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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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11.16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 | 110.11.16 08:00 | 110.11.17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0007 |
---|---|
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貿三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案(南基地南側) |
實施方式 | 本案採「公辦都更」之「權利變換」方式開發。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429-2地號南側,總面積約1公頃 |
---|---|
完成期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020102.jsp?PK01=KDA050300006202103003 |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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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是 |
評選日期 | 110.11.13 15:35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10.11.14 14:45 |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 110.11.16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 110.11.17 17:00 |
評選委員總額 | 17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依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4、7條辦理。 |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出席會議 |
---|---|---|---|---|---|
1 | 是 | 林欽榮 |
高雄市政府 副市長 |
男 | 是 |
2 | 否 | 楊欽富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 |
男 | 是 |
3 | 否 | 陳冠福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
男 | 是 |
4 | 否 | 張淑娟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局長 |
女 | 是 |
5 | 否 | 陳勇勝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
男 | 是 |
6 | 否 | 王世芳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
女 | 是 |
7 | 否 | 陳海通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處長 |
男 | 是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出席會議 |
---|---|---|---|---|---|
1 | 否 | 蘇瑛敏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副教授 |
女 | 是 |
2 | 否 | 賴碧瑩 |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 副教授 |
女 | 是 |
3 | 否 | 劉曜華 |
逢甲大學都市計畫系 教授 |
男 | 是 |
4 | 否 | 趙子元 |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系 副教授 |
女 | 否 |
5 | 否 | 金玉瑩 |
建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女 | 是 |
6 | 否 | 鄭泰昇 |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 教授 |
男 | 是 |
7 | 否 | 游適銘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
男 | 是 |
8 | 否 | 林佑璘 |
內政部營建署 簡任技正 |
女 | 是 |
9 | 否 | 陳群達 |
台電公司 建築組組長 |
男 | 是 |
10 | 否 | 吳國樑 |
台電公司 副研究員 |
男 | 是 |
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
---|---|---|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公司) | 是 | |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公司) | 是 | |
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領銜公司) | 是 |
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 評選結果 |
---|---|---|---|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公司) (11603817) | 是 | ||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3344962) | 是 | ||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公司) (85974475) (最優申請人) | 是 | 最優申請人 | |
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領銜公司) (63052005) (次優申請人) | 是 | 次優申請人 |
聯絡人 | 黃嘉怡 股長 |
---|---|
聯絡人單位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聯絡人電話 | 07-3368333#3521 |
聯絡人傳真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rednow@kcg.gov.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
第1次 | 110.11.15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 | 110.11.15 08:00 | 110.11.16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0007 |
---|---|
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貿三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案(南基地南側) |
實施方式 | 本案採「公辦都更」之「權利變換」方式開發。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429-2地號南側,總面積約1公頃 |
---|---|
完成期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020102.jsp?PK01=KDA050300006202103003 |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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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是 |
評選日期 | 110.11.13 15:35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10.11.14 14:45 |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 110.11.15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 110.11.16 17:00 |
評選委員總額 | 17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依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4、7條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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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出席會議 |
---|---|---|---|---|---|
1 | 是 | 林欽榮 |
高雄市政府 副市長 |
男 | 否 |
2 | 否 | 楊欽富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 |
男 | 否 |
3 | 否 | 陳冠福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
男 | 否 |
4 | 否 | 張淑娟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局長 |
女 | 否 |
5 | 否 | 陳勇勝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
男 | 否 |
6 | 否 | 王世芳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
女 | 否 |
7 | 否 | 陳海通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處長 |
男 | 否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出席會議 |
---|---|---|---|---|---|
1 | 否 | 蘇瑛敏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副教授 |
女 | 否 |
2 | 否 | 賴碧瑩 |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 副教授 |
女 | 否 |
3 | 否 | 劉曜華 |
逢甲大學都市計畫系 教授 |
男 | 否 |
4 | 否 | 趙子元 |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系 副教授 |
女 | 否 |
5 | 否 | 金玉瑩 |
建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女 | 否 |
6 | 否 | 鄭泰昇 |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 教授 |
男 | 否 |
7 | 否 | 游適銘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
男 | 否 |
8 | 否 | 林佑璘 |
內政部營建署 簡任技正 |
女 | 否 |
9 | 否 | 陳群達 |
台電公司 建築組組長 |
男 | 否 |
10 | 否 | 吳國樑 |
台電公司 副研究員 |
男 | 否 |
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
---|---|---|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公司) | 是 | |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公司) | 是 | |
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領銜公司) | 否 |
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 評選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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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公司) (11603817) | 是 | ||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3344962) | 是 | ||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公司) (85974475) (最優申請人) | 是 | 最優申請人 | |
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領銜公司) (63052005) (次優申請人) | 否 | 次優申請人 |
聯絡人 | 黃嘉怡 股長 |
---|---|
聯絡人單位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聯絡人電話 | 07-3368333#3521 |
聯絡人傳真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rednow@kcg.gov.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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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11.06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6次) | 110.07.22 08:00 | 110.09.27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因市府人事異動,都發局楊局長欽富已於110年11月3日就任工務局局長在案,評選會委員名單異動為工務局楊局長欽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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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0007 |
---|---|
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貿三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案(南基地南側) |
實施方式 | 本案採「公辦都更」之「權利變換」方式開發。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429-2地號南側,總面積約1公頃 |
---|---|
完成期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 通則 (一) 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或企業聯盟。 (二) 同一申請人就本案之申請以一標為限。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企業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 (四) 企業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後,非經主辦機關同意,所有成員及領銜公司皆不得變更。 (五)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表達倘申請人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簽訂實施契約後,願成為實際協助實施者執行本案之廠商。協力廠商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且每一協力廠商僅得作為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二、 一般資格 (一) 單一公司申請人 1. 本國公司: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我國股份有限公司。 2. 外國公司:依外國法律設立並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者。惟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個人於其他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之外國公司及其在台設立之分公司,均不得參與本案之投標。 (二) 企業聯盟申請人 1. 本案允許2家(含)以上、5家(含)以下之公司以企業聯盟方式參與投標,並授權其中一成員為企業聯盟之代表(即為領銜公司)。 2. 企業聯盟之成員均應符合企業聯盟申請人之資格,並提出包含以下內容之企業聯盟成員全體簽署之合作協議書: (1) 企業聯盟合作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及權利義務與將來對實施者(新設公司,且須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例等事項。 (2) 企業聯盟合作協議書應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認證。 (3) 申請人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三、 財務資格 (一) 債信能力: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單一公司申請人及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所有成員均須符合。 (二) 實收資本額:單一公司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5億元(含)以上;企業聯盟各成員實收資本額合計須在新臺幣5億元(含)以上,且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3億元(含)以上。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淨值(權益總額)皆不低於實收資本額總額。 (四)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總負債金額皆不超過淨值(權益總額)4倍。 四、 開發能力資格 (一)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其中一成員,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中,至少1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包含但不限於辦公大樓、旅館、百貨商場、餐飲設施)或符合本基地土地使用管制允許土地使用項目之其他相關設施中至少一項之實際能力與經驗。 2. 前開實際能力與經驗之認定: (1) 該廠商(指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其中一成員、或協力廠商)於申請期限截止前10年內,單一個案實績之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30,000平方公尺且累計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100,000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累計建築樓地板面積得以各成員之實績合併計算。如該廠商同時興建及營運同一標的,則該標的之樓地板面積只採計一次,不因興建及營運而重複計算。 (2) 前述實際能力與經驗之認定營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出租建築物、自行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 (二) 前述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申請人已提供之資料無法確認申請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公司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 (三) 符合前述(一)所載資格者如為協力廠商,並應檢附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應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認證。申請人於得標後如欲更換該協力廠商時,更換後之協力廠商之技術能力應不低於原協力廠商,並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本案公開評選程序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經資格審查評定之合格申請人得繼續參與綜合評選,由評選會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遞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一、 本案合格申請人達1家(含)以上時,方擇期進行綜合評選作業,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綜合評選,若本案無合格申請人,主辦機關不再辦理綜合評選,視為廢標結案,主辦機關得另行辦理招商。 二、 主辦機關依據合格申請人名單,函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綜合評選之會議時間、地點。合格申請人應就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內容並依規定時間列席評選會議進行簡報,以及接受評選會委員詢答。 三、 綜合評選及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由工作小組先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是否符合本案之要求進行檢查,再經簡報與評選會評選決定綜合評選結果及名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簡報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 簡報時間與地點、細節由主辦機關另行發函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二) 簡報順序依各資格合格申請人遞送投標文件時間為順序,後遞送者先簡報。 (三)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於簡報時應依指定時間攜帶代理人委任書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到,逾時10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簡報與答詢」項目之配分以0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由評選會委員逕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進行書面審查並予評分。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之人員不得超過10人。 (四)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五) 簡報時間原則定為30分鐘,第25分鐘按鈴1次,第30分鐘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合格申請人應於簡報時間內完成簡報,不得要求外加時間。 (六)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會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答詢時間(不含評選會委員提問時間)合計以30分鐘為限,第25分鐘按鈴1次,第30分鐘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回答,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惟該調整須事先為之,並適用所有進行簡報之合格申請人。 (七)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評選會委員之答詢,除作為評選會會議紀錄外,得作為評選評決或簽約之依據。 (八)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如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九) 合格申請人簡報內容不得超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之範圍,且現場所發放之簡報資料須與簡報內容一致,並不得發放任何簡報資料以外之書面資料;合格申請人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不納入評決。 四、 綜合評選之評選評選項目及配分 (一) 評選會委員評分時,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由評選會委員對合格申請人依其所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並給予評分及排名;經評選會予以評選通過後,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評選結果。 (二) 本案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 1.申請人團隊組織及實績 10% 2.整體開發構想25% 3.經營管理計畫15% 4.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15% 5.承諾或回饋事項 5% 6.共同負擔比率承諾25% 7.簡報與答詢5% 總分 100% 五、 綜合評選之評分標準 評選會依各評選會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完成之評選,再依下列入選標準決議本案入圍申請人。 (一) 各評選會委員依各評選項目配分,給予各合格申請人各評選項目所得分數均應為整數,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評選會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相同之總評分。 (二) 「合格申請人之綜合評選結果,經出席之評選委員過半數評定其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者(平均值計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即達評選標準並取得序位總和排序資格」為綜合評選標準。 (三) 各評選會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評選項目分數總和未達70分或高於90分時,該評選會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六、 綜合評選之評決作業方式:綜合評選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分數最高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優先,如又再相同者,由主席抽籤決定之。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 公告日、申請截止日:本案自公告日(110年3月30日)起至截止收件日(110年9月27日)止上班期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暫停收件)。 (二) 申請程序:申請文件應由專人於前述規定時間內送達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逾期不受理,申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
原 公告日 | 110.07.22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0.11.06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0.09.27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聯絡電話:07-3368333轉2656)繳交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後,以無記名方式領取。 (二) 函購者請於110年9月27日前,將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迄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聯絡電話:07-3368333轉2643)繳交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後,以無記名方式領取。 (二) 函購者請於110年9月27日前,將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迄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1、 銀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2、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 3、 帳戶帳號:102103032269。 |
保證金 | 新臺幣50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020102.jsp?PK01=KDA050300006202103003 |
評選委員總額 | 17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依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4、7條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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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
1 | 是 | 林欽榮 |
高雄市政府 副市長 |
男 |
2 | 否 | 楊欽富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 |
男 |
3 | 否 | 陳冠福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
男 |
4 | 否 | 張淑娟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局長 |
女 |
5 | 否 | 陳勇勝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
男 |
6 | 否 | 王世芳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
女 |
7 | 否 | 陳海通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處長 |
男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
1 | 否 | 蘇瑛敏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副教授 |
女 |
2 | 否 | 賴碧瑩 |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 副教授 |
女 |
3 | 否 | 劉曜華 |
逢甲大學都市計畫系 教授 |
男 |
4 | 否 | 趙子元 |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系 副教授 |
女 |
5 | 否 | 金玉瑩 |
建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女 |
6 | 否 | 鄭泰昇 |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 教授 |
男 |
7 | 否 | 游適銘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
男 |
8 | 否 | 林佑璘 |
內政部營建署 簡任技正 |
女 |
9 | 否 | 陳群達 |
台電公司 建築組組長 |
男 |
10 | 否 | 吳國樑 |
台電公司 副研究員 |
男 |
聯絡人 | 黃嘉怡 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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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聯絡人電話 | 07-3368333#3521 |
聯絡人傳真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rednow@kcg.gov.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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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10.29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5次) | 110.07.22 08:00 | 110.09.27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原內聘評選委員工務局長蘇志勳人事異動(10/27請辭),經簽奉首長核准,變更由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長陳海通擔任評選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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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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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貿三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案(南基地南側) |
實施方式 | 本案採「公辦都更」之「權利變換」方式開發。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429-2地號南側,總面積約1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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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 通則 (一) 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或企業聯盟。 (二) 同一申請人就本案之申請以一標為限。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企業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 (四) 企業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後,非經主辦機關同意,所有成員及領銜公司皆不得變更。 (五)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表達倘申請人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簽訂實施契約後,願成為實際協助實施者執行本案之廠商。協力廠商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且每一協力廠商僅得作為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二、 一般資格 (一) 單一公司申請人 1. 本國公司: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我國股份有限公司。 2. 外國公司:依外國法律設立並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者。惟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個人於其他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之外國公司及其在台設立之分公司,均不得參與本案之投標。 (二) 企業聯盟申請人 1. 本案允許2家(含)以上、5家(含)以下之公司以企業聯盟方式參與投標,並授權其中一成員為企業聯盟之代表(即為領銜公司)。 2. 企業聯盟之成員均應符合企業聯盟申請人之資格,並提出包含以下內容之企業聯盟成員全體簽署之合作協議書: (1) 企業聯盟合作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及權利義務與將來對實施者(新設公司,且須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例等事項。 (2) 企業聯盟合作協議書應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認證。 (3) 申請人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三、 財務資格 (一) 債信能力: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單一公司申請人及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所有成員均須符合。 (二) 實收資本額:單一公司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5億元(含)以上;企業聯盟各成員實收資本額合計須在新臺幣5億元(含)以上,且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3億元(含)以上。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淨值(權益總額)皆不低於實收資本額總額。 (四)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總負債金額皆不超過淨值(權益總額)4倍。 四、 開發能力資格 (一)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其中一成員,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中,至少1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包含但不限於辦公大樓、旅館、百貨商場、餐飲設施)或符合本基地土地使用管制允許土地使用項目之其他相關設施中至少一項之實際能力與經驗。 2. 前開實際能力與經驗之認定: (1) 該廠商(指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其中一成員、或協力廠商)於申請期限截止前10年內,單一個案實績之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30,000平方公尺且累計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100,000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累計建築樓地板面積得以各成員之實績合併計算。如該廠商同時興建及營運同一標的,則該標的之樓地板面積只採計一次,不因興建及營運而重複計算。 (2) 前述實際能力與經驗之認定營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出租建築物、自行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 (二) 前述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申請人已提供之資料無法確認申請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公司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 (三) 符合前述(一)所載資格者如為協力廠商,並應檢附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應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認證。