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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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10.19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3次) | 110.10.15 08:00 | 110.10.16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委員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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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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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竹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竹縣政府公開評選新竹市北區成德段25地號等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 |
主辦機關 | 新竹縣政府 |
主辦機關地址 |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主管機關地址 |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
政府主導方式 | 同意本府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規定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13條規定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 計畫範圍:本更新案基地位於新竹市市郊地區,中山路以東、警光路以北、客雅溪以南所圍部分街廓地區(新竹市北區成德段25地號等7筆土地) 二、基地面積:4611.07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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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自開工日起算四年內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一般資格 1.申請人以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26 條規定依公司法設立之單一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得由2家(含)以上之公司共同申請。 2. 申請人在公告日期前3年內,須無不良票據信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並已完成繳納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3. 申請人所組之團隊成員(含協力廠商)須至少具備執業都市計畫技師、開業建築師之資格。 二、開發能力資格 1.於申請截止日前10 年內,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取得使用執照總樓地板面積達3萬平方公尺(含)以上。(請依附件十八格式填寫) 2. 申請人得尋求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單一協力廠商,由申請人及該協力廠商簽署「協力廠商合作同意書」(附件十三)後,取得前項規定之資格。 3. 上述規定資格,由申請人或單一協力廠商取得,不得合併計算。 三、財務能力資格 1.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壹億元(含)以上。 2. 申請人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3. 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資格審查 (一)有 1 家含 以上申請人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時,由主辦機關依本申請須知 4.1.1 規定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不合格及企業徵信結果申請人不符本申請須知規定之資格者,不得參加評選作業或不得成為最(次)優申請人。 (二) 資格文件書面審查 1. 資格審查時開啟資格文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 2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其項目、件數、形式需完整真實,內容需符合本申請須知之規定。 本申請須知未特別說明允許申請人變更內容者,除依申請人個別情形填載資訊外,其內容應與本申請須知所附格式相同。 3. 申請人文件檢核表、 申請人之申請書、代理人委任書 (逕依規定提供,無則免附) 、申請人承諾或回饋事項函、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協力廠商合作同意書、申請保證金繳納文件 、信用紀錄、無退票證明等,應均為正本,申請人名稱及其印章需與登記證明文件及授權書相符,且無擅自更改內容,並符合本申請須知之規定。 4. 申請人之公司資格證明文件應符合本申請須知之要求。 (三) 主辦機關會同有關單位,由監標人驗明標封妥封無損後,當場當眾開標 。 (四) 申請人得到場參加資格審查,參加資格審查者限申請人公司負責人、代表人或經書面授權之代理人, 每一申請人代表不得超過 2 人出席 ,並應出示身分證件確認。出席者應遵守開標場所秩序,如有妨礙審查工作進行者,主辦機關得取消其申請人資格並勒令退出會場。 (五) 資格文件補件、補正書面審查 1. 申請人依本申請須知3.6.1(2)規定提送之資格證明文件缺漏,但其資格事實確實存在,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 2.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不符程式或有疑義時,主辦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以掛號郵寄送達或自行送達至主辦機關收發單位簽收,日期以機關收文戳認定之,逾期概不受理,且以一次為限。 3. 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之書件不得補正或要求更換,主辦機關審查時仍以原提送者為準,非通知補正者不予採用,申請人對已送達之補正亦不得要求抽換。 (六) 一般資格證明文件查證:主辦機關於完成資格文件書面審查後,得由主辦機關逕向金融機構查詢申請人繳納之申請保證金、帳戶相關往來資料(例如:申請人、匯出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等),及向中華民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與台灣票據交換所限期查詢申請人之信用紀錄及無退票證明等資格文件是否屬實。 (七)未按本申請須知各項規定辦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為合格申請人並不得參與綜合評選作業: 1. 不符合本申請須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 2. 資格文件 A. 依附件十五規定需提供正本之文件,以副本或影本代替者。 B. 依附件十五規定不得補件、補正之資格文件若短缺或錯誤者。 3. 未提送申請保證金、所提擔保金額不足或無法被主辦機關接受。申請保證金票據正本未附或金額不足或不符本申請須知申請保證金繳交方式者方式者。 4. 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份數不足。 5. 同一申請人提送二式(含)以上不同內容之申請文件。 6. 一般資格證明文件查證作業結果申請人不符本申請申請須知規定。 7. 其他違反本申請須知之規定。 (八) 資格審查結果通知:資格文件書面審查、異議處理、一般資格證明文件查證作業等程序完成後,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資格審查最終合格與否結果。 二、綜合評選作業: 合格申請人應依主辦機關通知依主辦機關通知出席評選會議簡報答詢。 1.合格申請人應派員(應出示身分證件與在職證明)於主辦機關指定地點及時間抽籤決定簡報順序。 2. 經唱名後5分鐘內未進場之合格申請人,視同自動放棄簡報權利,不得參與簡報且該「簡報與與答詢」項目評分以零分計,但不影響其申評分以零分計,但不影響其申請文件之有效性。 3. 合格申請人參加簡報之出席人數至多以7人為限,其中應包括合格申請人經理級以上(含)之人員;其簡報代表人應備齊其為申請人團隊之證明文件出席;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之一應親自出席簡報。不依規定進行簡報者,該項評分以零分計,但不影響其申請文件之有效性。 4. 簡報時間以15分鐘,答詢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合格申請人少於3家(含)時),不含評選委員提問時間,詢答方式採統問統答。簡報與答詢時間終止前3分鐘按一短鈴預告,終止時按一長鈴。簡報剩餘時間不得併入答詢時間。若逾時限者,評選委員得視情節予以相對較低之評分。 5. 各合格申請人進行簡報說明時,其他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 簡報資料請合格申請人於本案評選會議時,自行攜至簡報現場,於合格申請人個別簡報前發放。 7. 簡報內容不得更改申請文件之內容,且簡報時另行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決。 8. 評選委員得就合格申請人所提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質詢,合格申請人僅得就評選委員詢問事項說明。 9. 各評選委員當場就各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之簡報與與答詢進行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10.