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金城鎮西南門里公所周邊(祥和段249地號等2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評選委員會名單公告

111.08.02 08:00
第2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第2次 111.08.02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1.08.02 評選結果公告
111.05.17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第1次 110.09.28 評選結果公告
110.08.26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110.04.02 公開閱覽(第1次)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2次 111.08.02 08:00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111.08.02 08:00 111.08.03 17:00

變更或補充公告說明

變更或補充事項 公開委員名單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0007
區位 金門縣
公告次數 第2次
案名 「金門縣金城鎮西南門里公所周邊(祥和段249地號等2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金門縣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政府主導方式 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本案位於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88巷以東、民權路以北、光前路以西所圍之土地(金門縣金城鎮祥和段249地號等27筆公私有土地)。
二、面積共 1,294.25 平方公尺。
完成期限 自開工日起算四年內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 一般資格
1.申請人應由一家公司以單獨方式申請。
2.申請人以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規定,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應成立達3年以上。
3.外國公司不得申請。
4.申請人如需指定代理 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格式參見附件 2 ),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代理人簽署之。
5.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6.申請人 及協力廠商 如有 不 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二、財務能力資格
1.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4,400 萬元(含)以上。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 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以年報為準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申請人之 淨值不低於新臺幣 1.4億元整或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 或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惟銀行及保險機構除外。
3.申請人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 1 期財務報表(以年報為準),總負債不得高於資產總額。
4.申請人最近3年(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申請人最近 3 年之公司 自有資金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20,惟銀行及保險機構除外。
6.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申請人最近 3 年已完成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最近 1 期已完成繳納營業稅。
7.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依申請須知第 5 條申請人所提出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
三、開發能力資格
1.於本案公告日前15年內,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或辦公廳舍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0,000平方公尺。
2.於前述之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 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3.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開發能力要求,依本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由申請人所提出之開發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4.協力廠商 不論是否得替代或累計實際開發實績資格, 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格式參見 附件 5無則免附 。
5.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於實施契約有效期間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同意後變更之。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本案公開評選作業採二階段方式辦理,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第二階段為綜合評選,評選相關事項請詳見本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內容。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文件資料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密封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案名稱 「金門縣金城鎮西南門里公所周邊祥和段 249 地號等 27 筆土地 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並應於民國111年6月30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下列地點:金門縣政府(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逾期不予受理。
原 公告日 111.08.02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111.08.02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111.08.03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案公開評選文件僅提供電子文件,請於公告期間至本府財政處網站下載。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同上。
保證金 440萬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kmfinance.kinmen.gov.tw/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7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內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孫國智 金門縣政府財政處
處長
2 董雲馨 金門縣政府
秘書
3 關嘉荣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
科長
外聘委員
序號 召集人 姓名 任職單位/職稱 性別
1 蘇瑛敏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副教授
2 沈金柱 沈金柱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
3 簡裕榮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副處長(退休)
4 林珍瑩 淡江大學
副教授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邱先生
聯絡人單位 金門縣政府財政處投資發展科
聯絡人電話 082-318823分機62276
聯絡人傳真 082-324268
聯絡人電子郵件 u9541706@mail.kinmen.gov.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2次 111.08.02 08:00 評選結果公告 111.08.02 08:00 111.08.03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0007
區位 金門縣
公告次數 第2次
案名 「金門縣金城鎮西南門里公所周邊(祥和段249地號等2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金門縣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政府主導方式 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本案位於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88巷以東、民權路以北、光前路以西所圍之土地(金門縣金城鎮祥和段249地號等27筆公私有土地)。
二、面積共 1,294.25 平方公尺。
完成期限 自開工日起算四年內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kmfinance.kinmen.gov.tw/

評選程序說明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評選日期 111.07.19 14:00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1.07.28 14:30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111.08.02 08:00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111.08.03 17:00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總額 0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委員名單

資格審查結果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1 金日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評選結果

