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7.16 08:00
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第1次 110.07.16 更正評選結果公告(第1次)
110.07.15 評選結果公告
110.04.13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0.03.10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110.01.18 公開閱覽(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0.07.16 08:00 更正評選結果公告(第1次) 110.07.16 08:00 110.07.17 17:00

更正評選結果公告

更正評選結果公告說明 評選委員出席會議名單更正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0002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472地號周邊公私有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新北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本案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文化路1段32巷、府後街及府後街1巷所圍地區(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472地號等11筆公私有土地)。
二、基地面積:4,456平方公尺。
完成期限 本案應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算90日內提出建造執照申請;並應自開工日起算900日內取得本更新案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finance.ntpc.gov.tw/

評選程序說明

有無協商事項
有無申請人請求釋疑
有無申請人提出異議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
評選委員評選審核結果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是否有異
個別評選委員對會議決議是否有不同意見
有無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評選日期 110.07.13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0.07.13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110.07.16 08:00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110.07.17 17:00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1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出席會議
1 李泰興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2 郭淑雯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3 王世英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專門委員
4 李淑鈴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科長
5 程靜如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副總工程司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出席會議
1 陳玉霖 麗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所長
2 謝慧鶯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3 張雨新 張雨新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4 簡淑媛 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副所長
5 許阿雪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6 洪廸光 洪廸光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資格審查結果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1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結果

有最優申請人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評選結果
1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379024)
2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0900892) (最優申請人) 最優申請人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林小姐
聯絡人單位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聯絡人電話 02-29603456分機8241
聯絡人傳真 02-29601979
聯絡人電子郵件 ah4763@ntpc.gov.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0.07.15 08:00 評選結果公告 110.07.15 08:00 110.07.16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0002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472地號周邊公私有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新北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本案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文化路1段32巷、府後街及府後街1巷所圍地區(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472地號等11筆公私有土地)。
二、基地面積:4,456平方公尺。
完成期限 本案應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算90日內提出建造執照申請;並應自開工日起算900日內取得本更新案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finance.ntpc.gov.tw/

評選程序說明

有無協商事項
有無申請人請求釋疑
有無申請人提出異議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
評選委員評選審核結果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是否有異
個別評選委員對會議決議是否有不同意見
有無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評選日期 110.07.13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0.07.13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110.07.15 08:00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110.07.16 17:00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1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出席會議
1 李泰興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2 郭淑雯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3 王世英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專門委員
4 李淑鈴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科長
5 程靜如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副總工程司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出席會議
1 陳玉霖 麗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所長
2 謝慧鶯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3 張雨新 張雨新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4 簡淑媛 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副所長
5 許阿雪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6 洪廸光 洪廸光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資格審查結果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1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結果