申請人於得標後如欲更換該協力廠商時,更換後之協力廠商之技術能力應不低於原協力廠商,並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本案公開評選程序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經資格審查評定之合格申請人得繼續參與綜合評選,由評選會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遞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一、 本案合格申請人達1家(含)以上時,方擇期進行綜合評選作業,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綜合評選,若本案無合格申請人,主辦機關不再辦理綜合評選,視為廢標結案,主辦機關得另行辦理招商。 二、 主辦機關依據合格申請人名單,函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綜合評選之會議時間、地點。合格申請人應就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內容並依規定時間列席評選會議進行簡報,以及接受評選會委員詢答。 三、 綜合評選及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由工作小組先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是否符合本案之要求進行檢查,再經簡報與評選會評選決定綜合評選結果及名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簡報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 簡報時間與地點、細節由主辦機關另行發函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二) 簡報順序依各資格合格申請人遞送投標文件時間為順序,後遞送者先簡報。 (三)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於簡報時應依指定時間攜帶代理人委任書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到,逾時10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簡報與答詢」項目之配分以0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由評選會委員逕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進行書面審查並予評分。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之人員不得超過10人。 (四)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五) 簡報時間原則定為30分鐘,第25分鐘按鈴1次,第30分鐘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合格申請人應於簡報時間內完成簡報,不得要求外加時間。 (六)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會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答詢時間(不含評選會委員提問時間)合計以30分鐘為限,第25分鐘按鈴1次,第30分鐘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回答,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惟該調整須事先為之,並適用所有進行簡報之合格申請人。 (七)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評選會委員之答詢,除作為評選會會議紀錄外,得作為評選評決或簽約之依據。 (八)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如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九) 合格申請人簡報內容不得超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之範圍,且現場所發放之簡報資料須與簡報內容一致,並不得發放任何簡報資料以外之書面資料;合格申請人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不納入評決。 四、 綜合評選之評選評選項目及配分 (一) 評選會委員評分時,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由評選會委員對合格申請人依其所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並給予評分及排名;經評選會予以評選通過後,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評選結果。 (二) 本案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 1.申請人團隊組織及實績 10% 2.整體開發構想25% 3.經營管理計畫15% 4.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15% 5.承諾或回饋事項 5% 6.共同負擔比率承諾25% 7.簡報與答詢5% 總分 100% 五、 綜合評選之評分標準 評選會依各評選會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完成之評選,再依下列入選標準決議本案入圍申請人。 (一) 各評選會委員依各評選項目配分,給予各合格申請人各評選項目所得分數均應為整數,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評選會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相同之總評分。 (二) 「合格申請人之綜合評選結果,經出席之評選委員過半數評定其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者(平均值計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即達評選標準並取得序位總和排序資格」為綜合評選標準。 (三) 各評選會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評選項目分數總和未達70分或高於90分時,該評選會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六、 綜合評選之評決作業方式:綜合評選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分數最高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優先,如又再相同者,由主席抽籤決定之。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 公告日、申請截止日:本案自公告日(110年3月30日)起至截止收件日(110年9月27日)止上班期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暫停收件)。 (二) 申請程序:申請文件應由專人於前述規定時間內送達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逾期不受理,申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
原 公告日 | 110.07.22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0.10.29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0.09.27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聯絡電話:07-3368333轉2656)繳交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後,以無記名方式領取。 (二) 函購者請於110年9月27日前,將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迄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聯絡電話:07-3368333轉2643)繳交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後,以無記名方式領取。 (二) 函購者請於110年9月27日前,將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迄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1、 銀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2、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 3、 帳戶帳號:102103032269。 |
保證金 | 新臺幣50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020102.jsp?PK01=KDA050300006202103003 |
評選委員總額 | 17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依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4、7條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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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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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林欽榮 |
高雄市政府 副市長 |
男 |
2 | 否 | 楊欽富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
男 |
3 | 否 | 陳冠福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
男 |
4 | 否 | 張淑娟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局長 |
女 |
5 | 否 | 陳勇勝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
男 |
6 | 否 | 王世芳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
女 |
7 | 否 | 陳海通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處長 |
男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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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蘇瑛敏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副教授 |
女 |
2 | 否 | 賴碧瑩 |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 副教授 |
女 |
3 | 否 | 劉曜華 |
逢甲大學都市計畫系 教授 |
男 |
4 | 否 | 趙子元 |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系 副教授 |
女 |
5 | 否 | 金玉瑩 |
建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女 |
6 | 否 | 鄭泰昇 |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 教授 |
男 |
7 | 否 | 游適銘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
男 |
8 | 否 | 林佑璘 |
內政部營建署 簡任技正 |
女 |
9 | 否 | 陳群達 |
台電公司 建築組組長 |
男 |
10 | 否 | 吳國樑 |
台電公司 副研究員 |
男 |
聯絡人 | 黃嘉怡 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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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聯絡人電話 | 07-3368333#3521 |
聯絡人傳真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rednow@kcg.gov.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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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07.23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4次) | 110.07.22 08:00 | 110.09.27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第三次補充公告變更附錄十-1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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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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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貿三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案(南基地南側) |
實施方式 | 本案採「公辦都更」之「權利變換」方式開發。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429-2地號南側,總面積約1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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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 通則 (一) 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或企業聯盟。 (二) 同一申請人就本案之申請以一標為限。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企業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 (四) 企業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後,非經主辦機關同意,所有成員及領銜公司皆不得變更。 (五)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表達倘申請人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簽訂實施契約後,願成為實際協助實施者執行本案之廠商。協力廠商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且每一協力廠商僅得作為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二、 一般資格 (一) 單一公司申請人 1. 本國公司: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我國股份有限公司。 2. 外國公司:依外國法律設立並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者。惟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個人於其他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之外國公司及其在台設立之分公司,均不得參與本案之投標。 (二) 企業聯盟申請人 1. 本案允許2家(含)以上、5家(含)以下之公司以企業聯盟方式參與投標,並授權其中一成員為企業聯盟之代表(即為領銜公司)。 2. 企業聯盟之成員均應符合企業聯盟申請人之資格,並提出包含以下內容之企業聯盟成員全體簽署之合作協議書: (1) 企業聯盟合作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及權利義務與將來對實施者(新設公司,且須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例等事項。 (2) 企業聯盟合作協議書應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認證。 (3) 申請人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三、 財務資格 (一) 債信能力: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單一公司申請人及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所有成員均須符合。 (二) 實收資本額:單一公司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5億元(含)以上;企業聯盟各成員實收資本額合計須在新臺幣5億元(含)以上,且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3億元(含)以上。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淨值(權益總額)皆不低於實收資本額總額。 (四)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總負債金額皆不超過淨值(權益總額)4倍。 四、 開發能力資格 (一)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其中一成員,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中,至少1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包含但不限於辦公大樓、旅館、百貨商場、餐飲設施)或符合本基地土地使用管制允許土地使用項目之其他相關設施中至少一項之實際能力與經驗。 2. 前開實際能力與經驗之認定: (1) 該廠商(指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其中一成員、或協力廠商)於申請期限截止前10年內,單一個案實績之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30,000平方公尺且累計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100,000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累計建築樓地板面積得以各成員之實績合併計算。如該廠商同時興建及營運同一標的,則該標的之樓地板面積只採計一次,不因興建及營運而重複計算。 (2) 前述實際能力與經驗之認定營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出租建築物、自行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 (二) 前述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申請人已提供之資料無法確認申請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公司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 (三) 符合前述(一)所載資格者如為協力廠商,並應檢附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應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認證。申請人於得標後如欲更換該協力廠商時,更換後之協力廠商之技術能力應不低於原協力廠商,並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本案公開評選程序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經資格審查評定之合格申請人得繼續參與綜合評選,由評選會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遞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一、 本案合格申請人達1家(含)以上時,方擇期進行綜合評選作業,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綜合評選,若本案無合格申請人,主辦機關不再辦理綜合評選,視為廢標結案,主辦機關得另行辦理招商。 二、 主辦機關依據合格申請人名單,函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綜合評選之會議時間、地點。合格申請人應就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內容並依規定時間列席評選會議進行簡報,以及接受評選會委員詢答。 三、 綜合評選及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由工作小組先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是否符合本案之要求進行檢查,再經簡報與評選會評選決定綜合評選結果及名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簡報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 簡報時間與地點、細節由主辦機關另行發函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二) 簡報順序依各資格合格申請人遞送投標文件時間為順序,後遞送者先簡報。 (三)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於簡報時應依指定時間攜帶代理人委任書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到,逾時10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簡報與答詢」項目之配分以0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由評選會委員逕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進行書面審查並予評分。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之人員不得超過10人。 (四)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五) 簡報時間原則定為30分鐘,第25分鐘按鈴1次,第30分鐘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合格申請人應於簡報時間內完成簡報,不得要求外加時間。 (六)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會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答詢時間(不含評選會委員提問時間)合計以30分鐘為限,第25分鐘按鈴1次,第30分鐘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回答,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惟該調整須事先為之,並適用所有進行簡報之合格申請人。 (七)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評選會委員之答詢,除作為評選會會議紀錄外,得作為評選評決或簽約之依據。 (八)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如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九) 合格申請人簡報內容不得超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之範圍,且現場所發放之簡報資料須與簡報內容一致,並不得發放任何簡報資料以外之書面資料;合格申請人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不納入評決。 四、 綜合評選之評選評選項目及配分 (一) 評選會委員評分時,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由評選會委員對合格申請人依其所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並給予評分及排名;經評選會予以評選通過後,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評選結果。 (二) 本案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 1.申請人團隊組織及實績 10% 2.整體開發構想25% 3.經營管理計畫15% 4.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15% 5.承諾或回饋事項 5% 6.共同負擔比率承諾25% 7.簡報與答詢5% 總分 100% 五、 綜合評選之評分標準 評選會依各評選會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完成之評選,再依下列入選標準決議本案入圍申請人。 (一) 各評選會委員依各評選項目配分,給予各合格申請人各評選項目所得分數均應為整數,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評選會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相同之總評分。 (二) 「合格申請人之綜合評選結果,經出席之評選委員過半數評定其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者(平均值計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即達評選標準並取得序位總和排序資格」為綜合評選標準。 (三) 各評選會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評選項目分數總和未達70分或高於90分時,該評選會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六、 綜合評選之評決作業方式:綜合評選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分數最高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優先,如又再相同者,由主席抽籤決定之。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 公告日、申請截止日:本案自公告日(110年3月30日)起至截止收件日(110年9月27日)止上班期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暫停收件)。 (二) 申請程序:申請文件應由專人於前述規定時間內送達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逾期不受理,申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
原 公告日 | 110.07.22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0.07.23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0.09.27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聯絡電話:07-3368333轉2656)繳交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後,以無記名方式領取。 (二) 函購者請於110年9月27日前,將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迄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聯絡電話:07-3368333轉2643)繳交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後,以無記名方式領取。 (二) 函購者請於110年9月27日前,將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迄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1、 銀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2、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 3、 帳戶帳號:102103032269。 |
保證金 | 新臺幣50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020102.jsp?PK01=KDA050300006202103003 |
評選委員總額 | 16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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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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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林欽榮 |
高雄市政府 副市長 |
男 |
2 | 否 | 楊欽富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
男 |
3 | 否 | 陳冠福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
男 |
4 | 否 | 張淑娟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局長 |
女 |
5 | 否 | 陳勇勝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
男 |
6 | 否 | 王世芳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
女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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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蘇瑛敏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副教授 |
女 |
2 | 否 | 賴碧瑩 |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 副教授 |
女 |
3 | 否 | 劉曜華 |
逢甲大學都市計畫系 教授 |
男 |
4 | 否 | 趙子元 |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系 副教授 |
女 |
5 | 否 | 金玉瑩 |
建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女 |
6 | 否 | 鄭泰昇 |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 教授 |
男 |
7 | 否 | 游適銘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
男 |
8 | 否 | 林佑璘 |
內政部營建署 簡任技正 |
女 |
9 | 否 | 陳群達 |
台電公司 建築組組長 |
男 |
10 | 否 | 吳國樑 |
台電公司 副研究員 |
男 |
聯絡人 | 黃嘉怡 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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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聯絡人電話 | 07-3368333#3521 |
聯絡人傳真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rednow@kcg.gov.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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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07.21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3次) | 110.03.30 08:00 | 110.09.27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公告_因受疫情影響,延長本案收件截止日至110年9月27日(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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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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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貿三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案(南基地南側) |
實施方式 | 本案採「公辦都更」之「權利變換」方式開發。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429-2地號南側,總面積約1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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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 通則 (一) 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或企業聯盟。 (二) 同一申請人就本案之申請以一標為限。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企業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 (四) 企業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後,非經主辦機關同意,所有成員及領銜公司皆不得變更。 (五)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表達倘申請人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簽訂實施契約後,願成為實際協助實施者執行本案之廠商。協力廠商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且每一協力廠商僅得作為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二、 一般資格 (一) 單一公司申請人 1. 本國公司: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我國股份有限公司。 2. 外國公司:依外國法律設立並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者。惟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個人於其他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之外國公司及其在台設立之分公司,均不得參與本案之投標。 (二) 企業聯盟申請人 1. 本案允許2家(含)以上、5家(含)以下之公司以企業聯盟方式參與投標,並授權其中一成員為企業聯盟之代表(即為領銜公司)。 2. 企業聯盟之成員均應符合企業聯盟申請人之資格,並提出包含以下內容之企業聯盟成員全體簽署之合作協議書: (1) 企業聯盟合作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及權利義務與將來對實施者(新設公司,且須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例等事項。 (2) 企業聯盟合作協議書應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認證。 (3) 申請人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三、 財務資格 (一) 債信能力: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單一公司申請人及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所有成員均須符合。 (二) 實收資本額:單一公司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5億元(含)以上;企業聯盟各成員實收資本額合計須在新臺幣5億元(含)以上,且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3億元(含)以上。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淨值(權益總額)皆不低於實收資本額總額。 (四)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總負債金額皆不超過淨值(權益總額)4倍。 四、 開發能力資格 (一)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其中一成員,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中,至少1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包含但不限於辦公大樓、旅館、百貨商場、餐飲設施)或符合本基地土地使用管制允許土地使用項目之其他相關設施中至少一項之實際能力與經驗。 2. 前開實際能力與經驗之認定: (1) 該廠商(指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其中一成員、或協力廠商)於申請期限截止前10年內,單一個案實績之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30,000平方公尺且累計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100,000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累計建築樓地板面積得以各成員之實績合併計算。如該廠商同時興建及營運同一標的,則該標的之樓地板面積只採計一次,不因興建及營運而重複計算。 (2) 前述實際能力與經驗之認定營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出租建築物、自行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 (二) 前述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申請人已提供之資料無法確認申請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公司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 (三) 符合前述(一)所載資格者如為協力廠商,並應檢附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應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認證。