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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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11.29 08:00 | 更正評選結果公告(第1次) | 110.11.29 08:00 | 110.11.30 17:00 |
更正評選結果公告說明 | 綜合評選後公開評選會委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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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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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6地號等16筆土地(兒童福利中心A1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暨租賃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一、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二、本中心分回之全齡友善住宅、商業空間、停車空間等所有產權,由申請團隊之承租人負責承租營運管理。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約新臺幣50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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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 基地位置: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東、松隆路123巷以西、市民大道六段以南及基隆路一段35巷5弄以北所圍街廓內。 二、 基地面積:8,850平方公尺。 三、 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 開發內容:全齡友善住宅、商業空間、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區民活動中心、社會住宅及住宿式長照空間。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及租賃契約所列期程。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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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是 |
評選日期 | 110.11.19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10.11.19 |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 110.11.29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 110.11.30 17:00 |
評選委員總額 | 9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依「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7條規定,本中心衡酌本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不予公開評選會名單,於評選完成後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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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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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柯茂榮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 |
男 | 是 |
2 | 否 | 林旺根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董事 |
男 | 是 |
3 | 否 | 王玉芬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董事 |
女 | 是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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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簡瑟芳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總工程司 |
女 | 是 |
2 | 否 | 蕭麗敏 |
政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所長 |
女 | 是 |
3 | 否 | 黃世孟 |
國立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教授 |
男 | 否 |
4 | 否 | 黃耀榮 |
馬偕醫學院長期照護研究所 教授 |
男 | 否 |
5 | 否 | 林左裕 |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教授 |
男 | 是 |
6 | 否 | 彭建文 |
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教授 |
男 | 否 |
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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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2 |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 評選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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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2764965) (最優申請人) | 是 | 最優申請人 |
2 |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603817/23533942) (次優申請人) | 是 | 次優申請人 |
聯絡人 | 文小姐、鄧先生 |
---|---|
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 #209、#216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yhwen@hurc.org.tw、mecass@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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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11.26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 | 110.11.26 08:00 | 110.11.27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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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6地號等16筆土地(兒童福利中心A1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暨租賃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一、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二、本中心分回之全齡友善住宅、商業空間、停車空間等所有產權,由申請團隊之承租人負責承租營運管理。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約新臺幣50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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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 基地位置: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東、松隆路123巷以西、市民大道六段以南及基隆路一段35巷5弄以北所圍街廓內。 二、 基地面積:8,850平方公尺。 三、 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 開發內容:全齡友善住宅、商業空間、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區民活動中心、社會住宅及住宿式長照空間。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及租賃契約所列期程。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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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申請人請求釋疑 | 有 |
有無申請人提出異議 | 無 |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 否 |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 | 無 |
評選委員評選審核結果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是否有異 | 否 |
個別評選委員對會議決議是否有不同意見 | 否 |
有無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 | 無 |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是 |
有無政府承諾或協助事項 | 有,甲方協助事項詳本案出資暨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契約(草案)第6章。 |
其他 | 一階段申請,二階段評選 |
評選日期 | 110.11.19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10.11.19 |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 110.11.26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 110.11.27 17:00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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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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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2 |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 評選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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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2764965) (最優申請人) | 是 | 最優申請人 |
2 |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領銜)/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603817/23533942) (次優申請人) | 是 | 次優申請人 |