各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復評選委員之答詢,除將作為評選會會議記錄外,並作為評選評分、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簽約之依據。 1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評選項目(含申請人團隊及都市更新相關實績、整體開發構想、權利變換分配規劃暨財務計畫、承諾或回饋事項、簡報與答詢)過半數出席評選委員給分低於75 分或平均總評分低於75分者,則不具有被評選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資格。 (1) 由各評選委員就評選項目及配分,填寫評分表一份,並將共同負擔標單之共同負擔比例納入評分。 (2) 總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評選項目配分+共同負擔標單配分。 (3)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由評選委員就申請人所提供之建議書內容及共同負擔標單,依附件十六、附件十七各項目進行評分,計算各申請人總分後,由高至低轉換為序位。 (4) 評選會按各評選委員所評定各合格申請人之序位,統計各申請人之序位合計總值最低者為序位名次第1,次低者為序位名次第2,再次者為序位名次第3,餘者依此類推,序位名次第1者為最優申請人,序位名次第2者為次優申請人。如遇序位合計數總值同分情形,以申請人共同負擔比例較低者為最優申請人;如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5) 評選會評選應依申請須知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12.評選會議決各項評分應以整數為原則,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評選會議之綜合評選結果,經主辦機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核定公告後生效。主辦機關於公告後將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及書面通知各該申請人。 13.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後發現最優申請人於完成決標公告程序前有下列情形者,應撤銷最優申請人資格,並由次優申請人遞承: (1) 未依本申請須知之規定申請 (2) 申請文件內容不符合本申請須知之規定。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4) 不同申請人間之申請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5) 其他影響招商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程序: 1.自行前往購領方式 :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 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0~17:00 ,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 ),請逕向主辦機關 新竹縣政府財政處 地址: 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10號西棟二樓 ,當場繳清費用 新臺幣 壹仟元整以購領招標文件 。 2. 通訊購領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回函郵資,每份新 臺 幣 壹仟元整 請開立郵局匯票,抬頭為「新竹縣政府」 附貼足 5 8 元 限時掛號郵票之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領標名稱,依照招標公告規定辦理申購。 3. 自行下載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請逕自主辦機關網站 一般公告 自行下載招標文件。 二、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截止投標)時日:民國 1 10 年 09 月 09 日 上午 9 時止。 |
原 公告日 | 110.10.15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0.10.19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0.10.16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1.自行下載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請逕自主辦機關 網站 一般公告 自行下載招標文件。 2.自行前往購領方式 :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 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0~17:00 ,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 )),請逕向主辦機關 新竹縣政府財政處 地址: 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西棟二樓 ,當場繳清費用 新臺幣 壹仟元整 以購領招標文件 。 3. 通訊購領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回函郵資,每份新臺幣 1,000元整 請開立郵局匯票,抬頭為「新竹縣政府」 附貼足 5 8 元 限時掛號郵票之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領標名稱,依照招標公告規定辦理申購。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同上 |
保證金 | 15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sinchu.gov.tw/News.aspx?n=154&sms=8604 |
評選委員總額 | 9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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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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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黃國峯 |
財政處 處長 |
男 |
2 | 否 | 范惠琪 |
財政處 副處長 |
女 |
3 | 否 | 游志祥 |
交通旅遊處 處長 |
男 |
4 | 否 | 黃文琦 |
主計處 處長 |
女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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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林旺根 |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名譽理事長 |
男 |
2 | 否 | 陳天佑 |
中華大學建築與都市計畫學系 副教授 |
男 |
3 | 否 | 張梅英 |
逢甲大學 副教授 |
女 |
4 | 否 | 李錦復 |
地方人士代表 |
男 |
5 | 否 | 謝政穎 |
逢甲大學 副教授 |
男 |
聯絡人 | 吳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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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新竹縣政府財政處 |
聯絡人電話 | 03--5518101#2252 |
聯絡人傳真 | 03-5515497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10012221@hchg.gov.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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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10.15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 | 110.10.15 08:00 | 110.10.16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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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竹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竹縣政府公開評選新竹市北區成德段25地號等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 |
主辦機關 | 新竹縣政府 |
主辦機關地址 |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主管機關地址 |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