有最優申請人
序號 申請人名稱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評選結果
1 金日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7250732) (最優申請人) 最優申請人為金日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邱先生
聯絡人單位 金門縣政府財政處投資發展科
聯絡人電話 082-318823分機62276
聯絡人傳真 082-324268
聯絡人電子郵件 u9541706@mail.kinmen.gov.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2次 111.05.17 08:00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111.05.17 08:00 111.06.30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0007
區位 金門縣
公告次數 第2次
案名 「金門縣金城鎮西南門里公所周邊(祥和段249地號等2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金門縣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本案位於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88巷以東、民權路以北、光前路以西所圍之土地(金門縣金城鎮祥和段249地號等27筆公私有土地)。
二、面積共 1,294.25 平方公尺。
完成期限 自開工日起算四年內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 一般資格
1.申請人應由一家公司以單獨方式申請。
2.申請人以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規定,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應成立達3年以上。
3.外國公司不得申請。
4.申請人如需指定代理 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格式參見附件 2 ),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代理人簽署之。
5.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6.申請人 及協力廠商 如有 不 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二、財務能力資格
1.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4,400 萬元(含)以上。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 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以年報為準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申請人之 淨值不低於新臺幣 1.4億元整或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 或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惟銀行及保險機構除外。
3.申請人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 1 期財務報表(以年報為準),總負債不得高於資產總額。
4.申請人最近3年(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申請人最近 3 年之公司 自有資金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20,惟銀行及保險機構除外。
6.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申請人最近 3 年已完成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最近 1 期已完成繳納營業稅。
7.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依申請須知第 5 條申請人所提出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
三、開發能力資格
1.於本案公告日前15年內,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或辦公廳舍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0,000平方公尺。
2.於前述之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 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3.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開發能力要求,依本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由申請人所提出之開發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4.協力廠商 不論是否得替代或累計實際開發實績資格, 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格式參見 附件 5無則免附 。
5.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於實施契約有效期間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同意後變更之。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本案公開評選作業採二階段方式辦理,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第二階段為綜合評選,評選相關事項請詳見本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內容。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文件資料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密封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案名稱 「金門縣金城鎮西南門里公所周邊祥和段 249 地號等 27 筆土地 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並應於民國111年6月30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下列地點:金門縣政府(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逾期不予受理。
公告日 111.05.17
申請截止日 111.06.30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案公開評選文件僅提供電子文件,請於公告期間至本府財政處網站下載。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同上
保證金 440萬元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kmfinance.kinmen.gov.tw/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邱先生
聯絡人單位 金門縣政府財政處投資發展科
聯絡人電話 082-318823分機62276
聯絡人傳真 082-324268
聯絡人電子郵件 u9541706@mail.kinmen.gov.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0.09.28 08:00 評選結果公告 110.09.28 08:00 110.09.29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0007
區位 金門縣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金門縣金城鎮西南門里公所周邊(祥和段249地號等2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金門縣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本案位於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88巷以東、民權路以北、光前路以西所圍之土地(金門縣金城鎮祥和段249地號等27筆公私有土地)。
二、面積共 1,294.25 平方公尺。
完成期限 自開工日起算四年內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kmfinance.kinmen.gov.tw/

評選程序說明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評選日期 110.09.27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110.09.27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110.09.28 08:00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110.09.29 17:00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評選結果

