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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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3.09.19 08:00 |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 113.09.19 08:00 | 114.02.10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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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高雄市岡山區信義段46地號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
主辦機關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主辦機關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主管機關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委託本局辦理公開評選都市更新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本案基地位於高雄市岡山區信義段46地號,國軒路以北、鵬程路以南、鵬程東二路以東之住宅區街廓。 二、 基地面積:6,844.1 平方公尺(實際面積土地謄本登載面積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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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本案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一般資格」、「財務能力資格」以及「開發能力資格」。 一、 申請方式 (一) 單一公司申請人 1.單一公司申請人(得指定至多一家協力廠商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限以一家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並應檢具「申請書」。 2.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代理人委任書」。 3.單一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 (二) 合作聯盟申請人 1.合作聯盟係由一家領銜公司及其他一般成員公司(含領銜公司合計不得超過 3 家,並應分別指明),所合作組成之團隊申請參與本案,應檢具「申請書」及「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 2.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3.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協議及授權書」,指定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代理人委任書」。 4.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三) 本案協力廠商不得同時為參與本案之申請人,且每一協力廠商僅得做為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如有違反前述,該協力廠商之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於各申請人均不予審酌,視為各申請人均無該協力廠商。 (四) 申請人之全部協力廠商(包括建築師、營造廠及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廠商)於委託實施契約期間不得變更;但如於委託實施契約期間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更換後之協力廠商之能力資格應不低於原協力廠商(包括建築師、營造廠及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廠商),並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變更所衍生之一切費用由實施者負責。 (五) 申請人及其協力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 二、 一般資格 (一) 申請人 本案單一公司申請人及其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係指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外國公司:為依外國法律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且依我國法令經主管機關核准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者。 惟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所定之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均不得參與本案之投標。 3.上述之本國公司或外國公司應成立達3年以上。 (二) 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代理人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 (三) 外國公司法人提出本案申請,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始得申請。 (四) 申請人如為其他受有法定營業範圍或投資範圍限制之法人,申請投資時亦應符合法律規定或取得該管主管機關之核准,如金融業或保險業應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辦理。 三、 財務能力資格 (一) 實收資本額: 1.單一公司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總額應達新臺幣3.3億元(含)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7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 3.3 億元整。 3.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二) 單一公司申請人及其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應提供最近3年度(110、111、112年)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財務條件須合於下列規定: 1.於最近3年中至少1年之年度淨值(權益總額)不低於實收資本額總額。 2.於最近3年中至少1年之年度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權益總額)4倍。 3.於最近3年中至少1年之年度流動資產不得低於流動負債。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及其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如為保險業,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並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之規定,或保險業主管機關依保險法另定之比率。 (四) 單一公司申請人及其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於最近3年應無退票紀錄及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五) 單一公司申請人及其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最近3年已完成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最近一期已完成繳納營業稅。 四、 開發能力資格 (一) 於本案申請截止日前15年內,單一公司申請人及其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需曾完成住宅或住商混合大樓之開發或興建實績: 1.申請人單一個案實績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11,000平方公尺且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80,000平方公尺。 2.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40,000 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計入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3.單一公司申請人其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惟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40,000 平方公尺,始可計入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4.上述開發能力之證明文件實績之認定,以使用執照內容及委任或承攬契約書影本證明、公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記載為準,並請填妥開發建築實績彙整表。 (二) 前述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占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申請人已提供之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所占實績比例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公司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 (三) 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應檢附協力廠商合作承諾及切結書,並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本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2 階段辦理。 經資格審查評定之合格申請人得繼續參與綜合評選,由評選會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遞送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程序如下: 一、 本案合格申請人達1 家(含)以上時,方擇期進行綜合評選作業,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二、 主辦機關依據合格申請人名單,函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綜合評選之評選會議時間、地點。合格申請人應就其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容並依規定時間列席評選會議進行簡報,以及接受評選會委員詢答。 三、 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由工作小組先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是否符合本案之要求進行檢查,再由合格申請人進行簡報。簡報後由評選會評選,決定評選結果及名次。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簡報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 簡報時間與地點、細節由主辦機關另行發函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二) 簡報順序依各合格申請人遞送投標文件時間為順序,後遞送者先簡報。 (三) 各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及答詢之總人數不得超過10人(包含即席同步翻譯人員(若有),須為合格申請人經理級以上之人員或協力廠商、專業技術顧問之人員,且出席人員應備妥身分證及申請人出具之委託書(如公司負責人出席則無須檢附委託書)。超過出席人數上限之人員、未檢附身分證、委託書者,不得參與簡報。不依規定進行簡報者,「簡報與答詢」項目之評分以0分計。 (四)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應依指定時間,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到,逾時10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簡報與答詢」項目之配分以0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並列為不合格申請人;其中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於簡報前開啟宣讀比率值,並經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確認後,由工作小組依本評選作業須知規定計算分數後,提交評選會委員確認後納入評分表。 (五)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六) 每家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20分鐘(第15分鐘按鈴1次,第20分鐘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並應於簡報時間內完成簡報,不得要求增加時間,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惟合格申請人家數超過3家(含)以上時,主辦機關得調整簡報時間並通知各合格申請人遵照辦理。合格申請人如達 3 家(含)以上,每家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15 分鐘(第12 分鐘按鈴1 次,第15 分鐘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 (七)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會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申請人得於答詢前進行討論,時間以5分鐘為限。答詢時間(不含評選會委員提問及討論時間)合計以20分鐘為限(第15分鐘按鈴1次,第20分鐘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各合格申請人應於答詢時間內完成答詢,不得要求增加時間,但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惟合格申請人家數超過 3 家(含)以上時,主辦機關得調整答詢時間並通知各合格申請人遵照辦理。合格申請人如達3 家(含)以上,每家合格申請人答詢時間不得超過15 分鐘(第12 分鐘按鈴1 次,第15 分鐘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 (八)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評選會委員之答詢,除作為評選會會議紀錄外,得作為評選評決或簽約之依據。 (九)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如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十)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所述之範圍。合格申請人得於現場發送簡報紙本、展示模型、播放電腦動畫,但若超出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所述範圍,不得納入評決。 四、 綜合評選之項目及評選標準 (一) 評選會委員評分時,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由評選會委員對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進行評選,其中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則由工作小組依本評選作業須知規定計算分數後,提交評選會委員確認後納入評分表,經綜合評選會議給予評分及排序並於評選通過後,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二) 本案計畫整體區域發展以TOD 導向新生活型態住商產品為目標,引入完善的公益設施及社福設施(含捐贈之社會住宅及其公共設施),型塑宜居生活構想。其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其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 (三) 任一評選項目得0分者,該申請人不得作為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五、 評分方式 評選會依各評選會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依下列評選方式完成之綜合評選,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一) 各出席評選會委員應針對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一覽表規定辦理評選,不得變更或補充(例如:不得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各合格申請人變更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建議書內之回饋內容或要求增加回饋內容),並依評選項目配分,分別對各合格申請人進行評分。各項目分數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評選會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相同之總評分及序位。 (二) 合格申請人之評分結果應符合申請須知規定,且其獲得出席評選會委員平均評分達75分以上者(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小數點第3位採四捨五入),始得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三) 若評選會委員給予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未達70分或超過90分時,該評選會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四) 各出席評選會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應按高低分排列序位,最高者排序為「1」,次高為「2」,其餘合格申請人之排序皆以「3」計。 (五) 確認取得序位總和排序資格之合格申請人後,由現場工作人員依各評選會委員所評定之序位,加總合計為序位總和,以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次低者為次優申請人。 (六) 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承諾」項目分數較高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優先;再相同者,以「整體開發構想」項目平均分數較高者優先;再相同者,以「承諾或回饋事項」項目平均分數較高者優先,如又再相同者,由主席抽籤決定之。 (七) 評選會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經評選會確認後作成下列決議之一,並列入會議紀錄: 1.除去與其他委員有明顯差異之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2.辦理複評。 3.不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4.維持原評選結果。 (八) 依前項第2條規定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前項第1條或第3條規定辦理。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公告日、申請截止日:本案自公告日(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民國114年2月10日)止上班期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暫停收件)。 二、申請程序:申請文件應於前述規定時間內,以掛號郵寄、快遞或專人送達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送達時間以承辦單位之收件時間為憑,逾期不予受理,申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
公告日 | 113.09.19 |
申請截止日 | 114.02.10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公開評選文件(光碟)現場購買時間自公告日(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民國114年2月10日)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連絡電話:07-3368333轉3540)繳交工本費用新臺幣500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以無記名方式領取公開評選文件之光碟。 二、公開評選文件(光碟)函購時間自公告日次日(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0日止,檢附工本費用新臺幣5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本案案名、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訖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之光碟(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 帳戶帳號:102103032269。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公開評選文件(光碟)現場購買時間自公告日(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民國114年2月10日)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連絡電話:07-3368333轉3540)繳交工本費用新臺幣500元整後,再憑繳款收據,以無記名方式領取公開評選文件之光碟。 二、公開評選文件(光碟)函購時間自公告日次日(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0日止,檢附工本費用新臺幣5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本案案名、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訖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之光碟(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銀行及分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 帳戶帳號:102103032269。 |
保證金 | 新台幣1,7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N020100.jsp?PKPAGE=KDA050700&PK01=KDA050700001202308001 |