申請人於得標後如欲更換該協力廠商時,更換後之協力廠商之技術能力應不低於原協力廠商,並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本案公開評選程序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經資格審查評定之合格申請人得繼續參與綜合評選,由評選會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遞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一、 本案合格申請人達1家(含)以上時,方擇期進行綜合評選作業,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綜合評選,若本案無合格申請人,主辦機關不再辦理綜合評選,視為廢標結案,主辦機關得另行辦理招商。 二、 主辦機關依據合格申請人名單,函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綜合評選之會議時間、地點。合格申請人應就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內容並依規定時間列席評選會議進行簡報,以及接受評選會委員詢答。 三、 綜合評選及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由工作小組先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是否符合本案之要求進行檢查,再經簡報與評選會評選決定綜合評選結果及名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簡報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 簡報時間與地點、細節由主辦機關另行發函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二) 簡報順序依各資格合格申請人遞送投標文件時間為順序,後遞送者先簡報。 (三)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於簡報時應依指定時間攜帶代理人委任書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到,逾時10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簡報與答詢」項目之配分以0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由評選會委員逕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進行書面審查並予評分。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之人員不得超過10人。 (四)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五) 簡報時間原則定為30分鐘,第25分鐘按鈴1次,第30分鐘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合格申請人應於簡報時間內完成簡報,不得要求外加時間。 (六)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會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答詢時間(不含評選會委員提問時間)合計以30分鐘為限,第25分鐘按鈴1次,第30分鐘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回答,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惟該調整須事先為之,並適用所有進行簡報之合格申請人。 (七)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評選會委員之答詢,除作為評選會會議紀錄外,得作為評選評決或簽約之依據。 (八)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如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九) 合格申請人簡報內容不得超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之範圍,且現場所發放之簡報資料須與簡報內容一致,並不得發放任何簡報資料以外之書面資料;合格申請人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不納入評決。 四、 綜合評選之評選評選項目及配分 (一) 評選會委員評分時,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由評選會委員對合格申請人依其所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並給予評分及排名;經評選會予以評選通過後,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評選結果。 (二) 本案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 1.申請人團隊組織及實績 10% 2.整體開發構想25% 3.經營管理計畫15% 4.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15% 5.承諾或回饋事項 5% 6.共同負擔比率承諾25% 7.簡報與答詢5% 總分 100% 五、 綜合評選之評分標準 評選會依各評選會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完成之評選,再依下列入選標準決議本案入圍申請人。 (一) 各評選會委員依各評選項目配分,給予各合格申請人各評選項目所得分數均應為整數,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評選會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相同之總評分。 (二) 「合格申請人之綜合評選結果,經出席之評選委員過半數評定其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者(平均值計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即達評選標準並取得序位總和排序資格」為綜合評選標準。 (三) 各評選會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評選項目分數總和未達70分或高於90分時,該評選會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六、 綜合評選之評決作業方式:綜合評選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分數最高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優先,如又再相同者,由主席抽籤決定之。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 公告日、申請截止日:本案自公告日(110年3月30日)起至截止收件日(110年8月27日)止上班期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暫停收件)。 (二) 申請程序:申請文件應由專人於前述規定時間內送達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逾期不受理,申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
原 公告日 | 110.03.30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0.07.21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0.09.27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聯絡電話:07-3368333轉2656)繳交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後,以無記名方式領取。 (二) 函購者請於110年8月27日前,將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迄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聯絡電話:07-3368333轉2643)繳交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後,以無記名方式領取。 (二) 函購者請於110年9月27日前,將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迄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1、 銀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2、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 3、 帳戶帳號:102103032269。 |
保證金 | 新臺幣50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020102.jsp?PK01=KDA050300006202103003 |
評選委員總額 | 17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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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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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林欽榮 |
高雄市政府 副市長 |
男 |
2 | 否 | 楊欽富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
男 |
3 | 否 | 蘇志勳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 |
男 |
4 | 否 | 陳冠福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
男 |
5 | 否 | 張淑娟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局長 |
女 |
6 | 否 | 陳勇勝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
男 |
7 | 否 | 王世芳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
女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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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蘇瑛敏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副教授 |
女 |
2 | 否 | 賴碧瑩 |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 副教授 |
女 |
3 | 否 | 劉曜華 |
逢甲大學都市計畫系 教授 |
男 |
4 | 否 | 趙子元 |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系 副教授 |
女 |
5 | 否 | 金玉瑩 |
建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女 |
6 | 否 | 鄭泰昇 |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 教授 |
男 |
7 | 否 | 游適銘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
男 |
8 | 否 | 林佑璘 |
內政部營建署 簡任技正 |
女 |
9 | 否 | 陳群達 |
台電公司 建築組組長 |
男 |
10 | 否 | 吳國樑 |
台電公司 副研究員 |
男 |
附件列表 | 110.07.19 特貿三第三次補充公告函 附表 南基地(南側) 第三次補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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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黃嘉怡 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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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聯絡人電話 | 07-3368333#3521 |
聯絡人傳真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rednow@kcg.gov.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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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06.03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 110.03.30 08:00 | 110.08.27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公告_因受疫情影響,延長本案收件截止日至110年8月27日(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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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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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貿三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案(南基地南側) |
實施方式 | 本案採「公辦都更」之「權利變換」方式開發。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429-2地號南側,總面積約1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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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 通則 (一) 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或企業聯盟。 (二) 同一申請人就本案之申請以一標為限。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企業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 (四) 企業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後,非經主辦機關同意,所有成員及領銜公司皆不得變更。 (五)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表達倘申請人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簽訂實施契約後,願成為實際協助實施者執行本案之廠商。協力廠商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且每一協力廠商僅得作為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二、 一般資格 (一) 單一公司申請人 1. 本國公司: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我國股份有限公司。 2. 外國公司:依外國法律設立並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者。惟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個人於其他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之外國公司及其在台設立之分公司,均不得參與本案之投標。 (二) 企業聯盟申請人 1. 本案允許2家(含)以上、5家(含)以下之公司以企業聯盟方式參與投標,並授權其中一成員為企業聯盟之代表(即為領銜公司)。 2. 企業聯盟之成員均應符合企業聯盟申請人之資格,並提出包含以下內容之企業聯盟成員全體簽署之合作協議書: (1) 企業聯盟合作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及權利義務與將來對實施者(新設公司,且須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例等事項。 (2) 企業聯盟合作協議書應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認證。 (3) 申請人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三、 財務資格 (一) 債信能力: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單一公司申請人及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所有成員均須符合。 (二) 實收資本額:單一公司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5億元(含)以上;企業聯盟各成員實收資本額合計須在新臺幣5億元(含)以上,且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3億元(含)以上。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淨值(權益總額)皆不低於實收資本額總額。 (四)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總負債金額皆不超過淨值(權益總額)4倍。 四、 開發能力資格 (一)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其中一成員,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中,至少1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包含但不限於辦公大樓、旅館、百貨商場、餐飲設施)或符合本基地土地使用管制允許土地使用項目之其他相關設施中至少一項之實際能力與經驗。 2. 前開實際能力與經驗之認定: (1) 該廠商(指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其中一成員、或協力廠商)於申請期限截止前10年內,單一個案實績之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30,000平方公尺且累計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100,000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累計建築樓地板面積得以各成員之實績合併計算。如該廠商同時興建及營運同一標的,則該標的之樓地板面積只採計一次,不因興建及營運而重複計算。 (2) 前述實際能力與經驗之認定營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出租建築物、自行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 (二) 前述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申請人已提供之資料無法確認申請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公司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 (三) 符合前述(一)所載資格者如為協力廠商,並應檢附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應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認證。申請人於得標後如欲更換該協力廠商時,更換後之協力廠商之技術能力應不低於原協力廠商,並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本案公開評選程序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經資格審查評定之合格申請人得繼續參與綜合評選,由評選會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遞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一、 本案合格申請人達1家(含)以上時,方擇期進行綜合評選作業,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綜合評選,若本案無合格申請人,主辦機關不再辦理綜合評選,視為廢標結案,主辦機關得另行辦理招商。 二、 主辦機關依據合格申請人名單,函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綜合評選之會議時間、地點。合格申請人應就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內容並依規定時間列席評選會議進行簡報,以及接受評選會委員詢答。 三、 綜合評選及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由工作小組先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是否符合本案之要求進行檢查,再經簡報與評選會評選決定綜合評選結果及名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簡報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 簡報時間與地點、細節由主辦機關另行發函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二) 簡報順序依各資格合格申請人遞送投標文件時間為順序,後遞送者先簡報。 (三)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於簡報時應依指定時間攜帶代理人委任書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到,逾時10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簡報與答詢」項目之配分以0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由評選會委員逕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進行書面審查並予評分。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之人員不得超過10人。 (四)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五) 簡報時間原則定為30分鐘,第25分鐘按鈴1次,第30分鐘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合格申請人應於簡報時間內完成簡報,不得要求外加時間。 (六)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會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答詢時間(不含評選會委員提問時間)合計以30分鐘為限,第25分鐘按鈴1次,第30分鐘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回答,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惟該調整須事先為之,並適用所有進行簡報之合格申請人。 (七)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評選會委員之答詢,除作為評選會會議紀錄外,得作為評選評決或簽約之依據。 (八)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如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九) 合格申請人簡報內容不得超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之範圍,且現場所發放之簡報資料須與簡報內容一致,並不得發放任何簡報資料以外之書面資料;合格申請人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不納入評決。 四、 綜合評選之評選評選項目及配分 (一) 評選會委員評分時,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由評選會委員對合格申請人依其所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並給予評分及排名;經評選會予以評選通過後,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評選結果。 (二) 本案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 1.申請人團隊組織及實績 10% 2.整體開發構想25% 3.經營管理計畫15% 4.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15% 5.承諾或回饋事項 5% 6.共同負擔比率承諾25% 7.簡報與答詢5% 總分 100% 五、 綜合評選之評分標準 評選會依各評選會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完成之評選,再依下列入選標準決議本案入圍申請人。 (一) 各評選會委員依各評選項目配分,給予各合格申請人各評選項目所得分數均應為整數,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評選會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相同之總評分。 (二) 「合格申請人之綜合評選結果,經出席之評選委員過半數評定其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者(平均值計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即達評選標準並取得序位總和排序資格」為綜合評選標準。 (三) 各評選會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評選項目分數總和未達70分或高於90分時,該評選會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六、 綜合評選之評決作業方式:綜合評選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分數最高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優先,如又再相同者,由主席抽籤決定之。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 公告日、申請截止日:本案自公告日(110年3月30日)起至截止收件日(110年8月27日)止上班期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暫停收件)。 (二) 申請程序:申請文件應由專人於前述規定時間內送達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逾期不受理,申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
原 公告日 | 110.03.30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0.06.03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0.08.27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聯絡電話:07-3368333轉2656)繳交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後,以無記名方式領取。 (二) 函購者請於110年8月27日前,將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迄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聯絡電話:07-3368333轉2643)繳交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後,以無記名方式領取。 (二) 函購者請於110年8月27日前,將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迄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1、 銀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2、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 3、 帳戶帳號:102103032269。 |
保證金 | 新臺幣50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020102.jsp?PK01=KDA050300006202103003 |
評選委員總額 | 17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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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
1 | 是 | 林欽榮 |
高雄市政府 副市長 |
男 |
2 | 否 | 楊欽富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
男 |
3 | 否 | 蘇志勳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 |
男 |
4 | 否 | 陳冠福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
男 |
5 | 否 | 張淑娟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局長 |
女 |
6 | 否 | 陳勇勝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
男 |
7 | 否 | 王世芳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
女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
1 | 否 | 蘇瑛敏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副教授 |
女 |
2 | 否 | 賴碧瑩 |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 副教授 |
女 |
3 | 否 | 劉曜華 |
逢甲大學都市計畫系 教授 |
男 |
4 | 否 | 趙子元 |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系 副教授 |
女 |
5 | 否 | 金玉瑩 |
建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女 |
6 | 否 | 鄭泰昇 |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 教授 |
男 |
7 | 否 | 游適銘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
男 |
8 | 否 | 林佑璘 |
內政部營建署 簡任技正 |
女 |
9 | 否 | 陳群達 |
台電公司 建築組組長 |
男 |
10 | 否 | 吳國樑 |
台電公司 副研究員 |
男 |
附件列表 | 公告_因受疫情影響,延長本案收件截止日至110年8月27日 |
---|
聯絡人 | 林志鴻 股長 |
---|---|
聯絡人單位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聯絡人電話 | 07-3368333#3522 |
聯絡人傳真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aaaaaaaa@kcg.gov.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
第1次 | 110.05.28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 110.05.27 08:00 | 110.07.27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第一次補充公告 |
---|
標案案號 | UR110007 |
---|---|
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貿三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案(南基地南側) |
實施方式 | 本案採「公辦都更」之「權利變換」方式開發。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429-2地號南側,總面積約1公頃 |
---|---|
完成期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 通則 (一) 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或企業聯盟。 (二) 同一申請人就本案之申請以一標為限。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企業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 (四) 企業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後,非經主辦機關同意,所有成員及領銜公司皆不得變更。 (五)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表達倘申請人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簽訂實施契約後,願成為實際協助實施者執行本案之廠商。協力廠商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且每一協力廠商僅得作為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二、 一般資格 (一) 單一公司申請人 1. 本國公司: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我國股份有限公司。 2. 外國公司:依外國法律設立並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者。惟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個人於其他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之外國公司及其在台設立之分公司,均不得參與本案之投標。 (二) 企業聯盟申請人 1. 本案允許2家(含)以上、5家(含)以下之公司以企業聯盟方式參與投標,並授權其中一成員為企業聯盟之代表(即為領銜公司)。 2. 企業聯盟之成員均應符合企業聯盟申請人之資格,並提出包含以下內容之企業聯盟成員全體簽署之合作協議書: (1) 企業聯盟合作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及權利義務與將來對實施者(新設公司,且須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例等事項。 (2) 企業聯盟合作協議書應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認證。 (3) 申請人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三、 財務資格 (一) 債信能力: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單一公司申請人及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所有成員均須符合。 (二) 實收資本額:單一公司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5億元(含)以上;企業聯盟各成員實收資本額合計須在新臺幣5億元(含)以上,且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3億元(含)以上。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淨值(權益總額)皆不低於實收資本額總額。 (四)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總負債金額皆不超過淨值(權益總額)4倍。 四、 開發能力資格 (一)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其中一成員,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中,至少1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包含但不限於辦公大樓、旅館、百貨商場、餐飲設施)或符合本基地土地使用管制允許土地使用項目之其他相關設施中至少一項之實際能力與經驗。 2. 前開實際能力與經驗之認定: (1) 該廠商(指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其中一成員、或協力廠商)於申請期限截止前10年內,單一個案實績之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30,000平方公尺且累計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100,000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累計建築樓地板面積得以各成員之實績合併計算。如該廠商同時興建及營運同一標的,則該標的之樓地板面積只採計一次,不因興建及營運而重複計算。 (2) 前述實際能力與經驗之認定營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出租建築物、自行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 (二) 前述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申請人已提供之資料無法確認申請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公司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 (三) 符合前述(一)所載資格者如為協力廠商,並應檢附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應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認證。申請人於得標後如欲更換該協力廠商時,更換後之協力廠商之技術能力應不低於原協力廠商,並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本案公開評選程序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經資格審查評定之合格申請人得繼續參與綜合評選,由評選會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遞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一、 本案合格申請人達1家(含)以上時,方擇期進行綜合評選作業,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綜合評選,若本案無合格申請人,主辦機關不再辦理綜合評選,視為廢標結案,主辦機關得另行辦理招商。 