政府主導方式 | 同意本府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規定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13條規定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 計畫範圍:本更新案基地位於新竹市市郊地區,中山路以東、警光路以北、客雅溪以南所圍部分街廓地區(新竹市北區成德段25地號等7筆土地) 二、基地面積:4611.07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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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自開工日起算四年內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sinchu.gov.tw/News.aspx?n=154&sms=8604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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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申請人請求釋疑 | 無 |
有無申請人提出異議 | 無 |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 否 |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 | 無 |
評選委員評選審核結果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是否有異 | 無 |
個別評選委員對會議決議是否有不同意見 | 無 |
有無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 | 無 |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是 |
有無政府承諾或協助事項 | 無 |
評選日期 | 110.09.30 09:30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10.10.06 |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 110.10.13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 110.10.14 17:00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依「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公開者於開始評審前,應予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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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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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 評選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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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4242078) (最優申請人) | 是 |
聯絡人 | 吳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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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新竹縣政府財政處 |
聯絡人電話 | 03--5518101#2252 |
聯絡人傳真 | 03-5515497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10012221@hchg.gov.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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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08.10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 110.07.16 08:00 | 110.09.09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調整招商文件申請須知附件十七、共同負擔標單加權配分表及備註部分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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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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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竹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竹縣政府公開評選新竹市北區成德段25地號等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 |
主辦機關 | 新竹縣政府 |
主辦機關地址 |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主管機關地址 |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
政府主導方式 | 同意本府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規定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13條規定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 計畫範圍:本更新案基地位於新竹市市郊地區,中山路以東、警光路以北、客雅溪以南所圍部分街廓地區(新竹市北區成德段25地號等7筆土地) 二、基地面積:4611.07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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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自開工日起算四年內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一般資格 1.申請人以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26 條規定依公司法設立之單一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得由2家(含)以上之公司共同申請。 2. 申請人在公告日期前3年內,須無不良票據信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並已完成繳納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3. 申請人所組之團隊成員(含協力廠商)須至少具備執業都市計畫技師、開業建築師之資格。 二、開發能力資格 1.於申請截止日前10 年內,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取得使用執照總樓地板面積達3萬平方公尺(含)以上。(請依附件十八格式填寫) 2. 申請人得尋求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單一協力廠商,由申請人及該協力廠商簽署「協力廠商合作同意書」(附件十三)後,取得前項規定之資格。 3. 上述規定資格,由申請人或單一協力廠商取得,不得合併計算。 三、財務能力資格 1.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壹億元(含)以上。 2. 申請人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3. 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資格審查 (一)有 1 家含 以上申請人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時,由主辦機關依本申請須知 4.1.1 規定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不合格及企業徵信結果申請人不符本申請須知規定之資格者,不得參加評選作業或不得成為最(次)優申請人。 (二) 資格文件書面審查 1. 資格審查時開啟資格文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 2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其項目、件數、形式需完整真實,內容需符合本申請須知之規定。 本申請須知未特別說明允許申請人變更內容者,除依申請人個別情形填載資訊外,其內容應與本申請須知所附格式相同。 3. 申請人文件檢核表、 申請人之申請書、代理人委任書 (逕依規定提供,無則免附) 、申請人承諾或回饋事項函、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協力廠商合作同意書、申請保證金繳納文件 、信用紀錄、無退票證明等,應均為正本,申請人名稱及其印章需與登記證明文件及授權書相符,且無擅自更改內容,並符合本申請須知之規定。 4. 申請人之公司資格證明文件應符合本申請須知之要求。 (三) 主辦機關會同有關單位,由監標人驗明標封妥封無損後,當場當眾開標 。 (四) 申請人得到場參加資格審查,參加資格審查者限申請人公司負責人、代表人或經書面授權之代理人, 每一申請人代表不得超過 2 人出席 ,並應出示身分證件確認。出席者應遵守開標場所秩序,如有妨礙審查工作進行者,主辦機關得取消其申請人資格並勒令退出會場。 (五) 資格文件補件、補正書面審查 1. 申請人依本申請須知3.6.1(2)規定提送之資格證明文件缺漏,但其資格事實確實存在,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 2.