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2次 113.08.29 08:00 評選結果公告 113.08.29 08:00 113.08.30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1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2次
案名 「新北市永和新生地(大陳地區)更新單元4 都市更新案」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生路118巷、新生路173巷以東,環河西路二段以南,新生路66巷、新生路121巷以西,保安路以北所圍部分街廓廓範圍內。
二、基地面積:住宅區面積12,618.93㎡(約3,817坪)。
三、土地使用分區強度管制: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開發方式:本案採全區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出資人出資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原則上由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物之共同起造人。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約定期程。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nthurc.org.tw/news/311

評選程序說明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評選日期 113.08.22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3.08.26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113.08.29 08:00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113.08.30 17:00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1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出席會議
1 錢奕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執行長
2 林士森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經理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出席會議
1 許阿雪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2 郭淑雯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3 蘇瑛敏 臺北科技大學建築系
系主任
4 林佑璘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建設组
簡任正工程司
5 簡淑媛 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所長
6 邱信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副局長
7 李擇仁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副處長
8 汪俊男 容正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9 許晉誌 禾拓規劃設計顧問公司
負責人

資格審查結果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1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結果

有最優申請人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評選結果
1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379024) (最優申請人) 有最優申請人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王小姐
聯絡人單位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聯絡人電話 02-2957-1999 #225
聯絡人傳真 02-2958-1068
聯絡人電子郵件 at5128@nt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2次 113.05.17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113.05.03 08:00 113.06.26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為公告招商期間之誤寫誤繕部分辦理變更公告,未涉及重大變更,等標期不予延長,截止日期不變。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1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2次
案名 「新北市永和新生地(大陳地區)更新單元4 都市更新案」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生路118巷、新生路173巷以東,環河西路二段以南,新生路66巷、新生路121巷以西,保安路以北所圍部分街廓範圍內。
二、基地面積:住宅區面積12,618.93㎡(約3,817坪)。
三、土地使用分區強度管制: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開發方式:本案採全區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出資人出資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原則上由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物之共同起造人。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約定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三家以下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本案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 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 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 以2家以上3家以下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 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領銜公司以本國公司為限。
3.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 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事前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 合作聯盟申請人如須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二、一般資格
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成立達3年以上,且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能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允許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AMC)結合專業第三人(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協力廠商業績補充申請人資格審查內容),並由保險公司或AMC為單一申請人方式單獨申請。
(二)外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辨理外國公司登記及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5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3. 申請人如為保險公司,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規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之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3。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且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1年無違章欠稅紀錄。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應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並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但本須知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H類及A-1、D-2、F-1組別建築始予計列)不低於60,000平方公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承攬工程手冊或公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工程名稱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H類及A-1、D-2、F-1組別建築始予計列)不低於新臺幣35億元整,但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五、於前述之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招商案評選作業採一次申請兩階段審查,分為「資格審查」與「綜合評選」兩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開評選文件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
1.整體開發構想(30%)、2.拆遷安置計畫(5%)、3.營建與專案管理維護計畫(10%)、4.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5.團隊簡介、財務與經驗實績及企業社會責任(15%)、6. 創意回饋(5%)、7.共同負擔比率(15%)、8.簡報與答詢(5%)。
(三)評定方式: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依據其所遞送之出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評選,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招商須知。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申請人依規定備齊文件,於截止收件日113年6月26日下午5點以前(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為憑),以專人送達下列收件地點︰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23147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原 公告日 113.05.03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3.05.17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3.06.26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自民國113年3月29日開始販售至113年6月26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販售地點於本中心(23147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繳交費用新臺幣6,000元整後,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或憑本案第一次公告招商購買文件之發票影本繳交費用新臺幣3,000元整後,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6,000元整或憑本案第一次公告招商購買文件之發票影本每份新臺幣3,000元整;付款方式:僅以現金支付。
保證金 1.申請保證金:新臺幣1,500萬元;2.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億元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nt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s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1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錢奕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執行長
2 林士森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經理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許阿雪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2 郭淑雯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3 蘇瑛敏 臺北科技大學建築系
系主任
4 林佑璘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建設组
簡任正工程司
5 簡淑媛 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所長
6 邱信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副局長
7 李擇仁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副處長
8 汪俊男 容正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9 許晉誌 禾拓規劃設計顧問公司
負責人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王小姐
聯絡人單位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聯絡人電話 02-2957-1999 #225
聯絡人傳真 02-2958-1068