聯絡人 | 文小姐、鄧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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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 #209、#216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yhwen@hurc.org.tw、mecass@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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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06.22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 110.05.14 08:00 | 110.10.28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1.因受疫情影響,延長本案收件截止日至110年10月28日(四)。 2.檢附第1次變更公告修正對照表及釋疑回覆對照表,請於主管機關公告網址連結下載附件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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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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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6地號等16筆土地(兒童福利中心A1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暨租賃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一、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二、本中心分回之全齡友善住宅、商業空間、停車空間等所有產權,由申請團隊之承租人負責承租營運管理。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約新臺幣50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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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 基地位置: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東、松隆路123巷以西、市民大道六段以南及基隆路一段35巷5弄以北所圍街廓內。 二、 基地面積:8,850平方公尺。 三、 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 開發內容:全齡友善住宅、商業空間、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區民活動中心、社會住宅及住宿式長照空間。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及租賃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有鑑於本案同時公開徵求出資人及承租人,申請人應一併提出申請。如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及公開徵求承租人之申請人屬同一人(包含由出資人之申請人成立專案公司承租之情形),則申請人應同時符合出資人及承租人之資格條件。如公開徵求出資人及承租人之申請人非同屬一人,就公開徵求承租人,應與其他公司搭配申請,但該公司以本國單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外國公司為限,且僅能單獨與一個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搭配。 一、 申請方式(出資人) 1. 單一申請 (1) 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 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 合作聯盟 (1) 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 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 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授權書」,指定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 申請資格(出資人) 1. 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 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 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條第 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4. 申請人之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三、 財務能力資格(出資人) 1. 實收資本額: (1) 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億元整以上。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非為本國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 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 80%。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0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 80%。 (3) 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3.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出資人) 1.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H類及A-1、D-2、F-1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1) 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0,000平方公尺。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4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累計。 2.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承攬工程手冊或公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工程名稱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H類及A-1、D-2、F-1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1) 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0億元整。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7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累計。 五、 申請方式(承租人) 申請人須為單一公司或由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單一公司、合作聯盟依法設立登記之專案公司或合作聯盟之領銜公司)另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專案公司。 六、 申請資格(承租人) 本國單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外國公司為限,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七、 財務能力資格(承租人) 申請人之流動資產大於流動負債,公司淨值不低於其實收資本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不受前述限制,惟仍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申請人如為單一公司,應符合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即及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八、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承租人) 1. 申請人應具備公告前10年內曾經營管理商務住宅、旅館、 附服務式出租住宅、長照機構、安養中心或醫院營運等之實績(提供檢核資料包含營業名稱、標的位置、營業面積、營運期間,輔以標的使 用執 照影本或存根或產權謄本 。 如為承租營運者應提供租約、受委託經營者提供委託契約,相關機密資訊應自行遮蔽)。 如公開徵求出資人及承租人之申請人同屬一人得提供自有資產委託經營之實績及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或另聘具有實績之團隊為其協力廠商。 2. 申請人應具備高齡服務之經驗(前述經驗可包括但不限於醫療照顧、健康管理、長期照顧或居家服務等 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人自行提供)如申請人無高齡服務經驗,應聘請具有相關經驗之團隊為其協力廠商。 九、 如公開徵求出資人(單一公司、合作聯盟依法設立登記之專案公司或合作聯盟之領銜公司)之申請人另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專案公司為本案承租人者,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所訂期程成立,並符合以下要件: 1. 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應為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專案公司之發起人,且申請人自專案公司設立登記起至租賃契約簽訂時,對該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應維持高於該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如專案公司之發起人為保險機構,其對該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惟仍應符合保險機構相關法規之規定,或依提報該管主管機關經專案報核之結果為準,且保險機 構自專案公司設立登記起至租賃契約簽訂時之持股比例應不可低於設立時之比例。 2. 申請人應具有承租人之專業資格及規定,或另聘具有實績之團隊為其協力廠商。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及基準: 1.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9.1及10.1條規定。 2.綜合評選: (1)出資計畫書30%:整體開發構想、營建計畫、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維護管理計畫、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 (2)經營管理計畫書30%:營運空間計畫、經營管理計畫、財務計畫、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 (3)創意回饋5%:包含出資部份及經營管理部分。 (4)簡報與答詢5%。 (5)共同負擔比率20%。 (6)全齡友善住宅月租金10%。 三、評定方式: 1.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10.2條規定辦理。 2.綜合評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成立評選會評選之。評定方式原則由評選會為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10.3條規定。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0年10月28日下午5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 21 號,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收件截止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點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
原 公告日 | 110.05.14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0.06.22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0.10.28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網都更招商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 二、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會計單位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及公開評選文件。 三、申請人應明確了解本案線上領標截止期限及截止收件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信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 8,000 元整。 二、付款方式: 1.線上付款領標 (1)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日期為110年10月26日下午5點 (2)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https://www.hurc.org.tw)都更招商專區項下招商公告頁面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官網都更招商專區項下招商公告頁面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以電郵方式於 2 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地址。 2.臨櫃匯款領標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以電子郵件(purchase@hurc.org.tw)方式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再致電本中心行政部法務室張小姐(02-21006300#126)確認。 3. 匯款完成經本中心會計單位確認後,將以電郵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1)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會計紀小姐/資訊單位鄭先生確認(02-21006300#158、130)。 (2)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部法務室張小姐確認(02-21006300#126)。 |
