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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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1.11.21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2次) | 111.11.18 08:00 | 111.11.19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綜合評選後公開評選會委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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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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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三小段3地號等46筆土地及臨沂段一小段487-2地號等43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約新臺幣220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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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位置: (一)行二行三區域:臺北市中正區市民大道二段、林森北路、北平東路、天津街所圍街廓 (二)臨沂段區域: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64巷、杭州南路一段11巷、齊東街70巷所圍街廓 二、基地面積:合計21,313.88平方公尺 (一)行二行三區域:18,367.00平方公尺 (二)臨沂段區域:2,946.88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1.5倍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開發內容:行政辦公廳舍及附屬設施、住宅、公益性設施。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但合作聯盟成員數(含領銜公司)以3家為限。 1.單一申請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二、申請資格 1.我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我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條第 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1.實收資本額 (1) 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5億元整以上。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7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38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38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銀行,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曾完成之住宅及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1) 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萬平方公尺,住宅及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分別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累計。 (3) 單一協力廠商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4) 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住宅建築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商業建築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G-2或B-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2.曾完成之住宅及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工程承攬契約金額 (1) 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0億元整。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累計。 (3) 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4) 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住宅建築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商業建築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G-2或B-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 本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2階段辦理。 二、 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3.1條、第3.2條及第5.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 1.出資計畫書(75%) (1) 整體開發構想、實質規劃設計(25%) (2) 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25%) (3) 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 (4) 公司簡介與實績能力、創意及企業社會責任(10%) 2.簡報與答詢(5%) 3.共同負擔比率(12%) 4.私有所有權人保障分配(8%) 三、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5.2條規定辦理。 (二)綜合評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成立評選會評選之。評定方式原則由評選會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5.3條規定。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收件截止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時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
原 公告日 | 111.11.18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1.11.21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1.11.19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請至本中心網站下載公開評選文件。 二、臨櫃匯款之申請人,經本中心確認匯款完成後,由本中心寄送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三、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截止收件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信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售價新臺幣8,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 1.線上付款領標: (1)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https://www.hurc.org.tw/)都更招商專區項下招商公告頁面,依招標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2)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官網都更招商專區項下招商公告頁面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以電郵方式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地址。 (3)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期限: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截止。 2.臨櫃匯款領標: (1)投標廠商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台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purchase@hurc.org.tw,再致電本中心行政部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3)匯款完成經本中心確認後,由本中心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三、如有招商文件購買或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部紀先生確認(02-21006300#124)。 |
保證金 | 新臺幣8,000萬元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 |
評選委員總額 | 11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依「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7條規定,本中心衡酌本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不予公開評選會名單,於評選完成後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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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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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柯茂榮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執行長 |
男 |
2 | 否 | 林啟賢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副主任 |
男 |
序號 | 召集人 | 姓名 | 任職單位/職稱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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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林昆華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專門委員 |
男 |
2 | 否 | 邵琇珮 |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執行秘書 |
女 |
3 | 否 | 簡瑟芳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副處長 |
女 |
4 | 否 | 于俊明 |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
男 |
5 | 否 | 簡伯殷 |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
男 |
6 | 否 | 葉玉芬 |
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秘書長 |
女 |
7 | 否 | 潘一如 |
環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設計總監 |
女 |
8 | 否 | 廖竹鈞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股長 |
男 |
9 | 否 | 曾光宗 |
中原大學建築系 教授 |
男 |
