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 | 桃園市 |
---|---|
行政區 | 中壢區 |
案名 | 「桃園市中壢區仁愛段1047地號等1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公開評選實施者案 |
主辦機關 (構) |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
面積(㎡) | 2,212.00 |
政府主導方式 | 委託實施 |
法令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
處理方式 | 重建 |
實施方式 | 權利變換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13.14 |
最優申請人 | 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評選結果 | 本案於民國111年6月8日公開評選實施者,於111年9月7日辦理資格審查(開標)作業,111年9月20日辦理資格文件補正審查會議,111年10月19日辦理評選作業,由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優申請人。 |
公告招商日期 | 111.06.08 |
核定評選結果日期 | 111.11.15 |
簽約日期 | 112.03.20 |
評選結果說明 | 決標共同負擔比例:60.25% 預估總銷價值:19.99億元 市府分回權利價值:6.16億元 |
政府主導更新案件 | 桃園市內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及策略再開發地區都市更新規劃補助案 |
---|
資料更新日期 | 本專案資料最後更新於112.03.21 09:40 |
---|
基地位置:本更新案所處基地座落中華路一段及文化路交叉口東北側,屬於非完整街廓,基地距內壢火車站約300公尺,周邊包含市場、量販店、連鎖商店、學校、公園,交通條件良好且周邊生活機能便利。
地上物現況說明:本基地內之4筆合法建物均為私人所有,,現況為便利商店及住宅,建物所有權人並已書面同意參與本案更新。
土地使用分區 | 面積(㎡) | 比例(%) | 建蔽率(%) | 容積率(%) |
---|---|---|---|---|
商業區 | 2,212.00 | 100.00 | 80.00 | 380.00 |
合計 | 2,212.00 | 100.00% |
土地建物使用產權一覽表 | 土地面積(㎡) | 土地比例(%) | 建物面積(㎡) | 建物比例(%) |
---|---|---|---|---|
公有 | 1,702.00 | 76.94% | ||
私有 | 510.00 | 23.06% | 332.72 | 100.00% |
合計 | 2,212.00 | 100.00% | 332.72 | 100.00% |
政府應辦事項 |
5.1 本更新案若因拆遷安置問題遲延取得建照時間達90日以上,導致延誤實施者應依本契約執行期限完成之工作,且無可歸責於實施者之事由者,甲方同意乙方相對延長其執行期限。惟乙方不得再向甲方請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5.2 本更新案範圍內市有土地,於預定開工日前10日由管理機關按現狀點交予實施者。如地上有非法占用、越界等情況,甲方得視實施者需求協調相關單位,依本契約內容提供必要之協助。 5.3 甲方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提出擬接受捐贈之公益設施及權利變換分回更新後房地之需求項目及內容。 5.4 為辦理本基地土地鑑界及其他相關必要事項,甲方同意提供乙方必要之協助與文件,惟相關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5.5 甲方協助本案完成屋頂版申請勘驗後,會同登記機關辦理建築測量預先審查作業。 5.6 前列各點協助事項,甲方將於法令權限範圍內盡力協助,但不保證、亦無義務及責任達成乙方預期之目標與效益,乙方不得因主辦機關之協助未達預期效益,而向甲方要求減少或免除應為之給付或為其他主張等。 |
---|---|
實施者/投資人應辦事項 |
3.1 乙方辦理本契約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營建一般原則 3.1.1 更新事業之執行 3.1.1.1 乙方應依本契約及經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作業,辦理本案建築、結構、設備及景觀等整體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營建,以及申請都市更新、相關審議(包括但不限於都市計畫審議、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結構委外審查等)及辦理其他必要之各項許可、登記、核准及執照。實施者應依相關審議會議之決議事項、內容及期限辦理計畫修正及相關作業(包含但不限於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結構委外審查、文化影響評估、公共藝術設置、樹木保護等作業及其必需之文件書表圖說與附屬文件等),倘實施者未依相關審議會決議辦理,將依實施契約第21.2.1條及第22.2.1條處置。 3.1.1.2 乙方於本契約簽訂後210日內就甲方同意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執行計畫書內容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含電子檔,且電子檔格式須符合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要求)予甲方,如需修正者,甲方得要求乙方修正並於一定期間內再提送予甲方,於甲方同意後90日內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報核,報核前應完成申請分配及辦理公聽會,且申請分配結果應先經甲方同意。乙方於都市更新審議期間應配合甲方研擬及修正相關報核文件,並應依甲方指示出席各項會議及進行簡報和說明。相關研擬及修正報核文件應於自機關通知日起算15日內提送予主辦機關。 3.1.1.3 前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予主辦機關期限,乙方若因取得參與同意書或擴大更新單元範圍需要,得向甲方申請展延,惟以展延2次合計不得超過120日為限。 3.1.1.4 本案委託3家專業估價者,應以其評估值對相關權利人(含主辦機關、其他土地所有權人、舊違章建築戶)最有利者(即更新前土地價值最高且更新後權利價值最高),作為本案之領銜估價者。 3.1.1.5 建築執照申報及開工 3.1.1.5.1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應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日起90日內經甲方同意後提出建造執照申請。 