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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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2.05.26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 112.05.26 08:00 | 112.05.27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綜合評選後公開評選會委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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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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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竹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案(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權利變換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約新臺幣180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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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範圍:位於建功路(20公尺)及金城一路35巷(20公尺)交叉路口西南側街廓,距離國立清華大學約250公尺。基地北側臨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東側鄰建功二路及金城一路,西側鄰文教新城,西南側鄰光復路二段(30公尺),南側鄰「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事業(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地上權區)都市更新事業案之基地。 二、基地面積:34,581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80.36%)、中華民國(13.62%)、新竹市(5.24%)、其他私人(0.78%)。 四、土地使用分區:第1種住宅區(面積7,095平方公尺、建蔽率60%、容積率180%)、綠地用地(面積5,117平方公尺)、110年12月29日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80次會議審定之變更細部計畫第2種商業區(面積15,889平方公尺、建蔽率80%、容積率400%)、公園用地(面積4,936平方公尺)、道路用地(面積1,544平方公尺)。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簽定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以單一公司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2)。 (二)以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6),指定其中一成員為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2)。 5.合作聯盟各成員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二)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四)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五)協力廠商之限制 1.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且所有協力廠商均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情事。 2.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7)。 4.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變更之。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列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雖非列為協力廠商,亦同。 (六)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環宇法律事務所、世邦魏理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及景雅琦建築師事務所等本案先期規劃委託廠商。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要求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 3.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為外國公司者,實收資本額之認定應以其在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本招商案公告日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3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3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三)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五)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六)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是否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依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4.1.2條第3款至第6款申請人所提出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應同時符合下列都市更新專業能力及建築或營造專業能力規定: 1.應具備下列都市更新專業能力,並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代之: 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出資人,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報核之規劃單位。 2.應具備下列建築或營造專業能力資格之一,不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代之: (1)單一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0,000平方公尺,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及H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如有多張使照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9)) (2)單一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及H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如有多張使照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9)) (二)申請人是否具備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3.4.1條專業技術能力要求,依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4.1.2條第7款申請人所提出之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及基準、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5.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綜合評選分數滿分為100分(整體開發構想及建築設計20%、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計畫5%、營建計畫及管理維護計畫10%、財務及權利變換計畫15%、創意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0%、開發團隊實績5%、簡報與答詢10%、共同負擔25%)。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服務建議書、商業設施比例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5.4條規定。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2年4月26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發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三、收件截止日期及時間如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時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
原 公告日 | 112.05.26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2.05.26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2.05.27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二、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三、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投標截止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8,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 (一)線上付款領標 1.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日期為112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5時。 2.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二)臨櫃匯款領標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purchase@hurc.org.tw,再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三)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1.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或資訊組鄭先生(02-2100-6300#130)。 2.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 |
保證金 | 新臺幣2,0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
評選委員總額 | 9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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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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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柯茂榮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 |
男 |
2 | 否 | 林啟賢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主任 |
男 |
3 | 否 | 洪敬哲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組長 |
男 |
4 | 否 | 洪雙臨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組長 |
男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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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孫振義 |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系主任 |
男 |
2 | 否 | 張桂鳳 |
國立屏東大學不動產經營學系 教授兼系主任 |
女 |
3 | 否 | 許阿雪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前副局長 |
女 |
4 | 否 | 陳麗玲 |
寬信聯合律師事務所 律師 |
女 |
5 | 否 | 蕭麗敏 |
政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所長 |
女 |
聯絡人 | 翁小姐、藍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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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35、#262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susan0716@hurc.org.tw、blue2251@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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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2.05.26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 | 112.05.26 08:00 | 112.05.27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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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竹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案(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權利變換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約新臺幣180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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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範圍:位於建功路(20公尺)及金城一路35巷(20公尺)交叉路口西南側街廓,距離國立清華大學約250公尺。基地北側臨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東側鄰建功二路及金城一路,西側鄰文教新城,西南側鄰光復路二段(30公尺),南側鄰「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事業(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地上權區)都市更新事業案之基地。 二、基地面積:34,581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80.36%)、中華民國(13.62%)、新竹市(5.24%)、其他私人(0.78%)。 四、土地使用分區:第1種住宅區(面積7,095平方公尺、建蔽率60%、容積率180%)、綠地用地(面積5,117平方公尺)、110年12月29日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80次會議審定之變更細部計畫第2種商業區(面積15,889平方公尺、建蔽率80%、容積率400%)、公園用地(面積4,936平方公尺)、道路用地(面積1,544平方公尺)。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簽定契約所列期程。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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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申請人請求釋疑 | 有 |
有無申請人提出異議 | 無 |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 否 |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 | 無 |
