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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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04.16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 | 110.04.16 08:00 | 110.04.17 17:00 |
標案案號 | UR109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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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北市板橋區力行段408地號等2筆土地(新北市板橋浮洲商業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開徵求投資人作業規章等相關規定辦理 |
實施方式 | 設定地上權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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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位置: 本基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合安路及大觀路二段153巷交叉口東南側,北以合安路與中山國小相鄰,西側為大觀路二段153巷與住宅區相鄰,基地同街廓東側緊鄰老舊住宅區,南側則為浮洲合宜住宅(新北市板橋區力行段408、408-23地號等2筆土地)。 二、基地面積:20,178.98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四、使用分區:第一種商業區。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及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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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否 |
評選日期 | 110.04.12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10.04.12 |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 110.04.16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 110.04.17 17:00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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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宋先生、林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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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39、#265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n26771010@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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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09.12.11 08:00 |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 109.12.11 08:00 | 110.04.09 17:00 |
標案案號 | UR109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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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北市板橋區力行段408地號等2筆土地(新北市板橋浮洲商業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開徵求投資人作業規章等相關規定辦理 |
實施方式 | 設定地上權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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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位置: 本基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合安路及大觀路二段153巷交叉口東南側,北以合安路與中山國小相鄰,西側為大觀路二段153巷與住宅區相鄰,基地同街廓東側緊鄰老舊住宅區,南側則為浮洲合宜住宅(新北市板橋區力行段408、408-23地號等2筆土地)。 二、基地面積:20,178.98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四、使用分區:第一種商業區。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及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本案申請,其規定如下︰ 1.單一申請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2.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即授權代表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保險機構不得擔任合作聯盟之成員(含領銜公司及一般成員)。 3.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一般資格 1.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在臺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外國公司,且其登記地符合內政部發佈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之規定而得辦理本案、履行委託實施契約者。 (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限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土地法」等法令規定,並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Investment Commission, MOEA)准予投資,且經內政部同意得持有我國不動產並在本國設立分公司者。 2.申請人應成立達3年以上。 3.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4.申請人應提出之一般資格證明文件。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1.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7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授權代表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5,000萬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7億元。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申請人最近一期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2)合作聯盟申請人︰授權代表公司及各成員公司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須為單一申請人不得為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但不受上述(1)之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且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保險法第143-4條)以及淨值比應達3%以上。 3.申請人應提出之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應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並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代之︰ (1)於本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或參與國(公)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上權案。 (2)於本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於國內擔任起造人(含依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擔任起造人者)或承造人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積建築樓地板面積至少達15,000平方公尺。 2.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成員之一或協力廠商,至少應具備下列兩款經營或租賃經營能力之一︰ (1)於本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具有經營單一個案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商業、辦公、商場、旅館或其他符合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項目(住宅使用者除外)之實績。以上各種使用樓地板面積屬單一個案者可合併計列。 (2)於本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具有租賃經營單一個案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商場或商業大樓之實績。 3.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成員之一或協力廠商,依前項規定提出經營能力證明文件,應與申請人依規定所提出之經營管理計畫(擬經營或承租之內容)配合。 4.申請人應提出之專業技術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 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 評選項目及基準: 1.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4.3、4.4、6.2條規定。 2.綜合評選:整體規劃25%、財務計畫15%、經營使用管理及創意承諾20%、團隊組織及經驗實績15%、簡報與答詢5%、開發權利金占20%。 三、評定方式: 1.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6.2條規定辦理。 2.綜合評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成立評選會評選之。評定方式原則由評選會為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6.3條規定。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 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0年4月9日下午五點以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點︰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 收件截止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點截止。另申請釋疑、答覆及資格審查均一併順延。 |
公告日 | 109.12.11 |
申請截止日 | 110.04.09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官網都更招商下載公開評選文件。 二、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會計單位確認後,將以電郵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三、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線上領標截止期限及截止收件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信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四、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採購單位確認(02-21006300#124、#126)。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 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 6,000 元。 二、 繳費方式: (一) 線上付款繳費 1.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 (https://www.hurc.org.tw/)都更招商項下招商公告頁面依招商公告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2.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官網都更招商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以電郵方式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地址。 (二) 臨櫃匯款繳費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以電子郵件(purchase@hurc.org.tw)方式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再致電本中心行政部採購單位(02-21006300#124、#126)確認。 3.匯款完成經本中心會計單位確認後,將以電郵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三、 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線上領標截止期限及截止收件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信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一) 如有線上及臨櫃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會計/資訊單位確認(02-21006300#136、130)。 (二) 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採購單位確認(02-21006300#124、#126)。 (三) 如有招商案件業務疑問,請致電承辦單位確認(02-21006300#239) 四、 如遇重複匯款等情形,本中心僅認定該重複匯款之帳戶均屬同一帳戶作為退款依據,並向本中心會計單位提出退款申請,該筆重複匯款將扣除銀行相關手續費後退還。 |
保證金 | 新臺幣7,000萬元整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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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宋先生、林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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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39、#265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n26771010@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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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09.11.18 08:00 | 公開閱覽(第1次) | 109.11.18 08:00 | 109.11.24 17:00 |
標案案號 | UR109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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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北市板橋浮洲商業區都市更新(新北市板橋區力行段408、408-23地號等2筆土地)」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設定地上權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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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位置:本基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合安路及大觀路二段153巷交叉口東南側,北以合安路與中山國小相鄰,西側為大觀路二段153巷與住宅區相鄰,基地同街廓東側緊鄰老舊住宅區,南側則為浮洲合宜住宅(新北市板橋區力行段408、408-23地號等2筆土地)。 二、基地面積:20,178.98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四、使用分區:第一種商業區。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簽訂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本案申請,其規定如下︰ 1.單一申請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2.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即授權代表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保險機構不得擔任合作聯盟之成員(含領銜公司及一般成員)。 3.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一般資格 1.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在臺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外國公司,且其登記地符合內政部發佈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之規定而得辦理本案、履行委託實施契約者。 (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限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土地法」等法令規定,並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Investment Commission, MOEA)准予投資,且經內政部同意得持有我國不動產並在本國設立分公司者。 2.申請人應成立達3年以上。 3.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4.申請人應提出之一般資格證明文件。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1.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7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授權代表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5,000萬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7億元。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 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申請人最近一期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2)合作聯盟申請人︰授權代表公司及各成員公司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須為單一申請人不得為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但不受上述(1)之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且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保險法第143-4條)以及淨值比應達3%以上。 3.申請人應提出之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應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並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代之︰ (1)於本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或參與國(公)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上權案。 (2)於本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於國內擔任起造人(含依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擔任起造人者)或承造人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積建築樓地板面積至少達15,000平方公尺。 2.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成員之一或協力廠商,至少應具備下列兩款經營或租賃經營能力之一︰ (1)於本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具有經營單一個案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商業、辦公、商場、旅館或其他符合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項目(住宅使用者除外)之實績。以上各種使用樓地板面積屬單一個案者可合併計列。 (2)於本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具有租賃經營單一個案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商場或商業大樓之實績。 3.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成員之一或協力廠商,依前項規定提出經營能力證明文件,應與申請人依規定所提出之經營管理計畫(擬經營或承租之內容)配合。 4.申請人應提出之專業技術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 109.11.24 17:00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renewalDraft.jsp?uid=97&pid=14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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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徐曉薇、林季芸、宋俊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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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63、#265、#239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smallwei4@hurc.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