有最優申請人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評選結果
1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379024)
2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0900892) (最優申請人) 最優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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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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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0.04.13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0.03.08 08:00 110.05.06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修正及補充公開評選文件內容,請於主辦機關公告網址下載附件參閱。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0002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472地號周邊公私有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新北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本案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文化路1段32巷、府後街及府後街1巷所圍地區(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472地號等11筆公私有土地)。
二、基地面積:4,456平方公尺。
完成期限 本案應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算90日內提出建造執照申請;並應自開工日起算900日內取得本更新案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本案僅允許單一公司申請人申請,不得以企業聯盟方式申請。
2、本案允許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金控公司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AMC)結合專業第三人(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分包廠商業績補充申請人資格審查內容),並由保險公司或AMC為單一申請人方式單獨申請。
3、外國公司:除依「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辦理外,需依中華民國法令經主管機關核准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或申請前依中華民國「公司法」第386條規申請登記,並設置代表人辦事處。
二、財務能力資格:
1、實收資本額1億元以上。
2、申請前3年之各年度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3、最近3年須無不良票據信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但公司成立未滿3年者,則為所有年度。
4、申請前3年之各年度總負債不得高於資產總額之80%,惟銀行及保險機構除外。
5、已完成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開發能力資格:具備以下開發能力資格之一:
1、自公告日前最近5年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之建築開發實績,單一個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13,000平方公尺以上或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0平方公尺。
2、最近5年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之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達新臺幣6億元。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
1、主辦機關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本須知所定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2、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缺漏、不符程式或有疑義,除依申請文件檢核表規定不得補件、不得補正及補件之情形外,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逾主辦機關通知期限,而未補件、補正完成、或未提出說明、或資格疑義仍未釐清者,列為不合格申請人。
3、主辦機關完成資格審查後,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審查合格者,記載評選會日期及相關評選事宜;審查不合格者,敘明理由,並另函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二、綜合評選:
1、本案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評選委員就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權利變換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審查並給予評分及排名(1.申請人團隊、實績及履約能力:25% 2.整體開發構想:30% 3.權利變換:15% 4.申請人共同負擔承諾比率:25% 5.簡報與答詢:5% )。
2、申請人所提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高於公告比率,不得成為本案合格申請人。
3、依各評選委員所評定之序位,加總合計為序位總和,以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之比率最低且低於公告比率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為優先,又相同時,以整體規劃項目分數較高者優先,再相同時,抽籤決定之,抽籤順序由召集人抽籤決定之。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本案申請文件應於截止收件日(110年5月6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09:00~12:00;下午02:00~05:00)專人送達(以機關收文戳為憑)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收發單位簽收。申請文件以掛號郵遞提出或逾期者概不受理,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申請文件提出方式不符合本須知規定者,亦同。
原 公告日 110.03.08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0.04.13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0.05.06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請至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秘書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5樓)繳交公開評選文件費用新臺幣500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至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秘書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5樓)繳交公開評選文件費用新臺幣500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保證金 申請保證金新臺幣2,000萬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finance.ntpc.gov.tw/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1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李泰興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2 郭淑雯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3 王世英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專門委員
4 李淑鈴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科長
5 程靜如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副總工程司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陳玉霖 麗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所長
2 謝慧鶯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3 張雨新 張雨新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4 簡淑媛 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副所長
5 許阿雪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6 洪廸光 洪廸光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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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0.03.10 08:00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110.03.08 08:00 110.05.06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0002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472地號周邊公私有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新北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本案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文化路1段32巷、府後街及府後街1巷所圍地區(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472地號等11筆公私有土地)。
二、基地面積:4,456平方公尺。
完成期限 本案應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算90日內提出建造執照申請;並應自開工日起算900日內取得本更新案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本案僅允許單一公司申請人申請,不得以企業聯盟方式申請。
2、本案允許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金控公司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AMC)結合專業第三人(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分包廠商業績補充申請人資格審查內容),並由保險公司或AMC為單一申請人方式單獨申請。
3、外國公司:除依「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辦理外,需依中華民國法令經主管機關核准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或申請前依中華民國「公司法」第386條規申請登記,並設置代表人辦事處。
二、財務能力資格:
1、實收資本額1億元以上。
2、申請前3年之各年度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3、最近3年須無不良票據信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但公司成立未滿3年者,則為所有年度。
4、總負債不得高於資產總額之80%,惟銀行及保險機構除外。
5、已完成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開發能力資格:具備以下開發能力資格之一:
1、自公告日前最近5年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之建築開發實績,單一個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13,000平方公尺以上或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0平方公尺。
2、最近5年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之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達新臺幣6億元。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
1、主辦機關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本須知所定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2、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缺漏、不符程式或有疑義,除依申請文件檢核表規定不得補件、不得補正及補件之情形外,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逾主辦機關通知期限,而未補件、補正完成、或未提出說明、或資格疑義仍未釐清者,列為不合格申請人。
3、主辦機關完成資格審查後,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審查合格者,記載評選會日期及相關評選事宜;審查不合格者,敘明理由,並另函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二、綜合評選:
1、本案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評選委員就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權利變換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審查並給予評分及排名(1.申請人團隊、實績及履約能力:25% 2.整體開發構想:30% 3.權利變換:15% 4.申請人共同負擔承諾比率:25% 5.簡報與答詢:5% )。
2、申請人所提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高於公告比率,不得成為本案合格申請人。
3、依各評選委員所評定之序位,加總合計為序位總和,以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之比率最低且低於公告比率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為優先,又相同時,以整體規劃項目分數較高者優先,再相同時,抽籤決定之,抽籤順序由召集人抽籤決定之。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本案申請文件應於截止收件日(110年5月6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09:00~12:00;下午02:00~05:00)專人送達(以機關收文戳為憑)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收發單位簽收。申請文件以掛號郵遞提出或逾期者概不受理,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申請文件提出方式不符合本須知規定者,亦同。
公告日 110.03.08
申請截止日 110.05.06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請至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秘書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5樓)繳交公開評選文件費用新臺幣500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至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秘書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5樓)繳交公開評選文件費用新臺幣500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保證金 申請保證金新臺幣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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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1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李泰興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2 郭淑雯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3 王世英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專門委員
4 李淑鈴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科長
5 程靜如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副總工程司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陳玉霖 麗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所長
2 謝慧鶯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3 張雨新 張雨新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4 簡淑媛 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副所長
5 許阿雪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6 洪廸光 洪廸光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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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0.01.18 08:00 公開閱覽(第1次) 110.01.18 08:00 110.01.29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0002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472地號周邊公私有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新北市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本案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文化路1段32巷、府後街及府後街1巷所圍地區(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472地號等11筆公私有土地)。
二、基地面積:4,456平方公尺。
完成期限 5年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本案僅允許單一公司申請人申請,不得以企業聯盟方式申請。
2.本案允許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金控公司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AMC)結合專業第三人(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分包廠商業績補充申請人資格審查內容),並由保險公司或AMC為單一申請人方式單獨申請。
3.外國公司:除依「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辦理外,需依中華民國法令經主管機關認許及核准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或申請前依中華民國「公司法」第386條規定申請備查,並設置代表人辦事處。
二、財務能力資格:
1.實收資本額6,000萬元以上。
2.申請前3年之各年度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3.最近3年須無不良票據信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但公司成立未滿3年者,則為所有年度。
4.總負債不得高於資產總額之80%,惟銀行及保險機構除外。
5.已完成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開發能力資格:具備以下開發能力資格之一:
1.自公告日前最近10年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之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13,000平方公尺。
2.最近10年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之建築開發實績累計金額達新臺幣6億元。
四、其他詳申請須知。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110.01.2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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