評選委員評選審核結果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是否有異 | 否 |
個別評選委員對會議決議是否有不同意見 | 否 |
有無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 | 有 |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是 |
有無政府承諾或協助事項 | 無 |
評選日期 | 112.05.18 14:00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12.05.18 16:10 |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 112.05.26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 112.05.27 17:00 |
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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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大美投資及豐謙合作聯盟 | 是 |
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 評選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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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大美投資及豐謙合作聯盟 (53489562) (最優申請人) | 是 |
聯絡人 | 翁小姐、藍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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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35、#262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susan0716@hurc.org.tw、blue2251@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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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2.03.02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 111.12.27 08:00 | 112.04.26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檢附第1次變更及補充公告修正對照表、「新竹市觸媒工廠歷史建築調查研究、修復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及監造案基本設計報告書」(草案)各乙式,請於主管機關公告網址下載附件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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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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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竹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案(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權利變換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約新臺幣180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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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範圍:位於建功路(20公尺)及金城一路35巷(20公尺)交叉路口西南側街廓,距離國立清華大學約250公尺。基地北側臨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東側鄰建功二路及金城一路,西側鄰文教新城,西南側鄰光復路二段(30公尺),南側鄰「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事業(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地上權區)都市更新事業案之基地。 二、基地面積:34,581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80.36%)、中華民國(13.62%)、新竹市(5.24%)、其他私人(0.78%)。 四、土地使用分區:第1種住宅區(面積7,095平方公尺、建蔽率60%、容積率180%)、綠地用地(面積5,117平方公尺)、110年12月29日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80次會議審定之變更細部計畫第2種商業區(面積15,889平方公尺、建蔽率80%、容積率400%)、公園用地(面積4,936平方公尺)、道路用地(面積1,544平方公尺)。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簽定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以單一公司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2)。 (二)以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6),指定其中一成員為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2)。 5.合作聯盟各成員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二)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四)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五)協力廠商之限制 1.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且所有協力廠商均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情事。 2.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7)。 4.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變更之。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列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雖非列為協力廠商,亦同。 (六)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環宇法律事務所、世邦魏理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及景雅琦建築師事務所等本案先期規劃委託廠商。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要求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 3.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為外國公司者,實收資本額之認定應以其在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本招商案公告日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3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3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三)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五)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六)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是否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依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4.1.2條第3款至第6款申請人所提出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應同時符合下列都市更新專業能力及建築或營造專業能力規定: 1.應具備下列都市更新專業能力,並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代之: 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出資人,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報核之規劃單位。 2.應具備下列建築或營造專業能力資格之一,不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代之: (1)單一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0,000平方公尺,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及H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如有多張使照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9)) (2)單一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及H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如有多張使照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9)) (二)申請人是否具備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3.4.1條專業技術能力要求,依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4.1.2條第7款申請人所提出之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及基準、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5.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綜合評選分數滿分為100分(整體開發構想及建築設計20%、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計畫5%、營建計畫及管理維護計畫10%、財務及權利變換計畫15%、創意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0%、開發團隊實績5%、簡報與答詢10%、共同負擔25%)。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服務建議書、商業設施比例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5.4條規定。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 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2年4月26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發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 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三、 收件截止日期及時間如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時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
原 公告日 | 111.12.27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2.03.02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2.04.26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 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二、 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三、 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投標截止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8,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 (一)線上付款領標 1.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日期為112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5時。 2.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二)臨櫃匯款領標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purchase@hurc.org.tw,再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三)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1.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或資訊組鄭先生(02-2100-6300#130)。 2.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 |
保證金 | 新臺幣2,0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
聯絡人 | 翁小姐、藍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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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35、#262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susan0716@hurc.org.tw、blue2251@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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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1.12.27 08:00 |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 111.12.27 08:00 | 112.04.26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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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竹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案(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權利變換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約新臺幣180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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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範圍:位於建功路(20公尺)及金城一路35巷(20公尺)交叉路口西南側街廓,距離國立清華大學約250公尺。基地北側臨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東側鄰建功二路及金城一路,西側鄰文教新城,西南側鄰光復路二段(30公尺),南側鄰「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事業(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地上權區)都市更新事業案之基地。 二、基地面積:34,581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80.36%)、中華民國(13.62%)、新竹市(5.24%)、其他私人(0.78%)。 四、土地使用分區:第1種住宅區(面積7,095平方公尺、建蔽率60%、容積率180%)、綠地用地(面積5,117平方公尺)、110年12月29日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80次會議審定之變更細部計畫第2種商業區(面積15,889平方公尺、建蔽率80%、容積率400%)、公園用地(面積4,936平方公尺)、道路用地(面積1,544平方公尺)。