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16-11地號等土地(兒童福利中心A2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評選委員會名單公告

113.11.11 08:00
第2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第2次 113.11.11 評選結果公告
113.07.03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113.05.29 公開閱覽(第3次)
第1次 112.10.16 公開閱覽(第2次)
112.01.05 評選結果公告
111.09.02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1.08.30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111.07.25 公開閱覽(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2次 113.11.11 08:00 評選結果公告 113.11.11 08:00 113.11.12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09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2次
案名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16-11地號等土地(兒童福利中心A2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東、松隆路123巷以西、基隆路一段35巷5弄以南及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北所圍街廓。
二、基地面積:全街廓面積4,394平方公尺,本次以1個本基地、2個擴充基地範圍(Ⅰ、Ⅱ)招商。本基地範圍3,397平方公尺,擴充基地面積分別為178、819平方公尺。
三、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45%、容積率225%)。
四、開發內容:庇護工場、社會住宅及集合住宅大樓。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Hist

評選程序說明

有無協商事項
有無申請人請求釋疑
有無申請人提出異議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
評選委員評選審核結果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是否有異
個別評選委員對會議決議是否有不同意見
有無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有無政府承諾或協助事項
評選日期 113.11.08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3.11.08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113.11.11 08:00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113.11.12 17:00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9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出席會議
1 洪雙臨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主任
2 洪敬哲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組長
3 賴怡伶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組長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出席會議
1 林旺根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
榮譽理事長
2 許阿雪 臺北市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退休)
3 蕭麗敏 政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所長
4 林秋綿 臺北大學不動產及城鄉環境系
副教授
5 廖慧燕 廖慧燕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6 簡裕榮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副處長(退休)

資格審查結果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01 都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公司)
02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3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結果