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不符程式或有疑義時,主辦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以掛號郵寄送達或自行送達至主辦機關收發單位簽收,日期以機關收文戳認定之,逾期概不受理,且以一次為限。 3. 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之書件不得補正或要求更換,主辦機關審查時仍以原提送者為準,非通知補正者不予採用,申請人對已送達之補正亦不得要求抽換。 (六) 一般資格證明文件查證:主辦機關於完成資格文件書面審查後,得由主辦機關逕向金融機構查詢申請人繳納之申請保證金、帳戶相關往來資料(例如:申請人、匯出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等),及向中華民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與台灣票據交換所限期查詢申請人之信用紀錄及無退票證明等資格文件是否屬實。 (七)未按本申請須知各項規定辦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為合格申請人並不得參與綜合評選作業: 1. 不符合本申請須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 2. 資格文件 A. 依附件十五規定需提供正本之文件,以副本或影本代替者。 B. 依附件十五規定不得補件、補正之資格文件若短缺或錯誤者。 3. 未提送申請保證金、所提擔保金額不足或無法被主辦機關接受。申請保證金票據正本未附或金額不足或不符本申請須知申請保證金繳交方式者方式者。 4. 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份數不足。 5. 同一申請人提送二式(含)以上不同內容之申請文件。 6. 一般資格證明文件查證作業結果申請人不符本申請申請須知規定。 7. 其他違反本申請須知之規定。 (八) 資格審查結果通知:資格文件書面審查、異議處理、一般資格證明文件查證作業等程序完成後,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資格審查最終合格與否結果。 二、綜合評選作業: 合格申請人應依主辦機關通知依主辦機關通知出席評選會議簡報答詢。 1.合格申請人應派員(應出示身分證件與在職證明)於主辦機關指定地點及時間抽籤決定簡報順序。 2. 經唱名後5分鐘內未進場之合格申請人,視同自動放棄簡報權利,不得參與簡報且該「簡報與與答詢」項目評分以零分計,但不影響其申評分以零分計,但不影響其申請文件之有效性。 3. 合格申請人參加簡報之出席人數至多以7人為限,其中應包括合格申請人經理級以上(含)之人員;其簡報代表人應備齊其為申請人團隊之證明文件出席;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之一應親自出席簡報。不依規定進行簡報者,該項評分以零分計,但不影響其申請文件之有效性。 4. 簡報時間以15分鐘,答詢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合格申請人少於3家(含)時),不含評選委員提問時間,詢答方式採統問統答。簡報與答詢時間終止前3分鐘按一短鈴預告,終止時按一長鈴。簡報剩餘時間不得併入答詢時間。若逾時限者,評選委員得視情節予以相對較低之評分。 5. 各合格申請人進行簡報說明時,其他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 簡報資料請合格申請人於本案評選會議時,自行攜至簡報現場,於合格申請人個別簡報前發放。 7. 簡報內容不得更改申請文件之內容,且簡報時另行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決。 8. 評選委員得就合格申請人所提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質詢,合格申請人僅得就評選委員詢問事項說明。 9. 各評選委員當場就各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之簡報與與答詢進行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10.各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復評選委員之答詢,除將作為評選會會議記錄外,並作為評選評分、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簽約之依據。 1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評選項目(含申請人團隊及都市更新相關實績、整體開發構想、權利變換分配規劃暨財務計畫、承諾或回饋事項、簡報與答詢)過半數出席評選委員給分低於75 分或平均總評分低於75分者,則不具有被評選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資格。 (1) 由各評選委員就評選項目及配分,填寫評分表一份,並將共同負擔標單之共同負擔比例納入評分。 (2) 總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評選項目配分+共同負擔標單配分。 (3)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由評選委員就申請人所提供之建議書內容及共同負擔標單,依附件十六、附件十七各項目進行評分,計算各申請人總分後,由高至低轉換為序位。 (4) 評選會按各評選委員所評定各合格申請人之序位,統計各申請人之序位合計總值最低者為序位名次第1,次低者為序位名次第2,再次者為序位名次第3,餘者依此類推,序位名次第1者為最優申請人,序位名次第2者為次優申請人。如遇序位合計數總值同分情形,以申請人共同負擔比例較低者為最優申請人;如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5) 評選會評選應依申請須知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12.評選會議決各項評分應以整數為原則,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評選會議之綜合評選結果,經主辦機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核定公告後生效。主辦機關於公告後將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及書面通知各該申請人。 13.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後發現最優申請人於完成決標公告程序前有下列情形者,應撤銷最優申請人資格,並由次優申請人遞承: (1) 未依本申請須知之規定申請 (2) 申請文件內容不符合本申請須知之規定。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4) 不同申請人間之申請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5) 其他影響招商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程序: 1.自行前往購領方式 :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 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0~17:00 ,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 ),請逕向主辦機關 新竹縣政府財政處 地址: 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10號西棟二樓 ,當場繳清費用 新臺幣 壹仟元整以購領招標文件 。 2. 通訊購領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回函郵資,每份新 臺 幣 壹仟元整 請開立郵局匯票,抬頭為「新竹縣政府」 附貼足 5 8 元 限時掛號郵票之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領標名稱,依照招標公告規定辦理申購。 3. 自行下載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請逕自主辦機關網站 一般公告 自行下載招標文件。 二、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截止投標)時日:民國 1 10 年 09 月 09 日 上午 9 時止。 |
原 公告日 | 110.07.16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0.08.10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0.09.09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1.自行下載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請逕自主辦機關 網站 一般公告 自行下載招標文件。 2.自行前往購領方式 :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 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0~17:00 ,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 )),請逕向主辦機關 新竹縣政府財政處 地址: 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西棟二樓 ,當場繳清費用 新臺幣 壹仟元整 以購領招標文件 。 3. 通訊購領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回函郵資,每份新臺幣 1,000元整 請開立郵局匯票,抬頭為「新竹縣政府」 附貼足 5 8 元 限時掛號郵票之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領標名稱,依照招標公告規定辦理申購。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同上 |
保證金 | 15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sinchu.gov.tw/News.aspx?n=154&sms=8604 |
