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葉世文署長指出,配合馬總統政見,都市更新已列為國家重要施政項目,為加速推動,內政部提報「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及「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4年計畫」,業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97年12月8日審查通過,刻正辦理核定作業中。97年在內政部營建署全力推動下,於建置完備都市更新法令、加速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推動、輔導民間都市更新案儘速實施等3大主軸,分別交出以下亮眼的成績單。
(一)建置完備都市更新法令:
97年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發布「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法規,以提高獎勵誘因、縮短辦理時程與流程,補充權利變換相關規定及解決法規適用的不確定等,以利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同時全面修正都市更新作業手冊,訂定審議標準作業流程(SOP),提昇效率,減少爭議。另外因應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招商投資的需要,訂定發布「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二)加速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推動:
已勘選95處都市更新示範地區,其中68處都市更新示範地區已完成先期規劃,26處並已完成前置作業,19案已進入招商投資階段。同時,針對政府優先招商投資辦理之20處更新案,並已成立「專案推動小組」,由各該縣(市)政府副首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中央與地方政府及相關事業機構等組成,作為都市更新在地的協調溝通整合平台。
(三)輔導民間都市更新案儘速實施:
至97年底止,累計申辦達514案,已核定203案,其中97年輔導21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葉署長表示,98年度營建署仍將積極推動都市更新,包括策劃並運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推動20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之招商投資作業、委託都市更新專業整合機構協助優先更新地區公私產權之整合推動、規劃長期國際都市更新教育訓練、籌辦INTA第33屆年會、參考921震災重建經驗建立住戶自力更新機制及修正都市更新相關法規,目前均已展開先期作業或規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