保證金 | 新臺幣6,5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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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文小姐、鄧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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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 #209、#216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yhwen@hurc.org.tw、mecass@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
第1次 | 110.05.14 08:00 |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 110.05.14 08:00 | 110.09.13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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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6地號等16筆土地(兒童福利中心A1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暨租賃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一、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二、本中心分回之全齡友善住宅、商業空間、停車空間等所有產權,由申請團隊之承租人負責承租營運管理。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約新臺幣50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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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 基地位置: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東、松隆路123巷以西、市民大道六段以南及基隆路一段35巷5弄以北所圍街廓內。 二、 基地面積:8,850平方公尺。 三、 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 開發內容:全齡友善住宅、商業空間、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區民活動中心、社會住宅及住宿式長照空間。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及租賃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有鑑於本案同時公開徵求出資人及承租人,申請人應一併提出申請。如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及公開徵求承租人之申請人屬同一人(包含由出資人之申請人成立專案公司承租之情形),則申請人應同時符合出資人及承租人之資格條件。如公開徵求出資人及承租人之申請人非同屬一人,就公開徵求承租人,應與其他公司搭配申請,但該公司以本國單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外國公司為限,且僅能單獨與一個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搭配。 一、 申請方式(出資人) 1. 單一申請 (1) 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 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 合作聯盟 (1) 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 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 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授權書」,指定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 申請資格(出資人) 1. 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 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 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條第 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4. 申請人之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三、 財務能力資格(出資人) 1. 實收資本額: (1) 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億元整以上。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非為本國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 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 80%。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0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 80%。 (3) 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3.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出資人) 1.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H類及A-1、D-2、F-1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1) 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0,000平方公尺。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4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累計。 2.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承攬工程手冊或公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工程名稱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H類及A-1、D-2、F-1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1) 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0億元整。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7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累計。 五、 申請方式(承租人) 申請人須為單一公司或由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另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專案公司。 六、 申請資格(承租人) 本國單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外國公司為限,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七、 財務能力資格(承租人) 申請人之流動資產大於流動負債,公司淨值不低於其實收資本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不受前述限制,惟仍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申請人如為單一公司,應符合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最近1年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即及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八、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承租人) 1. 申請人應具備公告前10年內曾經營管理商務住宅、旅館、 附服務式出租住宅、長照機構、安養中心或醫院營運等之實績(提供檢核資料包含營業名稱、標的位置、營業面積、營運期間,輔以標的使 用執 照影本或存根或產權謄本 。 如為承租營運者應提供租約、受委託經營者提供委託契約,相關機密資訊應自行遮蔽)。 如公開徵求出資人及承租人之申請人同屬一人得提供自有資產委託經營之實績及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或另聘具有實績之團隊為其協力廠商。 2. 申請人應具備高齡服務之經驗(前述經驗可包括但不限於醫療照顧、健康管理、長期照顧或居家服務等 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人自行提供)如申請人無高齡服務經驗,應聘請具有相關經驗之團隊為其協力廠商。 九、 如公開徵求出資人(單一公司、合作聯盟或合作聯盟之領銜公司)之申請人另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專案公司為本案承租人者,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所訂期程成立,並符合以下要件: 1. 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應為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專案公司之發起人,且申請人自專案公司設立登記起至租賃契約簽訂時,對該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應維持高於該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如專案公司之發起人為保險機構,其對該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惟仍應符合保險機構相關法規之規定,或依提報該管主管機關經專案報核之結果為準,且保險機 構自專案公司設立登記起至租賃契約簽訂時之持股比例應不可低於設立時之比例。 2. 申請人應具有承租人之專業資格及規定,或另聘具有實績之團隊為其協力廠商。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本案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評選項目及基準: 1.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9.1及10.1條規定。 2.綜合評選: (1)出資計畫書30%:整體開發構想、營建計畫、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維護管理計畫、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 (2)經營管理計畫書30%:營運空間計畫、經營管理計畫、財務計畫、公司簡介、財務與實績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 (3)創意回饋5%:包含出資部份及經營管理部分。 (4)簡報與答詢5%。 (5)共同負擔比率20%。 (6)全齡友善住宅月租金10%。 三、評定方式: 1.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10.2條規定辦理。 2.綜合評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成立評選會評選之。評定方式原則由評選會為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10.3條規定。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0年9月13日下午5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 21 號,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除本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外,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收件截止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點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
公告日 | 110.05.14 |
