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0.30 08:00
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08.10.30 08:00 更正評選結果公告(第1次) 108.10.30 08:00 108.10.31 17:00

更正評選結果公告

更正評選結果公告說明 評選後公開評選會名單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08003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一小段265地號等25筆土地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出資人暨租賃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新臺幣36億元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承德路三段287巷,庫倫街61巷、酒泉街9巷,承德路三段247巷所圍之區域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9,984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使用內容:住商混合大樓及複合式商業大樓。
完成期限 5年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docDetail.jsp?uid=29&pid=277&doc_id=277

評選程序說明

有無協商事項
有無申請人請求釋疑
有無申請人提出異議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
評選委員評選審核結果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是否有異
個別評選委員對會議決議是否有不同意見
有無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有無政府承諾或協助事項 有,甲方協助事項詳本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第5.5條。
其他 一階段遞件,二階段評選
評選日期 108.10.21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08.10.24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108.10.30 08:00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108.10.31 17:00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9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依「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7條規定,本中心衡酌本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不予公開評選會名單,於評選完成後再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出席會議
1 柯茂榮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任
2 林啟賢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組長
3 曾國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署長
4 林炳鴻 臺灣銀行
副經理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出席會議
1 洪迪光 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理事長
2 張雨新 張雨新律師事務所
律師
3 劉筱蕾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組長
4 陳奉瑤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教授
5 陳漢雲 中國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
副教授

資格審查結果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1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結果

有最優申請人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評選結果
1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0861420) (最優申請人) 本案於108年7月31日公告招標,於10月1日下午5時整截止收件,並於108年10月2日上午10時整由本中心行政部採購辦理開標作業,申請人計1家。依據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6.3條綜合評選規定,經本次綜合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王憶靜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370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00
聯絡人電子郵件 ycwang@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08.10.29 08:00 評選結果公告 108.10.29 08:00 108.10.30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08003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一小段265地號等25筆土地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出資人暨租賃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新臺幣36億元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承德路三段287巷,庫倫街61巷、酒泉街9巷,承德路三段247巷所圍之區域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9,984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使用內容:住商混合大樓及複合式商業大樓。
完成期限 5年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docDetail.jsp?uid=29&pid=277&doc_id=277

評選程序說明

有無協商事項
有無申請人請求釋疑
有無申請人提出異議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
評選委員評選審核結果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是否有異
個別評選委員對會議決議是否有不同意見
有無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有無政府承諾或協助事項 有,甲方協助事項詳本招商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第5.5條。
其他 一階段遞件,二階段評選
評選日期 108.10.21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08.10.24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108.10.29 08:00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108.10.30 17:00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0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依「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7條規定,本中心衡酌本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不予公開評選會名單,於評選完成後再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資格審查結果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1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結果