有最優申請人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評選結果
01 都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公司) (27986776) 本案於113年7月3日公告招商,於113年10月8日下午5時整截止收件,並於113年10月9日上午10時整由本中心行政管理部及稽核室辦理開標作業,申請人計3家,經資格審查結果有1家資格不符,其餘2家符合申請須知規定。
依據本案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第5章規定,本次綜合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2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4673318) (最優申請人) 本案於113年7月3日公告招商,於113年10月8日下午5時整截止收件,並於113年10月9日上午10時整由本中心行政管理部及稽核室辦理開標作業,申請人計3家,經資格審查結果有1家資格不符,其餘2家符合申請須知規定。
依據本案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第5章規定,本次綜合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3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141187) 本案於113年7月3日公告招商,於113年10月8日下午5時整截止收件,並於113年10月9日上午10時整由本中心行政管理部及稽核室辦理開標作業,申請人計3家,經資格審查結果有1家資格不符,其餘2家符合申請須知規定。
依據本案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第5章規定,本次綜合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羅小姐、王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 #215、#226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chiahui.lo@hurc.org.tw、imdw.archi@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2次 113.07.03 08:00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113.07.03 08:00 113.10.08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09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2次
案名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16-11地號等土地(兒童福利中心A2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東、松隆路123巷以西、基隆路一段35巷5弄以南及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北所圍街廓。
二、基地面積:全街廓面積4,394平方公尺,本次以1個本基地、2個擴充基地範圍(Ⅰ、Ⅱ)招商。本基地範圍3,397平方公尺,擴充基地面積分別為178、819平方公尺。
三、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45%、容積率225%)。
四、開發內容:庇護工場、社會住宅及集合住宅大樓。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概述如下:
1.單一公司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合作聯盟申請人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5)合作聯盟各成員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申請資格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本招商案允許1家AMC結合1家專業第三人(協力廠商)後,以該AMC為單一公司申請人之方式提出申請。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申請人(包含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4.申請人(包含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5.申請人(包含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6.協力廠商之限制:
(1)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且所有協力廠商均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情事。
(2)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4)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變更之。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列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雖非列為協力廠商,亦同。
三、財務能力資格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上開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者,實收資本額之認定應以其在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但單一公司申請人為AMC者,除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外,其餘條件得不受限制。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具下列實績之一:
1.單一公司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
2.單一公司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
3.單一公司申請人為AMC者,專業技術能力資格得以其結合之專業第三人之實績認定之。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評選項目及基準:
1.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4.1條、第5.2條規定。
2.綜合評選:詳申請須知第4.2條、第5.3條至5.4條規定。
(1)出資計畫書
A.整體開發構想及建築設計、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45%)
B.財務及權利變換計畫(15%)
C.擴充基地整合計畫(10%)
D.公司簡介、財務及實績能力、創意回饋及社會企業責任(20%)
(2)簡報與答詢(10%)
二、評定方式:
1.本招商案招商評選方式採2階段方式辦理,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階段。
2.評選作業第1階段為「資格審查」,先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告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並於資格審查階段選出合格申請人。
3.評選作業第2階段為「綜合評選」,分為程序一「規格審查」及程序二「價格評決」。
(1)「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依據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之評選項目以總評分轉序位法,由低至高至多評選出2名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合格申請人,均視為符合規格。
(2)「綜合評選程序二價格評決」由評選會同意本中心逐一開啟各綜合評選程序一規格審查合格申請人之「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套封」,以價格最優(即共同負擔比率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並由其與本中心辦理議(簽)約,簽約後擔任本招商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出資人。另得增選次優申請人(即共同負擔比率次低者),作為最優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簽約時遞補簽約之備位。
有無協商事項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3年10月8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發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三、收件截止日期及時間如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時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公告日 113.07.03
申請截止日 113.10.08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
二、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三、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投標截止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售價新臺幣8,000元整。
二、購標方式:
1.線上付款領標:
(1)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2)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3)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期限:113年10月3日(星期四)下午5時。
2.臨櫃匯款領標: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自行負擔相關匯費: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銀行及分行別:台灣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20-001-159-493。
(2)匯款後以電子郵件方式,將【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寄至purchase@hurc.org.tw,並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確認(02-21006300分機124)。
