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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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09.09.25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3次) | 109.09.25 08:00 | 109.09.26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公開委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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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09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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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四小段61地號等28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新臺幣30.28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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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嘉興街以東、樂業街94巷以西、樂業街以南以及基隆路二段291巷以北所圍之區域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5,120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3棟(地上15-18層、地下4層) 四、使用內容:住商混合大樓。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 一般資格 1.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2.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二、 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肆億元整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貳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肆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陸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陸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銀行,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三、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公司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壹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壹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壹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肆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 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 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8.1、9.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1. 公司簡介與實績能力(15%)、2整體開發構想、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35%)、3. 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0%)4. 創意設計或工法及公益回饋說明(10%)5.簡報與答詢(10%)、6.共同負擔(20%)。 三、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9.2條規定辦理。 (二)綜合評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成立評選會評選之。評定方式原則由評選會為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9.3條規定。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09年8月31日下午5點以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點︰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收件截止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點截止。另申請釋疑、答覆及資格審查均一併順延。 |
原 公告日 | 109.09.25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09.09.25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09.09.26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現場繳費之申請人,於繳費完成及交回【領標單】後,現場領取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二、匯款繳費之申請人,經本中心確認匯款完成後,由本中心寄送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三、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截止送件時間,不得以購買文件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四、公開評選文件領取地點: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1樓行政部。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 8,000 元整。 二、繳費方式: (一)現場繳費 申請人得親自或派員至本中心(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行政部繳費,並應先行至本中心官方網站招商專區下載及填具【領標單】,以利作業。 (二)匯款繳費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以電子郵件(purchase@hurc.org.tw)方式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領標單】,再致電本中心採購單位確認(02-2100-6300#124紀專員)。 |
保證金 | 新臺幣3,0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jsp?uid=156&pid=14 |
評選委員總額 | 8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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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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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柯茂榮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兼行政部主任 |
男 |
2 | 否 | 林旺根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董事 |
男 |
3 | 否 | 邱英浩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董事 |
男 |
4 | 否 | 吳國樑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事業開發室 組長 |
男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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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蕭麗敏 |
政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所長 |
女 |
2 | 否 | 廖彩龍 |
廖彩龍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
男 |
3 | 否 | 蘇瑛敏 |
臺北科技大學建築系暨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 教授 |
女 |
4 | 否 | 謝慧鶯 |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
女 |
聯絡人 | 賴怡伶、謝昕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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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45、#246 |
聯絡人傳真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yiling@hurc.org.tw 、eunicehhy@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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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09.09.24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 | 109.09.24 08:00 | 109.09.25 17:00 |
標案案號 | UR109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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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四小段61地號等28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新臺幣30.28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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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嘉興街以東、樂業街94巷以西、樂業街以南以及基隆路二段291巷以北所圍之區域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5,120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3棟(地上15-18層、地下4層) 四、使用內容:住商混合大樓。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jsp?uid=156&pid=14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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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申請人請求釋疑 | 有 |
有無申請人提出異議 | 無 |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 否 |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 | 無 |
評選委員評選審核結果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是否有異 | 無 |
個別評選委員對會議決議是否有不同意見 | 無 |
有無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 | 有 |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是 |
有無政府承諾或協助事項 | 有,甲方協助事項詳本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第6章。 |
其他 | 一階段申請,二階段評選 |
評選日期 | 109.09.17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09.09.21 |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 109.09.24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 109.09.25 17:00 |
評選委員總額 | 0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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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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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