附加說明 | 新竹縣政府財政處網址https://finance.hsinchu.gov.tw/News.aspx?n=851&sms=9128#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依「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公開者於開始評審前,應予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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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吳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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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新竹縣政府財政處 |
聯絡人電話 | 03--5518101#2252 |
聯絡人傳真 | 03-5515497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10012221@hchg.gov.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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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07.20 08:00 |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 110.07.16 08:00 | 110.09.09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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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竹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竹縣政府公開評選新竹市北區成德段25地號等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 |
主辦機關 | 新竹縣政府 |
主辦機關地址 |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主管機關地址 |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
政府主導方式 | 同意本府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規定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13條規定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 計畫範圍:本更新案基地位於新竹市市郊地區,中山路以東、警光路以北、客雅溪以南所圍部分街廓地區(新竹市北區成德段25地號等7筆土地) 二、基地面積:4611.07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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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自開工日起算四年內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一般資格 1.申請人以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26 條規定依公司法設立之單一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得由2家(含)以上之公司共同申請。 2. 申請人在公告日期前3年內,須無不良票據信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並已完成繳納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3. 申請人所組之團隊成員(含協力廠商)須至少具備執業都市計畫技師、開業建築師之資格。 二、開發能力資格 1.於申請截止日前10 年內,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取得使用執照總樓地板面積達3萬平方公尺(含)以上。(請依附件十八格式填寫) 2. 申請人得尋求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單一協力廠商,由申請人及該協力廠商簽署「協力廠商合作同意書」(附件十三)後,取得前項規定之資格。 3. 上述規定資格,由申請人或單一協力廠商取得,不得合併計算。 三、財務能力資格 1.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壹億元(含)以上。 2. 申請人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3. 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資格審查 (一)有 1 家含 以上申請人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時,由主辦機關依本申請須知 4.1.1 規定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不合格及企業徵信結果申請人不符本申請須知規定之資格者,不得參加評選作業或不得成為最(次)優申請人。 (二) 資格文件書面審查 1. 資格審查時開啟資格文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 2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其項目、件數、形式需完整真實,內容需符合本申請須知之規定。 本申請須知未特別說明允許申請人變更內容者,除依申請人個別情形填載資訊外,其內容應與本申請須知所附格式相同。 3. 申請人文件檢核表、 申請人之申請書、代理人委任書 (逕依規定提供,無則免附) 、申請人承諾或回饋事項函、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協力廠商合作同意書、申請保證金繳納文件 、信用紀錄、無退票證明等,應均為正本,申請人名稱及其印章需與登記證明文件及授權書相符,且無擅自更改內容,並符合本申請須知之規定。 4. 申請人之公司資格證明文件應符合本申請須知之要求。 (三) 主辦機關會同有關單位,由監標人驗明標封妥封無損後,當場當眾開標 。 (四) 申請人得到場參加資格審查,參加資格審查者限申請人公司負責人、代表人或經書面授權之代理人, 每一申請人代表不得超過 2 人出席 ,並應出示身分證件確認。出席者應遵守開標場所秩序,如有妨礙審查工作進行者,主辦機關得取消其申請人資格並勒令退出會場。 (五) 資格文件補件、補正書面審查 1. 申請人依本申請須知3.6.1(2)規定提送之資格證明文件缺漏,但其資格事實確實存在,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 2.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不符程式或有疑義時,主辦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以掛號郵寄送達或自行送達至主辦機關收發單位簽收,日期以機關收文戳認定之,逾期概不受理,且以一次為限。 3. 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之書件不得補正或要求更換,主辦機關審查時仍以原提送者為準,非通知補正者不予採用,申請人對已送達之補正亦不得要求抽換。 (六) 一般資格證明文件查證:主辦機關於完成資格文件書面審查後,得由主辦機關逕向金融機構查詢申請人繳納之申請保證金、帳戶相關往來資料(例如:申請人、匯出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等),及向中華民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與台灣票據交換所限期查詢申請人之信用紀錄及無退票證明等資格文件是否屬實。 (七)未按本申請須知各項規定辦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為合格申請人並不得參與綜合評選作業: 1. 不符合本申請須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 2. 資格文件 A. 依附件十五規定需提供正本之文件,以副本或影本代替者。 B. 依附件十五規定不得補件、補正之資格文件若短缺或錯誤者。 3. 未提送申請保證金、所提擔保金額不足或無法被主辦機關接受。申請保證金票據正本未附或金額不足或不符本申請須知申請保證金繳交方式者方式者。 4. 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份數不足。 5. 同一申請人提送二式(含)以上不同內容之申請文件。 6. 一般資格證明文件查證作業結果申請人不符本申請申請須知規定。 7. 其他違反本申請須知之規定。 (八) 資格審查結果通知:資格文件書面審查、異議處理、一般資格證明文件查證作業等程序完成後,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資格審查最終合格與否結果。 二、綜合評選作業: 合格申請人應依主辦機關通知依主辦機關通知出席評選會議簡報答詢。 1.合格申請人應派員(應出示身分證件與在職證明)於主辦機關指定地點及時間抽籤決定簡報順序。 2. 經唱名後5分鐘內未進場之合格申請人,視同自動放棄簡報權利,不得參與簡報且該「簡報與與答詢」項目評分以零分計,但不影響其申評分以零分計,但不影響其申請文件之有效性。 3. 合格申請人參加簡報之出席人數至多以7人為限,其中應包括合格申請人經理級以上(含)之人員;其簡報代表人應備齊其為申請人團隊之證明文件出席;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之一應親自出席簡報。不依規定進行簡報者,該項評分以零分計,但不影響其申請文件之有效性。 4. 簡報時間以15分鐘,答詢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合格申請人少於3家(含)時),不含評選委員提問時間,詢答方式採統問統答。簡報與答詢時間終止前3分鐘按一短鈴預告,終止時按一長鈴。簡報剩餘時間不得併入答詢時間。若逾時限者,評選委員得視情節予以相對較低之評分。 5. 