聯絡人電子郵件 at5128@nt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2次 113.05.03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3.05.03 08:00 113.06.26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為公告招商期間之釋疑回復特辦理本次公告,釋疑回復內容請至主辦機關官網下載。倘涉及文件內容變更部分,將另行公告,截止日期不變。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1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2次
案名 「新北市永和新生地(大陳地區)更新單元4 都市更新案」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生路118巷、新生路173巷以東,環河西路二段以南,新生路66巷、新生路121巷以西,保安路以北所圍部分街廓範圍內。
二、基地面積:住宅區面積12,618.93㎡(約3,817坪)。
三、土地使用分區強度管制: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開發方式:本案採全區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出資人出資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原則上由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物之共同起造人。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約定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三家以下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本案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 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 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 以2家以上3家以下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 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領銜公司以本國公司為限。
3.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 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事前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 合作聯盟申請人如須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二、一般資格
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成立達3年以上,且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能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允許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AMC)結合專業第三人(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協力廠商業績補充申請人資格審查內容),並由保險公司或AMC為單一申請人方式單獨申請。
(二)外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辨理外國公司登記及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5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3. 申請人如為保險公司,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規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之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3。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且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1年無違章欠稅紀錄。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應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並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但本須知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H類及A-1、D-2、F-1組別建築始予計列)不低於60,000平方公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承攬工程手冊或公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工程名稱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H類及A-1、D-2、F-1組別建築始予計列)不低於新臺幣35億元整,但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五、於前述之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招商案評選作業採一次申請兩階段審查,分為「資格審查」與「綜合評選」兩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開評選文件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
1.整體開發構想(30%)、2.拆遷安置計畫(5%)、3.營建與專案管理維護計畫(10%)、4.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5.團隊簡介、財務與經驗實績及企業社會責任(15%)、6. 創意回饋(5%)、7.共同負擔比率(15%)、8.簡報與答詢(5%)。
(三)評定方式: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依據其所遞送之出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評選,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招商須知。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申請人依規定備齊文件,於截止收件日113年6月26日下午5點以前(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為憑),以專人送達下列收件地點︰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23147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原 公告日 113.05.03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3.05.03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3.06.26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自民國113年3月29日開始販售至113年6月26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販售地點於本中心(23147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繳交費用新臺幣6,000元整後,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或憑本案第一次公告招商購買文件之發票影本繳交費用新臺幣3,000元整後,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6,000元整或憑本案第一次公告招商購買文件之發票影本每份新臺幣3,000元整;付款方式:僅以現金支付。
保證金 1.申請保證金:新臺幣1,500萬元;2.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億元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nt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s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1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錢奕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執行長
2 林士森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經理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許阿雪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2 郭淑雯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3 蘇瑛敏 臺北科技大學建築系
系主任
4 林佑璘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建設组
簡任正工程司
5 簡淑媛 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所長
6 邱信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副局長
7 李擇仁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副處長
8 汪俊男 容正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9 許晉誌 禾拓規劃設計顧問公司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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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傳真 02-2958-1068
聯絡人電子郵件 at5128@nt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2次 113.03.29 08:00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113.03.29 08:00 113.06.26 17:00

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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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2次
案名 「新北市永和新生地(大陳地區)更新單元4 都市更新案」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生路118巷、新生路173巷以東,環河西路二段以南,新生路66巷、新生路121巷以西,保安路以北所圍部分街廓範圍內。
二、基地面積:住宅區面積12,618.93㎡(約3,817坪)。
三、土地使用分區強度管制: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開發方式:本案採全區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出資人出資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原則上由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物之共同起造人。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約定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三家以下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本案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 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 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 以2家以上3家以下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 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領銜公司以本國公司為限。
3.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 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事前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 合作聯盟申請人如須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二、一般資格
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成立達3年以上,且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能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允許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AMC)結合專業第三人(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協力廠商業績補充申請人資格審查內容),並由保險公司或AMC為單一申請人方式單獨申請。
(二)外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辨理外國公司登記及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5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3. 申請人如為保險公司,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規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之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3。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且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1年無違章欠稅紀錄。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應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並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但本須知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H類及A-1、D-2、F-1組別建築始予計列)不低於60,000平方公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承攬工程手冊或公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工程名稱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H類及A-1、D-2、F-1組別建築始予計列)不低於新臺幣35億元整,但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五、於前述之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招商案評選作業採一次申請兩階段審查,分為「資格審查」與「綜合評選」兩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開評選文件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
