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經會議討論建議保留原設計建築師、結構技師簽證,請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單位負責本案建築物結構補強設計簽證,並請永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術顧問協助設計整合工作。
二、本案非屬公共工程,但為求結構補強工程完善,參照三級品管制度,建議第一級由JV(泰誠及新亞)負責施工(由原監造建築師負責監造作業);第二級由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第三級由內政部營建署邀4大公會共同進行施工抽查作業。
三、本案建議依建管程序於結構補強設計完成後,由日勝生公司向新北市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建築結構設計委託審查機關團體,建議參照臺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規定,由原審查機關團體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辦理。
單位主管:王武聰 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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