各合格申請人進行簡報說明時,其他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 簡報資料請合格申請人於本案評選會議時,自行攜至簡報現場,於合格申請人個別簡報前發放。 7. 簡報內容不得更改申請文件之內容,且簡報時另行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決。 8. 評選委員得就合格申請人所提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質詢,合格申請人僅得就評選委員詢問事項說明。 9. 各評選委員當場就各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之簡報與與答詢進行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10.各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復評選委員之答詢,除將作為評選會會議記錄外,並作為評選評分、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簽約之依據。 1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評選項目(含申請人團隊及都市更新相關實績、整體開發構想、權利變換分配規劃暨財務計畫、承諾或回饋事項、簡報與答詢)過半數出席評選委員給分低於75 分或平均總評分低於75分者,則不具有被評選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資格。 (1) 由各評選委員就評選項目及配分,填寫評分表一份,並將共同負擔標單之共同負擔比例納入評分。 (2) 總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評選項目配分+共同負擔標單配分。 (3)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由評選委員就申請人所提供之建議書內容及共同負擔標單,依附件十六、附件十七各項目進行評分,計算各申請人總分後,由高至低轉換為序位。 (4) 評選會按各評選委員所評定各合格申請人之序位,統計各申請人之序位合計總值最低者為序位名次第1,次低者為序位名次第2,再次者為序位名次第3,餘者依此類推,序位名次第1者為最優申請人,序位名次第2者為次優申請人。如遇序位合計數總值同分情形,以申請人共同負擔比例較低者為最優申請人;如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5) 評選會評選應依申請須知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12.評選會議決各項評分應以整數為原則,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評選會議之綜合評選結果,經主辦機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核定公告後生效。主辦機關於公告後將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及書面通知各該申請人。 13.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後發現最優申請人於完成決標公告程序前有下列情形者,應撤銷最優申請人資格,並由次優申請人遞承: (1) 未依本申請須知之規定申請 (2) 申請文件內容不符合本申請須知之規定。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4) 不同申請人間之申請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5) 其他影響招商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程序: 1.自行前往購領方式 :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 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0~17:00 ,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 ),請逕向主辦機關 新竹縣政府財政處 地址: 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10號西棟二樓 ,當場繳清費用 新臺幣 壹仟元整以購領招標文件 。 2. 通訊購領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回函郵資,每份新 臺 幣 壹仟元整 請開立郵局匯票,抬頭為「新竹縣政府」 附貼足 5 8 元 限時掛號郵票之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領標名稱,依照招標公告規定辦理申購。 3. 自行下載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請逕自主辦機關網站 一般公告 自行下載招標文件。 二、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截止投標)時日:民國 1 10 年 09 月 09 日 上午 9 時止。 |
公告日 | 110.07.16 |
申請截止日 | 110.09.09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1.自行下載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請逕自主辦機關 網站 一般公告 自行下載招標文件。 2.自行前往購領方式 :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 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0~17:00 ,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 )),請逕向主辦機關 新竹縣政府財政處 地址: 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西棟二樓 ,當場繳清費用 新臺幣 壹仟元整 以購領招標文件 。 3. 通訊購領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回函郵資,每份新臺幣 1,000元整 請開立郵局匯票,抬頭為「新竹縣政府」 附貼足 5 8 元 限時掛號郵票之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領標名稱,依照招標公告規定辦理申購。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同上 |
保證金 | 15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sinchu.gov.tw/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依「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公開者於開始評審前,應予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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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吳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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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新竹縣政府財政處 |
聯絡人電話 | 03--5518101#2252 |
聯絡人傳真 | 03-5515497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10012221@hchg.gov.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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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07.20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 110.07.16 08:00 | 110.07.19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原公告類別「公開閱覽」誤繕並修正為「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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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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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竹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竹縣政府公開評選新竹市北區成德段25地號等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 |
主辦機關 | 新竹縣政府 |
主辦機關地址 |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主管機關地址 |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
政府主導方式 | 同意本府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規定 |
