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
第1次 | 110.12.31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 | 110.12.31 08:00 | 111.01.01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0015 |
---|---|
區位 | 新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北市永和新生地(大陳地區)更新單元3 都市更新案」 公開評選出資人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39號3樓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保安路以北,新生路118巷、新生路173巷以西,新生路160巷、新生路215巷以東,環河西路二段以南所圍部分街廓。 二、基地面積:住宅區面積11,982.76平方公尺、市場用地面積1,116.24平方公尺,合計13,099.00平方公尺。 三、土地使用分區強度管制: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市場用地之建蔽率50%、容積率240%。 四、開發方式:本案採全區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出資人出資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物之共同起造人。 私有地以土地參與權利變換並依權值分回房地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公有地以土地參與權利變換並依權值分回房地,並優先分回市場用地更新後建築物。市場用地更新後建築物地上1至3層作為零售市場使用,其餘樓層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規劃使用,有關市場用地更新後建築物之使用需求詳新北市政府新生市場需求計畫書;出資人則應依承諾共同負擔比率分回房地。 |
---|---|
完成期限 | 6年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nthurc.org.tw/news/75 |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 否 |
---|---|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是 |
評選日期 | 110.12.29 09:00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10.12.29 15:03 |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 110.12.31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 111.01.01 17:00 |
評選委員總額 | 11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出席會議 |
---|---|---|---|---|---|
1 | 是 | 錢奕綱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 |
男 | 是 |
2 | 否 | 邱信智 |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副局長 |
男 | 是 |
3 | 否 | 王世英 |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專門委員 |
男 | 是 |
4 | 否 | 陳即如 |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 秘書 |
女 | 是 |
5 | 否 | 李擇仁 |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總工程司 |
男 | 是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出席會議 |
---|---|---|---|---|---|
1 | 否 | 簡淑媛 |
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副所長 |
女 | 是 |
2 | 否 | 詹士樑 |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教授 |
男 | 否 |
3 | 否 | 許晉誌 |
禾拓規劃設計顧問公司 負責人 |
男 | 是 |
4 | 否 | 蘇瑛敏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建築系 教授 |
女 | 是 |
5 | 否 | 許阿雪 |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
女 | 是 |
6 | 否 | 董娟鳴 |
銘傳大學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 副教授 |
女 | 是 |
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
---|---|---|
1 |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2 |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公司) | 是 |
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 評選結果 |
---|---|---|---|
1 |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379024) (最優申請人) | 是 | 最優申請人 |
2 |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公司) (34149369) (次優申請人) | 是 | 次優申請人 |
聯絡人 | 李組長、陳資深規劃師 |
---|---|
聯絡人單位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聯絡人電話 | 02-2957-1999#220、214 |
聯絡人傳真 | 02-2958-1068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ar0338@nthurc.org.tw;am9783@nt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
第1次 | 110.11.08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 110.09.28 08:00 | 110.12.13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公告第1次變更本公告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及廠商釋疑回復,請於主辦機關公告網址連結下載附件參閱。 |
---|
標案案號 | UR110015 |
---|---|
區位 | 新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北市永和新生地(大陳地區)更新單元3 都市更新案」 公開評選出資人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39號3樓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保安路以北,新生路118巷、新生路173巷以西,新生路160巷、新生路215巷以東,環河西路二段以南所圍部分街廓。 二、基地面積:住宅區面積11,982.76平方公尺、市場用地面積1,116.24平方公尺,合計13,099.00平方公尺。 三、土地使用分區強度管制: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市場用地之建蔽率50%、容積率240%。 四、開發方式:本案採全區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出資人出資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物之共同起造人。 私有地以土地參與權利變換並依權值分回房地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公有地以土地參與權利變換並依權值分回房地,並優先分回市場用地更新後建築物。市場用地更新後建築物地上1至3層作為零售市場使用,其餘樓層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規劃使用,有關市場用地更新後建築物之使用需求詳新北市政府新生市場需求計畫書;出資人則應依承諾共同負擔比率分回房地。 |
---|---|
完成期限 | 6年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三家以下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本案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以2家以上3家以下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領銜公司以本國公司為限。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事前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如須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二、一般資格 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成立達3年以上,且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能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辨理外國公司登記(或認許)及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 143 之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 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且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1年無違章欠稅紀錄。