二、 主辦機關依據合格申請人名單,函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綜合評選之會議時間、地點。合格申請人應就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內容並依規定時間列席評選會議進行簡報,以及接受評選會委員詢答。 三、 綜合評選及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由工作小組先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是否符合本案之要求進行檢查,再經簡報與評選會評選決定綜合評選結果及名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簡報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 簡報時間與地點、細節由主辦機關另行發函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二) 簡報順序依各資格合格申請人遞送投標文件時間為順序,後遞送者先簡報。 (三)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於簡報時應依指定時間攜帶代理人委任書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到,逾時10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簡報與答詢」項目之配分以0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由評選會委員逕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進行書面審查並予評分。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之人員不得超過10人。 (四)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五) 簡報時間原則定為30分鐘,第25分鐘按鈴1次,第30分鐘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合格申請人應於簡報時間內完成簡報,不得要求外加時間。 (六)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會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答詢時間(不含評選會委員提問時間)合計以30分鐘為限,第25分鐘按鈴1次,第30分鐘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回答,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惟該調整須事先為之,並適用所有進行簡報之合格申請人。 (七)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評選會委員之答詢,除作為評選會會議紀錄外,得作為評選評決或簽約之依據。 (八)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如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九) 合格申請人簡報內容不得超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之範圍,且現場所發放之簡報資料須與簡報內容一致,並不得發放任何簡報資料以外之書面資料;合格申請人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不納入評決。 四、 綜合評選之評選評選項目及配分 (一) 評選會委員評分時,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由評選會委員對合格申請人依其所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並給予評分及排名;經評選會予以評選通過後,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評選結果。 (二) 本案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 1.申請人團隊組織及實績 10% 2.整體開發構想25% 3.經營管理計畫15% 4.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15% 5.承諾或回饋事項 5% 6.共同負擔比率承諾25% 7.簡報與答詢5% 總分 100% 五、 綜合評選之評分標準 評選會依各評選會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完成之評選,再依下列入選標準決議本案入圍申請人。 (一) 各評選會委員依各評選項目配分,給予各合格申請人各評選項目所得分數均應為整數,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評選會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相同之總評分。 (二) 「合格申請人之綜合評選結果,經出席之評選委員過半數評定其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者(平均值計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即達評選標準並取得序位總和排序資格」為綜合評選標準。 (三) 各評選會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評選項目分數總和未達70分或高於90分時,該評選會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六、 綜合評選之評決作業方式:綜合評選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分數最高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優先,如又再相同者,由主席抽籤決定之。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 公告日、申請截止日:本案自公告日(110年3月30日)起至截止收件日(110年7月27日)止上班期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暫停收件)。 (二) 申請程序:申請文件應由專人於前述規定時間內送達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逾期不受理,申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
原 公告日 | 110.05.27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0.05.28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0.07.27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聯絡電話:07-3368333轉2656)繳交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後,以無記名方式領取。 (二) 函購者請於110年7月27日前,將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迄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聯絡電話:07-3368333轉2643)繳交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後,以無記名方式領取。 (二) 函購者請於110年7月27日前,將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迄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1、 銀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2、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 3、 帳戶帳號:102103032269。 |
保證金 | 新臺幣5000萬元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020102.jsp?PK01=KDA050300006202103003 |
評選委員總額 | 17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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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
1 | 是 | 林欽榮 |
高雄市政府 副市長 |
男 |
2 | 否 | 楊欽富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
男 |
3 | 否 | 蘇志勳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 |
男 |
4 | 否 | 陳冠福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
男 |
5 | 否 | 張淑娟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局長 |
女 |
6 | 否 | 陳勇勝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
男 |
7 | 否 | 王世芳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
女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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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蘇瑛敏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副教授 |
女 |
2 | 否 | 賴碧瑩 |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 副教授 |
女 |
3 | 否 | 劉曜華 |
逢甲大學都市計畫系 教授 |
男 |
4 | 否 | 趙子元 |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系 副教授 |
女 |
5 | 否 | 金玉瑩 |
建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女 |
6 | 否 | 鄭泰昇 |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 教授 |
男 |
7 | 否 | 游適銘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
男 |
8 | 否 | 林佑璘 |
內政部營建署 簡任技正 |
女 |
9 | 否 | 陳群達 |
台電公司 建築組組長 |
男 |
10 | 否 | 吳國樑 |
台電公司 副研究員 |
男 |
聯絡人 | 林志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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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聯絡人電話 | 07-3368333#2643 |
聯絡人傳真 |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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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05.27 08:00 | 公開閱覽(第1次) | 110.05.27 08:00 | 110.05.27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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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貿三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案(南基地南側) |
實施方式 | 本案採「公辦都更」之「權利變換」方式開發。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429-2地號南側,總面積約1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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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 通則 (一) 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或企業聯盟。 (二) 同一申請人就本案之申請以一標為限。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企業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 (四) 企業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後,非經主辦機關同意,所有成員及領銜公司皆不得變更。 (五)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表達倘申請人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簽訂實施契約後,願成為實際協助實施者執行本案之廠商。協力廠商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且每一協力廠商僅得作為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二、 一般資格 (一) 單一公司申請人 1. 本國公司: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我國股份有限公司。 2. 外國公司:依外國法律設立並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者。惟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個人於其他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之外國公司及其在台設立之分公司,均不得參與本案之投標。 (二) 企業聯盟申請人 1. 本案允許2家(含)以上、5家(含)以下之公司以企業聯盟方式參與投標,並授權其中一成員為企業聯盟之代表(即為領銜公司)。 2. 企業聯盟之成員均應符合企業聯盟申請人之資格,並提出包含以下內容之企業聯盟成員全體簽署之合作協議書: (1) 企業聯盟合作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及權利義務與將來對實施者(新設公司,且須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例等事項。 (2) 企業聯盟合作協議書應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認證。 (3) 申請人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三、 財務資格 (一) 債信能力: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單一公司申請人及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所有成員均須符合。 (二) 實收資本額:單一公司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5億元(含)以上;企業聯盟各成員實收資本額合計須在新臺幣5億元(含)以上,且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3億元(含)以上。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淨值(權益總額)皆不低於實收資本額總額。 (四)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總負債金額皆不超過淨值(權益總額)4倍。 四、 開發能力資格 (一)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其中一成員,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中,至少1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包含但不限於辦公大樓、旅館、百貨商場、餐飲設施)或符合本基地土地使用管制允許土地使用項目之其他相關設施中至少一項之實際能力與經驗。 2. 前開實際能力與經驗之認定: (1) 該廠商(指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其中一成員、或協力廠商)於申請期限截止前10年內,單一個案實績之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30,000平方公尺且累計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100,000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累計建築樓地板面積得以各成員之實績合併計算。如該廠商同時興建及營運同一標的,則該標的之樓地板面積只採計一次,不因興建及營運而重複計算。 (2) 前述實際能力與經驗之認定營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出租建築物、自行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 (二) 前述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申請人已提供之資料無法確認申請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公司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 (三) 符合前述(一)所載資格者如為協力廠商,並應檢附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應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認證。申請人於得標後如欲更換該協力廠商時,更換後之協力廠商之技術能力應不低於原協力廠商,並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020102.jsp?PK01=KDA050300006202103003 |
評選委員總額 | 17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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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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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林欽榮 |
高雄市政府 副市長 |
男 |
2 | 否 | 楊欽富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
男 |
3 | 否 | 蘇志勳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 |
男 |
4 | 否 | 陳冠福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
男 |
5 | 否 | 張淑娟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局長 |
女 |
6 | 否 | 陳勇勝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
男 |