1.整體開發構想(30%)、2.拆遷安置計畫(5%)、3.營建與專案管理維護計畫(10%)、4.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5.團隊簡介、財務與經驗實績及企業社會責任(15%)、6. 創意回饋(5%)、7.共同負擔比率(15%)、8.簡報與答詢(5%)。
(三)評定方式: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依據其所遞送之出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評選,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招商須知。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申請人依規定備齊文件,於截止收件日113年6月26日下午5點以前(收文郵戳或收文章戳為憑),以專人送達下列收件地點︰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23147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公告日 113.03.29
申請截止日 113.06.26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自民國113年3月29日開始販售至113年6月26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販售地點於本中心(23147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繳交費用新臺幣6,000元整後,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或憑本案第一次公告招商購買文件之發票影本繳交費用新臺幣3,000元整後,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6,000元整或憑本案第一次公告招商購買文件之發票影本每份新臺幣3,000元整;付款方式:僅以現金支付。
保證金 1.申請保證金:新臺幣1,500萬元;2.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億元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nt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s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1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錢奕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執行長
2 林士森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經理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許阿雪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2 郭淑雯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3 蘇瑛敏 臺北科技大學建築系
系主任
4 林佑璘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建設组
簡任正工程司
5 簡淑媛 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所長
6 邱信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副局長
7 李擇仁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副處長
8 汪俊男 容正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9 許晉誌 禾拓規劃設計顧問公司
負責人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王小姐
聯絡人單位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聯絡人電話 02-2957-1999 #225
聯絡人傳真 02-2958-1068
聯絡人電子郵件 at5128@nt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3.01.10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4次) 113.01.10 08:00 113.01.11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變更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1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永和新生地(大陳地區)更新單元4 都市更新案」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生路118巷、新生路173巷以東,環河西路二段以南,新生路66巷、新生路121巷以西,保安路以北所圍部分街廓廓範圍內。
二、基地面積:住宅區面積12,618.93㎡(約3,817坪)。
三、土地使用分區強度管制: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開發方式:本案採全區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出資人出資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原則上由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物之共同起造人。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約定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三家以下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本案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以2家以上3家以下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領銜公司以本國公司為限。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二、一般資格
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成立達3年以上,且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能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允許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 AMC)結合專業第三人 (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協力廠商業績補充申請人資格審查內容 ),並由保險公司或 AMC為單一申請人方式單獨申請。
(二)外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辨理外國公司登記及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5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3.申請人如為保險公司,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規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之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3。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且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1年無違章欠稅紀錄。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 10 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應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並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0,000平方公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5億元整,但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五、於前述之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招商案評選作業採一次申請兩階段審查,分為「資格審查」與「綜合評選」兩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開評選文件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1.整體開發構想(35%)、2.拆遷安置及專案管理維護計畫(15%)、3.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4.團隊組織及經驗實績(15%)、5.共同負擔比率(15%)、6. 簡報與答詢(5%)。
(三)評定方式: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依據其所遞送之出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評選,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招商須知。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公告後3個月內
原 公告日 113.01.10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3.01.10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3.01.11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自民國112年2月22日開始販售至112年5月22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販售地點於本中心(23100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以現金繳交費用新臺幣10,000元整後,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評選文件售價:新臺幣10,000元整;付款方式:僅以現金支付。
保證金 1.申請保證金:新臺幣1,500萬元;2.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億元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nthurc.org.tw/news/245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1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錢奕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執行長
2 林士森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經理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許阿雪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2 郭淑雯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副局長
3 蘇瑛敏 臺北科技大學建築系
系主任
4 林佑璘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建設组
簡任正工程司
5 簡淑媛 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所長
6 邱信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副局長
7 李擇仁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副處長
8 汪俊男 容正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9 許晉誌 禾拓規劃設計顧問公司
負責人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方小姐
聯絡人單位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聯絡人電話 02-2957-1999 #225
聯絡人傳真 02-2958-1068
聯絡人電子郵件 ap4462@nt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10.06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3次) 112.02.22 08:00 112.10.07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修正委員現任單位/職稱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1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永和新生地(大陳地區)更新單元4 都市更新案」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生路118巷、新生路173巷以東,環河西路二段以南,新生路66巷、新生路121巷以西,保安路以北所圍部分街廓廓範圍內。
二、基地面積:住宅區面積12,618.93㎡(約3,817坪)。