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 10 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應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並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0,000 平方公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 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5 億元整,但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 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五、於前述之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1.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2.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1)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招商須知所訂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出合格申請人。 (2)綜合評選:1.整體開發構想(35%)、2.拆遷安置及營建管理維護計畫(10%)、3.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20%)、4.團隊組織及經驗實績(10%)、5.共同負擔比率(20%)、6. 簡報與答詢(5%)。 3.由個別評選委員對各申請人之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再合計各申請人之序位總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招商須知。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申請人應依本須知規定備齊文件,於本須知截止收件日110年12月13日下午5點以前,以專人送達下列收件地點︰22065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39號3樓,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一經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
原 公告日 | 110.09.28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0.11.08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0.12.13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自民國110年9月28日開始販售至110年12月13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販售地點於本中心(22065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39號3樓)以現金繳交費用新臺幣3,000元整後,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評選文件售價:新臺幣3,000元整;付款方式:僅以現金支付。 |
保證金 | 1.申請保證金:新臺幣500萬元;2.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億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nthurc.org.tw/news/51 |
評選委員總額 | 11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
1 | 是 | 錢奕綱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 |
男 |
2 | 否 | 邱信智 |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副局長 |
男 |
3 | 否 | 王世英 |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專門委員 |
男 |
4 | 否 | 陳即如 |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 秘書 |
女 |
5 | 否 | 李擇仁 |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總工程司 |
男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
1 | 否 | 簡淑媛 |
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副所長 |
女 |
2 | 否 | 詹士樑 |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教授 |
男 |
3 | 否 | 許晉誌 |
禾拓規劃設計顧問公司 負責人 |
男 |
4 | 否 | 蘇瑛敏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建築系 教授 |
女 |
5 | 否 | 許阿雪 |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
女 |
6 | 否 | 董娟鳴 |
銘傳大學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 副教授 |
女 |
聯絡人 | 李組長、陳資深規劃師 |
---|---|
聯絡人單位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聯絡人電話 | 02-2957-1999#220、214 |
聯絡人傳真 | 02-2958-1068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ar0338@nthurc.org.tw;am9783@nt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
第1次 | 110.09.28 08:00 |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 110.09.28 08:00 | 110.12.13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0015 |
---|---|
區位 | 新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北市永和新生地(大陳地區)更新單元3 都市更新案」 公開評選出資人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39號3樓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保安路以北,新生路118巷、新生路173巷以西,新生路160巷、新生路215巷以東,環河西路二段以南所圍部分街廓。 二、基地面積:住宅區面積11,982.76平方公尺、市場用地面積1,116.24平方公尺,合計13,099.00平方公尺。 三、土地使用分區強度管制: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市場用地之建蔽率50%、容積率240%。 四、開發方式:本案採全區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出資人出資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物之共同起造人。 私有地以土地參與權利變換並依權值分回房地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公有地以土地參與權利變換並依權值分回房地,並優先分回市場用地更新後建築物。市場用地更新後建築物地上1至3層作為零售市場使用,其餘樓層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規劃使用,有關市場用地更新後建築物之使用需求詳新北市政府新生市場需求計畫書;出資人則應依承諾共同負擔比率分回房地。 |
---|---|
完成期限 | 6年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三家以下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本案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以2家以上3家以下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領銜公司以本國公司為限。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事前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如須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二、一般資格 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成立達3年以上,且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能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辨理外國公司登記(或認許)及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 143 之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 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且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1年無違章欠稅紀錄。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 10 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應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並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0,000 平方公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 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5 億元整,但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 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五、於前述之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1.