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8月1日本中心107年度第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內政部107年11月15日內授營更字第1070818391號函備查
項目 | 基準規劃費 (萬元) | 行政管理費 |
---|---|---|
更新可行性評估 | 30 | 基準規劃費之10%。 |
主要計畫變更 | 300 | 基準規劃費之10%。 |
細部計畫變更 | 300 | 基準規劃費之10%。 |
都市更新計畫 | 50 | 執行項目合計基準規劃費之5%。 |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 150 | 執行項目合計基準規劃費之5%。 |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 (AX+NY)x 40% | 執行項目合計基準規劃費之5%。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 (AX+NY)x 60% | 執行項目合計基準規劃費之5%。 |
公開評選實施者/投資人(含擬定招商文件、辦理招商及評選作業) | 600 | 簽定委託實施契約,收取投資金額5%之費用。 |
無廠商投標者,收取投資金額1%之費用。 |
說明
1.各項費用為基本收費原則,得視案件面積、複雜度及實際情形調整。
2.本費用以重建區段為主。
3.規劃費用包含舉辦公聽會與說明會費用。
4.本費用不包含下列各項:
(1)調查費:指違建、繼承情形、現住戶調查、參與意願等。
(2)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費用(不動產估價師業務)。
(3)建築設計簽證、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及相關圖說(建築師業務)。
(4)權利關係人土地使用同意書取得。
(5)土地及建物測量簽證(測量技師業務)。
(6)鑑界、建築線指定。
(7)土地登記(地政士業務)。
(8)環境影響評估。
(9)交通影響評估。
(10)其他更新作業所需之必要技師簽證費。
5.容積調派相關作業費用另計。
項次 | 更新單元面積(㎡) | X(萬元/㎡) | 權利人人數 | Y(萬元/人) |
---|---|---|---|---|
1 | A ≦ 3,000 | 0.1 | N ≦ 20 | 6 |
>2 | 3,000 < A ≦ 6,000 | 0.08 | 20 < N ≦ 100 | 4 |
3 | 6,000 < A ≦ 10,000 | 0.06 | 100 < N ≦ 200 | 2.5 |
4 | 10000 < A | 0.04 | 200 < N | 1.5 |
A:更新單元面積(㎡)含公共設施用地
N:權利人人數(人)含土地、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及違章建築戶權利人
X:面積單價(以累計方式計算)
Y:人數費用(以累計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