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 評選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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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379024) | 是 | 本案於109年6月29日公告招商,於109年8月31日下午5時整截止收件,並於109年9月1日上午10時整由本中心行政部辦理開標作業,申請人計4家,經資格審查結果均符合申請須知規定。 依據本案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第9.3條綜合評選規定,經本次綜合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次優申請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0900892) | 是 | 本案於109年6月29日公告招商,於109年8月31日下午5時整截止收件,並於109年9月1日上午10時整由本中心行政部辦理開標作業,申請人計4家,經資格審查結果均符合申請須知規定。 依據本案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第9.3條綜合評選規定,經本次綜合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次優申請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3374306) (次優申請人) | 是 | 本案於109年6月29日公告招商,於109年8月31日下午5時整截止收件,並於109年9月1日上午10時整由本中心行政部辦理開標作業,申請人計4家,經資格審查結果均符合申請須知規定。 依據本案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第9.3條綜合評選規定,經本次綜合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次優申請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4921056) (最優申請人) | 是 | 本案於109年6月29日公告招商,於109年8月31日下午5時整截止收件,並於109年9月1日上午10時整由本中心行政部辦理開標作業,申請人計4家,經資格審查結果均符合申請須知規定。 依據本案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第9.3條綜合評選規定,經本次綜合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次優申請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聯絡人 | 賴怡伶、謝昕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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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45、#246 |
聯絡人傳真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yiling@hurc.org.tw 、eunicehhy@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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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09.08.06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 109.06.29 08:00 | 109.08.31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檢附第2次變更公告對照表,請於主辦機關公告網址連結下載附件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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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09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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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四小段61地號等28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新臺幣30.28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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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嘉興街以東、樂業街94巷以西、樂業街以南以及基隆路二段291巷以北所圍之區域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5,120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3棟(地上15-18層、地下4層) 四、使用內容:住商混合大樓。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 一般資格 1.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2.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二、 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肆億元整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貳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肆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陸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陸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銀行,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三、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公司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壹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壹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壹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肆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 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 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8.1、9.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1. 公司簡介與實績能力(15%)、2整體開發構想、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35%)、3. 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0%)4. 創意設計或工法及公益回饋說明(10%)5.簡報與答詢(10%)、6.共同負擔(20%)。 三、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9.2條規定辦理。 (二)綜合評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成立評選會評選之。評定方式原則由評選會為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9.3條規定。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09年8月31日下午5點以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點︰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收件截止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點截止。另申請釋疑、答覆及資格審查均一併順延。 |
原 公告日 | 109.06.29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09.08.06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09.08.31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現場繳費之申請人,於繳費完成及交回【領標單】後,現場領取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二、匯款繳費之申請人,經本中心確認匯款完成後,由本中心寄送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三、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截止送件時間,不得以購買文件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四、公開評選文件領取地點: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1樓行政部。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 8,000 元整。 二、繳費方式: (一)現場繳費 申請人得親自或派員至本中心(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行政部繳費,並應先行至本中心官方網站招商專區下載及填具【領標單】,以利作業。 (二)匯款繳費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以電子郵件(purchase@hurc.org.tw)方式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領標單】,再致電本中心採購單位確認(02-2100-6300#124紀專員)。 |
保證金 | 新臺幣3,0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jsp?uid=156&pid=14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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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賴怡伶、謝昕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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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45、#246 |
聯絡人傳真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yiling@hurc.org.tw 、eunicehhy@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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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09.07.30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 109.06.29 08:00 | 109.08.31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檢附第1次變更公告對照表,請於主辦機關公告網址連結下載附件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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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09005 |
---|---|
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四小段61地號等28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新臺幣30.28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嘉興街以東、樂業街94巷以西、樂業街以南以及基隆路二段291巷以北所圍之區域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5,120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3棟(地上15-18層、地下4層) 四、使用內容:住商混合大樓。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 一般資格 1.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2.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二、 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肆億元整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貳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肆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陸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陸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銀行,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三、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公司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壹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壹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壹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肆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 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 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8.1、9.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1. 公司簡介與實績能力(15%)、2整體開發構想、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35%)、3. 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0%)4. 創意設計或工法及公益回饋說明(10%)5.簡報與答詢(10%)、6.共同負擔(20%)。 三、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9.2條規定辦理。 (二)綜合評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成立評選會評選之。評定方式原則由評選會為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9.3條規定。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09年8月31日下午5點以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點︰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收件截止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點截止。另申請釋疑、答覆及資格審查均一併順延。 |