處理方式 | 重建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13條規定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 計畫範圍:本更新案基地位於新竹市市郊地區,中山路以東、警光路以北、客雅溪以南所圍部分街廓地區(新竹市北區成德段25地號等7筆土地) 二、基地面積:4611.07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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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自開工日起算四年內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一般資格 1.申請人以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26 條規定依公司法設立之單一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得由2家(含)以上之公司共同申請。 2. 申請人在公告日期前3年內,須無不良票據信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並已完成繳納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3. 申請人所組之團隊成員(含協力廠商)須至少具備執業都市計畫技師、開業建築師之資格。 二、開發能力資格 1.於申請截止日前10 年內,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取得使用執照總樓地板面積達3萬平方公尺(含)以上。(請依附件十八格式填寫) 2. 申請人得尋求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單一協力廠商,由申請人及該協力廠商簽署「協力廠商合作同意書」(附件十三)後,取得前項規定之資格。 3. 上述規定資格,由申請人或單一協力廠商取得,不得合併計算。 三、財務能力資格 1.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壹億元(含)以上。 2. 申請人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3. 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資格審查 (一)有 1 家含 以上申請人於申請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時,由主辦機關依本申請須知 4.1.1 規定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不合格及企業徵信結果申請人不符本申請須知規定之資格者,不得參加評選作業或不得成為最(次)優申請人。 (二) 資格文件書面審查 1. 資格審查時開啟資格文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 2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其項目、件數、形式需完整真實,內容需符合本申請須知之規定。 本申請須知未特別說明允許申請人變更內容者,除依申請人個別情形填載資訊外,其內容應與本申請須知所附格式相同。 3. 申請人文件檢核表、 申請人之申請書、代理人委任書 (逕依規定提供,無則免附) 、申請人承諾或回饋事項函、查詢信用資料同意書、協力廠商合作同意書、申請保證金繳納文件 、信用紀錄、無退票證明等,應均為正本,申請人名稱及其印章需與登記證明文件及授權書相符,且無擅自更改內容,並符合本申請須知之規定。 4. 申請人之公司資格證明文件應符合本申請須知之要求。 (三) 主辦機關會同有關單位,由監標人驗明標封妥封無損後,當場當眾開標 。 (四) 申請人得到場參加資格審查,參加資格審查者限申請人公司負責人、代表人或經書面授權之代理人, 每一申請人代表不得超過 2 人出席 ,並應出示身分證件確認。出席者應遵守開標場所秩序,如有妨礙審查工作進行者,主辦機關得取消其申請人資格並勒令退出會場。 (五) 資格文件補件、補正書面審查 1. 申請人依本申請須知3.6.1(2)規定提送之資格證明文件缺漏,但其資格事實確實存在,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 2.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不符程式或有疑義時,主辦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以掛號郵寄送達或自行送達至主辦機關收發單位簽收,日期以機關收文戳認定之,逾期概不受理,且以一次為限。 3. 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之書件不得補正或要求更換,主辦機關審查時仍以原提送者為準,非通知補正者不予採用,申請人對已送達之補正亦不得要求抽換。 (六) 一般資格證明文件查證:主辦機關於完成資格文件書面審查後,得由主辦機關逕向金融機構查詢申請人繳納之申請保證金、帳戶相關往來資料(例如:申請人、匯出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等),及向中華民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與台灣票據交換所限期查詢申請人之信用紀錄及無退票證明等資格文件是否屬實。 (七)未按本申請須知各項規定辦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為合格申請人並不得參與綜合評選作業: 1. 不符合本申請須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 2. 資格文件 A. 依附件十五規定需提供正本之文件,以副本或影本代替者。 B. 依附件十五規定不得補件、補正之資格文件若短缺或錯誤者。 3. 未提送申請保證金、所提擔保金額不足或無法被主辦機關接受。申請保證金票據正本未附或金額不足或不符本申請須知申請保證金繳交方式者方式者。 4. 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份數不足。 5. 同一申請人提送二式(含)以上不同內容之申請文件。 6. 一般資格證明文件查證作業結果申請人不符本申請申請須知規定。 7. 其他違反本申請須知之規定。 (八) 資格審查結果通知:資格文件書面審查、異議處理、一般資格證明文件查證作業等程序完成後,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資格審查最終合格與否結果。 二、綜合評選作業: 合格申請人應依主辦機關通知依主辦機關通知出席評選會議簡報答詢。 1.合格申請人應派員(應出示身分證件與在職證明)於主辦機關指定地點及時間抽籤決定簡報順序。 2. 經唱名後5分鐘內未進場之合格申請人,視同自動放棄簡報權利,不得參與簡報且該「簡報與與答詢」項目評分以零分計,但不影響其申評分以零分計,但不影響其申請文件之有效性。 3. 合格申請人參加簡報之出席人數至多以7人為限,其中應包括合格申請人經理級以上(含)之人員;其簡報代表人應備齊其為申請人團隊之證明文件出席;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之一應親自出席簡報。不依規定進行簡報者,該項評分以零分計,但不影響其申請文件之有效性。 4. 簡報時間以15分鐘,答詢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合格申請人少於3家(含)時),不含評選委員提問時間,詢答方式採統問統答。簡報與答詢時間終止前3分鐘按一短鈴預告,終止時按一長鈴。簡報剩餘時間不得併入答詢時間。若逾時限者,評選委員得視情節予以相對較低之評分。 5. 各合格申請人進行簡報說明時,其他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 簡報資料請合格申請人於本案評選會議時,自行攜至簡報現場,於合格申請人個別簡報前發放。 7. 簡報內容不得更改申請文件之內容,且簡報時另行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決。 8. 評選委員得就合格申請人所提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質詢,合格申請人僅得就評選委員詢問事項說明。 9. 各評選委員當場就各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之簡報與與答詢進行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10.各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復評選委員之答詢,除將作為評選會會議記錄外,並作為評選評分、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簽約之依據。 1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評選項目(含申請人團隊及都市更新相關實績、整體開發構想、權利變換分配規劃暨財務計畫、承諾或回饋事項、簡報與答詢)過半數出席評選委員給分低於75 分或平均總評分低於75分者,則不具有被評選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資格。 (1) 由各評選委員就評選項目及配分,填寫評分表一份,並將共同負擔標單之共同負擔比例納入評分。 (2) 總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評選項目配分+共同負擔標單配分。 (3)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由評選委員就申請人所提供之建議書內容及共同負擔標單,依附件十六、附件十七各項目進行評分,計算各申請人總分後,由高至低轉換為序位。 (4) 評選會按各評選委員所評定各合格申請人之序位,統計各申請人之序位合計總值最低者為序位名次第1,次低者為序位名次第2,再次者為序位名次第3,餘者依此類推,序位名次第1者為最優申請人,序位名次第2者為次優申請人。如遇序位合計數總值同分情形,以申請人共同負擔比例較低者為最優申請人;如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5) 評選會評選應依申請須知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12.評選會議決各項評分應以整數為原則,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評選會議之綜合評選結果,經主辦機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核定公告後生效。主辦機關於公告後將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及書面通知各該申請人。 13.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後發現最優申請人於完成決標公告程序前有下列情形者,應撤銷最優申請人資格,並由次優申請人遞承: (1) 未依本申請須知之規定申請 (2) 申請文件內容不符合本申請須知之規定。