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為「愛台12建設」計畫之一環,且行政院核定「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04-107年)亦設定總體目標之一為:「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帶動區域再發展,推動永續都市更新」。因此,行政院審議通過並於101年12月函送立法院審議之「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亦增訂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以上應優先由機關(構)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期透過擴大行銷宣傳之辦理及藉由講習會以強化辦理之專業,並建立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交流平台,從而能根據國內執行成果及改善作法以建立不同的招商模式,達成加速都市更新推動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