榮 |
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副處長 |
男 |
8 | 否 | 顏炳立 |
戴德梁行 總經理 |
男 |
聯絡人 | 侯予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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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
聯絡人電話 | (02)2516-1855分機667 |
聯絡人傳真 | (02)2516-6855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yuchinghou@t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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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09.03.19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 109.03.05 08:00 | 109.06.04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評選委員名單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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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09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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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臺大紹興南街基地再生計畫公辦都市更新案 |
主辦機關 |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區:權利變換;地上權區:設定地上權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本計畫位於台北市中正區,鄰近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及醫院,基地面積約1.4公頃,計畫範圍內規劃為產業合作區域、產業合作實驗村區域、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區域、臺大教學研究區域、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區域、公園用地區域及範圍內道路用地。 本次招商將計畫範圍分為「權利變換區」及「地上權區」兩案進行開發並分別徵求出資人,權利變換區包含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區域、臺大教學研究區域、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區域及部分道路用地;地上權區包含產業合作區域、產業合作實驗村區域、公園用地區域及部分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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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權利變換區】 一、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2家以上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申請,但合作聯盟成員數(含領銜公司)以3家為限。 (二)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須為依本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 (五)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二、財務能力: (一)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 (二)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000萬元。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三)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000萬元整;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3,000萬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000萬元整。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年度之公司自有資本率(股東權益淨額/資產總額)不得低於20%,惟銀行、保險機構及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除外。 三、出資開發相關計畫之經驗:於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公司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一)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其中一家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其中一家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其中一家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其中一家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地上權區】 一、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2家以上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申請,但合作聯盟成員數(含領銜公司)以3家為限。 (二)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須為依本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 (五)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二、財務能力: (一)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 (二)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0億元。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三)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2億元整;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2億元整。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年度之公司自有資本率(股東權益淨額/資產總額)不得低於20%,惟銀行、保險機構及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除外。 三、投資開發經營相關計畫之經驗:於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公司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一)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其中一家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其中一家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其中一家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其中一家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權利變換區】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招商須知所訂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1. 公司簡介與實績能力(10%)、2.整體開發構想、營建計畫及管理維護計畫(35%)、3. 權利變換/財務計畫(15%)、4. 共同負擔(30%)、5.服務回饋(5%)、6. 簡報與答詢(5%)。由評選會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招商須知。 【地上權區】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招商須知所訂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1. 公司簡介與實績能力(10%)、2.整體開發構想、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及財務計畫(30%)、3. 權利金報價單(50%)、4.服務回饋(5%)、5. 簡報與答詢(5%)。由評選會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招商須知。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權利變換區】 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文件資料及投資計畫書(含附件),密封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案名稱(「臺大紹興南街基地再生計畫公辦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投資人招商案(權利變換區)),並應於民國109年6月18日下午5時前,以掛號郵寄、快遞或專人送達至本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時間以本中心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認定。 【地上權區】 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文件資料及投資計畫書(含附件),密封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案名稱(「臺大紹興南街基地再生計畫公辦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投資人招商案(地上權區)),並應於民國109年6月4日下午5時前,以掛號郵寄、快遞或專人送達至本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時間以本中心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認定。 |
原 公告日 | 109.03.05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09.03.19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09.06.04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權利變換區案】公開評選文件自民國109年3月5日開始販售至109年6月18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販售),販售地點為: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 【地上權區案】公開評選文件自民國109年3月5日開始販售至109年6月4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販售),販售地點為: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權利變換區公開評選文件新臺幣5,000元整、地上權區公開評選文件新臺幣8,000元整,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及先期規劃報告書。 |
保證金 | 權利變換區1200萬;地上權區95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www.turc.org.tw/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780&uid= |
評選委員總額 | 12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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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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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倪衍玄 |
臺大醫學院 院長 |
男 |
2 | 否 | 葛宇甯 |
國立臺灣大學總務處 總務長 |
男 |
3 | 是 | 洪志生 |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副執行長 |
男 |
4 | 否 | 邵琇珮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總工程司 |
女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
1 | 否 | 李永展 |
中華經濟研究院 研究員 |
男 |
2 | 否 | 姜樂靜 |
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 |
女 |
3 | 否 | 彭建文 |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教授兼系主任 |
男 |
4 | 否 | 黃明聖 |
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 教授 |
男 |
5 | 否 | 廖慧燕 |
廖慧燕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 |
女 |
6 | 否 | 潘一如 |
環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主持人 |
女 |
7 | 否 | 簡裕榮 |
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副處長 |