有最優申請人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評選結果
1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0861420) (最優申請人) 本案於108年7月31日公告招標,於10月1日下午5時整截止收件,並於108年10月2日上午10時整由本中心行政部採購辦理開標作業,申請人計1家。依據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6.3條綜合評選規定,經本次綜合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王憶靜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370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00
聯絡人電子郵件 ycwang@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08.09.11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108.09.10 08:00 108.10.01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申請人書面釋疑截止,尚須針對公開評選文件辦理第2次變更公告。未涉及重大變更,截止收件時仍維持108年10月1日17:00止。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08003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一小段265地號等25筆土地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出資人暨租賃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新臺幣36億元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承德路三段287巷,庫倫街61巷、酒泉街9巷,承德路三段247巷所圍之區域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9,984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使用內容:住商混合大樓及複合式商業大樓。
完成期限 5年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
1.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
 (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限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土地法」等法令規定,並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Investment Commission, MOEA)准予投資,且經內政部同意得持有我國不動產並在本國設立分公司者。
2.申請人應成立達3年以上。
3.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二、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1.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4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授權代表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4億元。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申請人最近一期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2)合作聯盟申請人︰授權代表公司及各成員公司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保險法第143-4條)以及淨值比應達3%以上。
3.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
 (1)無退票紀錄(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2)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3)無違章欠稅紀錄(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三、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應同時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下列兩款皆須符合)︰
 (1)於本招商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
 (2)於本招商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於國內擔任起造人(含依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擔任起造人者)或承造人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積建築樓地板面積至少達15,000平方公尺。
2.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成員之一或協力廠商,至少應具備下列兩款經營或租賃經營能力之一︰
 (1)於本招商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具有經營單一個案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商業、辦公、商場、旅館或其他符合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項目(住宅使用者除外)之實績。以上各種使用樓地板面積屬單一個案者可合併計列。
 (2)於本招商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具有租賃經營單一個案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商場或商業大樓之實績。
3.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成員之一或協力廠商,依前項規定提出經營能力證明文件,應與申請人依本須知第5.3.6條規定所提出之營運管理計畫(擬承租經營之內容)配合。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4.4、4.6、6.2.1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1.團隊組織及經驗實績(10%)、2.整體規劃(23%)、3.財務計畫及權利變換(17%)、4.經營管理及創意承諾(10%)、5.簡報與答詢(5%)、6.共同負擔比例及年租金(35%)。
三、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6.2.1條規定辦理。
(二)綜合評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開徵求投資人作業規章成立評選會評選之。評定方式原則由評選會為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6.3.1條規定。
有無協商事項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08年10月1日下午五點以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點︰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招商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原 公告日 108.09.10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08.09.11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08.10.01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 現場繳費之申請人,於繳費完成及交回【領標單】後,現場領取招商文件電子檔。
二、 匯款繳費之申請人,經本中心確認匯款完成後,由本中心寄送招商文件電子檔。
三、 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截止送件時間,不得以購買文件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四、公開評選文件領取地點: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1樓行政部。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本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10,000元
二、繳費方式得採現場繳費或匯款繳費:
(一)現場繳費:申請人得親自或派員至本中心(地址: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行政部繳費,並應先行至本中心官方網站招商專區下載及填具【領標單】,以利作業。
(二)匯款繳費: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以電子郵件(purchase@hurc.org.tw)方式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領標單】,再致電本中心採購單位確認(02-2100-6300#124張課員)。
保證金 新臺幣3,600萬元
其他/補充事項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docDetail.jsp?uid=29&pid=277&doc_id=277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王憶靜、翁芷涵、毛胤儒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370、#354、#363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00
聯絡人電子郵件 ycwang@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08.08.30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08.08.29 08:00 108.10.01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文字誤植修正,未涉重大變更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08003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一小段265地號等25筆土地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出資人暨租賃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新臺幣36億元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承德路三段287巷,庫倫街61巷、酒泉街9巷,承德路三段247巷所圍之區域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9,984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使用內容:住商混合大樓及複合式商業大樓。
完成期限 5年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
1.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
 (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限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土地法」等法令規定,並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Investment Commission, MOEA)准予投資,且經內政部同意得持有我國不動產並在本國設立分公司者。
2.申請人應成立達3年以上。
3.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二、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1.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4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授權代表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4億元。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申請人最近一期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2)合作聯盟申請人︰授權代表公司及各成員公司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保險法第143-4條)以及淨值比應達3%以上。
3.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
 (1)無退票紀錄(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2)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3)無違章欠稅紀錄(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三、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應同時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下列兩款皆須符合)︰
 (1)於本招商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
 (2)於本招商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於國內擔任起造人(含依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擔任起造人者)或承造人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積建築樓地板面積至少達15,000平方公尺。
2.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成員之一或協力廠商,至少應具備下列兩款經營或租賃經營能力之一︰
 (1)於本招商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具有經營單一個案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商業、辦公、商場、旅館或其他符合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項目(住宅使用者除外)之實績。以上各種使用樓地板面積屬單一個案者可合併計列。
 (2)於本招商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具有租賃經營單一個案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商場或商業大樓之實績。
3.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成員之一或協力廠商,依前項規定提出經營能力證明文件,應與申請人依本須知第5.3.6條規定所提出之營運管理計畫(擬承租經營之內容)配合。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4.4、4.6、6.2.1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1.團隊組織及經驗實績(10%)、2.整體規劃(23%)、3.財務計畫及權利變換(17%)、4.經營管理及創意承諾(10%)、5.簡報與答詢(5%)、6.共同負擔比例及年租金(35%)。
三、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6.2.1條規定辦理。