三、土地使用分區強度管制: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開發方式:本案採全區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出資人出資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原則上由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物之共同起造人。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約定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三家以下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本案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以2家以上3家以下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領銜公司以本國公司為限。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二、一般資格
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成立達3年以上,且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能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允許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 AMC)結合專業第三人 (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協力廠商業績補充申請人資格審查內容 ),並由保險公司或 AMC為單一申請人方式單獨申請。
(二)外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辨理外國公司登記及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5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3.申請人如為保險公司,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規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之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3。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且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1年無違章欠稅紀錄。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 10 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應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並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0,000平方公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5億元整,但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五、於前述之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招商案評選作業採一次申請兩階段審查,分為「資格審查」與「綜合評選」兩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開評選文件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1.整體開發構想(35%)、2.拆遷安置及專案管理維護計畫(15%)、3.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4.團隊組織及經驗實績(15%)、5.共同負擔比率(15%)、6. 簡報與答詢(5%)。
(三)評定方式: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依據其所遞送之出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評選,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招商須知。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公告後3個月內
原 公告日 112.02.22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2.10.06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2.10.07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自民國112年2月22日開始販售至112年5月22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販售地點於本中心(23100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以現金繳交費用新臺幣10,000元整後,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評選文件售價:新臺幣10,000元整;付款方式:僅以現金支付。
保證金 1.申請保證金:新臺幣1,500萬元;2.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億元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nthurc.org.tw/news/245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1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錢奕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
2 林士森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經理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邱信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副局長
2 王世英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專門委員
3 李擇仁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副處長
4 許阿雪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5 林佑璘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建設组
簡任正工程司
6 謝慧鶯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資深副總經理
7 簡淑媛 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所長
8 許晉誌 禾拓規劃設計顧問公司
負責人
9 汪俊男 容正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方小姐
聯絡人單位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聯絡人電話 02-2957-1999 #225
聯絡人傳真 02-2958-1068
聯絡人電子郵件 ap4462@nt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10.06 08:00 更正評選結果公告(第1次) 112.10.06 08:00 112.10.07 17:00

更正評選結果公告

更正評選結果公告說明 修正資格審查結果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1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永和新生地(大陳地區)更新單元4 都市更新案」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生路118巷、新生路173巷以東,環河西路二段以南,新生路66巷、新生路121巷以西,保安路以北所圍部分街廓廓範圍內。
二、基地面積:住宅區面積12,618.93㎡(約3,817坪)。
三、土地使用分區強度管制: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開發方式:本案採全區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出資人出資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原則上由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物之共同起造人。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約定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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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程序說明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評選日期 112.09.28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2.10.03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112.10.06 08:00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112.10.07 17:00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1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出席會議
1 錢奕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
2 林士森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經理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出席會議
1 邱信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副局長
2 王世英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專門委員
3 李擇仁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總工程司
4 許阿雪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5 林佑璘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组
簡任技正
6 謝慧鶯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資深副總經理
7 簡淑媛 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副所長
8 許晉誌 禾拓規劃設計顧問公司
負責人
9 汪俊男 容正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資格審查結果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結果

無最優申請人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評選結果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2305479) 本案廢標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方小姐
聯絡人單位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聯絡人電話 02-2957-1999 #225
聯絡人傳真 02-2958-1068
聯絡人電子郵件 ap4462@nt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10.05 08:00 評選結果公告 112.10.05 08:00 112.10.06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1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永和新生地(大陳地區)更新單元4 都市更新案」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生路118巷、新生路173巷以東,環河西路二段以南,新生路66巷、新生路121巷以西,保安路以北所圍部分街廓廓範圍內。
二、基地面積:住宅區面積12,618.93㎡(約3,817坪)。
三、土地使用分區強度管制: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開發方式:本案採全區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出資人出資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原則上由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物之共同起造人。
完成期限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約定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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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程序說明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評選日期 112.09.28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2.10.03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112.10.05 08:00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112.10.06 17:00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1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出席會議
1 錢奕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
2 林士森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經理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出席會議
1 邱信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副局長
2 王世英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專門委員
3 李擇仁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總工程司
