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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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09.30 08:00 | 公開閱覽(第1次) | 110.09.30 08:00 | 110.10.13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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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竹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竹市東區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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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範圍:位於建功路以南、金城一路35巷以西、南臨光復路二段、西倚文教新城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45,064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84.93%)、中華民國(10.45%)、新竹市(4.02%)、其他私人(0.60%)。 四、土地使用分區:第1種住宅區(面積7,095平方公尺、建蔽率60%、容積率180%)、第2種商業區(附)(面積32,852平方公尺、建蔽率80%、容積率400%)、綠地用地(面積5,117平方公尺)。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簽定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招商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招商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保險機構不得擔任合作聯盟之成員(含領銜公司及一般成員)。 二、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在臺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外國公司;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限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土地法」等法令規定,並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Investment Commission, MOEA)准予投資,且經內政部同意得持有我國不動產並在本國設立分公司者。 (二)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成立達3年以上。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四)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提出之一般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1條。 三、財務能力資格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0億元。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最近一期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48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30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48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須為單一申請人不得為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得不受上述1.之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規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所稱資本適足等級(資本適足率200%以上,淨值比3%以上)規定。 (三)申請人尚應符合下列資格: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 (四)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提出之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2條。 四、專業能力資格 (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領銜公司應同時具備下列各項專業能力資格(下列兩款皆須符合)。但保險機構為單一申請人者,其專業能力資格得由同時具備下列各項專業能力之協力廠商(得2家)補足之: 1.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 2.於國內擔任起造人(含依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擔任起造人者)或承造人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築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H類及A-1、D-2組別建築始予計列)累積至少達15,000平方公尺。 (二)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領銜公司或保險機構為單一申請人時之協力廠商)應提出之專業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條第3款。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 110.10.13 17:00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uid=97&pid=14 |
聯絡人 | 翁小姐、藍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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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35、262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susan0716@hurc.org.tw / blue2251@hurc.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