3.1.1.5.2 乙方於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開工日期(以下稱「開工日」)前,應先檢具相關資料報經甲方同意或備查後,始得為之。乙方應於建造執照核發之日起90日內開工,並將建築主管機關同意之申報開工文件提送甲方備查。 3.1.1.5.3 乙方應自開工日起規定期限內完成興建本案之建築物與自來水、電力、電信及天然瓦斯等,並取得本案全部使用執照。前列之規定期限為地上15層(含)以下建築為36個月,超過15層建築每增1層得增加1個月,惟最高以45個月為限。 3.1.1.6 乙方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內容,雖經甲方同意納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若日後因法令變更要求、政策必要或建築執照審查需求,在不違反原都市計畫及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精神之前提下,由乙方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修正或變更,乙方不得拒絕或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權利金及請求任何補償,且不得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惟由乙方辦理修正或變更時,內容應經甲方事前同意。上開修正或變更程序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3.1.1.7 乙方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內容,雖經甲方同意納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若日後因甲方為因應本基地未來建物興建完成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需求,甲方得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由乙方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修正或變更,並納為契約之一部分,惟由乙方辦理修正或變更時,內容應經甲方事前同意。甲方並得要求乙方調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中有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規劃設計、構想及配置之需求,乙方不得拒絕。乙方並應依據甲方之要求修正相關規劃設計,報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上開修正或變更程序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3.1.1.8 甲方得依據依照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容積移轉許可證明,由乙方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修正或變更,並納為契約之一部分,惟由乙方辦理修正或變更時,內容須經甲方事前同意。甲方並得要求乙方調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中有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規劃設計、構想及配置之需求,乙方不得拒絕。乙方並應依據甲方之要求修正相關規劃設計,報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上開修正或變更程序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3.1.1.9 乙方應於本案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經甲方同意,以乙方名義申請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乙方並應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1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並移交相關文件予甲方。 3.1.1.10 本案更新建築應符合「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達第三級(含)以上標準。本案建築倘符合「桃園市建築執照應實施特殊結構或設備審查之構造規模及審查機構指定辦法」標準,乙方應按規定辦理結構委外審查,相關衍生費用由乙方支付。 3.1.1.11 乙方應依契約內容之規定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執行作業。 3.1.1.12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內容非經雙方於本契約另有約定或循契約變更程序並經雙方修訂契約,不得片面拘束甲方、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增加甲方、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義務。 3.1.2 乙方辦理本契約第3.1.1條之約定事項時,若須以甲方名義提出,應向甲方敘明必要性後,始得通知甲方協助辦理。除有正當理由,甲方應配合之,相關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3.1.3 用地調查 3.1.3.1 本基地範圍內,乙方應負責開闢、興建並負擔因規劃設計所需之各項調查工作及相關費用。 3.1.3.2 本基地範圍內如有需遷移之地下管線、設施,實施者應自行負責調查及依法遷移,相關衍生費用由實施者負擔 3.1.3.3 乙方得於簽訂本契約之日起、土地點交前,經甲方協調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進入本案點交範圍用地現址進行規劃設計所需之各項調查工作。 3.2 土地點交與拆除地上物配合義務 3.2.1 土地點交之配合義務 3.2.1.1 乙方應配合甲方通知之時程接管點交土地,乙方不得拒絕點交。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點交遲延者,視為違反本契約。 3.2.1.2 本基地依現況點交。乙方不得因部分用地不能點交而拒絕其他用地之點交,並應先就已取得之用地進行施工。 