4 許阿雪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5 林佑璘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组
簡任技正
6 謝慧鶯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資深副總經理
7 簡淑媛 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副所長
8 許晉誌 禾拓規劃設計顧問公司
負責人
9 汪俊男 容正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資格審查結果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結果

無最優申請人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評選結果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2305479) 本案廢標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方小姐
聯絡人單位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聯絡人電話 02-2957-1999 #225
聯絡人傳真 02-2958-1068
聯絡人電子郵件 ap4462@nt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04.28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112.02.22 08:00 112.05.22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評選會委員名單變更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1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永和新生地(大陳地區)更新單元4 都市更新案」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生路118巷、新生路173巷以東,環河西路二段以南,新生路66巷、新生路121巷以西,保安路以北所圍部分街廓廓範圍內。
二、基地面積:住宅區面積12,618.93㎡(約3,817坪)。
三、土地使用分區強度管制: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開發方式:本案採全區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出資人出資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原則上由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物之共同起造人。
完成期限 7年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三家以下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本案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以2家以上3家以下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領銜公司以本國公司為限。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二、一般資格
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成立達3年以上,且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能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允許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 AMC)結合專業第三人 (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協力廠商業績補充申請人資格審查內容 ),並由保險公司或 AMC為單一申請人方式單獨申請。
(二)外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辨理外國公司登記及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5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3.申請人如為保險公司,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規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之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3。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且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1年無違章欠稅紀錄。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 10 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應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並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0,000平方公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5億元整,但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五、於前述之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招商案評選作業採一次申請兩階段審查,分為「資格審查」與「綜合評選」兩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開評選文件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1.整體開發構想(35%)、2.拆遷安置及專案管理維護計畫(15%)、3.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4.團隊組織及經驗實績(15%)、5.共同負擔比率(15%)、6. 簡報與答詢(5%)。
(三)評定方式: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依據其所遞送之出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評選,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招商須知。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公告後3個月內
原 公告日 112.02.22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2.04.28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2.05.22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自民國112年2月22日開始販售至112年5月22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販售地點於本中心(23100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以現金繳交費用新臺幣10,000元整後,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評選文件售價:新臺幣10,000元整;付款方式:僅以現金支付。
保證金 1.申請保證金:新臺幣1,500萬元;2.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億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nt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s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11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錢奕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
2 林士森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經理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邱信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副局長
2 王世英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專門委員
3 李擇仁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總工程司
4 許阿雪 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局長
5 林佑璘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组
簡任技正
6 謝慧鶯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資深副總經理
7 簡淑媛 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副所長
8 許晉誌 禾拓規劃設計顧問公司
負責人
9 汪俊男 容正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方小姐
聯絡人單位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聯絡人電話 02-2957-1999 #225
聯絡人傳真 02-2958-1068
聯絡人電子郵件 ap4462@nt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03.29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2.02.22 08:00 112.05.22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為公告招商期間之釋疑回復特辦理本次公告,釋疑回復內容請至主辦機關官網下載。因無涉及文件內容變更,公告截止日期不變。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1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永和新生地(大陳地區)更新單元4 都市更新案」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生路118巷、新生路173巷以東,環河西路二段以南,新生路66巷、新生路121巷以西,保安路以北所圍部分街廓廓範圍內。
二、基地面積:住宅區面積12,618.93㎡(約3,817坪)。
三、土地使用分區強度管制: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開發方式:本案採全區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出資人出資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原則上由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物之共同起造人。
完成期限 7年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三家以下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本案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以2家以上3家以下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領銜公司以本國公司為限。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二、一般資格
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成立達3年以上,且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能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允許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 AMC)結合專業第三人 (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協力廠商業績補充申請人資格審查內容 ),並由保險公司或 AMC為單一申請人方式單獨申請。
(二)外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辨理外國公司登記及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5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3.申請人如為保險公司,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規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之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3。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且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1年無違章欠稅紀錄。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 10 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應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並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0,000平方公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5億元整,但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五、於前述之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招商案評選作業採一次申請兩階段審查,分為「資格審查」與「綜合評選」兩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開評選文件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1.整體開發構想(35%)、2.拆遷安置及專案管理維護計畫(15%)、3.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4.團隊組織及經驗實績(15%)、5.共同負擔比率(15%)、6. 簡報與答詢(5%)。