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簽定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以單一公司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2)。 (二)以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要件: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6),指定其中一成員為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2)。 5.合作聯盟各成員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二)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四)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五)協力廠商之限制 1.營造廠須為甲級營造廠,且所有協力廠商均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情事。 2.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7)。 4.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變更之。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列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雖非列為協力廠商,亦同。 (六)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不得為環宇法律事務所、世邦魏理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及景雅琦建築師事務所等本案先期規劃委託廠商。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要求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 3.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為外國公司者,實收資本額之認定應以其在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本招商案公告日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3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3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三)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五)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六)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是否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依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4.1.2條第3款至第6款申請人所提出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應同時符合下列都市更新專業能力及建築或營造專業能力規定: 1.應具備下列都市更新專業能力,並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代之: 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出資人,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報核之規劃單位。 2.應具備下列建築或營造專業能力資格之一,不得以協力廠商之實績代之: (1)單一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0,000平方公尺,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及H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如有多張使照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9)) (2)單一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及H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如有多張使照請自行拆分計算並填具「開發實績彙整表」(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附件9)) (二)申請人是否具備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3.4.1條專業技術能力要求,依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4.1.2條第7款申請人所提出之專業技術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及基準、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詳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5.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綜合評選分數滿分為100分(整體開發構想及建築設計20%、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計畫5%、營建計畫及管理維護計畫10%、財務及權利變換計畫15%、創意回饋及企業社會責任10%、開發團隊實績5%、簡報與答詢10%、共同負擔25%)。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服務建議書、商業設施比例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或)次優申請人。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5.4條規定。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 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2年4月26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發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 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 三、 收件截止日期及時間如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時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
公告日 | 111.12.27 |
申請截止日 | 112.04.26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 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二、 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三、 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投標截止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8,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 (一)線上付款領標 1.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日期為112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5時。 2.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方網站→都更招商→招商公告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 (二)臨櫃匯款領標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purchase@hurc.org.tw,再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三)匯款完成經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財會組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1.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或資訊組鄭先生(02-2100-6300#130)。 2.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管理部法務組紀先生(02-2100-6300#124)。 |
保證金 | 新臺幣2,0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
聯絡人 | 翁小姐、藍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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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35、#262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susan0716@hurc.org.tw、blue2251@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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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1.11.07 08:00 | 公開閱覽(第1次) | 111.11.07 08:00 | 111.11.21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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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竹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案(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權利變換區)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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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範圍:位於建功路(20公尺)及金城一路35巷(20公尺)交叉路口西南側街廓,距離國立清華大學約250公尺。基地北側臨新竹市立建功高級中學,東側鄰建功二路及金城一路,西側鄰文教新城,西南側鄰光復路二段(30公尺),南側鄰「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更新地區都市更新事業(新竹市光復段809地號等54筆土地)」(地上權區)都市更新事業案之基地。 二、基地面積:34,581平方公尺。 三、土地權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80.36%)、中華民國(13.62%)、新竹市(5.24%)、其他私人(0.78%)。(本中心刻正辦理光復段809地號北側及南側土地分割事宜,將於本案實施者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完成土地分割作業) 四、土地使用分區:第1種住宅區(面積7,095平方公尺、建蔽率60%、容積率180%)、第2種商業區(附)(面積15,889平方公尺、建蔽率80%、容積率400%)、公園用地(面積4,936平方公尺)、綠地用地(面積5,117平方公尺)、道路用地(面積1,544平方公尺)。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簽定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其規定如下: (一)單一申請人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本招商案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亦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二)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招商案之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4.合作聯盟各成員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二、一般資格 (一)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參與本招商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二)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提出之一般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1條。 三、財務能力資格 (一)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為外國公司者,應以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申請人最近一期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3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3倍,速動比率不低於10%,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三)申請人尚應符合下列資格: 1.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 2.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3.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 (四)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提出之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2條。 四、專業能力資格 (一)於本招商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除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外,並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且具下列實績之一: 1.單一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0,000平方公尺,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不低於1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築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及H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2.單一申請人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合作聯盟申請人,至少單一成員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且各成員合計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及H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二)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領銜公司)應提出之專業能力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須知第4.1.2條第7款。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 111.11.21 17:00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uid=97&pid=14 |
聯絡人 | 翁小姐、藍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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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35、#262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susan0716@hurc.org.tw、blue2251@hurc.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