7 | 否 | 王世芳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
女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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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蘇瑛敏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副教授 |
女 |
2 | 否 | 賴碧瑩 |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 副教授 |
女 |
3 | 否 | 劉曜華 |
逢甲大學都市計畫系 教授 |
男 |
4 | 否 | 趙子元 |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系 副教授 |
女 |
5 | 否 | 金玉瑩 |
建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女 |
6 | 否 | 鄭泰昇 |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 教授 |
男 |
7 | 否 | 游適銘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
男 |
8 | 否 | 林佑璘 |
內政部營建署 簡任技正 |
女 |
9 | 否 | 陳群達 |
台電公司 建築組組長 |
男 |
10 | 否 | 吳國樑 |
台電公司 副研究員 |
男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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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03.30 08:00 |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 110.03.30 08:00 | 110.07.27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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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高雄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貿三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案(南基地南側) |
實施方式 | 本案採「公辦都更」之「權利變換」方式開發。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429-2地號南側,總面積約1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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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期限 | 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本案委託實施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 通則 (一) 申請人可為單一公司或企業聯盟。 (二) 同一申請人就本案之申請以一標為限。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企業聯盟申請人其成員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 (四) 企業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後,非經主辦機關同意,所有成員及領銜公司皆不得變更。 (五)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表達倘申請人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取得遞補資格之次優申請人簽訂實施契約後,願成為實際協助實施者執行本案之廠商。協力廠商不得同時為其他參與本案之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成員,且每一協力廠商僅得作為一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二、 一般資格 (一) 單一公司申請人 1. 本國公司: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我國股份有限公司。 2. 外國公司:依外國法律設立並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且在臺灣設立分公司者。惟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個人於其他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之外國公司及其在台設立之分公司,均不得參與本案之投標。 (二) 企業聯盟申請人 1. 本案允許2家(含)以上、5家(含)以下之公司以企業聯盟方式參與投標,並授權其中一成員為企業聯盟之代表(即為領銜公司)。 2. 企業聯盟之成員均應符合企業聯盟申請人之資格,並提出包含以下內容之企業聯盟成員全體簽署之合作協議書: (1) 企業聯盟合作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及權利義務與將來對實施者(新設公司,且須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比例等事項。 (2) 企業聯盟合作協議書應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認證。 (3) 申請人參與本案若受相關法令限制時,應先行依法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申請作業。 三、 財務資格 (一) 債信能力: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單一公司申請人及企業聯盟申請人之所有成員均須符合。 (二) 實收資本額:單一公司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5億元(含)以上;企業聯盟各成員實收資本額合計須在新臺幣5億元(含)以上,且其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為新臺幣3億元(含)以上。 (三)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淨值(權益總額)皆不低於實收資本額總額。 (四)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組成員之總負債金額皆不超過淨值(權益總額)4倍。 四、 開發能力資格 (一)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其中一成員,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中,至少1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興建或營運住宅、商業使用(包含但不限於辦公大樓、旅館、百貨商場、餐飲設施)或符合本基地土地使用管制允許土地使用項目之其他相關設施中至少一項之實際能力與經驗。 2. 前開實際能力與經驗之認定: (1) 該廠商(指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申請人之其中一成員、或協力廠商)於申請期限截止前10年內,單一個案實績之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30,000平方公尺且累計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100,000平方公尺,惟如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累計建築樓地板面積得以各成員之實績合併計算。如該廠商同時興建及營運同一標的,則該標的之樓地板面積只採計一次,不因興建及營運而重複計算。 (2) 前述實際能力與經驗之認定營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出租建築物、自行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 (二) 前述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申請人已提供之資料無法確認申請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公司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 (三) 符合前述(一)所載資格者如為協力廠商,並應檢附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應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認證。申請人於得標後如欲更換該協力廠商時,更換後之協力廠商之技術能力應不低於原協力廠商,並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本案公開評選程序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經資格審查評定之合格申請人得繼續參與綜合評選,由評選會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遞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一、 本案合格申請人達1家(含)以上時,方擇期進行綜合評選作業,由評選會就合格申請人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綜合評選,若本案無合格申請人,主辦機關不再辦理綜合評選,視為廢標結案,主辦機關得另行辦理招商。 二、 主辦機關依據合格申請人名單,函知各合格申請人舉行綜合評選之會議時間、地點。合格申請人應就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內容並依規定時間列席評選會議進行簡報,以及接受評選會委員詢答。 三、 綜合評選及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由工作小組先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是否符合本案之要求進行檢查,再經簡報與評選會評選決定綜合評選結果及名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簡報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 簡報時間與地點、細節由主辦機關另行發函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二) 簡報順序依各資格合格申請人遞送投標文件時間為順序,後遞送者先簡報。 (三)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人員於簡報時應依指定時間攜帶代理人委任書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到,逾時10分鐘以上視為放棄簡報機會,「簡報與答詢」項目之配分以0分計,且不得要求補辦,由評選會委員逕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進行書面審查並予評分。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簡報之人員不得超過10人。 (四) 各合格申請人於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五) 簡報時間原則定為30分鐘,第25分鐘按鈴1次,第30分鐘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合格申請人應於簡報時間內完成簡報,不得要求外加時間。 (六) 簡報結束後由評選會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答詢時間(不含評選會委員提問時間)合計以30分鐘為限,第25分鐘按鈴1次,第30分鐘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回答,必要時得由評選會調整之,惟該調整須事先為之,並適用所有進行簡報之合格申請人。 (七) 合格申請人之簡報內容及回覆評選會委員之答詢,除作為評選會會議紀錄外,得作為評選評決或簽約之依據。 (八)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如以外語發音者,應自備翻譯人員,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 (九) 合格申請人簡報內容不得超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之範圍,且現場所發放之簡報資料須與簡報內容一致,並不得發放任何簡報資料以外之書面資料;合格申請人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不納入評決。 四、 綜合評選之評選評選項目及配分 (一) 評選會委員評分時,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由評選會委員對合格申請人依其所提送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共同負擔比率承諾書,進行評選並給予評分及排名;經評選會予以評選通過後,決議本案綜合評選之評選結果。 (二) 本案各評選項目及配分如下表。 1.申請人團隊組織及實績 10% 2.整體開發構想25% 3.經營管理計畫15% 4.權利變換計畫及財務計畫15% 5.承諾或回饋事項 5% 6.共同負擔比率承諾25% 7.簡報與答詢5% 總分 100% 五、 綜合評選之評分標準 評選會依各評選會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完成之評選,再依下列入選標準決議本案入圍申請人。 (一) 各評選會委員依各評選項目配分,給予各合格申請人各評選項目所得分數均應為整數,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評選會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相同之總評分。 (二) 「合格申請人之綜合評選結果,經出席之評選委員過半數評定其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者(平均值計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即達評選標準並取得序位總和排序資格」為綜合評選標準。 (三) 各評選會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評選項目分數總和未達70分或高於90分時,該評選會委員應述明評分理由。 六、 綜合評選之評決作業方式:綜合評選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時,以「共同負擔比率」分數最高者優先,再相同者,以序位1最多者優先,如又再相同者,由主席抽籤決定之。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 公告日、申請截止日:本案自公告日(110年3月30日)起至截止收件日(110年7月27日)止上班期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暫停收件)。 (二) 申請程序:申請文件應由專人於前述規定時間內送達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政風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逾期不受理,申請人一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
公告日 | 110.03.30 |
申請截止日 | 110.07.27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聯絡電話:07-3368333轉2656)繳交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後,以無記名方式領取。 (二) 函購者請於110年7月27日前,將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迄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請逕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聯絡電話:07-3368333轉2656)繳交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後,以無記名方式領取。 (二) 函購者請於110年7月27日前,將招商文件費用新臺幣5,000元整匯入主辦機關指定帳戶,註明公司全名及聯絡人電話,並與主辦機關聯繫確認收迄後,由主辦機關寄送公開評選文件(收件時申購者自付運費,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1、 銀行名稱:高雄銀行公庫部。 2、 帳戶名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 3、 帳戶帳號:102103032269。 |
保證金 | 新臺幣5000萬元 |
評選委員總額 | 17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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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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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林欽榮 |
高雄市政府 副市長 |
男 |
2 | 否 | 楊欽富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
男 |
3 | 否 | 蘇志勳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 |
男 |
4 | 否 | 陳冠福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局長 |
男 |
5 | 否 | 張淑娟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局長 |
女 |
6 | 否 | 陳勇勝 |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局長 |
男 |
7 | 否 | 王世芳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局長 |
女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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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蘇瑛敏 |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副教授 |
女 |
2 | 否 | 賴碧瑩 |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 副教授 |
女 |
3 | 否 | 劉曜華 |
逢甲大學都市計畫系 教授 |
男 |
4 | 否 | 趙子元 |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系 副教授 |
女 |
5 | 否 | 金玉瑩 |
建業法律事務所 所長 |
女 |
6 | 否 | 鄭泰昇 |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 教授 |
男 |
7 | 否 | 游適銘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署長 |
男 |
8 | 否 | 林佑璘 |
內政部營建署 簡任技正 |
女 |
9 | 否 | 陳群達 |
台電公司 建築組組長 |
男 |
10 | 否 | 吳國樑 |
台電公司 副研究員 |
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