評選委員總額 | 11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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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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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王啓川 |
高雄市政府 副秘書長 |
男 |
2 | 否 | 吳文彥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
男 |
3 | 否 | 張文欽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副局長 |
男 |
4 | 否 | 陸奇峯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專門委員 |
男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
1 | 否 | 何芳子 |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董事 |
女 |
2 | 否 | 蕭麗敏 |
政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所長 |
女 |
3 | 否 | 林佑璘 |
內政部營建署 簡任技正 |
女 |
4 | 否 | 柯茂榮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 |
男 |
5 | 否 | 張鈺光 |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
男 |
6 | 否 | 于俊明 |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
男 |
7 | 否 | 金玉瑩 |
建業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
女 |
聯絡人 | 余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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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聯絡人電話 | 07-3368333#5429 |
聯絡人傳真 | 07-3313338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jheng812@kcg.gov.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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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2.08.09 08:00 | 公開閱覽(第1次) | 112.08.09 08:00 | 112.09.08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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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高雄市岡山區信義段46地號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
主辦機關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主辦機關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主管機關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委託本局辦理公開評選都市更新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本案基地位於高雄市岡山區信義段46地號,位於介壽路以南、國軒路以北、鵬程東二路以東、岡山公16公園及岡山公17公園以西之第三種住宅區街廓。 二、基地面積:6,844.14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地籍分割後土地謄本登載面積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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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本案核備開工日之次日起4年內取得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本案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一般資格」、「財務能力資格」以及「開發能力資格」。 一、一般資格 申請人以符合本申請須知第4.4.1條規定 (一)本國公司: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6 條規定,及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外國公司:依外國法律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者。惟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個人於其他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之外國公司及其在台設立之分公司,均不得參與本案之投標。 (三)上述之本國公司或外國公司應成立達3 年以上。 (四)申請人如為其他受有法定營業範圍或投資範圍限制之法人,申請投資時亦應符合法律規定或取得該管主管機關之核准,如金融業或保險業應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辦理。 二、財務資格: (一)實收資本額:單一公司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總額應達新臺幣3.3億元(含)以上。 (二)單一公司申請人、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應提供最近3年度(109、110、111年)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財務條件須合於下列規定: 1.於前3年至少1年之年度淨值(權益總額)不低於實收資本額總額。 2.於前3年至少1年之年度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權益總額)4倍。 3.於前3年至少1年之年度流動資產不得低於流動負債。 (三)單一公司申請人、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於最近3年應無退票紀錄及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四)單一公司申請人、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如有)最近3 年已完成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最近一期已完成繳納營業稅。 (五)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近 1 年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近3期淨值比率至少1期達3% 或保險業主管機關依保險法另定之比率。 三、開發能力資格 (一)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併計算其指定合併計算開發能力資格之協力廠商,其開發能力實績,需曾完成住宅或住商混合大樓之開發、興建、銷售實績,單一個案實績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18,000平方公尺且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107,000平方公尺。 (二)前述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占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申請人已提供之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所占實績比例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公司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 (三)符合前述所載資格者如為協力廠商,並應檢附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並經中華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四、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一般資格、開發能力資格及財務能力資格要求,應依本申請須知第4.7條規定以申請人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認定之。 |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 112.09.08 17:00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N020100.jsp?PKPAGE=KDA050700&PK01=KDA050700001202308001 |
評選委員總額 | 11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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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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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王啓川 |
高雄市政府 副秘書長 |
男 |
2 | 否 | 吳文彥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
男 |
3 | 否 | 張文欽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副局長 |
男 |
4 | 否 | 陸奇峯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專門委員 |
男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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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何芳子 |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 董事 |
女 |
2 | 否 | 蕭麗敏 |
政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所長 |
女 |
3 | 否 | 林佑璘 |
內政部營建署 簡任技正 |
女 |
4 | 否 | 柯茂榮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 |
男 |
5 | 否 | 張鈺光 |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
男 |
6 | 否 | 于俊明 |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
男 |
7 | 否 | 金玉瑩 |
建業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
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