3.2.1.3 於辦理用地點交前,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由甲方會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乙方指派之代表辦理現場會勘,甲方出具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乙方並應申請辦理實地土地複丈鑑界並負擔費用,經各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簽收。 3.2.2 拆除地上物配合義務 除甲方另有需求,本基地範圍內若於點交後仍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土地改良物,應由乙方負責拆除;遺留物品視同廢棄物,乙方亦應於點交後負責清除,並將廢棄物合法清運,相關衍生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如點交後有被占用情形,乙方應負責排除之。 3.2.3 綠美化或臨時使用 甲方如要求基地辦理開工前綠美化、架設圍籬或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等,乙方應依要求內容辦理相關作業,並負擔相關衍生費用及負責後續維護管理。 3.3 規劃設計、監造及興建之義務 3.3.1 乙方應負責本案建物之規劃設計及興建。 3.3.1.1 本案建物規劃設計內容應符合公開評選文件所列應具備需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經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規定為之。 3.3.1.2 本案建築外觀與外部空間應注重整體性,建築設計應採取通用設計無障礙原則。更新後建築物應至少取得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 3.3.1.3 甲方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需求之建築規劃內容及方式,乙方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應配合甲方需求辦理變更設計。本案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如需再變更,則依本契約第9.2條辦理。 3.3.2 本案基地適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得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等規定申請容積移轉。 3.3.3 本案建物之規劃設計與興建,除應符合第3.3.1條約定外,並須符合建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工安及環保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建造執照內容變更時,亦同。 3.3.4 乙方應委託建築師依法負責本案建物之建築、結構、設備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3.3.4.1 工程材料品質鑑定及各項檢驗、試驗報告之審查。 3.3.4.2 工程進度之監督控制。 3.3.4.3 更新後建物設計工作開始後至施工完成前,有關各項工程承包商之協調配合及定期舉行之工地協調會。 3.3.5 乙方為執行本基地建物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應指定受託建築師負監造之完全責任,並應指派經驗豐富之人員組成監造小組,報經甲方備查後進駐工地。甲方、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得自行或委由專案管理機構,執行本案視察、查核、檢驗與驗收等工作時,乙方不得拒絕。 3.4 負擔費用 3.4.1 乙方應自行籌集與負擔辦理本案各項工作及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需一切相關與衍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3.4.1.1 容積移轉買賣價金及辦理容積移轉程序所生之相關費用。 3.4.1.2 工程費用。 3.4.1.3 權利變換費用。 3.4.1.4 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之貸款利息。 3.4.1.5 執行本案都市更新事業所有稅捐及規費。 3.4.1.6 管理費用。 3.4.1.7 土地鑑界費用。 3.4.1.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應提撥之公共基金。 3.4.1.9 其他依公開評選文件或本契約乙方應負擔之費用。 3.4.2 乙方應經甲方同意以自己名義申請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並負擔其應繳之保證金及其他一切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所應支付之管理維護費用。 3.4.3 乙方應負責進行並負擔因規劃設計所需之各項調查工作及相關費用。 3.4.4 乙方應負擔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規定發放之差額價金。 3.4.5 本案如有相關權利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提出異議,經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應予找補之部分皆由乙方負擔。 3.4.6 乙方應負擔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至本案建物開闢完成並點交予土地管理權人及所有權人前所生之所有相關費用。 3.4.7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第3.4.1條之相關與衍生之費用,其符合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規定之「桃園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者,得提列共同負擔,並應以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數額為準。惟乙方所出具之共同負擔比例承諾書所載比例低於前開核定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所載比例者,不在此限。 3.4.8 本基地範圍內所需水、電、電信及通訊之申請,由乙方洽請相關事業單位辦理,申請費用由乙方負擔。 3.4.9 乙方應負擔本基地全部之地上物、其他土地改良物或遺留物品之拆除、清除等費用。