(3)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匯款完成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三、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張小姐(02-21006300分機149)或資訊組鄭先生(02-21006300分機130)。
保證金 新臺幣2,000萬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羅小姐、王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 #215、#226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chiahui.lo@hurc.org.tw、imdw.archi@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2次 113.05.29 08:00 公開閱覽(第3次) 113.05.29 08:00 113.06.07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09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2次
案名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16-11地號等土地(兒童福利中心A2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東、松隆路123巷以西、基隆路一段35巷5弄以南及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北所圍街廓。
二、基地面積:全街廓面積4,394平方公尺,本次以1個本基地、2個擴充基地範圍(Ⅰ、Ⅱ)招商。本基地範圍3,397平方公尺,擴充基地面積分別為178、819平方公尺。
三、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45%、容積率225%)。
四、開發內容:庇護工場、社會住宅及集合住宅大樓。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概述如下:
1.單一公司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合作聯盟申請人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5)合作聯盟各成員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申請資格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本招商案允許1家AMC結合1家專業第三人(協力廠商)後,以該AMC為單一公司申請人之方式提出申請。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申請人(包含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4.申請人(包含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5.申請人(包含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6.協力廠商之限制:
(1)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且所有協力廠商均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情事。
(2)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4)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變更之。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列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雖非列為協力廠商,亦同。
三、財務能力資格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上開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者,實收資本額之認定應以其在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但單一公司申請人為AMC者,除淨值不低於新台幣6億元整外,其餘條件得不受限制。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具下列實績之一:
1.單一公司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
2.單一公司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
3.單一公司申請人為AMC者,專業技術能力資格得以其結合之專業第三人之實績認定之。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羅小姐、王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 #215、#226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chiahui.lo@hurc.org.tw、imdw.archi@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10.16 08:00 公開閱覽(第2次) 112.10.16 08:00 112.10.27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09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16-11地號等土地(兒童福利中心A2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東、松隆路123巷以西、基隆路一段35巷5弄以南及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北所圍街廓。
二、基地面積:全街廓面積4,394平方公尺,本次以1個本基地、2個擴充基地範圍(Ⅰ、Ⅱ)招商。本基地範圍3,397平方公尺,擴充基地面積分別為178、819平方公尺。
三、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45%、容積率225%)。
四、開發內容:庇護工場、社會住宅及集合住宅大樓。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 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概述如下:
1.單一公司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合作聯盟申請人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5)合作聯盟各成員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 申請資格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申請人(包含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4.申請人(包含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5.申請人(包含單一公司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6.協力廠商之限制:
(1)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且所有協力廠商均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情事。
(2)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4)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變更之。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列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雖非列為協力廠商,亦同。
三、 財務能力資格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上開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者,實收資本額之認定應以其在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具下列實績之一:
1.單一公司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如有多張使照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
2.單一公司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如有多張使照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羅小姐、王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 #215、#226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chiahui.lo@hurc.org.tw、imdw.archi@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01.05 08:00 評選結果公告 112.01.05 08:00 112.01.06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09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16-11地號等土地(兒童福利中心A2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約新臺幣28.18億元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東、松隆路123巷以西、基隆路一段35巷5弄以南及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北所圍街廓。
二、基地面積:全街廓面積4,394平方公尺,本次以1個委託範圍、2個擴充基地範圍(Ⅰ、Ⅱ)招商。委託範圍3,397平方公尺,擴充基地面積分別為178、819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
四、開發內容:庇護工場、社會住宅、一般出租住宅及集合住宅大樓。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Hist

