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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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3.08.09 08:00 | 公開閱覽(第1次) | 113.08.09 08:00 | 113.08.19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3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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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五小段234地號等27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約新臺幣68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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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位置:基地位於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以東、忠孝東路六段70巷以西、玉成街以及同德路以北所圍之街廓內,距離捷運後山埤站約150公尺內。 二、基地面積:基地土地面積合計6,175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本案檢討使用容積樓地板合計上限為法定容積之1.8倍,出資人除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修訂臺北市大眾運輸導向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細部計畫案等相關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 四、開發內容:集合住宅大樓、商業空間及公益設施。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申請或兩家以上之公司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申請,但合作聯盟成員數(含領銜公司)以3家為限。 1.單一申請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二、申請資格 1.我國公司:指本招商案公告日前,已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我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本招商案公告日前,已於我國核准登記並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條第 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1.實收資本額 (1) 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4億元整以上。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80%。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3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6億元整;各成員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 (4)申請人如為金融機構轉投資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簡稱AMC),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1) 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3) 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1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4)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住宅建築須符合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所列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2.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工程承攬契約金額 (1) 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8億元整。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 (3) 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4) 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5)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住宅建築須符合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所列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 113.08.19 17:00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 |
附加說明 | 本案原公開閱覽刊登日期為113年8月5日,但因公告內容涉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內容有誤植,修正為與招商文件草案內容一致:「四、2. (3) 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整,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因系統限制故於113年8月9日重新刊登。 |
聯絡人 | 李小姐、江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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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 #243、#241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lch0831@hurc.org.tw、sophia.chiang@hurc.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