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行政院95年「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及馬總統「愛台十二建設」之推動,除持續鼓勵輔導民間,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主動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外,政府亦積極選定城市門戶、鐵路與捷運發展軸線、水岸發展軸帶、都市舊城區等財政效益大及公地比例高之地區,作為優先開發之都市更新示範地區,主動辦理先期規劃、可行性評估及招商規劃後,公告招商,希望引進民間投資開發,以期帶動地區的再發展。
此類更新案件,在歐美及日本等先進國家以「都市再發展」或「都市再生」稱之,已實施多年,著眼之處已不僅於土地開發,亦需將都市、地區甚至國家的產業及經濟的發展一起考量,一塊基地的開發不再是單一土地開發廠商的興建買賣,而是採合資(營)企業(joint venture)的方式,結合產業的需求開發及營運。
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採公私合夥方式開發,係屬新興業務,招商主辦機關雖已逐漸建立協調機制及招商作業流程,惟政府部門對於市場機制及產業生態了解有限,致目前公告招商的12件都市更新案僅2件有廠商投標,其中1件最後仍廢標,因此,提昇招商主辦同仁之招商策略規劃能力,實有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