(三)評定方式: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依據其所遞送之出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評選,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招商須知。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公告後3個月內
原 公告日 112.02.22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2.03.29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2.05.22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自民國112年2月22日開始販售至112年5月22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販售地點於本中心(23100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以現金繳交費用新臺幣10,000元整後,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評選文件售價:新臺幣10,000元整;付款方式:僅以現金支付。
保證金 1.申請保證金:新臺幣1,500萬元;2.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億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nt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s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方小姐
聯絡人單位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聯絡人電話 02-2957-1999 #225
聯絡人傳真 02-2958-1068
聯絡人電子郵件 ap4462@nt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2.02.22 08:00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112.02.22 08:00 112.05.22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1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永和新生地(大陳地區)更新單元4 都市更新案」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生路118巷、新生路173巷以東,環河西路二段以南,新生路66巷、新生路121巷以西,保安路以北所圍部分街廓廓範圍內。
二、基地面積:住宅區面積12,618.93㎡(約3,817坪)。
三、土地使用分區強度管制: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開發方式:本案採全區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出資人出資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原則上由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物之共同起造人。
完成期限 7年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三家以下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本案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以2家以上3家以下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領銜公司以本國公司為限。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二、一般資格
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成立達3年以上,且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能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允許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 AMC)結合專業第三人 (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協力廠商業績補充申請人資格審查內容 ),並由保險公司或 AMC為單一申請人方式單獨申請。
(二)外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辨理外國公司登記及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5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90,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3.申請人如為保險公司,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規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之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3。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且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1年無違章欠稅紀錄。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 10 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應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並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0,000平方公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5億元整,但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五、於前述之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招商案評選作業採一次申請兩階段審查,分為「資格審查」與「綜合評選」兩階段。
二、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資格文件及公開評選文件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二)綜合評選:1.整體開發構想(35%)、2.拆遷安置及專案管理維護計畫(15%)、3.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4.團隊組織及經驗實績(15%)、5.共同負擔比率(15%)、6. 簡報與答詢(5%)。
(三)評定方式: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依據其所遞送之出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評選,以總評分轉序位法選出「最優申請人」。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招商須知。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公告後3個月內
公告日 112.02.22
申請截止日 112.05.22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招商案公開評選文件自民國112年2月22日開始販售至112年5月22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販售地點於本中心(23100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以現金繳交費用新臺幣10,000元整後,憑繳款收據領取公開評選文件。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評選文件售價:新臺幣10,000元整;付款方式:僅以現金支付。
保證金 1.申請保證金:新臺幣1,500萬元;2.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億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nt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s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方小姐
聯絡人單位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聯絡人電話 02-2957-1999 #225
聯絡人傳真 02-2958-1068
聯絡人電子郵件 ap4462@nt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1.08.16 08:00 公開閱覽(第1次) 111.08.16 08:00 111.08.30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1011
區位 新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新北市永和新生地(大陳地區)更新單元4 都市更新案」 公開評選出資人招商案
主辦機關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8樓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新北市政府同意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基地範圍:本基地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保安路以北,新生路118巷、新生路173巷以東,新生路66巷、新生路121巷以西,環河西路二段以南所圍街廓範圍內。
二、基地面積:住宅區面積12,626.60 ㎡(約3,820坪)。
三、土地使用分區強度管制: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300%。
四、開發方式:本案採全區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由出資人出資並協助本中心實施本案都市更新事業, 原則上由出資人與本中心為本案建築物之共同起造人。
完成期限 7年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三家以下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本案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申請人不得為本案其他單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以2家以上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領銜公司以本國公司為限。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合作聯盟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合作聯盟申請人之申請事宜由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代理之,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

二、一般資格
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案允許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金控公司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AMC)結合專業第三人 (專業第三人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得以分包廠商業績補充申請人資格審查內容 )並由保險公司或 AMC為單一申請人方式單獨申請。
(三)外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辨理外國公司登記(或認許)及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
(四)申請人應成立達3年以上。
(五)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能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2億元,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九十,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億元整,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九十,惟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公司之總負債金額限制不在此限。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 143之4 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5 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且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1年無違章欠稅紀錄。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 10 年內,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任一成員應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並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0,000平方公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3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二)曾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5億元整,但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五、於前述之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111.08.31 17:00
附加說明 https://www.nthurc.org.tw/renewal/public/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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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陳組長、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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