評選程序說明

有無協商事項
有無申請人請求釋疑
有無申請人提出異議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
評選委員評選審核結果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是否有異
個別評選委員對會議決議是否有不同意見
有無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有無政府承諾或協助事項
評選日期 111.12.28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1.12.29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112.01.05 08:00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112.01.06 17:00

評選結果

無申請人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羅小姐、蔡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 #215、#229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chiahui.lo@hurc.org.tw、cktsai@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1.09.02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1.08.30 08:00 111.12.27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檢附第1次變更公告修正對照表,請於主辦機關公告網址連結下載附件參閱。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09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16-11地號等土地(兒童福利中心A2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約新臺幣28.18億元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東、松隆路123巷以西、基隆路一段35巷5弄以南及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北所圍街廓。
二、基地面積:全街廓面積4,394平方公尺,本次以1個委託範圍、2個擴充基地範圍(Ⅰ、Ⅱ)招商。委託範圍3,397平方公尺,擴充基地面積分別為178、819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
四、開發內容:庇護工場、社會住宅、一般出租住宅及集合住宅大樓。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 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概述如下:
1.單一申請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5)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 申請資格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4.申請人之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5.申請人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6.協力廠商之限制:
(1)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且所有協力廠商均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情事。
(2)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4)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變更之。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列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雖非列為協力廠商,亦同。
三、 財務能力資格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上開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具下列實績之一:
1.單一公司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如有多張使照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
2.單一公司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如有多張使照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 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 評選項目及基準:
1.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4.1及5.2條規定。
2.綜合評選:
(1)出資計畫書80%,分項如下:
A.整體開發構想及建築設計、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合計40%。
B.財務及權利變換計畫15%。
C.擴充基地整合計畫15%。
D.公司簡介、財務及實績能力、創意及社會企業責任10%。
(2)簡報與答詢5%。
(3)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15%。
三、評定方式:
1.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5.2條規定辦理。
2.綜合評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成立評選會評選之。評定方式原則由評選會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5.3條規定。
有無協商事項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一、 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1年12月27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發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 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三、 收件截止日期及時間如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時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原 公告日 111.08.30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1.09.02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1.12.27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 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
二、 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三、 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投標截止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8,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
1.線上付款領標
(1)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期限:111年12月23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截止。
(2)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https://www.hurc.org.tw/),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2.臨櫃匯款領標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purchase@hurc.org.tw,再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3)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3.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線上領標截止期限及截止收件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信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1)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吳小姐(02-2100-6300#115)或資訊組鄭先生(02-2100-6300#130)。
(2)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
保證金 新臺幣2,000萬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羅小姐、蔡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 #215、#229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chiahui.lo@hurc.org.tw、cktsai@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1.08.30 08:00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111.08.30 08:00 111.12.27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09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16-11地號等土地(兒童福利中心A2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約新臺幣28.18億元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東、松隆路123巷以西、基隆路一段35巷5弄以南及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北所圍街廓。
二、基地面積:全街廓面積4,394平方公尺,本次以1個委託範圍、2個擴充基地範圍(Ⅰ、Ⅱ)招商。委託範圍3,397平方公尺,擴充基地面積分別為178、819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
四、開發內容:庇護工場、社會住宅、一般出租住宅及集合住宅大樓。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 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概述如下:
1.單一申請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5)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 申請資格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4.申請人之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5.申請人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6.協力廠商之限制:
(1)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且所有協力廠商均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情事。
(2)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4)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變更之。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列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雖非列為協力廠商,亦同。
三、 財務能力資格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上開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具下列實績之一:
1.單一公司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如有多張使照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
2.單一公司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如有多張使照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 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 評選項目及基準:
1.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4.1及5.2條規定。
2.綜合評選:
(1)出資計畫書80%,分項如下:
A.整體開發構想及建築設計、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合計40%。
B.財務及權利變換計畫15%。
C.擴充基地整合計畫15%。
D.公司簡介、財務及實績能力、創意及社會企業責任10%。
(2)簡報與答詢5%。
(3)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15%。
三、評定方式:
1.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5.2條規定辦理。
2.綜合評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成立評選會評選之。評定方式原則由評選會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5.3條規定。
有無協商事項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一、 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1年12月27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發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 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三、 收件截止日期及時間如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時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公告日 111.08.30
申請截止日 111.12.27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 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
二、 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三、 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投標截止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8,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
1.線上付款領標
(1)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期限:111年12月23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截止。
(2)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https://www.hurc.org.tw/),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2.臨櫃匯款領標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purchase@hurc.org.tw,再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3)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3.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線上領標截止期限及截止收件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信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1)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吳小姐(02-2100-6300#115)或資訊組鄭先生(02-2100-6300#130)。
(2)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
保證金 新臺幣2,000萬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羅小姐、蔡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 #215、#229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chiahui.lo@hurc.org.tw、cktsai@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1.07.25 08:00 公開閱覽(第1次) 111.07.25 08:00 111.08.05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09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16-11地號等土地(兒童福利中心A2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約新臺幣27.7億元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位置: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東、松隆路123巷以西、市民大道六段以南及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北所圍街廓。
二、基地面積:全街廓面積4,394平方公尺,本次以1個委託範圍、2個擴充基地範圍(Ⅰ、Ⅱ)招商。委託範圍3,397平方公尺,擴充基地面積分別為178、819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
四、開發內容:庇護工場、社會住宅、一般出租住宅及集合住宅大樓。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 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概述如下:
1.單一申請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5)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 申請資格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4.申請人之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5.申請人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6.協力廠商之限制:
(1)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且所有協力廠商均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情事。
(2)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4)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變更之。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列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雖非列為協力廠商,亦同。
三、 財務能力資格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上開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具下列實績之一:
1.單一公司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如有多張使照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
2.單一公司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如有多張使照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
有無協商事項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111.08.05 17:00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uid=97&pid=14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羅小姐、蔡先生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 #215、#229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10
聯絡人電子郵件 chiahui.lo@hurc.org.tw、cktsai@hur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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