(二)綜合評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開徵求投資人作業規章成立評選會評選之。評定方式原則由評選會為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6.3.1條規定。
有無協商事項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08年10月1日下午五點以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點︰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招商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原 公告日 108.08.29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08.08.30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08.10.01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 現場繳費之申請人,於繳費完成及交回【領標單】後,現場領取招商文件電子檔。
二、 匯款繳費之申請人,經本中心確認匯款完成後,由本中心寄送招商文件電子檔。
三、 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截止送件時間,不得以購買文件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四、公開評選文件領取地點: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1樓行政部。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本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10,000元
二、繳費方式得採現場繳費或匯款繳費:
(一)現場繳費:申請人得親自或派員至本中心(地址: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行政部繳費,並應先行至本中心官方網站招商專區下載及填具【領標單】,以利作業。
(二)匯款繳費: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以電子郵件(purchase@hurc.org.tw)方式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領標單】,再致電本中心採購單位確認(02-2100-6300#124張課員)。
保證金 新臺幣3,600萬元
其他/補充事項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hurc/docDetail.jsp?uid=29&pid=277&doc_id=277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王憶靜、翁芷涵、毛胤儒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370、#354、#363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00
聯絡人電子郵件 ycwang@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08.08.01 08:00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108.07.31 08:00 108.10.01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08003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一小段265地號等25筆土地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出資人暨租賃招商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新臺幣36億元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承德路三段287巷,庫倫街61巷、酒泉街9巷,承德路三段247巷所圍之區域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9,984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使用內容:住商混合大樓及複合式商業大樓。
完成期限 5年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
1.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國公司︰指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
 (3)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限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土地法」等法令規定,並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Investment Commission, MOEA)准予投資,且經內政部同意得持有我國不動產並在本國設立分公司者。
2.申請人應成立達3年以上。
3.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二、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1.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4億元以上。
 (2)合作聯盟申請人︰授權代表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4億元。合作聯盟之成員如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應以中華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申請人最近一期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單一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2)合作聯盟申請人︰授權代表公司及各成員公司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4倍。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不受上述(1)及(2)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且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保險法第143-4條)以及淨值比應達3%以上。
3.申請人(包含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各成員)符合下列規定︰
 (1)無退票紀錄(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2)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3)無違章欠稅紀錄(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三、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應同時具備下列各項開發及興建技術能力資格(下列兩款皆須符合)︰
 (1)於本招商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曾擔任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人。
 (2)於本招商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於國內擔任起造人(含依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擔任起造人者)或承造人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積建築樓地板面積至少達15,000平方公尺。
2.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成員之一或協力廠商,至少應具備下列兩款經營或租賃經營能力之一︰
 (1)於本招商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具有經營單一個案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商業、辦公、商場、旅館或其他符合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項目(住宅使用者除外)之實績。以上各種使用樓地板面積屬單一個案者可合併計列。
 (2)於本招商案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具有租賃經營單一個案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商場或商業大樓之實績。
3.單一申請人、合作聯盟成員之一或協力廠商,依前項規定提出經營能力證明文件,應與申請人依本須知第5.3.6條規定所提出之營運管理計畫(擬承租經營之內容)配合。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一、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4.4、4.6、6.2.1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1.團隊組織及經驗實績(10%)、2.整體規劃(23%)、3.財務計畫及權利變換(17%)、4.經營管理及創意承諾(10%)、5.簡報與答詢(5%)、6.共同負擔比例及年租金(35%)。
三、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6.2.1條規定辦理。
(二)綜合評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開徵求投資人作業規章成立評選會評選之。評定方式原則由評選會為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6.3.1條規定。
有無協商事項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08年10月1日下午五點以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點︰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招商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公告日 108.07.31
申請截止日 108.10.01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 現場繳費之申請人,於繳費完成及交回【領標單】後,現場領取招商文件電子檔。
二、 匯款繳費之申請人,經本中心確認匯款完成後,由本中心寄送招商文件電子檔。
三、 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截止送件時間,不得以購買文件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四、公開評選文件領取地點: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1樓行政部。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本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10,000元
二、繳費方式得採現場繳費或匯款繳費:
(一)現場繳費:申請人得親自或派員至本中心(地址: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行政部繳費,並應先行至本中心官方網站招商專區下載及填具【領標單】,以利作業。
(二)匯款繳費: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以電子郵件(purchase@hurc.org.tw)方式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領標單】,再致電本中心採購單位確認(02-2100-6300#124張課員)。
保證金 新臺幣3,600萬元
其他/補充事項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www.hurc.org.tw/docDetail.jsp?uid=29&pid=29&doc_id=241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王憶靜、翁芷涵、毛胤儒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370、#354、#363
聯絡人傳真 02-21006300
聯絡人電子郵件 ycwang@hurc.org.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08.07.01 08:00 公開閱覽(第1次) 108.06.28 08:00 108.07.10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08003
區位 臺北市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一小段265地號等25筆土地都市更新案」公開徵求出資人暨租賃招商案(草案)
主辦機關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主辦機關地址 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同意擔任實施者
處理方式 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新臺幣36億元

招商資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承德路三段287巷,庫倫街61巷、酒泉街9巷,承德路三段247巷所圍之區域所圍街廓內。
二、基地面積:9,984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南側A區為1棟(地上10層、地下4層)、北側B區為2棟(地上11層、地下3層)。
四、使用內容:住商混合大樓及複合式商業大樓。
完成期限 5年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1.申請人以本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並得以企業聯盟方式申請,但應組建包含但不限於建築師及營造廠的協力團隊。
2.單一申請人應具備之財務能力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含)以上。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 倍。
(3)總負債不超過權益4倍。
3.申請人、合作聯盟應具備之開發能力
(1)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申請人曾任都市更新案件實施者,且經主管機關核定;並於國內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5,000平方公尺。
(2)於本招商案申請截止日前5年內,具有單一個案樓地板面積達3萬平方公尺以上商業辦公大樓、商場、旅館或其他符合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項目之營運經驗,或商業大樓或商場之招租實績。
有無協商事項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108.07.10 17:00
其他/補充事項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毛胤儒、翁芷涵、游雅君
聯絡人單位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0451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聯絡人電話 02-21006300#363、#354、#367
聯絡人傳真
聯絡人電子郵件 mo@hur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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