無申請人

案件聯絡窗口

聯絡人 楊先生
聯絡人單位 金門縣政府財政處投資發展科
聯絡人電話 082-318823分機62271
聯絡人傳真 082-324268
聯絡人電子郵件 kcy53210@mail.kinmen.gov.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0.08.26 08:00 公開評選實施者公告 110.08.26 08:00 110.09.24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0007
區位 金門縣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金門縣金城鎮西南門里公所周邊(祥和段249地號等2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金門縣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本案位於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88巷以東、民權路以北、光前路以西所圍之土地(金門縣金城鎮祥和段249地號等27筆公私有土地)。
二、面積共 1,294.25 平方公尺。
完成期限 自開工日起算四年內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一、 一般資格
1.申請人應由一家公司以單獨方式申請。
2.申請人以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規定,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應成立達3年以上。
3.外國公司不得申請。
4.申請人如需指定代理 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格式參見附件 2 ),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代理人簽署之。
5.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6.申請人 及協力廠商 如有 不 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二、財務能力資格
1.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3,200 萬 元(含)以上。
2.前 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 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通稱「財簽」,以年報為準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申請人之 淨值不低於新臺幣 9,200 萬 元整 或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 或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惟銀行及保險機構除外。
3.申請人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 1 期財務報表(以年報為準),總負債不得高於資產總額。
4.申請人最近3年(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申請人最近 3 年之公司 自有資金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20,惟銀行及保險機構除外。
6.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申請人最近 3 年已完成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最近 1 期已完成繳納營業稅。
7.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依申請須知第 5 條申請人所提出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
三、開發能力資格
1.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申請人曾擔任起造人或承造人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10,000平方公尺。
2.於前述之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 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3.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開發能力要求,依本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由申請人所提出之開發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4.協力廠商 不論是否得替代或累計實際開發實績資格, 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格式參見 附件 5無則免附 。
5.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於實施契約有效期間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同意後變更之。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本案公開評選作業採二階段方式辦理,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第二階段為綜合評選,評選相關事項請詳見本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內容。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提出文件資料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密封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應書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案名稱 「金門縣金城鎮西南門里公所周邊祥和段 249 地號等 27 筆土地 都市更新事業 」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並應於民國110年9月24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下列地點:金門縣政府(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逾期不予受理。
公告日 110.08.26
申請截止日 110.09.24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本案公開評選文件僅提供電子文件,請於公告期間至本府財政處網站下載。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同上
保證金 400萬元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kmfinance.kinmen.gov.tw/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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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楊先生
聯絡人單位 金門縣政府財政處投資發展科
聯絡人電話 082-318823分機62271
聯絡人傳真 082-324268
聯絡人電子郵件 kcy53210@mail.kinmen.gov.tw
公告次數 公告新增日期 公告類型 公告起始日期 公告截止日期
第1次 110.04.02 08:00 公開閱覽(第1次) 110.04.02 08:00 110.05.01 17:00

基本資料

標案案號 UR110007
區位 金門縣
公告次數 第1次
案名 「金門縣金城鎮西南門里公所周邊(祥和段249地號等2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主辦機關 金門縣政府
主辦機關地址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處理方式 重建
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

招商資料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一、本案位於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88巷以東、民權路以北、光前路以西所圍之土地(金門縣金城鎮祥和段249地號等27筆公私有土地)。
二、面積共 1,294.25 平方公尺。
完成期限 依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簽訂契約所列期程。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1.申請人應由一家公司以單獨方式申請。
2.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其相關文件始得由該受任人簽署之。
3.申請人不得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
4.申請人及協力廠商(如有)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5.申請人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1期財務報表(以年報為準),總負債不得高於資產總額。
6.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財務能力要求,依申請須知第6.1.3條申請人所提出之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7.實績證明文件中,如同一案起造人或承造人有多數公司列名時,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本身於該案件中所佔實績比例之佐證資料。如依卷內資料無法確認申請人實績內容者,該實績將以使用執照所載實績除以全體起造人數後所得之平均值作為申請人之實績。如係採行信託機制而由建經公司等專業機構擔任起造人的案件,申請人應同時提出可供認定申請人於該案件係擔任整合開發主導者之佐證資料(如信託契約等)。
8.申請人是否具備前述開發能力要求,依本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由申請人所提出之開發能力證明文件認定之。
9.協力廠商均應檢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切結書。
10.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於實施契約有效期間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同意後變更之。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110.05.01 17:00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https://kmfinance.kinmen.gov.tw/

評選會內容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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