申請截止日 | 110.09.13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本中心官網都更招商專區下載公開評選文件。 二、臨櫃匯款之申請人,匯款完成經本中心會計單位確認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及公開評選文件。 三、申請人應明確了解本案線上領標截止期限及截止收件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信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新臺幣 8,000 元整。 二、付款方式: 1.線上付款領標 (1)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日期為110 年9月 10日下午5點 (2)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https://www.hurc.org.tw)都更招商專區項下招商公告頁面依招商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3)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官網都更招商專區項下招商公告頁面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以電郵方式於 2 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地址。 2.臨櫃匯款領標 (1)申請人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以電子郵件(purchase@hurc.org.tw)方式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再致電本中心行政部法務室張小姐(02-21006300#126)確認。 3. 匯款完成經本中心會計單位確認後,將以電郵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1)如有線上及匯款繳費疑問,請致電本中心會計紀小姐/資訊單位鄭先生確認(02-21006300#158、130)。 (2)如有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部法務室張小姐確認(02-21006300#126)。 |
保證金 | 新臺幣6,5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Announcement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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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文小姐、鄧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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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 #209、#216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yhwen@hurc.org.tw、mecass@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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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0.03.31 08:00 | 公開閱覽(第1次) | 110.03.31 08:00 | 110.04.13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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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6地號等16筆土地(兒童福利中心A1基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徵求出資人暨租賃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一、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二、本中心分回之全齡友善住宅、商業空間、停車空間等所有產權,由申請團隊之承租人負責承租營運管理。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約新臺幣50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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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 基地位置: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5巷7弄以東、松隆路123巷以西、市民大道六段以南及基隆路一段35巷5弄以北所圍街廓內。 二、 基地面積:8,850平方公尺。 三、 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 開發內容:全齡友善住宅、店鋪、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區民活動中心、社會住宅及住宿式長照空間。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及租賃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 申請方式 有鑑於本案同時公開徵求出資人及承租人,申請人應一併提出申請。如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及公開徵求承租人之申請人屬同一人,則申請人應同時符合出資人及承租人之資格條件。如公開徵求出資人及承租人之申請人非同屬一人,就公開徵求承租人,應與其他公司搭配申請,但該公司以本國單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外國公司為限,且僅能單獨與一個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搭配。 1. 單一申請 (1) 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 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其協力廠商。 (3) 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 合作聯盟 (1) 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 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 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4) 合作聯盟於獲選為最優申請人後,非經本中心書面同意,所有成員皆不得變更。 (5)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授權書」,指定領銜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相關申請文件由該領銜公司之代表人或受任人簽署。另該領銜公司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二、 申請資格(出資人) 1. 本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 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 申請人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條第 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4. 申請人之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三、 財務能力資格(出資人) 1. 實收資本額: (1) 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5億元整以上。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3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5億元整。合作聯盟之成員如非為本國公司者,應以我國登記之營運資金為準。 2. 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 80%。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10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各成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負債比率不得超過 80%。 (3) 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3.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4.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招商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 專業技術能力資格(出資人) 1.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H類及A-1、D-2、F-1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1) 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0,000平方公尺。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40,000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累計。 2. 於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申請人檢附之承攬工程手冊或公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工程名稱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B類、G類、H類及A-1、D-2、F-1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1) 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0億元整。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7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累計。 3. 就本案公開徵求出資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於出資契約有效期間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出資人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即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應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本中心審查書面同意後變更之。另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亦同。但最優申請人「公開徵求承租人」部分之團隊成員不得變更。 五、 申請資格(承租人) 1. 以本國單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外國公司為限,所有團隊成員及其協力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 2. 申請人應具備公告前10年內曾經營管理商務住宅、旅館、附服務式出租住宅、長照機構、安養中心或醫院營運之實績,另申請人應具備高齡服務之經驗。 3. 如申請人無高齡服務經驗,應聘請具有相關經驗之團隊為其協力廠商。 4. 申請人之流動資產大於流動負債,公司淨值不低於其實收資本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不受前述限制,惟仍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5. 如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另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專案公司為本案承租人者,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依經營管理執行計畫書所訂期程成立,並符合以下要件: (1) 公開徵求出資人之申請人應為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專案公司之發起人,且申請人自專案公司設立登記起至租賃契約簽訂時,對該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應維持高於該專案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如專案公司之發起人為保險機構,其對該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惟仍應符合保險機構相關法規之規定,或依提報該管主管機關經專案報核之結果為準,且保險機構自專案公司設立登記起至租賃契約簽訂時之持股比例應不可低於設立時之比例。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 110.04.13 17:00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uid=97&pid=14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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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文小姐、鄧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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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 #209、#216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yhwen@hurc.org.tw、mecass@hurc.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