如本基地點交後,發生占用之情形,所需排除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3.4.10 乙方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協助本基地住戶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共基金。 3.4.11 乙方應負擔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所衍生之費用。 3.4.12 乙方應依甲方需求辦理與本案相關之開工、上梁典禮等活動,並依甲方需求於施工期間以影片方式進行紀錄,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且不得提列為本案權利變換共同負擔。 3.5 特別約定 3.5.1 乙方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本案公開評選階段之承諾或評選會決議事項應納入乙方工作範圍。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前,依評選會決議及實際情況或執行需要,製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執行計畫書草案,報經甲方同意後,納入本契約執行。 3.5.2 乙方之協力廠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乙方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及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應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甲方同意後變更之。另乙方於公開評選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亦同。 3.5.3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就本基地土地點交予乙方之日起,自負一切管理、安全及定作人責任,且不得作為本案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及綠美化以外之目的使用。如有因工程本身或土地相關事由或乙方履行本契約時,使甲方、甲方相關人員、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遭受損害時,其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求償時,乙方並應負責賠償甲方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3.5.4 其他依公開評選申請須知或本契約約定乙方應辦事項。 3.5.5 其他承諾、回饋事項 3.5.5.1 本更新案應捐贈公益設施予桃園市,公益設施得以採分棟獨立規劃,或集中規劃於低樓層(地上1~4層),並設置獨立出入口。捐贈之公益設施總樓地板面積,扣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之樓地板面積後,其面積不得低於450平方公尺,且停車位應符合實際需求並以一戶一汽車及一機車平面停車位為原則,且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所訂之停車位規格及數量標準等。 3.5.5.2 乙方應捐贈新臺幣1,000萬元予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並據以申請容積獎勵。捐贈金額應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核定日起30日內交付,並匯入桃園市政府指定之帳戶(戶名:桃園市庫存款戶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帳號:026038000011),如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金融機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交付者,則應為即期並以「桃園市政府」為受款人。 3.5.5.3 乙方於評選會中所出具之承諾書應列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3.5.5.4 乙方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中提出承諾、回饋事項及其具體執行方法應依評選會決議修改後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 3.6 鄰地整合及範圍變更 3.6.1 乙方應於本案契約簽訂日起算120日內辦理鄰地協調會,通知更新單元範圍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徵詢參與更新意願。若相鄰土地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全數同意參與本更新案,經甲方同意後,乙方應將該筆鄰地納入本案更新單元範圍。而本案擴大或變更更新單元範圍時,乙方依本案契約承諾之共同負擔比例應維持不變。 3.6.2 乙方如自行整合相鄰私有土地者擴大本案更新單元範圍,應取得擴大範圍內全部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得以擴大之更新單元範圍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而本案變更或擴大更新單元範圍時,乙方依本案契約承諾之共同負擔比例應維持不變。 3.6.3 本更新案更新單元範圍原則上不得縮小,惟如因核定計畫、佔用訴訟結果或其他法令限制因素確有縮小或變更的必要,並經雙方確認同意縮小或變更本案更新單元範圍時,乙方依本案契約承諾之共同負擔比例應維持不變。 3.7 信託要求 為確保乙方之資金及融資能依預訂時程到位,乙方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之翌日起30日內,依核定實施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與信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成立信託專戶,將辦理本案更新事業資金信託予受託機構。信託契約內容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並於簽訂後提供信託契約副本予甲方備查。 |
預估民間投資金額(億元) | 13.14 |
---|---|
預估民間投資項目 | 集合住宅、商場、社會住宅、公益性設施(兒少自立宿舍) |
預估更新後總價值(億元) | 19.99 |
預估實施者/投資人分配比例(%) | 60.25 |