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受託辦理都市更新業務收費規章

發布單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發布日期:107.08.01 最後更新時間:109.01.17 17:51

107年8月1日本中心107年度第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內政部107年11月15日內授營更字第1070818391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規章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條例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中心受託辦理都市更新業務,計費方式如附表。
 
第三條
本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附表:本中心受託辦理都市更新業務收費標準表

項目 基準規劃費 (萬元) 行政管理費
更新可行性評估 30 基準規劃費之10%。
主要計畫變更 300 基準規劃費之10%。
細部計畫變更 300 基準規劃費之10%。
都市更新計畫 50 執行項目合計基準規劃費之5%。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150 執行項目合計基準規劃費之5%。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AX+NY)x 40% 執行項目合計基準規劃費之5%。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AX+NY)x 60% 執行項目合計基準規劃費之5%。
公開評選實施者/投資人(含擬定招商文件、辦理招商及評選作業) 600 簽定委託實施契約,收取投資金額5%之費用。
無廠商投標者,收取投資金額1%之費用。

 說明
1.各項費用為基本收費原則,得視案件面積、複雜度及實際情形調整。
2.本費用以重建區段為主。
3.規劃費用包含舉辦公聽會與說明會費用。
4.本費用不包含下列各項:
    (1)調查費:指違建、繼承情形、現住戶調查、參與意願等。
    (2)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費用(不動產估價師業務)。
    (3)建築設計簽證、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及相關圖說(建築師業務)。
    (4)權利關係人土地使用同意書取得。
    (5)土地及建物測量簽證(測量技師業務)。
    (6)鑑界、建築線指定。
    (7)土地登記(地政士業務)。
    (8)環境影響評估。
    (9)交通影響評估。
    (10)其他更新作業所需之必要技師簽證費。
5.容積調派相關作業費用另計。

面積/人數單位費用認列標準

項次 更新單元面積(㎡) X(萬元/㎡) 權利人人數 Y(萬元/人)
1 A ≦ 3,000 0.1 N ≦ 20 6
>2 3,000 < A ≦ 6,000 0.08 20 < N ≦ 100 4
3 6,000 < A ≦ 10,000 0.06 100 < N ≦ 200 2.5
4 10000 < A 0.04 200 < N 1.5

A:更新單元面積(㎡)含公共設施用地
N:權利人人數(人)含土地、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及違章建築戶權利人
X:面積單價(以累計方式計算)
Y:人數費用(以累計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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