男 |
8 | 否 | 顏炳立 |
戴德梁行 總經理 |
男 |
聯絡人 | 侯予晴 |
---|---|
聯絡人單位 |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
聯絡人電話 | (02)2516-1855分機667 |
聯絡人傳真 | (02)2516-6855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yuchinghou@t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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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09.03.07 08:00 |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 109.03.05 08:00 | 109.06.04 17:00 |
標案案號 | UR109003 |
---|---|
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臺大紹興南街基地再生計畫公辦都市更新案 |
主辦機關 |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區:權利變換;地上權區:設定地上權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本計畫位於台北市中正區,鄰近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及醫院,基地面積約1.4公頃,計畫範圍內規劃為產業合作區域、產業合作實驗村區域、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區域、臺大教學研究區域、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區域、公園用地區域及範圍內道路用地。 本次招商將計畫範圍分為「權利變換區」及「地上權區」兩案進行開發並分別徵求出資人,權利變換區包含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區域、臺大教學研究區域、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區域及部分道路用地;地上權區包含產業合作區域、產業合作實驗村區域、公園用地區域及部分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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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權利變換區】 一、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2家以上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申請,但合作聯盟成員數(含領銜公司)以3家為限。 (二)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須為依本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 (五)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二、財務能力: (一)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 (二)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000萬元。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三)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000萬元整;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3,000萬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000萬元整。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年度之公司自有資本率(股東權益淨額/資產總額)不得低於20%,惟銀行、保險機構及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除外。 三、出資開發相關計畫之經驗:於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公司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一)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其中一家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其中一家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5,000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其中一家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其中一家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地上權區】 一、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2家以上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申請,但合作聯盟成員數(含領銜公司)以3家為限。 (二)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須為依本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合作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 (五)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二、財務能力: (一)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 (二)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0億元。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三)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申請人為單一公司者,其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2億元整;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2億元整。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年度之公司自有資本率(股東權益淨額/資產總額)不得低於20%,惟銀行、保險機構及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除外。 三、投資開發經營相關計畫之經驗:於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公司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一)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其中一家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其中一家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其中一家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其中一家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權利變換區】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招商須知所訂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1. 公司簡介與實績能力(10%)、2.整體開發構想、營建計畫及管理維護計畫(35%)、3. 權利變換/財務計畫(15%)、4. 共同負擔(30%)、5.服務回饋(5%)、6. 簡報與答詢(5%)。由評選會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招商須知。 【地上權區】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招商須知所訂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1. 公司簡介與實績能力(10%)、2.整體開發構想、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及財務計畫(30%)、3. 權利金報價單(50%)、4.服務回饋(5%)、5. 簡報與答詢(5%)。由評選會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招商須知。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權利變換區】 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文件資料及投資計畫書(含附件),密封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案名稱(「臺大紹興南街基地再生計畫公辦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投資人招商案(權利變換區)),並應於民國109年6月18日下午5時前,以掛號郵寄、快遞或專人送達至本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時間以本中心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認定。 【地上權區】 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文件資料及投資計畫書(含附件),密封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案名稱(「臺大紹興南街基地再生計畫公辦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投資人招商案(地上權區)),並應於民國109年6月4日下午5時前,以掛號郵寄、快遞或專人送達至本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時間以本中心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認定。 |
公告日 | 109.03.05 |
申請截止日 | 109.06.04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權利變換區案】公開評選文件自民國109年3月5日開始販售至109年6月18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販售),販售地點為: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 【地上權區案】公開評選文件自民國109年3月5日開始販售至109年6月4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販售),販售地點為: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10樓。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權利變換區公開評選文件新臺幣5,000元整、地上權區公開評選文件新臺幣8,000元整,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及先期規劃報告書。 |
保證金 | 權利變換區1200萬;地上權區95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www.turc.org.tw/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780&uid= |
評選委員總額 | 11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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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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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倪衍玄 |
臺大醫學院 院長 |
男 |
2 | 否 | 葛宇甯 |
國立臺灣大學總務處 總務長 |
男 |
3 | 否 | 洪志生 |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副執行長 |
男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
1 | 否 | 李永展 |
中華經濟研究院 研究員 |
男 |
2 | 否 | 姜樂靜 |
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 |
女 |
3 | 否 | 彭建文 |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教授兼系主任 |
男 |
4 | 否 | 黃明聖 |
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 教授 |
男 |
5 | 否 | 廖慧燕 |
廖惠燕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 |
女 |
6 | 否 | 潘一如 |
環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主持人 |
女 |
7 | 否 | 簡裕榮 |
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副處長 |
男 |
8 | 否 | 顏炳立 |
戴德梁行 總經理 |
男 |
聯絡人 | 侯予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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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
聯絡人電話 | (02)2516-1855分機667 |
聯絡人傳真 | (02)2516-6855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yuchinghou@turc.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