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2.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1)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所提資格證明文件及招商須知所訂應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出合格申請人。 (2)綜合評選:1.整體開發構想(35%)、2.拆遷安置及營建管理維護計畫(10%)、3.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20%)、4.團隊組織及經驗實績(10%)、5.共同負擔比率(20%)、6. 簡報與答詢(5%)。 3.由個別評選委員對各申請人之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再合計各申請人之序位總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招商須知。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申請人應依本須知規定備齊文件,於本須知截止收件日110年12月13日下午5點以前,以專人送達下列收件地點︰22065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39號3樓,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一經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
公告日 | 110.09.28 |
申請截止日 | 110.12.13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自民國110年9月28日開始販售至110年12月13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販售地點於本中心(22065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39號3樓)以現金繳交費用新臺幣3,000元整後,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評選文件售價:新臺幣3,000元整;付款方式:僅以現金支付。 |
保證金 | 1.申請保證金:新臺幣500萬元;2.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億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nt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s |
評選委員總額 | 11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
1 | 是 | 錢奕綱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 |
男 |
2 | 否 | 邱信智 |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副局長 |
男 |
3 | 否 | 王世英 |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專門委員 |
男 |
4 | 否 | 陳即如 |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 秘書 |
女 |
5 | 否 | 李擇仁 |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總工程司 |
男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
1 | 否 | 簡淑媛 |
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副所長 |
女 |
2 | 否 | 詹士樑 |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教授 |
男 |
3 | 否 | 許晉誌 |
禾拓規劃設計顧問公司 負責人 |
男 |
4 | 否 | 蘇瑛敏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建築系 教授 |
女 |
5 | 否 | 許阿雪 |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
女 |
6 | 否 | 董娟鳴 |
銘傳大學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 副教授 |
女 |
聯絡人 | 李組長、陳資深規劃師 |
---|---|
聯絡人單位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聯絡人電話 | 02-2957-1999#220、214 |
聯絡人傳真 | 02-2958-1068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ar0338@nthurc.org.tw;am9783@nt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
第1次 | 110.09.01 08:00 | 公開閱覽(第1次) | 110.08.31 08:00 | 110.09.14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0015 |
---|---|
區位 | 新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北市永和新生地(大陳地區)更新單元3 都市更新案」 公開評選出資人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39號3樓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保安路以北,新生路118巷、新生路173巷以西,新生路160巷、新生路215巷以東,環河西路二段以南所圍部分街廓。 二、基地面積:住宅區面積11,962.12平方公尺(含未登錄地)、市場用地面積1,116.24平方公尺,合計13,078.36平方公尺。 三、土地使用分區強度管制: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市場用地之建蔽率50%、容積率240%。 四、開發方式:本案採全區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出資人出資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之共同起造人。私有地以土地參與權利變換並依權值分回房地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公有地以土地參與權利變換並依權值分回房地,並優先分回市場用地更新後建物。市場用地更新後建物地上1至3層作為零售市場使用,其餘樓層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以效益較高規劃做商業使用,出資人並應依承諾共同負擔比率分回房地及捐贈公益使用。有關市場用地更新後建物之使用需求詳新北市政府新生市場需求計畫書 |
---|---|
完成期限 | 6年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三家以下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本案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以2家以上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領銜公司以本國公司為限。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二、一般資格 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辨理外國公司登記(或認許)及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 (三)申請人應成立達3年以上。 (四)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能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2億元,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九十。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九十。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 143之4 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5 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且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1年無違章欠稅紀錄。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 10 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應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並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0,000平方公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5億元整,但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五、於前述之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 110.09.15 17:00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nthurc.org.tw/renewal/public/announcements |
聯絡人 | 李組長、陳資深規劃師 |
---|---|
聯絡人單位 |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聯絡人電話 | 02-2957-1999#220、214 |
聯絡人傳真 | 02-2958-1068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ar0338@nthurc.org.tw;am9783@nthurc.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