原 公告日 | 109.06.29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09.07.30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09.08.31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現場繳費之申請人,於繳費完成及交回【領標單】後,現場領取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二、匯款繳費之申請人,經本中心確認匯款完成後,由本中心寄送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三、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截止送件時間,不得以購買文件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四、公開評選文件領取地點: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1樓行政部。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 8,000 元整。 二、繳費方式: (一)現場繳費 申請人得親自或派員至本中心(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行政部繳費,並應先行至本中心官方網站招商專區下載及填具【領標單】,以利作業。 (二)匯款繳費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以電子郵件(purchase@hurc.org.tw)方式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領標單】,再致電本中心採購單位確認(02-2100-6300#124紀專員)。 |
保證金 | 新臺幣3,0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jsp?uid=156&pid=14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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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賴怡伶、謝昕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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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45、#246 |
聯絡人傳真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yiling@hurc.org.tw 、eunicehhy@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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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09.06.29 08:00 |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 109.06.29 08:00 | 109.08.31 17:00 |
標案案號 | UR109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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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四小段61地號等28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新臺幣30.28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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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嘉興街以東、樂業街94巷以西、樂業街以南以及基隆路二段291巷以北所圍之區域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5,120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3棟(地上15-18層、地下4層) 四、使用內容:住商混合大樓。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 一般資格 1.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2.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二、 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肆億元整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貳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肆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陸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陸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銀行,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三、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公司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壹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壹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壹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肆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 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 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8.1、9.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1. 公司簡介與實績能力(15%)、2整體開發構想、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35%)、3. 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0%)4. 創意設計或工法及公益回饋說明(10%)5.簡報與答詢(10%)、6.共同負擔(20%)。 三、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9.2條規定辦理。 (二)綜合評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成立評選會評選之。評定方式原則由評選會為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9.3條規定。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09年8月31日下午5點以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點︰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收件截止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點截止。另申請釋疑、答覆及資格審查均一併順延。 |
公告日 | 109.06.29 |
申請截止日 | 109.08.31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現場繳費之申請人,於繳費完成及交回【領標單】後,現場領取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二、匯款繳費之申請人,經本中心確認匯款完成後,由本中心寄送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三、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截止送件時間,不得以購買文件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四、公開評選文件領取地點: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1樓行政部。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 8,000 元整。 二、繳費方式: (一)現場繳費 申請人得親自或派員至本中心(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行政部繳費,並應先行至本中心官方網站招商專區下載及填具【領標單】,以利作業。 (二)匯款繳費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以電子郵件(purchase@hurc.org.tw)方式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領標單】,再致電本中心採購單位確認(02-2100-6300#124紀專員)。 |
保證金 | 新臺幣3,0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jsp?uid=156&pid=14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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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賴怡伶、謝昕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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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45、#246 |
聯絡人傳真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yiling@hurc.org.tw 、eunicehhy@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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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09.05.29 08:00 | 公開閱覽(第1次) | 109.05.29 08:00 | 109.06.09 17:00 |
標案案號 | UR109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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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四小段61地號等28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 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新臺幣30.28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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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嘉興街以東、樂業街94巷以西、樂業街以南以及基隆路二段291巷以北所圍之區域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5,120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3棟(地上15-18層、地下4層) 四、使用內容:住商混合大樓。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 一般資格 1.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2.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二、 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1.實收資本額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肆億元整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貳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肆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陸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2)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陸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4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銀行,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三、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任一成員公司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具下列實績之一: 1.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壹萬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壹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壹萬平方公尺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2.曾完成之住宅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肆億元整,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其他成員之實績累計。另建築開發實績得以協力廠商實績計入,惟至少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整之規定,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 109.06.09 17:00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renewalDraft.jsp?uid=97&pid=14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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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賴怡伶、謝昕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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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245、#246 |
聯絡人傳真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yiling@hurc.org.tw 、eunicehhy@hurc.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