聯絡人 | 高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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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 #249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kauweijay@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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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1.11.21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 | 111.11.21 08:00 | 111.11.22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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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三小段3地號等46筆土地及臨沂段一小段487-2地號等43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約新臺幣220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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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位置: (一)行二行三區域:臺北市中正區市民大道二段、林森北路、北平東路、天津街所圍街廓 (二)臨沂段區域: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64巷、杭州南路一段11巷、齊東街70巷所圍街廓 二、基地面積:合計21,313.88平方公尺 (一)行二行三區域:18,367.00平方公尺 (二)臨沂段區域:2,946.88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1.5倍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開發內容:行政辦公廳舍及附屬設施、住宅、公益性設施。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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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申請人請求釋疑 | 有 |
有無申請人提出異議 | 無 |
綜合評審是否採分組方式 | 否 |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 | 無 |
評選委員評選審核結果與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是否有異 | 否 |
個別評選委員對會議決議是否有不同意見 | 否 |
有無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 | 無 |
評選結果已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是 |
有無政府承諾或協助事項 | 無 |
評選日期 | 111.11.16 14:00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11.11.16 18:30 |
評選結果公告日期 | 111.11.18 08:00 |
評選結果公告結束日期 | 111.11.19 17:00 |
評選委員總額 | 0 | 評選委員是否公開 |
評選會名單公開 評選會名單公開 依「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7條規定,本中心衡酌本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不予公開評選會名單,於評選完成後再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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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為合格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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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2 |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3 | 僑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4 |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序號 | 申請人名稱 | 是否參與綜合評審 | 評選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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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2305479) (次優申請人) | 是 | 本案於111年11月16日公告招商,於111年10月31日下午5時整截止收件,並於111年11月1日上午9時整由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辦理開標作業,申請人計4家,經資格審查結果有1家申請人不符合申請須知規定,3家符合申請須知規定。 依據本案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第5.3條規定,本次綜合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次優申請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2 |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2139612) | 是 | 本案於111年11月16日公告招商,於111年10月31日下午5時整截止收件,並於111年11月1日上午9時整由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辦理開標作業,申請人計4家,經資格審查結果有1家申請人不符合申請須知規定,3家符合申請須知規定。 依據本案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第5.3條規定,本次綜合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次優申請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3 | 僑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4722107) | 否 | 本案於111年11月16日公告招商,於111年10月31日下午5時整截止收件,並於111年11月1日上午9時整由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辦理開標作業,申請人計4家,經資格審查結果有1家申請人不符合申請須知規定,3家符合申請須知規定。 依據本案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第5.3條規定,本次綜合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次優申請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4 |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0900892) (最優申請人) | 是 | 本案於111年11月16日公告招商,於111年10月31日下午5時整截止收件,並於111年11月1日上午9時整由本中心行政管理部辦理開標作業,申請人計4家,經資格審查結果有1家申請人不符合申請須知規定,3家符合申請須知規定。 依據本案公開評選文件申請須知第5.3條規定,本次綜合評選結果最優申請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次優申請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聯絡人 | 高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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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 #249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kauweijay@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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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1.09.28 08:00 | 變更或補充公告(第1次) | 111.07.05 08:00 | 111.10.31 17:00 |
變更或補充事項 | 檢附第1次變更公告修正對照表,請於主辦機關公告網址連結下載附件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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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案號 | UR11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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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三小段3地號等46筆土地及臨沂段一小段487-2地號等43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約新臺幣220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位置: (一)行二行三區域:臺北市中正區市民大道二段、林森北路、北平東路、天津街所圍街廓 (二)臨沂段區域: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64巷、杭州南路一段11巷、齊東街70巷所圍街廓 二、基地面積:合計21,313.88平方公尺 (一)行二行三區域:18,367.00平方公尺 (二)臨沂段區域:2,946.88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1.5倍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開發內容:行政辦公廳舍及附屬設施、住宅、公益性設施。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但合作聯盟成員數(含領銜公司)以3家為限。 1.單一申請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二、申請資格 1.我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我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條第 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1.實收資本額 (1) 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5億元整以上。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7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38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38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銀行,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曾完成之住宅及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1) 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萬平方公尺,住宅及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分別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累計。 (3) 單一協力廠商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4) 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住宅建築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商業建築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G-2或B-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2.