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4) 不同申請人間之申請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5) 其他影響招商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程序: 1.自行前往購領方式 :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 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0~17:00 ,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 ),請逕向主辦機關 新竹縣政府財政處 地址: 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10號西棟二樓 ,當場繳清費用 新臺幣 壹仟元整以購領招標文件 。 2. 通訊購領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回函郵資,每份新 臺 幣 壹仟元整 請開立郵局匯票,抬頭為「新竹縣政府」 附貼足 5 8 元 限時掛號郵票之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領標名稱,依照招標公告規定辦理申購。 3. 自行下載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請逕自主辦機關網站 一般公告 自行下載招標文件。 二、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截止投標)時日:民國 1 10 年 09 月 09 日 上午 9 時止。 |
原 公告日 | 110.07.16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0.07.20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0.07.19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1.自行下載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請逕自主辦機關 網站 一般公告 自行下載招標文件。 2.自行前往購領方式 :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 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0~17:00 ,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 )),請逕向主辦機關 新竹縣政府財政處 地址: 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西棟二樓 ,當場繳清費用 新臺幣 壹仟元整 以購領招標文件 。 3. 通訊購領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時日止,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回函郵資,每份新臺幣 1,000元整 請開立郵局匯票,抬頭為「新竹縣政府」 附貼足 5 8 元 限時掛號郵票之大型回郵信封,並註明領標名稱,依照招標公告規定辦理申購。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同上 |
保證金 | 15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sinchu.gov.tw/ |
附加說明 | 新竹縣政府全球資訊網/訊息中心/一般公告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依「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公開者於開始評審前,應予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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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吳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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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新竹縣政府財政處 |
聯絡人電話 | 03--5518101#2252 |
聯絡人傳真 | 03-5515497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10012221@hchg.gov.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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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07.19 08:00 | 公開閱覽(第1次) | 110.07.16 08:00 | 110.09.09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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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新竹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新竹縣政府公開評選新竹市北區成德段25地號等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案 |
主辦機關 | 新竹縣政府 |
主辦機關地址 |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主管機關地址 |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
政府主導方式 | 同意本府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 計畫範圍:本更新案基地位於新竹市市郊地區,中山路以東、警光路以北、客雅溪以南所圍部分街廓地區(新竹市北區成德段25地號等7筆土地) 二、基地面積:4611.07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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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自開工日起算四年內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一般資格 1.申請人以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26 條規定依公司法設立之單一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得由2家(含)以上之公司共同申請。 2. 申請人在公告日期前3年內,須無不良票據信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並已完成繳納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3. 申請人所組之團隊成員(含協力廠商)須至少具備執業都市計畫技師、開業建築師之資格。 二、開發能力資格 1.於申請截止日前10 年內,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並完成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取得使用執照總樓地板面積達3萬平方公尺(含)以上。(請依附件十八格式填寫) 2. 申請人得尋求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單一協力廠商,由申請人及該協力廠商簽署「協力廠商合作同意書」(附件十三)後,取得前項規定之資格。 3. 上述規定資格,由申請人或單一協力廠商取得,不得合併計算。 三、財務能力資格 1.申請人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壹億元(含)以上。 2. 申請人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3. 申請人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 110.08.06 17:00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sinchu.gov.tw/ |
附加說明 | 新竹縣政府全球資訊網/訊息中心/一般公告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依「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公開者於開始評審前,應予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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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吳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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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新竹縣政府財政處 |
聯絡人電話 | 03--5518101#2252 |
聯絡人傳真 | 03-5515497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10012221@hchg.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