曾完成之住宅及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工程承攬契約金額 (1) 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0億元整。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累計。 (3) 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4) 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住宅建築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商業建築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G-2或B-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 本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2階段辦理。 二、 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3.1條、第3.2條及第5.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 1.出資計畫書(75%) (1) 整體開發構想、實質規劃設計(25%) (2) 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25%) (3) 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 (4) 公司簡介與實績能力、創意及企業社會責任(10%) 2.簡報與答詢(5%) 3.共同負擔比率(12%) 4.私有所有權人保障分配(8%) 三、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5.2條規定辦理。 (二)綜合評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成立評選會評選之。評定方式原則由評選會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5.3條規定。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收件截止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時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
原 公告日 | 111.07.05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日期 | 111.09.28 |
本次變更或補充公告截止日期 | 111.10.31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請至本中心網站下載公開評選文件。 二、臨櫃匯款之申請人,經本中心確認匯款完成後,由本中心寄送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三、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截止收件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信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售價新臺幣8,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 1.線上付款領標: (1)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https://www.hurc.org.tw/)都更招商專區項下招商公告頁面,依招標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2)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官網都更招商專區項下招商公告頁面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以電郵方式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地址。 (3)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期限: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截止。 2.臨櫃匯款領標: (1)投標廠商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台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purchase@hurc.org.tw,再致電本中心行政部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3)匯款完成經本中心確認後,由本中心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三、如有招商文件購買或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部紀先生確認(02-21006300#124)。 |
保證金 | 新臺幣8,0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 |
聯絡人 | 高先生 |
---|---|
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 #249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kauweijay@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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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1.07.05 08:00 | 公開評選出資者公告 | 111.07.05 08:00 | 111.10.31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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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三小段3地號等46筆土地及臨沂段一小段487-2地號等43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約新臺幣220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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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位置: (一)行二行三區域:臺北市中正區市民大道二段、林森北路、北平東路、天津街所圍街廓 (二)臨沂段區域: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64巷、杭州南路一段11巷、齊東街70巷所圍街廓 二、基地面積:合計21,313.88平方公尺 (一)行二行三區域:18,367.00平方公尺 (二)臨沂段區域:2,946.88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1.5倍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開發內容:行政辦公廳舍及附屬設施、住宅、公益性設施。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但合作聯盟成員數(含領銜公司)以3家為限。 1.單一申請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二、申請資格 1.我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我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條第 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1.實收資本額 (1) 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5億元整以上。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7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38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38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銀行,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曾完成之住宅及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1) 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萬平方公尺,住宅及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分別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累計。 (3) 單一協力廠商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4) 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住宅建築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商業建築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G-2或B-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2.曾完成之住宅及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工程承攬契約金額 (1) 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0億元整。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累計。 (3) 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4) 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住宅建築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商業建築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G-2或B-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
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 一、 本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2階段辦理。 二、 評選項目及基準: (一)資格審查:詳申請須知第3.1條、第3.2條及第5.2條規定。 (二)綜合評選: 1.出資計畫書(75%) (1) 整體開發構想、實質規劃設計(25%) (2) 營建計畫、管理維護計畫(25%) (3) 權利變換及財務計畫(15%) (4) 公司簡介與實績能力、創意及企業社會責任(10%) 2.簡報與答詢(5%) 3.共同負擔比率(12%) 4.私有所有權人保障分配(8%) 三、評定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依據申請須知第5.2條規定辦理。 (二)綜合評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3條規定及其子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成立評選會評選之。評定方式原則由評選會依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以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法後評決之。詳細評定方式請參閱本招商案申請須知第5.3條規定。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申請程序及申請截止日 | 一、申請人應備齊文件於本案截止收件日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以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下列收件地址: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並以本中心總收文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所簽收之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寄(送)達以廢標論,不予受理,一經寄(送)達本中心之申請文件,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啟申請文件前補正。申請人應向投遞郵局確認送達時間,並自負無法於本案所定截止日期及時間送達之責任。 二、收件截止時間若遇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個工作日下午5時截止,資格審查時間均一併順延。 |
公告日 | 111.07.05 |
申請截止日 | 111.10.31 |
評選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線上付款之申請人,繳費完成後請至本中心網站下載公開評選文件。 二、臨櫃匯款之申請人,經本中心確認匯款完成後,由本中心寄送公開評選文件電子檔。 三、申請人應明確瞭解本案領標截止期限及截止收件期限,並適當安排備標期程,不得以領標所費之行政程序時間(包含電子發票開立時程、未收受通知信或其他故障排除處理時程等),向本中心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
評選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公開評選文件每份售價新臺幣8,000元整。 二、付款方式: 1.線上付款領標: (1)申請人請至本中心官方網站(https://www.hurc.org.tw/)都更招商專區項下招商公告頁面,依招標案件填具領標基本資料後繳費,相關匯費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2)繳費完成後,本中心寄發驗證碼通知信至領標基本資料所填之電子郵件地址。申請人應依通知信內容於官網都更招商專區項下招商公告頁面下載公開評選文件,電子發票(領標憑據)原則以電郵方式於2日內寄發至相同電子郵件地址。 (3)線上付款領標截止期限:111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截止。 2.臨櫃匯款領標: (1)投標廠商匯款至下列帳號,並應自行負擔相關匯費: 戶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銀行及分行別:台灣銀行中山分行。 帳號:020-001-159-493。 (2)申請人匯款後應提供【匯款證明文件】及【臨櫃匯款領標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purchase@hurc.org.tw,再致電本中心行政部紀先生(02-2100-6300#124)確認。 (3)匯款完成經本中心確認後,由本中心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發票領據及公開評選文件。 三、如有招商文件購買或領標程序疑問,請致電本中心行政部紀先生確認(02-21006300#124)。 |
保證金 | 新臺幣8,000萬元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renewalAnnouncement |
聯絡人 | 高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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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 #249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kauweijay@hurc.org.tw |
公告次數 | 公告新增日期 | 公告類型 | 公告起始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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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 | 111.04.06 08:00 | 公開閱覽(第1次) | 111.04.06 08:00 | 111.04.21 17:00 |
標案案號 | UR11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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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位 | 臺北市 |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案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三小段3地號等46筆土地及臨沂段一小段487-2地號等43筆土地公辦都市更新」公開徵求出資人招商案 |
主辦機關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
主辦機關地址 |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同意機關構辦理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同意機關構辦理事項 | 同意擔任實施者 |
處理方式 | 本案採重建方式辦理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約新臺幣203億元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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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及案件性質概述 | 一、基地位置: (一)行二行三區域:臺北市中正區市民大道二段、林森北路、北平東路、天津街所圍街廓 (二)臨沂段區域: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64巷、杭州南路一段11巷、齊東街70巷所為街廓 二、基地面積:合計21,313.88平方公尺 (一)行二行三區域:18,367.00平方公尺 (二)臨沂段區域:2,946.88平方公尺 三、開發規模:出資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爭取本案最大容積獎勵,並為最有效利用之設計,但不得作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 四、開發內容:行政辦公廳舍及附屬設施、住宅、公益性設施。 |
完成期限 | 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資契約所列期程。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但合作聯盟成員數(含領銜公司)以3家為限。 1.單一申請 (1)以單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單一公司申請人不得為其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3)申請人如需指定受任人代理申請相關事宜時,應檢具「委任書」。 2.合作聯盟 (1)以3家以內之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2)合作聯盟之成員應包含領銜公司與一般成員。 (3)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單一申請人、其他合作聯盟之成員或協力廠商。 二、申請資格 1.我國公司:指依我國法律依法設立登記之我國公司且為股份有限公司。 2.外國公司︰指外國公司且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者。如外國公司法人參與本案受有其他相關法令之限制時,應先行取得准許參與投資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 3.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條第 1項所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事。 三、財務能力資格 申請人之財務能力資格要求如下 1.實收資本額 (1) 單一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25億元整以上。 (2) 合作聯盟申請人:領銜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17億元整以上,且各成員實收資本額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 2.前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之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單一申請人:淨值不低於新臺幣38億元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 (2) 合作聯盟申請人: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領銜公司之淨值不低於新臺幣25億元整,且各成員淨值之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38億元整,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 1.2 倍,且總負債不得超過權益 4 倍。 (3)申請人如為保險機構,雖不受上述限制,惟仍須提具本條所約定之財簽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 (4)申請人如為銀行,不受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之1.2倍之限制。 3.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其成員最近3年無退票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4.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最近1年(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無金融機構不良授信信用紀錄之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5.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領銜公司及其成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證明或相同期間無違章欠稅證明(查詢日須在本案公告日期之後)。 四、專業技術能力資格 1.本案公告日前10年內曾完成之住宅及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1) 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6萬平方公尺,住宅及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分別不低於3萬平方公尺。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累計。 (3) 單一協力廠商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符合不低於2萬平方公尺,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4) 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住宅建築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商業建築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G-2或B-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2.曾完成之住宅或商業建築開發實績-工程承攬契約金額 (1) 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分別不低於新臺幣40億元整。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至少單一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其他成員之累計實際工程承攬契約金額累計。 (3) 單一協力廠商之實績符合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始可與申請人或其他協力廠商之實績累計。 (4) 申請人檢附之使用執照所載建物,住宅建築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H-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商業建築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之G-2或B-2類組別建築始予計列。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 | 111.04.21 17:00 |
主辦機關公告相關網址 | https://www.hurc.org.tw/hurc/renewalDraft?uid=97&pid=14 |
聯絡人 | 高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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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單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04019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
聯絡人電話 | 02-21006300 #249 |
聯絡人傳真 | 02-21006310 |
聯絡人電子郵件 | kauweijay@hurc.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